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章程。中心是非营利性、非实体性的以中日历史为研究对象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条 中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领导下,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办院方针,开展学术活动。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协调、组织本院和国内的中日历史研究,发展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学者和国外学者的合作,推动中日历史研究,为学术发展服务,为中日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中心主要任务是:组织课题研究,开设学术讲座,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建设中日历史资料和信息中心以及数字化网络,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中心领导机构为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1-3人。理事会由学者组成。中心的重要活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根据需要,中心聘请若干著名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顾问。
第六条 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产生。副主任由主任聘任。
主任主持中心工作,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中心秘书处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科研处。中心日常工作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管理。
第八条 中心采取开放性的活动方式,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科研处,聘请若干学者为客座研究员或者兼职研究员。
第九条 中心在条件成熟时,设置学术委员会,开展与中日历史有关的学术评估与课题招标事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 中心自筹活动经费,广泛吸收国内外捐助。
第十一条 中心不设编制,所有工作人员及兼职人员不在中心领取工资。
第十二条 中心根据财力情况,对课题研究、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给予适当资助和报酬。
第十三条 中心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财务室依法管理经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中心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体育场北路1号院,100101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