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研究中心全称为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研究中心(Research Center for Disciplinary, Academic and Discourse Systems,简称RCDADS)。
第二条 本中心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充分发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的优势,组织协调国内外专家学者,就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考古学等重大一级历史学科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进行研究,对国内外学术界历史学方面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努力推动中国特色历史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
第三条 本研究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历史研究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研究中心地址设在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理论研究所(以下称历史理论研究所)。
第五条 本研究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举办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学术研究会。
(二)举办小规模系列专家座谈会。
(三)举办专家报告会。
(四)设立有关研究课题,包括调研项目。
(五)进行专家访谈。
第六条 本研究中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中心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研究中心邀请中国历史研究院及国内外相关领域学者开展学术研究和各类学术活动,严格按照相关科研和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学术会议、外事活动报批手续。
第八条 本研究中心受中国历史研究院领导,日常工作由历史理论研究所组织开展,由历史理论研究所党委和纪委行使监督职责。
第九条 本研究中心实行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理论研究所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负责指导、审核研究中心的重要学术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组织日常工作和活动。
第十条 研究中心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经主管机构批准可连任。
第十一条 本研究中心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研究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本研究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本研究中心依托历史理论研究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研究中心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