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在分析刘贺墓漆笥、漆盾所书铭文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简牍资料与考古发现的漆器实物,探讨了汉代漆器的价格及生产、消费、贸易等问题。汉代漆器主要存在两大定价体系,即中央及诸侯国工官体系与市场体系,前者漆器生产基本不考虑市场因素,产品也极少投放市场,对汉代漆器的市场贸易影响很小;后者以民营漆工作坊为主力军,也包括部分郡县官办漆工场,其生产以市场为导向,产品定价合理,是消费和贸易的主体。漆器是汉代大宗日用消费品,社会需求旺盛,生产规模可观,在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外贸易中占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刘贺墓;汉代漆器;价格;生产;贸易
论及汉代漆器之珍贵,人们首先会想到西汉桓宽《盐铁论》的相关记载,诸如“野王纻器,金错蜀杯,夫一文杯得铜杯十” “一杯棬用百人之力”等。此类描述,文学色彩浓厚,论述多大而化之,很难给人以量化概念。汉代漆器的真实价格和地位如何一直是学界关注和考索的问题。近年,南昌新建海昏侯刘贺墓中出土的漆笥、漆盾上书写着关于其制作用料及所耗工费等信息的铭文,这为今人了解汉代漆器的价格问题提供了难得线索。资料披露后,曾有多位学者就此展开研讨,取得可喜成果。笔者不揣冒昧,结合以往发现及相关史料,就其反映的汉代漆器成本和价格再作探讨,兼及考察汉代漆器的生产、消费及贸易等问题,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刘贺于武帝后元二年(前87年)继立为昌邑王,元平元年(前74年)被拥立为皇帝,不久即被废黜,宣帝元康三年(前63年)又被封为海昏侯,直至神爵三年(前59年)病世。刘贺虽丢掉帝位,却仍保有原昌邑国的财产,其墓中随葬2000余件漆器不少就来自于昌邑国官营漆工场,漆书铭文的漆笥、漆盾亦如此。刘贺墓共出土木胎漆笥31件、漆盾40件,惜因早年盗墓破坏,仅余漆皮残片及个别构件。漆笥内涂红漆,器表髹黑漆,上以朱漆书铭文,整理发现书有“昌邑九年造”(前79年)和“昌邑十一年造作”相同铭文者分别为17件和14件。“九年造”笥(M1∶34)铭文凡5列37字作:
私府图片木笥一合,用漆一斗一升六蘥(龠),丹臾、丑布、财用、工牢,并直(值)九百六十一。昌邑九年造,卅合。
“十一年造”笥(M1∶668)铭文凡5列40字作:
私府图片丹木笥一合,用漆一斗二升七蘥(龠),丹犹、丑布、财物、工牢,并直(值)六百九十七。昌邑十一年造作,廿合。
盾(M1∶528)柄髹黑漆,表涂红漆,上以黑漆书铭文作:
私府图片丹画盾一,用漆二升十籥(龠),胶荕(筋)、丹臾、丑布、财用、工牢,并直(值)五百五十三,昌邑九年造,廿。
上述铭文体例基本一致,首先标制作单位“私府”和器物名称,再注明用漆(生漆)的数量,以及其他各项成本支出——朱砂(丹臾、丹犹)、粗麻布(丑布)、木料及工具等损耗(财用)、工价(工牢),并列出具体金额,最后标注制作时间和每批制作数量;漆盾因其特殊性,较漆笥多用了“胶筋”材料。
通过铭文可知,坐落在今山东巨野的昌邑国漆工场,于昌邑王刘贺九年生产了30件漆笥和20件漆盾,十一年又制作了20件漆笥。铭文披露了相应的用漆量,其中“九年造”笥为一斗一升六龠,“十一年造”笥为一斗二升七龠,盾为二升十龠。《汉书·律历志》:“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汉代一升约合今200毫升,以此计算,它们分别约合今天的2260毫升、2470毫升和500毫升。因每批笥及盾的铭文皆相同,故所标注的用漆量当针对整批器而言——发掘简报介绍盾“长34、宽15厘米,重1635克”,其重量当为所余漆皮(含麻布及漆灰等)之重,结合现代漆工经验,可明确“一斗一升六蘥(龠)”等指单件器的平均用漆量。
铭文介绍“九年造”和“十一年造”笥分别“并直(值)”961钱、697钱,“九年造”盾则为553钱。这些花费是否为它们的全部生产成本?学者们普遍认为,这其中不包括用漆成本。诚然,“兖、豫之漆丝絺纻”(《盐铁论·本议》)颇负盛名,昌邑王室当有充足漆料储备,可直接调拨供应,故只需标注领取数量即可。然而,“十一年造”笥单件用漆量增加一升多,制作成本却大幅下降,实在有悖常理,亦反证生漆成本未计其中。依用漆量情况,铭文中所列钱款很可能也是单件的成本支出,学者们多持此说。
不过,这三批漆器的工艺与装饰并不复杂,所用材料中仅朱砂需要从外地购买可能稍贵一些,其他皆极普通,故所标示的价格亦有可能为整批的总价。如换算成单件成本,“九年造”笥约32钱,“十一年造”笥约35钱,两者价格相近——它们制作时间仅相隔一年,原材料及工价等生产成本应无多大变化,“十一年造”笥用漆量增大、工时等相应增加却用钱大幅下降,似乎在此能够得到更好解释。再者,盾不仅辅材增加,还多了描饰——“画”的工艺环节,竟然较同一年制作的笥“并直(值)”少了408钱,几近一半,显然不尽合理。若以盾单价约28钱计,两者差距已不再那么悬殊。因此,我们尚不能排除“并直(值)”指整批漆器总价的可能。
关于汉代漆器制作中用料最多的生漆,其价格文献失载。约成书于东汉前期的《九章算术》,以数学题的形式记述购买一斗漆需花费约345钱,但今人已无法确知它是算书中虚拟的价格还是真的来源于现实生活,也无从分析其所述漆价的时间、地点,只能略作参考。
汉代漆工的工价亦如此,可参考的资料寥寥。《汉书·沟洫志》载汉成帝年间发卒治黄河水患事,如淳注称“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表明西汉末壮工一般每月工价2000钱。居延汉简E.P.F22:1~36《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中记载东汉建武三年(27年),“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市谷决石四千”等内容,显示当时成年男子每月工价谷六石,折合24000钱。此记载发生的建武二年之时,新莽末期币制改革失败造成的混乱在居延一带尚未结束,物价飞升且波动剧烈,而西汉后期“居延米谷价,每石皆在百钱左右,与《汉书·赵充国传》所云:‘今张掖以东,粟石百余’相合。” 故其价格含有严重的通胀因素。如按正常年景的谷价折算,普通壮工每月工价当在千钱以内,较内地要低。昌邑国漆工场内的工人有工种之别、技术高下之分,他们的工费亦有差别,恐怕熟练工人应该比“平贾”要高得多。
通过对刘贺墓漆笥、漆盾铭文的分析,我们现在仍无法了解它们的制作成本——如全面统计,除生漆成本外,还需考虑这些官营漆工场的管理、运营成本;如对外销售,除满足一定利润外,还需考虑运输、包装等环节的成本。如果以漆笥生产环节的成本为961钱、697钱计,其单件售价当十分惊人;即使以32钱和35钱计,恐怕也要在千钱左右甚至更多。当时蜀郡、广汉两工官生产的更豪华的釦器,材料成本和管理成本更高,再长途跋涉输往首都长安及京畿地区,天价自然是免不了的——《盐铁论》中称“一文杯得铜杯十”,如以通体光素的普通铜耳杯论,恐非虚言。两汉之际的桓谭在《新论·谴非》中称:
汉宣以来,百姓赋钱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地作务之八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
西汉后期汉帝国一年百姓赋钱收入仅40多亿,下辖考工、供工等的少府年收入竟可达83亿,其丝绸、漆器等类产品对外销售盈利之丰亦可见一斑。
汉代官吏的薪俸问题较为复杂,不同时期也多有变化,这里不作讨论,仅以居延汉简所记略作参考。当时居延戍边官吏中等级最高的居延都尉月俸12000钱,次一等的右候、候月俸6000钱;低层官吏则普遍月俸不高,佐史最高的900钱,最少的仅366钱,啬夫720钱,而大多数隧长月俸在600钱左右。单纯从薪俸而言,如果消费几件昌邑国漆工场生产的漆器,恐怕居延都尉都不免咋舌。
二
汉代漆器的生产机构,可粗略区分为四类:等级最高的当属考工、供工等中都官工官,以及中央出资并管理的蜀郡、广汉工官等所辖漆工场;其次为昌邑王国“私府”及江都王国“南工官”这样的诸侯国所属漆工场;第三类为各郡县的官办漆工场,已知此类漆工场的产品标记类铭文有“郑” “成” “蕃禺” “布山” “莒” “东阳” “房陵”等,以及长沙国所属门浅、醴阳、辰阳、零阳等各县,它们主要依靠当地资源组织生产,规模、工艺水平等较前两类要逊色,但生产成本、管理成本等也要低不少;第四类则是遍布各地、数目繁多的民营漆工作坊。
刘贺墓漆笥、漆盾铭文反映的是汉代诸侯王国所属漆工场产品的价格,其他类机构特别是民营漆工作坊的产品价格又是什么情况呢?目前这方面资料相当匮乏,仅湖北荆州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及居延、敦煌等地出土汉简中有零散记录,而且其中有些是否为漆器尚难确定。
凤凰山10号墓墓主为五大夫张偃,葬于景帝前元四年(前153年),墓中所出F类简中有多支记有付五翁伯笥、枲等一类物品的情况,如简118“九月四日付五翁伯枲一唐卅,笥三合,合五十四,直百六十四”,简119“九月七日付五翁伯笥二合,合五十四,直百八”。笥以合为单位,单价大都为54钱,仅简120记“合五十”。以价格而言,其当为漆笥而非普通竹笥。简文未记付出漆笥的人是谁,“从情理推测,这个人应该就是墓主。也许这些东西是墓主经营的家庭手工业的产物,交给别人是准备出售的” 。
居延汉简中部分简记录了当地布帛、衣物、席等日用品的购销情况,其中包括卮、杯、笥、箧一类漆木制品。因汉代居延地区活跃着“木工” “作席” “作绳”等手工业者,有些或许只是普通木器,能够确认漆器的可能只有个别竹简上所记之“赤卮”,即髹红漆的卮。例如,居延汉简508.8载“赤卮五枚,直二百五十” ,每件卮50钱;额济纳汉简ESC∶92载“赤卮一,直一百” ,其时代当为西汉末及新莽年间,单件卮价值百钱。至于居延汉简E.P.T48∶150“卮五枚,直廿三” 、敦煌汉简2453“杯六,直百廿”及简2258“□出钱四十八,笥十” 、居延新简EPT40∶152“卖箧二,直三斛二升” 等记载,是否涉及漆器还需鉴别,但可看出它们普遍价格不高。价格高昂的为《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所记“大笥一合直千”,当如前文所述“市谷决石四千”一样,属特定时期的特例。
从南郡(荆州)到居延,虽一为内郡,一为边地,时代早晚亦不同,如抛开个别特例不谈,似乎西汉时民营漆工作坊产品一般单件价格几十钱,且相对稳定。以居延等西北边地低层官吏的月俸而言,消费一件自外地长途贩运而来的漆卮虽有点奢侈,但难度也不算太大。
与同时期其他产品相比,漆器如此价格应该算是相当合理。荆州凤凰山10号墓F类简记载当时一契枲即一束麻亦值七钱,一件漆笥不过七八束麻而已。江苏仪征胥浦101号墓下葬时间为元始五年(5年),墓主朱凌为身份较低的小地主,其弟从江都、广陵等地取丧礼钱物“凡值钱五万七千”,其中“缣二匹值钱千一百” “布六丈褐一匹履一两凡值钱千一百卌” “长绣一领值钱三百”等。与这些织物相比,漆器要便宜得多。
三
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汉代漆器存在着两类价格,当有着不同的定价体系。
中央及诸侯国兴办、管理的官营漆工场管理规范,生产体系完整,工艺水平高,用料讲究,成本自然不菲;为追求特殊效果,甚至往往不计成本。以其机构性质,以及出土漆器的情况看,它们所制漆器更多的还是为了满足自身需要,投放市场的量应相当有限。考工、供工及蜀郡、广汉两工官所产漆器,更因其贵重、难得而常被用作赏赐之物,湖南永州、江苏邗江、贵州清镇、甘肃武威、河南杞县及蒙古诺颜乌拉、朝鲜平壤等多地出土的“乘舆”铭漆器,皆为明证。因成本高企,进入市场的这部分漆器自然定价高昂,而且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其尊贵与难得,就像当今某些特供商品一般。
郡县官办漆工场的产品不仅要满足自身需要,更要服务上级——长沙庙坡山汉墓墓主为某一刘氏长沙王王后,其出土漆器相当一部分为长沙王国所属各县漆工场的产品。不过,从“成市”及“东阳”等铭文漆器大范围出土情况看,这些郡县官办漆工场对市场也相当重视,其产品主要面向各级官吏及部分地主和富商。它们如何定价,目前不得而知,推测应以制作成本为基础再加上一些利润构成,当较前两类机构更注重市场导向,售价应较为合理,否则难以大量销售,抢占外地市场更无可能。
汉代民营漆工作坊,普遍以家庭手工业生产为主,以产品质优价廉为生存之道,产品定价当以市场为核心。当然,东汉时豪强大族兴办的漆工场要特殊一些。
因此,汉代漆器的市场定价至少存在两大体系,即中央及诸侯国工官体系与市场体系,前者的漆器生产基本不考虑市场因素,产品也极少投放市场,对汉代漆器的市场贸易影响很小;后者以民营漆工作坊为主力军,也包括部分郡县官办漆工场,它们的漆器生产以市场为导向,产品定价合理,有些普通商品甚至相当低廉。
四
现有考古成果显示,汉代漆器的出土地点不仅遍及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甚至还远及海外,而且出土数量及在随葬品中的比例皆较战国及秦代大幅提升。
湖南长沙望城坡“渔阳”墓、江苏盱眙大云山江都王刘非墓及海昏侯刘贺墓等汉代高等级墓葬,虽遭盗扰,但出土漆器动辄几百件,有的甚至达两三千件之多,而战国早期诸侯国国君的曾侯乙,如不计兵器附件等,墓中随葬漆器不过200余件。与此同时,汉代下层官吏及中小地主的墓葬也普遍随葬漆器,有的还相当可观。邗江胡场5号墓墓主王奉世卒于宣帝本始三年(前73年),生前只是小吏并“有狱事”致非正常死亡,仍随葬生活用具、乐器及兵器等各类漆器60余件。仪征胥浦101号墓亦出土耳杯、盘、碗、奁、勺、魁、案等漆器20件。
更重要的是,部分汉代庶民墓也出土漆器,拥有漆器的社会阶层较以往明显扩大。据陈振裕先生统计,湖北、安徽、山东、四川、北京、辽宁等多处地点发现的汉代庶民墓,皆可见随葬漆器现象,每墓以一件居多,个别的两三件、三四件,大都为盛食器。
因此,《盐铁论·国疾》又有“常民文杯画案”之语,称汉代普通百姓日常也使用髹饰精致的漆器。结合漆器出土情况,可明确漆器在有汉一代绝对是大宗消费品,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及生产的诸多方面。人们依自身财力状况,选择不同档次的漆器消费。
作为大宗日用消费品,汉代漆器生产格外兴盛。湖北云梦、荆州及四川成都、安徽无为等多地西汉初年墓葬中出土的漆器显示,因材料易得、制作简便、社会需求量大,汉初漆器生产便迅速恢复,并与冶铁、制陶等成为最早快速发展起来的几个手工业部门之一。下葬年代可能为文帝后元二年(前162年)的沅陵虎溪山1号汉墓(墓主为沅陵侯吴阳),随葬漆耳杯上可见“沅五十三” “沅百一十五”等字样,表明沅陵侯一次安排制作耳杯至少百余件。江都王刘非墓虽已被盗,仍出土漆器500余件,其中包括同年同月生产的“南工官”铭漆耳杯90件。另,邗江王家庙刘毋智墓出土9件素髹耳杯,杯底除有“郃阳侯家”烙印外,还刻“千二” “吴家”字样。此“千二”铭的风格及书写位置有些特殊,尚难确定为成批漆器的编号。如是,则至迟惠帝初年的郃阳侯(即刘濞之父刘仲)府一次订制漆耳杯则达千件以上!这些皆表明,西汉前期诸侯国及部分列侯所属漆工场生产规模相当可观。蜀郡、广汉等工官的漆工场,自然产量更大。
湖北、江苏、安徽等地出土的烙印、刻划“宦里大女子骜” “千金里” “廖” “黄氏”一类铭文的漆器,显示西汉前期民营漆工作坊同样十分活跃。武帝时期,社会长期稳定,经济繁荣,消费观念发生急剧变化,全社会对漆器的需求大幅增加。汉帝国境内各地各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密切,统一的市场已具雏形,加之水陆交通改善,漆器制品及生漆等材料得以在更广阔的地域流布。这些都极大推动了汉代民营漆手工业的发展。扬州及周边地区出土的西汉后期漆器,琳琅满目,种类繁多,富有特色,这里的民营漆器生产呈现一派繁荣景象。而且,在以刻铭形式表现诸如“工冬” “工克”一类工匠及作坊名的同时,还出现了印章形式的作坊标记。例如,邗江姚庄101号墓漆黛板底有“日利千万”印记,文字外分别套圆圈及方框;连云港海州霍贺墓漆食奁,内底有长方印章形式的篆体“桥氏”标记;扬州七里甸东汉初年墓漆耳杯上亦有类似篆体“朱”字标记,等等。它们符号性更强,容易为用户所辨识,无疑是这些漆工作坊需求旺盛、生产规模加大背景下的产物。
五
生产与消费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汉代漆器的分布区域,已东至朝鲜半岛,北达漠北草原,西抵中亚、西亚部分地区,向南则透过岭南进入了中南半岛,范围之广,远非前代所能比拟。这其中虽有不少属于赏赐品,但更多的还是缘自贸易。
就当时汉代对外贸易的重要性而言,漆器尚难与丝织品相比,但也广受各方喜爱,而且从未被纳入官方禁止外销之列,甚至在对外输出时,因其纯粹的消费品性质还有可能得到官方鼓励。20世纪30年代在阿富汗兴都库什山南麓发现的包括多件汉代漆器在内的所谓“贝格拉姆(Begram)宝藏”,近年来经专家研究,确认是公元1世纪一座商站的最后存货——中国漆器经此丝路要冲,远销中亚、西亚乃至罗马帝国。1991年乌克兰克里米亚半岛Ust’-Al’ma遗址出土的汉代漆器残片则表明,汉代漆器向西最远已抵达欧洲黑海沿岸。
早在西汉前期,四川成都等郡县官办漆工场的产品就积极向外拓展市场。荆州一带的高台、张家山、凤凰山等多处汉墓群皆出土有烙印“成市” “市府” “成市草” “成市员”等字样的漆器;长沙马王堆1号墓和3号墓随葬的漆器中,分别有183件和73件烙印“成市草” “成市饱” “南乡草” “南乡□” “中乡□□”一类铭文,它们皆为成都及其下属某乡市府漆器作坊产品,涉及鼎、匕、卮、耳杯、盘、匜、奁等诸多品类。蜀郡成都的产品已不再局限于成都平原地区流通,而是成功抢占原属咸阳等地漆工场传统市场的江汉平原地区,并进一步拓展至湖湘地区。这些产品大批量流入千里之外的富豪之家,既显示汉初商品贸易的发达,也突显成都地区漆器的受欢迎程度。不久之后,汉王朝在成都设蜀郡工官并由中央直接管理,绝非偶然。
正如当时谚语所说“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史记·货殖列传》),民营漆工作坊的产品主要供应本地市场。西汉后期,随生产规模扩大,它们的市场影响力也在提升,“中氏”作坊的漆器同时出现在相距数百里的邗江胡场5号墓与连云港海州侍其繇墓中,即是鲜活的实例。
东汉时,参与漆园经营与漆器制造的豪强大族日益增多,《后汉书·樊宏传》记载光武帝的舅舅樊宏种植漆树,“赀至巨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豪强大族还以其政治影响力与官营漆工场合作,参与漆器的生产与贸易,这些特殊的民营漆工场实力强,市场占有率更高。平壤乐浪王盱墓随葬两件永平十二年(69年)漆盘,均自题“蜀郡西工”和“卢氏作” ,其中一件内底中央朱漆书铭文一行:
永平十二年,蜀郡西工,夹纻,行三丸,治千二百,卢氏作,宜子孙,牢。
表明它们由官营的蜀郡西工监制、民营的“卢氏”漆工场具体承制。以“蜀郡西工”为号召,“卢氏”一次生产漆盘1200件,还成功将部分产品行销到遥远的朝鲜半岛,当非普通民营漆工作坊可及。
其实,早在西汉末,主造乘舆漆器的蜀郡工官就已有所变化。梅原末治曾著录一件出自平壤乐浪汉墓的元始二年漆案,案板背面朱漆书铭文两行,仅存上半部,作:
元始二年,蜀 郡……
宜子孙,半氏 作……。
体例及内容与同时期蜀郡、广汉两工官铭文的固定格式不同,还有“宜子孙”一类吉语,产品当专供市场。官营工场优势固然突出,但机构膨胀、效率低下等自身难以克服的种种弊端自古有之,以至于东汉章帝恢复盐铁官营制度后仅仅数年便悔之不迭。蜀郡、广汉两工官漆工场也当问题多多,终致元兴元年(105年)邓太后敕令“蜀汉釦器、九带佩刀,并不复调。”西汉末蜀郡工官漆器透露的细微变化,或许是其日常运营压力之下被迫将目光投向市场的一种反映。不过,自我革新很难,直到元兴元年“断奶”后才又一如从前——三国时,安徽马鞍山、湖北鄂城等地吴墓仍出土有“蜀郡作牢”等铭文漆器。
“宜子孙”一类吉语,早在西汉前期即已出现在漆器上。例如,长沙马王堆汉墓漆器书“君幸酒” “君幸食”一类内容;盱眙东阳小云山1号墓漆器书“寿万岁,宛乐未央,人符(富)贵” “巨田万岁” ,等等。此类吉语在西汉后期更为多见,有的还兼具广告性质,甚至还有像邗江姚庄101号墓漆黛板那样将“日利千万”一类吉语用作产品标记的情况。目前发现的东汉漆器上的吉语及广告内容更显直截了当,如平壤乐浪汉墓出土漆器有“利王” “王大利” “王氏牢” “番氏牢” “三丸行” “坚”等字样,较西汉时“略输文采”。不过,这种文辞的通俗化,也恰恰说明当时民营漆器作坊产品在社会中下层及庶民阶层大量行销。
还需说明的是,在交通工具简陋、长途运输多有不便的汉代,对外贸易的商品应具备体积小、质量轻、价格高等特点。较之丝绸、铜镜等类商品,漆器有不少弱点,特别是运输途中需严防挤压磕碰,颇显娇贵。然而,中国漆器仍然能够通过陆上及海上丝路远销多地,当与其采购成本低使长途贩运利润仍然可观有关。
总之,漆器是汉代大宗日用消费品,在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外贸易中占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各地民营漆工作坊与部分郡县所属官办漆工场,是汉代漆器市场贸易的主体,特别是民营漆工作坊数量多,生产和经营面向市场,使汉代漆器的价格得以长期保持相对合理水平。正由于这些,汉代漆器手工业发展迅猛,工艺水平全面超越前代,中国漆工艺从而步入巅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