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史学前沿 > 世界史
中世纪早期西欧犹太人地位的辨析
作者:汪中砥 来源:《史学史研究》2012年第2期 时间:2022-05-16

  由于史料相对不足,史学界在讨论中世纪早期西欧犹太人的地位时存在较大的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当时的犹太人是否仍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合法权利的群体(罗马人),亦或逐渐成为为社会所排斥的“外来者”。吉多·基什(Guido Kisch)认为:“在法兰克时代,犹太人的公民地位并未受到触动,他们仍是社会的一员,只不过信仰不同。他们未被视为‘外来者’,也未被剥夺自由或需要国王的特殊保护”。与此相反,詹姆斯·帕克斯(James Parkes)认为,到8世纪时犹太人已不再享有“罗马人”的法律地位,他们已成为国家法律之外的受到特殊对待的人。如何看待这一分歧呢?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它们是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问题。对此要结合史料作深入、辩证的分析,不应简单地得出非此即彼的结论。

  先看帕克斯的观点。根据“外来者”的概念,在法律上受到限制是成为“外来者”的重要标志。因此,从法律上看,中世纪早期西欧犹太人的法律地位的确经历了从“罗马人”到“外来者”的变化过程。5世纪末、6世纪初的西欧法律尚承认犹太人的“罗马人”身份,并保证犹太人自罗马时代就享有的某些权利。例如,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里克法典》规定犹太人应遵照其自身的法律来生活,且法律赋予犹太人的特权应得到遵守。西哥特王国的《阿拉里克法典》将境内居民划分为西哥特人和罗马人,并将犹太人划入罗马人范畴,允许他们在涉及自身宗教信仰的事务中实行犹太教律法。这些都说明,5、6世纪的西欧法律在犹太人问题上大抵遵循了罗马时代的原则。但是,约从7世纪初开始,西欧犹太人的法律地位逐渐恶化,法律对犹太人的限制和歧视日益严酷,其中尤以西哥特法律为甚。7世纪中期的《西哥特法典》禁止犹太人与基督徒通婚,禁止犹太人担任任何官职。甚至连犹太人的宗教信仰也受到限制,如西哥特法律将犹太教的安息日、割礼,甚至婚礼仪式都列入禁止之列。其他国家的法律也体现了类似的趋势。例如,7世纪法兰克墨洛温王朝明确禁止犹太人担任官职和与基督徒通婚。8、9世纪法兰克加洛林王朝的法律尤其体现了犹太人的“外来者”地位。法律规定,任何人若企图杀害受皇帝保护的犹太人,那么他将为此而向皇帝缴纳10镑金币的罚金。根据这一法令,若有人威胁犹太人的生命,他不是向犹太人本人支付偿命金,而是要向皇帝缴纳罚金,这表明当时的犹太人并不享有社会其他自由人所享有的获得偿命金的权利。因此,这一法令是犹太人“外来者”地位的生动体现。总之,中世纪早期西欧犹太人的法律地位无疑是持续恶化的,他们的各项权利均遭到法律的限制或剥夺。所以,从法律地位上看,这一时期的西欧犹太人已被视为“外来者”。

  再看基什的观点。帕克斯的论断基本符合历史的实际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基什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也不表明犹太人的实际处境与他们的法律地位完全相符。基什之所以认为犹太人不是“外来者”,是因为他是从犹太人的现实生活来看待这一问题的。而且,他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犹太人的实际状况。研究表明,中世纪早期的西欧犹太人并未因法律的限制而与西欧社会相隔绝,他们仍是西欧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在经济上,犹太人在西欧的商业贸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9世纪时一位阿拉伯旅行家曾在日记中记载犹太商人从法国南部港口出发,将奴隶、锦缎、毛皮等商品运往近东,并将麝香、樟脑、木材和其它东方商品运往西欧,可见犹太商人在当时地中海国际贸易中扮演了非常活跃的角色。加洛林王朝的统治者虔诚者路易极为重视犹太人的商业活动,他曾向多个犹太人颁发特许状,赐与他们大量商业特权。他甚至为了照顾犹太人的宗教习惯而将里昂集市的日期由星期六改为星期日。在政治上,虽然法律禁止犹太人担任官职,但实际上仍有犹太人在宫廷和各级政府中任职。例如,查理曼曾派遣一位犹太使节出使阿拔斯王朝。在军事上,这一时期也有犹太人参与战争的记载。例如,在东哥特与拜占廷的战争中,犹太人站在东哥特人一边对拜占廷作战,他们还参与了保卫那不勒斯的战役。法律对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交往的限制是最严厉的,但实际上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仍保持密切的联系。双方不仅相互拜访、讨论宗教问题,而且也受到对方风俗习惯的影响。例如,一些地区的基督徒仿效犹太人守安息日的习俗,而某些犹太人在生病时会向基督教的圣徒祈求康复。上述史实表明,尽管犹太人在法律上饱受限制和歧视,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仍在西欧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基什关于中世纪早期犹太人不是西欧社会中的“外来者”,没有受到西欧社会排斥的观点也是有史料证据的,而这似乎与帕克斯从法律地位看犹太人所得出的结论相左。但从根本上说,这两种观点并不矛盾,它们只是从不同角度来看待中世纪早期西欧犹太人的地位。但是,它们都未能全面、辩证地诠释这一时期西欧犹太人的状况。实际上,法律地位与实际状况之间的差异正是中世纪早期西欧犹太人历史的特点,而这一差异是由当时西欧社会的特点所决定的。

  就法律地位而言,犹太人法律地位的恶化是西欧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结果。在经济上,在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中,主要以经商为生的犹太人自然沦为一个边缘群体。在政治上,随着以土地的封授为基础的封君封臣制的确立,西欧社会各阶层普遍建立了相互从属、依附的关系,而与土地相分离的犹太人不可避免地为这一封建关系网络所排斥。在宗教上,随着信奉阿里乌斯派的日耳曼国家相继皈依罗马教会,西欧社会结束了多教派并存的局面。在这一形势下,西欧社会对犹太人这一异教群体的敌视日益强烈。在社会关系上,西欧各族群的融合使日耳曼征服者与被征服的“罗马人”之间的差异日益淡化,进而导致“罗马人”这一身份走向消亡。犹太人是这一变局的最大受害者,在失去“罗马人”身份之后,犹太人逐渐沦为饱受限制和歧视的“外来者”。犹太人法律地位的沦落正是西欧在上述各方面变化的反映。

  但是,这一时期还有许多有利于犹太人的因素,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使犹太人虽然在法律上被视为“外来者”,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是西欧社会的重要成员。首先,中世纪早期西欧政治上的落后导致各国缺乏系统、有效的制度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而很多官员又缺少文化,这都导致许多法令成为一纸空文。而且,当时西欧诸国在政治上极其分散,法律在地方上往往无法有效地实行。法律对犹太人的态度看似咄咄逼人,但很多情况下其实无法实施,从而也无法对犹太人的生活产生实质性影响。其次,这一时期西欧在经济上也离不开犹太人。西欧成为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固然导致了犹太人的边缘化,但也赋予了犹太人在商业活动中某种程度上的主导地位。在中世纪早期,西欧的商业已趋于衰落,但这并不意味着贸易活动的完全消失。虽然庄园经济在理论上是自给自足的,但实际上仍有许多生产、生活必需品是庄园无法自行生产的,必须从外部输入。因此,庄园经济仍要求有一定的商业往来。在这种情况下,善于经商的犹太人自然成为西欧与外界贸易的主要承担者。可见,在中世纪早期,犹太人的存在对于西欧的经济生活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虽然犹太人在法律上受到严厉的限制,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往往受到宽容的对待。正如吉尔森·科恩所说的:“因为犹太商人在西欧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他们因所从事的职业和所信仰的宗教而受到鄙视和威胁,但他们往往受到奉行实用主义的国王和贵族的保护”。

  总之,中世纪早期西欧犹太人的地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犹太人在法律上逐渐成为倍受限制、歧视的“外来者”。另一方面,犹太人并未被排斥在西欧社会生活之外。因此,这一时期西欧犹太人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处境之间呈现出显著的差异。这二者同为中世纪早期西欧犹太人历史的两个方面,体现了这一时期犹太人乃至整个西欧社会的复杂性。

原文链接

上一条:“全球中世纪”概念的理论建构及其批判性反思
下一条:英国女性与早期埃及考古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