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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庭帝国土地关系述评
作者:庞国庆 来源:《世界历史评论》2021年春季号 时间:2023-07-24

  拜占庭帝国从根本上而言,是一个农业帝国,农业构成了经济的绝对基础。一方面,农业人口构成帝国人口的主体。根据拜占庭研究专家亨迪(M.F.Hendy)的推断,拜占庭早期农业人口占人口总数的大约85%。另一方面,土地税收构成帝国财政的绝大部分。《教宗列传》(Liber Pontifcalis)中列出了君士坦丁一世和其他人赠予罗马和意大利18座教堂的资产明细。这些资产共包括160处产业,每年收取租金共计37000索里图斯(Solidus)。琼斯(A.H.M.Jones)认为这可以看成是拜占庭帝国财政的一个缩影,并根据这份列表进行计算,得出结论:帝国接近90%的收入来自农业土地,剩下的约10%来自货栈、浴场和面包房等城市产业。由此可见,土地资源是决定帝国兴衰起伏的重要因素。帝国能否处理好土地关系、确保获得由土地带来的税收,影响着拜占庭的国势。本文试图梳理拜占庭各个历史时期土地关系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待深入研究的一些领域。

  一、拜占庭早期的土地关系

  在拜占庭早期,土地关系相对稳定,没有发生巨大的变动,皇帝们在已有的框架之内进行微调。具体而言,这个框架源于3世纪末、4世纪初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一世的改革。皇帝们希望各行各业实行世袭制,子承父业,从而将每个职业都限制在特定的人群中,减少流动性,以此来遏制社会的动荡。彼时,在土地关系中,帝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农业劳动力减少,大量农耕地遭到抛弃,帝国的税收难以维系。为此,拜占庭皇帝们主要依循两种思路解决问题。

  一方面,自戴克里先起,在既有的土地关系中,农民实行世袭制,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以确保正在耕种的土地延续其经济价值。由此,帝国内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隶农”(coloni)。他们来自社会上的自由农,因此在人身关系上是完全自由的;但同时他们不得离开土地,其后人也要继承父业,成为“土地的奴隶”。换句话说,他们是自由农社会地位下降的产物。与此同时,奴隶地位改善,也成为隶农的重要来源。与古罗马帝国末期不同,在拜占庭早期,奴隶不再是农业的主要从事者。奴隶供应短缺,价格迅速上升,因此奴隶的主人逐渐停止直接供养数量众多的奴隶,而是将他们安置在小块土地上,既可以让他们自力更生,又可以从他们那里榨取剩余价值。

  但自由农并未完全消失。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承担着相应的赋税。表面上看,他们不用像佃农一样承担额外的地租,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差。正常情况下自由农每年的余粮非常有限,如果遭遇收成差、牲畜突然死亡、外敌入侵等,自由农无法应对,只能出售土地,变成佃农。当然,许多自由农不愿意放弃地产,为此他们需要寻求其他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比较常见的方法有两个。其一,他们向他人借贷,可以贷款,也可以借谷物,二者利率不同,但多数情况下条件都比较苛刻,最终的结果是,自由农通常丧失了借贷抵押之物。第二个方法则是寻求庇护(patronage)。自由农个人或者某个由自由农组成的村庄,向有权势的高官,比如曾经的执政官、保民官或者神职人员,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后者则利用各种手段,例如自身具有的免税特权等,帮助自由农逃避税赋。至于军队是否提供庇护,学术界仍然有争议。庇护逐渐成为永久性的,而提供庇护之人索取的庇护费用提高,有时甚至要求用自由农的土地所有权来偿付庇护费。换句话说,寻求庇护的自由农也可能会丧失土地,变相成为佃农。

  另一方面,拜占庭皇帝们想方设法确保被抛弃的土地重新得到耕种,回归到帝国财政体系之中。弃耕地(agri deserti)是帝国立法中的常见主题,常见的应对措施包括以下几种。其一,帝国将弃耕地强制增加到邻近的地产中,并要求新的所有者承担相应的税收。其二,皇帝将其作为一种资源,赏赐给贵族、教会或者退伍士兵。其三,帝国有时也会以优惠的条件将其出售或者出租,比如给予一定年份的免税权。帝国采取这些举措,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土地提供充裕的税收,这是帝国正常运转的核心资源。为此,拜占庭帝国从早期起便全面实行“连保制”,把弃耕地的使用权和相应的赋税责任一并转移给村落成员。对于无法纳入某一村落的大地产,即便某部分土地荒废了,整块地产仍然要按照最初估计的税额进行支付。这样,即便某块土地被抛弃,帝国需要的税收仍然可以得到保证。

  因此,与土地问题紧密相关的是税收问题。在戴克里先的改革措施中,税收是重要内容之一。戴克里先下令对全国人口和土地进行普查,从而确立税收量。从理论上说,普查工作每15年进行一次,从而及时调整相应的征税举措。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帝国很少再进行税收普查工作,但这项改革反映了帝国对税收的高度关注。大致而言,土地资源产生的税种包括土地税(iugatio)和人头税(capitatio)。前者依据耕地的价值和面积,而后者则是能够耕种这块土地的人力。在拜占庭早期,这两种税合二为一,被称为“人头土地税”(capita),它是拜占庭帝国最主要的税种和最重要的财政来源。

  在拜占庭早期,税收的缴纳方式也值得关注。在帝国初期,实物税占据主体,农民土地上出产的各种粮食及加工产品,如谷类、酒、油等,被运输到资源调配中心进行再分配,有时也会直接在当地分配。在366年,皇帝瓦伦提尼安一世和瓦伦斯向一位长官致信,写道:“地产主人应该接纳土地上的作物,而不应该要求得到钱币。”从这一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帝国初期政府提倡实物税,反对可能会带来社会动荡的货币税。但同时这一条款也说明,地产主人倾向于收取货币税。大约从5世纪后半叶开始,帝国内收税开始广泛采用金币,并最终在查士丁尼一世时期完成。

  综上所述,帝国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强制农民附着于土地,承担相应的赋税。而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负担沉重,土地资源日益集中于大地主手中。

  一方面,农民的赋税压力日益增加。除了人头土地税之外,农民还需要承担其他特殊税种,特别是在战争期间帝国增加的各种临时税种。根据现代学者的研究,拜占庭帝国征收的税率非常高。例如,在6世纪前半叶的埃及,征税比例高达毛收入的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在6世纪后半叶的意大利北部,比例甚至更高。赋税过重导致一些民众宁愿逃到蛮族人之中去生活。拜占庭史学家普里斯库斯在448年陪同好友马西敏共同出使到匈人阿提拉(Attila)那里,在那里遇到一位拜占庭同胞,后者便痛斥“税收非常苛刻,和平时期民众的生活远比邪恶的战争时期更加悲惨”。当实物税逐渐被货币税取代时,农民遭到的压迫更加沉重。吕底亚人约翰记载了卡帕多西亚的约翰征收货币税对小亚行省造成的恶劣影响:“那些没有被卖掉的粮食都坏在了地里,小亚行省完全乱了秩序。土地所有者被摧毁,因为收税员要收取金币而不是实物,而土地所有者既无法卖掉谷物,因为他远离大海,也不允许像从前那样使用谷物缴纳赋税……赋税变成了金币,谷物每年都被犁回地里。”而遭到如此打击的显然并非只有这一个区域。

  另一方面,农民对地主的依附性日益加强。在帝国立法中,地主对隶农的权利逐渐扩大。在332年,君士坦丁一世下令,对于那些疑似计划逃跑的隶农,地主有权像对待奴隶那样将隶农用锁链绑起来,强迫隶农履行自由农的职责。在365年,瓦伦提尼安和瓦伦斯下令,“毋庸置疑,隶农没有权利转让他们耕种的地产,即便他们拥有一些私有财产,但如果没有地主的建议和同意,也不得将其让渡给其他人”;在没有地主同意的情况下,隶农甚至不得提起民事诉讼。这些举措本意是为了限制隶农的自由迁徙,保证土地资源的耕种,但也加剧了地主对隶农的剥削,间接伤害了帝国的赋税资源。与此同时,如前所述,自由农在面对重大灾难时,只能寻求借贷或者庇护,他们的地产逐渐落入大地主手中。拜占庭统治者意识到自由农急剧减少对帝国财政的危害,因此通过法令对他们进行保护。查士丁尼一世颁布敕令规定,金钱借贷利率最高为5%多一点,谷物借贷利率最高12.5%,且当借贷人本息偿清之后,放贷人必须归还其土地或者其他抵押物。对于庇护行为,468年利奥一世颁布法令,宣布所有庇护协议完全无效。阿卡迪乌斯和霍诺留在发给大区长官尤提西亚努斯的敕令中强调,提供庇护之人,无论职位如何,都要受到惩罚,每庇护一个农场,就罚款40磅黄金;而寻求庇护之人刻意逃避税赋,处以两倍罚款。两位皇帝在不久后将惩罚升级,下令没收提供和寻求庇护双方的地产。但这些法令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在拜占庭早期,土地资源日益集中到大地主手中是发展趋势。

  我们在这里简单勾勒了拜占庭早期土地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但需要说明的是,与此相关的最直接史料是皇帝们颁布的法令和法典,而法律文本中呈现的内容与真实情况有多大差异,我们无从准确断定。而即便是这些基本内容,也存在诸多争议。例如,货币税得到推广之后,实物税在多大程度上仍然得到保留?毕竟君士坦丁堡发放大量免费面包需要的是谷物,因此,一般而言,实物征收仍然得到了维持。再例如,自由农是否仍然保有自由迁徙的权利,是受到帝国强制世袭的限制被固定在土地上,还是遵照习俗,只要没有在同一块土地上待满30年及以上,就有权迁徙?

  除了这些争议,我们还有许多方面并未涉及。例如,在土地的耕种者中,除了隶农和自由农之外,还有其他社会群体承担着农业劳动,比如奴隶。乡村奴隶的境况得到改善;政府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耕种能力,禁止主人卖掉在土地上耕作的奴隶,除非连同土地一起出售。类似的方面还有很多,比如与税收相关的货币体系、佃农租赁土地的方式、土地的转让与交易、大地主土地的特权、皇室地产的运营、帝国不同区域内的土地资源差异等,都值得我们做深入探讨。

  二、拜占庭中期的土地关系

  军区制是拜占庭帝国中期最重要的土地制度,也是帝国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所谓军区制,是指7至12世纪在拜占庭帝国境内推行的军政兼容、兵农合一的制度,按军事序列管理帝国各级行政区域。在7世纪,拜占庭帝国兵源不足,国库亏空,于是以田代饷,将大量闲散弃耕土地充作军饷,按照军种和级别颁发给各级官兵。士兵平时经营地产,自备武器装备,而他们的地产不可剥夺且享有免税权,被称为军役地产(στρατιωτικά κτήματα)。军役地产永久拥有,世袭继承,但这种地产也可以买卖或者赠送他人,还可以将地产连同军役一同转给继承人。军区制的建立解决了帝国的兵源和财政问题,从而帮助帝国有效应对阿拉伯人的入侵,进而奠定了拜占庭帝国的繁盛和马其顿王朝的黄金时代。但军区制存在先天隐患:军事长官权势增加,军事贵族兴起,并不断侵吞军役地产以及小农地产,最终导致军区制衰落。11世纪,军区制瓦解,进而导致帝国走向衰落。

  军区制之于拜占庭帝国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一如西欧的“采邑制”一样,拜占庭的军区制提供了一种国家与士兵之间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案。正因如此,国内学者认可其重要性并对其进行了研究。但需要注意的是,军区制产生于7世纪伊拉克略王朝统治时期,彼时拜占庭帝国正在经历“黑暗时代”,文献资料极为匮乏,并没有提供军区制的详细信息。事实上,有关军区制的史料,主要来源于马其顿王朝。核心史料之一是《论军区》。它是皇帝君士坦丁七世主持编纂的一部辑录,目的是阐释各军区名字的来源,罗列各军区相应辖区内的行省和城市。核心史料之二是马其顿王朝关于土地的立法文件,它们已经被整理、翻译成英文,并有较为详细的评注。英译本《马其顿王朝诸帝的土地立法》包括14则马其顿王朝皇帝们颁布的敕令,围绕的核心是土地的买卖和转让。这些敕令以一种紧迫的语调,试图解决10世纪拜占庭帝国乡村出现的土地危机,为现代学者研究拜占庭中期土地关系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核心史料之三是马其顿王朝时期关于税收体制的论著,最著名的有两本。一本是保存在威尼斯的《玛尔西纳版论税收》(Maciana Treatise)。这份史料记载了当时拜占庭有关赋税的术语,解释其含义,阐述了某些税收行为产生的原因,甚至还提供了如何计算税收的一些例证。它源于利奥六世生前或者死后不久,提供了马其顿王朝时期税收体制的详细信息。奥斯特洛格尔斯基认为它“极大地增加了我们对10世纪拜占庭税收制度和农业状况的了解”,称其为“拜占庭内政史方面最珍贵的资料”。另一本来自大约一个世纪之后,一般被称为《扎沃尔达版论税收》(Zavorda Treatise),与《玛尔西纳版论税收》内容非常相似,但相对而言更注重征税员的实际行为,也呈现出一些11世纪的变化。

  换句话说,学者们对军区制的研究,依据的都是其发展成熟时期的资料。以军役地产为例,虽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它在7至8世纪已经出现,但第一次明确提及这一概念的史料是君士坦丁七世在945至959年之间颁布的一条法令:“基于不成文习俗,我们特此颁布如下敕令:士兵不得出售与其役务相关的土地……”史料的局限性导致两个结果:其一,国内学者对军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马其顿王朝时期,且主要从上述法律文书入手。其二,国内学者较少关注军区制在形成期和衰落期的情形,许多问题仍有待研究。

  一方面,在军区制产生初期,即7至8世纪,军区制下的土地关系国内学者尚未涉猎。例如,军区制是否在建立之初就设置了军役地产?在已知的史料中“军区”一词最早出现在拜占庭编年史家塞奥法尼斯的记载中,彼时为伊拉克略统治时期。为了抗击东部战线的波斯人,伊拉克略着手整编军队,他在“前往军区所在地的路上”收编新军。考虑到这是一种备战状态,伊拉克略不太可能为军队提供了军役地产。那么军役地产是何时纳入军区制之中呢?由此又产生一系列问题。在拜占庭早期,作为奖励,戍守边防的军队从国家获得地产。例如塞奥多西二世于443年9月颁布的一则敕令中,对以军役换取巴尔干、小亚细亚和埃及等边境地产这一长期存在的行为予以确认。那么军区制下的军役地产与早期边防军获得地产有何异同?在军区制初期,军役地产从何而来,由谁分配,遵从何种原则?军役地产的持有者农民如何在作战与劳作之间进行协调?相对于普通小农土地而言,军役地产存在哪些特权,又承载哪些义务和责任?军区制初期的军役地产与马其顿王朝时期的又存在哪些差异?这些问题仍然有继续探索的空间。

  另一方面,关于军区制的衰落,既有的研究着墨于军事贵族对军役地产的侵吞,而在此之外,仍然有许多因素需要思考。例如,军事贵族的发家史与小农土地、军役地产的没落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学界公认,从9世纪起,贵族的后代开始直接获得父辈的头衔和职位,逐渐形成大家族,并开始垄断皇位,直到帝国灭亡。因此,探寻军事贵族和大家族的形成,不仅是理解军区制和小农经济衰落的重要元素,也是解答帝国为何走向衰亡的有效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在拜占庭中期,军区制并不代表土地关系的全貌。在军区制下,士兵因为军役而获得军役地产,从而形成农兵。农兵在帝国人口中占的比例有限,军役地产只是全国各种土地形式中的一部分,是连接帝国与士兵之间的纽带。除了军役地产之外,普通农民是土地的最主要劳作者,这一特征贯穿拜占庭整个历史。在拜占庭中期,一个比较鲜明的特征是自由农占据社会的主体。颁布于7至8世纪的《农业法》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在传统观点中,6至7世纪斯拉夫人进入巴尔干半岛,影响了当地的农村公社,《农业法》呈现的是巴尔干半岛上的土地关系。但根据陈志强的研究,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农业法》是拜占庭自身社会发展的结果,能够呈现出整个帝国的土地关系,即这一时期拜占庭农业经济以小土地经济为主,农村中的主要居民是拥有小块份地的自由农民。上述《玛尔西纳版论税收》和《扎沃尔达版论税收》也能成为佐证。这两部作品中关注的都是自由农和由自由农构成的村社。在这样的一种土地关系中,自由农的生活状态可能与早期并无太大差异,他们仍然受到税赋的沉重压迫,“连保制”依然盛行,自由农依然迫于各种压力最终屈服于大贵族。这正是军区制瓦解的根源。在整个拜占庭历史上,底层土地劳动者和土地之间的关系,有可能变化不大。基于此,在论及拜占庭晚期土地制度时,我们将不再重复。

  三、拜占庭晚期的土地制度:普罗尼亚制

  在拜占庭晚期,拜占庭帝国实行普罗尼亚制。这是军区制的异化形态,是拜占庭晚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目前比较盛行的观点来自奥斯特洛格尔斯基。根据其观点,普罗尼亚(pronoia)地产是一种有条件封授的土地,始于皇帝阿莱克修斯一世·科穆宁;普罗尼亚地产由皇帝向士兵赏赐,普罗尼亚士兵成为全副武装、军备齐整的骑士,根据获得的土地价值来确定其带领的部队人数;普罗尼亚士兵是受封地产上的绝对主人,其所有权在生命结束时终止;普罗尼亚地产的主人都是大地主和封建领主,地产上的农民被称为“帕里科”依附农(paroikoi),需缴纳全部苛捐杂税;普罗尼亚地产的发展是拜占庭封建化的过程。国内学者并不认可拜占庭“封建化”的论调,但基本接纳了关于普罗尼亚制的论述。

  但事实上,相对于军区制而言,普罗尼亚能否成为一种制度仍然存在争议。“普罗尼亚”最初的本意是“照顾、料理”,拜占庭早期皇帝莫里斯在其作品中便使用这一词语来表明对马匹的照料。10世纪皇帝君士坦丁七世在《礼仪书》中则用其指代神意,他写道:“战争的结果并非由人的意志来决定,而是像每一件事一样,都由上帝的神意(pronoia)衡量。”这些含义在拜占庭晚期史料中依然存在。例如,11世纪末的一些文档中,有时会用这一词语去指代那些“管理”科穆宁家族成员地产的人。因此,涉及皇帝赏赐的土地只是普罗尼亚的内涵之一。另一方面,在有些史料之中,即便没有提到“普罗尼亚”这个概念,但所描述的帝国政策也被学术界公认是普罗尼亚的具体体现。最明显的例证来自尼基塔斯·侯尼亚迪斯的一段记载:皇帝颁布敕令,将“帕里科”依附农用于军队,以提供补给;结果人们争相加入军队,甚至通过金钱或者厚礼进行贿赂,从而登记在册,然后“立刻会得到帝国文书,由此被授予盛产谷物的地产,帝国的书记员要像奴隶一样服务于他们”。这里呈现的是普罗尼亚制初期的形式。因此,在拜占庭晚期的史料中,我们不能单纯依赖“普罗尼亚”这一术语来界定这种制度。普罗尼亚制在晚期帝国中的具体形态,需要更全面地加以探讨。

  根据巴图西斯的最新研究成果,普罗尼亚地产形成于科穆宁王朝。有关普罗尼亚地产封授的明确记载最早出现在阿莱克修斯一世统治末期,其持有者为一名普通士兵。曼努埃尔一世向更多普通士兵赐予了普罗尼亚地产。这里可以发现,普罗尼亚制的受众在最初只有士兵,帝国可能为了获取他们的军事服务而赋予其土地特权。但随着这种制度的发展,普罗尼亚地产获得者的主体不再是普通的士兵,更多的是大地主和军事贵族。一份13世纪的史料记载了一位普罗尼亚地产的受封者西加莱斯:他是一位骑兵长官,获得的普罗尼亚地产包括三个村庄的绝大部分。此外,修院也是普罗尼亚地产的潜在受封者。例如,皇帝约翰二世在首都建立了一个可以接纳80位修士的修院,并在1136年颁布修院奠基文献,罗列了修院的财产,其中就包括普罗尼亚地产。当然,还有研究认为,普罗尼亚地产的受封者也可能包括行政人员甚至普通民众。受封者的身份差异,给普罗尼亚地产性质乃至内涵的界定,带来巨大争议。

  这涉及另一个关于普罗尼亚制的核心争论:从根本上而言,普罗尼亚制是一种军事机制,还是财政机制?这实际上是在探讨受封者的义务和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军役是受封者的首要责任,帝国封授普罗尼亚地产,主要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军事服务;帝国实际上将提供兵源和军事战斗力的负担交给了普罗尼亚地产获得者。奥斯特洛格尔斯基便是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受封者主要承担普罗尼亚地产的税收,而且他们显然不仅仅是一个包税者的身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确立税收的自主权。这两种观点的争论事实上已经持续一个多世纪。但双方大致都认同,普罗尼亚获得者对相应的地产拥有非常高的自主权。那么这又引出一个问题:帝国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对受封者的税收自主权进行限制,才能确保受封者可以获得可观的私利,同时又不会打击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伴随着这种经济特权,受封者是否享有对普罗尼亚地产的行政管理权?

  在探讨上述问题时,学者们几乎都默认普罗尼亚制与土地紧密相关。这确实是普罗尼亚制的主要存在形式。但还有研究表明,皇帝在封授普罗尼亚特权时,所赏赐的可能不是土地,而是某种经济权益,比如某块地产上的税收权,或者对河流的权利。在1234年,某位君士坦丁·卡勒勾布鲁斯便获得了对一片河流的“普罗尼亚特权”,所有鱼塘都要向他纳税,这引起一群修道士的抗议。当然,这种情况也存在一种可能性:非地产性质的经济权益,也可能是一种附加特权,是在赏赐某块地产时同时赠予受封者的额外奖赏,只是史料没有给予全面的记载。

  除此之外,普罗尼亚制地产的传承方式也存在一个变化的过程。最初的受封者虽然可以终身拥有普罗尼亚地产,但死时必须交还帝国。但真实的情况是怎样,是否存在到期拒交的现象,是否存在皇帝有意或者无奈之中对地产世袭的默许?史料中并没有给出非常清晰的信息。学界一般认为,在拜占庭末代王朝初期,帝国在官方上认可普罗尼亚地产的世袭性。根据史家乔治·帕齐美雷斯记载,帕列奥列格王朝首位皇帝米哈伊尔八世允许普罗尼亚地产拥有者将其传承给后代:“他如此爱戴着士兵,因此如果他们在战斗中死去,他允许将这些普罗尼亚地产立为后代世袭地产,其继承人甚至可以是死去士兵的遗腹子。”但也有学者对此质疑。卡恒便认为,普罗尼亚是一种国家权力和义务的集合,是帝国向大地主的特权赏赐,在12世纪已经世袭。

  普罗尼亚地产获得世袭权,说明受封者对普罗尼亚地产的所有权,从部分所有转向全面拥有。这背后折射的时代背景同样值得深究。大致而言,帝国此举存在三个潜在的缘由:其一,帝国自军区制瓦解之后,地方割据势力便难以遏制,帝国承认普罗尼亚地产的世袭权,是对地方势力的一种妥协。其二,这是受到西方拉丁世界的影响。十字军东征,特别是第四次十字军攻陷君士坦丁堡之后,在拜占庭原有领土上建立了数个封建政权,实行采邑制,因此米哈伊尔八世在复国后,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既有的理念,于是选择承认普罗尼亚地产的世袭权。其三,帝国认为普罗尼亚制度是有效解决帝国兵力、财政的一种举措,因此从制度上对普罗尼亚加以认可和完善。显然,普罗尼亚制是解读晚期帝国政治局势的重要线索之一。

  简而言之,普罗尼亚地产持有者的身份、权限、形式都无法得到准确勾勒。除此之外,还有许多问题同样值得探讨,例如普罗尼亚地产能否转让和交易;普罗尼亚制与西方采邑制之间是否存在内在关系,而十字军东征在拜占庭帝国普罗尼亚制度的确立中扮演了一种什么样的角色。所有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来源于既有的研究对普罗尼亚制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尚未给出准确的界定。换句话说,对普罗尼亚制的研究,仍然存在相当广泛的空间。以笔者之见,要研究这样一种制度,应从三个角度加以整体把握:其一,对11至12世纪拜占庭境内存在的普罗尼亚地产进行梳理;其二,对第四次十字军在拜占庭领土上建立的封建政权给予充分解读;第三,效仿对军区制的研究,对拜占庭末代王朝进行分析,勾勒出普罗尼亚成熟期的形态,然后与前朝史料进行对比。

  四、结语

  综上所述,拜占庭在各时期的土地关系都非常复杂,存在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在拜占庭早期,传统自由农失去了社会地位,奴隶的地位则有所上升,由此出现了“隶农”阶层。自由农阶层虽然继续存在,但他们和隶农逐渐依附于大地主。在拜占庭中期,军区制推动了小农阶层的复兴,造就了“军役地产”、农兵阶层和军事贵族的出现,但小农土地逐渐聚集于军事贵族手中,导致军区制瓦解和帝国的衰落。在拜占庭晚期,普罗尼亚地产是皇帝为了获得军役和税收,被迫向地方贵族妥协的产物,在制度层面并不健全,无法推动帝国再度复兴。对土地关系的解读,有助于深刻理解拜占庭帝国国势的起伏。

  (作者庞国庆,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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