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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时代埃及奴隶研究
作者:杨熹 来源:《外国问题研究》2024年第1期 时间:2024-05-06

  与其他古代社会一样,古代埃及也存在奴隶。但与其他古代文明相比,古埃及的奴隶不仅可持有地产,还有与自由民结婚的权利,而且其后代也可继承财产,因此,他们看上去并不完全等同于“会说话的工具”。也正是由于其特殊性,学者们在研究古代埃及的社会形态时,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以埃及学者巴基尔为代表认为古代埃及是奴隶社会,并著有《法老时代埃及的奴隶制》;而另一种观点以美国学者库尼为代表认为奴隶并不是古代埃及的主体劳动力,因而,古代埃及也不是奴隶制社会。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古埃及的社会形态属于奴隶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是苏联学者久梅涅夫在其文章《近东和古典社会》中提出的奴隶社会的两个阶段和两个类型,古代埃及的奴隶不同于古典希腊的奴隶。巴基尔和久梅涅夫的研究都发表于20世纪50年代,近年来,国外对于古埃及奴隶的研究既有宏观概述,也有微观研究。宏观研究多散见于各类著作的章节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帕尔格雷夫世界奴役史手册》,其中一节介绍了埃及从古王国到第三中间期的强制劳动的形式。微观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学者霍夫曼的著作《社会学视野下“仆人”的两个概念:巴克与赫姆》,作者搜集了拉美西斯二世之前有关b3k和hm的文献,从社会学的视角对这两个词进行了解释,他认为这两个词语可表示社会底层人,但不认为他们是奴隶。国内学者对此问题也有深入的研究,其中,有代表性的著作为刘文鹏先生的《古代埃及史》,书中一节重点探讨了新王国时期的奴隶制,他认为古代埃及奴隶在经济上独立,在实际中仍然依附于奴隶主,这种现象是奴隶制发展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代表性的文章为郭丹彤教授所著《古代埃及法老时代的奴隶辨析》,文中通过对4个可译为奴隶的埃及语术语梳理,指出在法老时代的埃及,明确的奴隶制度是不存在的。

  综上,以往的研究或从宏观视角探讨古埃及社会形态是奴隶社会还是属于奴隶社会的一种特殊类型,或从微观视角通过对奴隶词语的辨析,论及古代埃及是否存在奴隶制度。基于前人的研究,本文拟从法老时代埃及(约前3000—前332)文献中关于奴隶的术语、奴隶的来源和奴隶的社会地位入手,以此说明该时期奴隶的特殊性,并从社会运行的角度解释为何古代埃及的奴隶呈现出这种特殊性,进而为研究古代埃及社会形态提供一个视角。

  一、文献中关于奴隶的术语

  在古代埃及语中,没有特定的词语能被译为“奴隶”,可被译为“奴隶”的埃及语在不同的语境下也可被译为“仆人”。通常情况下,比较常见的可被译为“奴隶”的埃及语有3bw、hm、b3k、dt、mrt,其中,3bw本是动词,意为“给牛或奴隶烙印”,后引申译为名词“奴隶”。根据考古学证据,属于新王国时期的麦地那哈布神庙壁画上就绘有书吏给被俘士兵右上臂做烙印的场景;而具有代表性的文献则是哈里斯大纸草的记录:“以我(拉美西斯三世)的名义给他们打上烙印,让他们做苦力,他们的妻子和孩子也一样。”由此,我们有理由推测,被打上烙印的战俘属于国王的私有奴隶。

  在这些词语中,hm可被直译为“奴隶”,只是对它的用法和释义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该词最初常和表示宗教和丧葬的词汇连用,比如hm-ntr和hm-k3,它们分别被译为“神的仆人”和“丧葬祭司”。从古王国第五王朝起,hm开始与表示国王的名词nsw连用,即为hm-nsw,直译为“国王的仆人”,也有不少埃及学家将其理解为“王室奴隶”或谨慎地翻译为“王室地产上的临时性农工”。此时,他们名义上都归属于国王,并被广泛使用于神庙和王室地产中,每到收获季,hm-nsw就是王室地产的主要劳力。到古王国末期,hm不仅是专属于国王的劳动力,也可做私人农忙期的帮工。

  属于中王国末期的布鲁克林351446纸草记录了一个名叫沙登毕斯提的妇女对95名家庭仆人的所有权,其中,女奴使用了hmt的表述方式。中王国时期,女奴的象形文字书写形式和生活在埃及的外国女奴不同,该时期女奴主要来源于本土埃及。男奴的书写形式是hm-nsw,直译为“国王的仆人”,但事实上,中王国时期的坟墓铭文和壁画显示,“国王的仆人”的身份和地位几乎已完全等同于奴隶,而且,该时期“国王的仆人”已和国王没有直接关联,他们大多是省级官员或者其他非王室成员的奴仆,这类奴仆多在田间劳作。

  同属于中王国时期的韦斯特卡纸草也有关于hm的记录,文献书写如下:“他发现他躺在门口的凉席上,一个仆人按摩他的头,另外一个仆人在擦他的脚。”在该纸草中,仆人一词同样也使用了hm来表达,但我们无法判断他们是丧失人身自由的奴隶还是家庭中的帮佣。同是中王国时期的阿蒙奈姆海特二世孟菲斯铭文记载了库什人向埃及贡奉奴隶的信息:“[······库]什人和威巴特斯普特人带来了赋税,他们双手捧来的物品有:23752团香;奴隶······”。在该文献中,奴隶一词就是用hm来书写的,这说明中王国时期,hm已可单独作为一个词语出现在文献中,虽也被译为仆人,但其身份已和奴隶相差无几。

  到新王国时期,对外战争频仍,战争结束后的俘虏成为神庙和王室奴隶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诸多文献在提及奴隶时都使用了埃及语hm。该时期著名的图特摩斯三世年鉴之米吉杜战役记录:“国王从伊纳姆······这些敌人的库房里夺取的物品以及那些忠于这些异邦的城市物品清单······男女奴隶及其子女1796人······”。图坦卡蒙复兴碑是这样记录的:“他将战利品以及男女奴隶补充到(神庙)作坊······陛下尊重男女奴隶,女歌手与舞女,这些人曾经是他宫殿的仆人,他们把劳动成果交予宫殿、两土地[国库]。”据文献可知晓,奴隶的埃及语表达方式仍然是hm。综上,约从中王国至新王国时期,hm不仅可被明确地译为奴隶,还可指住家仆人,从社会地位上看,他们属于当时社会的最底层人。

  除了hm外,另一个可被译为奴隶的埃及语是b3k,b3k适用的语境较为广泛,它可用于官员的谦称。属于古王国时期的乌尼自传体铭文中记录:“[陛下任命我]担任赫拉康坡里斯城的高级监狱长,他对我的信任的程度远远超过他的任何仆人······”。文中“仆人”一词就使用了埃及语b3k来表达,此后,根据古王国中后期和中王国时期的文献所示,该词还具有光荣和忠诚的内涵。从图特摩斯三世时期开始,官员自称b3k的现象逐渐减少,有文献显示从外国王室俘虏来的孩子被称为b3k。新王国后期,b3k逐渐取代hm成为可被译为奴隶的埃及语,那些因饥荒或债务而丧失自由的埃及人也用b3k来表明其底层身份。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霍夫曼认为hm和b3k的不同之处在于hm比b3k更具有等级性,hm表示社会底层人,而b3k则不具有此含义,但在麦地那工匠村的一篇文献中,hm和b3k同时出现,皆指地位低下的奴仆。在拉美西斯时代,还出现了hrw n b3k的短语,直译为“服务日”,意为出卖劳动力的时间,麦地那工匠村的工匠就可以短期雇佣女奴为自己浆洗缝补。也有学者认为这些女奴是由国家分配给工匠村所用,虽然数量较少,但是生活在工匠村的家庭每周都有权利指定一名女奴为其服务,由于她们属于国家,因此,她们的口粮由国家拨付。而且,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服务日可在村民之间买卖,根据文献所载,女市民向工匠阿努伊出售了480个服务日(4年每个月10天),另外,雕塑工凯恩把原属于他母亲的“服务日”遗赠给了他的儿子派那杜阿。

  此外,以下词语在少数语境中也可被译为奴隶。mrt多与田间劳作者有关,从古王国第六王朝起,mrt指人身附属他人或者附着在公共领地上的劳动力,这些劳动力源自埃及本土,但到了新王国时期,mrt也指来自国外的劳动力,哈特海普苏特远征蓬特铭文记录了国王的使臣从国外带来了劳动力,而劳动力这个词的表达方式就是mrt。该时期还出现了一个可被翻译成奴隶的埃及语jssw,用来表示和丧葬服务有关的奴隶。

  还需说明的一个词语是rmt,该词虽可表示自由人,但是有时却被视为财产,因泰夫自传铭文就写道:“为我父亲孟图霍特普服务的人都在家中出生,他们都是我父母的财产。我的人也都源自我父母家,除了我所有的以外,我还有按照自己意愿买的人。”译文中被视为财产的“人”的埃及语就是rmt。

  据上可知,古代埃及奴隶和仆人的界限比较模糊,只有在新王国对外战争频繁,外来人口和俘虏的数量空前增多的背景下,才出现了从语义和身份上都可被释为奴隶的埃及语hm,hm是法老时代埃及社会的最底层人。而且,我们还能从文献对奴隶表述的演变看出古代埃及奴隶的发展变化。古王国是埃及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时期,该时期能表达奴隶的词语多同其他词语连用,比如“国王的仆人”等。可见,此时的奴隶至少在名义上属于国王,他们多被用于服务王室或神庙,或者附着在地产上做依附民。从中王国时期起,随着精英阶层和自由民阶层的崛起,家庭使用奴隶的现象增多,直至最强盛的新王国时期,家庭拥有奴隶已成为普遍现象,与之相应,专指奴隶的埃及语也被广泛使用。这也说明奴隶在古王国和中王国时期主要服务于王室和神庙,后来随着新王国时期军事阶层的兴起和奴隶数量的增多,他们才开始大量进入私人家庭。

  二、奴隶的来源

  虽然古代埃及没有一个明确的词语用来表示奴隶,但是作为王室、神庙和家庭劳动力的重要补充,古代埃及的奴隶来源于战俘、他人赠予、继承、买卖和自我献身为奴等,其中,战俘是古代埃及奴隶的主要来源。

  埃及古王国时期就有关于掠夺俘虏的记录,帕勒莫石碑明确记载了古王国第四王朝的国王斯尼夫鲁从利比亚带回1100个俘虏,并且,他还从努比亚带回7000个俘虏。也正是从斯尼夫鲁统治时期起,埃及远征努比亚和利比亚时都会掠夺人口充作劳动力或者将其置于军中服役。从中王国时期起,除了努比亚人和利比亚人,西亚人也成为战俘的来源之一,中王国第十二王朝的国王阿蒙奈姆海特二世孟菲斯铭文记录了他带回1154名亚洲人。到新王国时期,对西亚的征伐使得该时期奴隶数量剧增,图特摩斯三世年鉴记录了他在对外征服中至少俘虏了八千余人,作为传统的臣服于埃及的努比亚,年鉴还记录了每年拣选470名左右的努比亚人进入埃及。

  此外,被征服的叙巴地区城邦每年需向埃及进贡,供奉中包括男奴和女奴,例如,图特摩斯三世每年可从叙利亚获得50至720个数目不等的奴隶。战俘的埃及语是sqr-`nh,直译为“活着的被打倒的人”,这些战俘要被登记造册,一些战俘还会被刺上他们要侍奉的国王或神的名字。通常情况下,贵族出身的战俘一般会充任国王的随从,而普通的战俘则被分发到王室地产和神庙中做劳力,那些有军事技能的战俘被纳入埃及军队继续服兵役,还有一些战俘会被安置在指定地点生活。

  战俘是古埃及奴隶的主要来源,私人拥有奴隶的主要途径则是因功获赏。新王国时期伊巴纳之子—阿赫摩斯自传体铭文记载了阿赫摩斯因战功获得法老赏赐的奴隶,文献记录如下:“我们攻陷阿瓦利斯城,我从那里获得了战利品:1个男子,3个女子,共4头,陛下将他们赏赐给我做奴隶······我们围攻了沙如罕3年,陛下最终攻下的这座城市,我获得了战利品:2个女子和2只手。陛下赏赐给我‘勇气黄金’,并将这些战俘赐予我做奴隶。”根据文献记录,他的一生因为战功共获得了19名奴隶。

  私人获得奴隶的另一个途径是接受他人赠予,比如第十一王朝时期的一篇文献记录了一位名叫因泰夫的人在生前就向将要操办他祭仪的人允诺赠予他们布匹和奴隶。另外,家庭中也有转赠奴隶的例子,拉胡纸草记录了转赠奴仆的内容:“泛滥季第2年第2月,第18日,祭司瓦哈立下遗嘱:我将把我哥哥给我的4个迦南人给我的妻子,(此后)她将按照她的意愿分给孩子。”

  个人可因功受赏得奴,神庙获得奴隶的渠道主要来自国王和个人的捐赠。新王国时期的战争文献中,常见国王获胜后将战俘赏赐给神庙的记录,当然,也有官员将财产和奴隶捐赠给神庙的记录。例如第十八王朝时期的阿蒙领地监管员森穆特将他的土地和两个奴隶捐给神庙,这两个奴隶日常的工作是烤面包和酿啤酒。需要注意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自我捐献”,即个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和健康,避免被妖魔和疾病缠身,而将本人和财产全部捐赠神庙,这也被称为是奉献奴隶。

  从新王国第十九王朝时期起,奴隶买卖渐趋盛行,根据文献记录可知,奴隶买卖的交易要被记录在商业文件中存档,这些文件需由官员或地方委员会署名,此类交易还可能被征税。开罗65739号纸草记录了一位名叫巴克穆特的女人对一位名叫伊里内弗的女人因出售女奴而提起的诉讼,这说明了奴隶买卖现象的存在,我们姑且不提买卖过程,但可以关注奴隶的出售价格。在拉美西斯时代,一位商人支付了4德本1夸特银购买了一个叙利亚女孩,第二十一王朝时期,一篇文献明确说明了一个奴隶价值约3德本1夸特银,他有6个奴隶,共价值18德本6夸特银。

  在古代埃及,也有平民因罪而被罚为奴者。古埃及人会随时因为国家有大型工事而被征召,如果这些本该服劳役的人逃逸,他们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中王国时期,被征召的人首先到一个名为赫奈瑞特的地方报到,如果有人逃跑未按时报到,那么他本人被抓后将被判处终生劳役,而在逃期间,家族中同性别的人要替他完成劳役,每隔10年,法庭才会考虑释放这些代偿劳役的家属。除了因犯罪而被罚为奴隶外,还有因无力偿还欠款而沦为奴隶者,具体而言,当某人向他人借贷时,他的家庭成员就被当作了抵押品,当借债人未能按时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时,被抵押的家庭成员就需要到债权人家中充当奴隶。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埃及人为了摆脱经济上的困顿而自卖为奴,并签署所谓长达99年的“自我奴役”。自卖为奴者多为妇女,她们之所以这样做,原因有二:第一,对于有欠债的人而言,她们用自己还欠债;第二,对于有收入的人而言,为了使日常供给来源稳定以及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他人侵犯,她们不仅将自己卖给神庙,还要每月向神庙支付费用以换取低级祭司的服务,而且,自我奴役还需要签订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有文献记录如下:“女仆······在萨克奈布提尼斯神面前说:我和我的子孙后代都是你的奴隶,我将永远不能在你的辖区里自由,你会保护我,你会保护我的安全······你会让我健康。你要保护我免受恶魔的伤害,我会付给你1¼赫塔铜······直到99年期满,我必按月交给你的祭司。”据此可知,女仆自卖为奴,并且约定其子孙也将为奴,而作为交换,买方要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保护其免受外界伤害,自我奴役在后期埃及时期更为盛行。

  据前所述,奴隶的来源与古埃及历史的发展息息相关。古王国时期,奴隶主要源于本土,俘虏作为补充,他们为国王所有并集中为王室和神庙服务。到了中王国时期,精英阶层与自由民阶层崛起,家庭对奴隶的需求日趋旺盛,该时期个人通过继承和转赠的方式从祖辈获得奴隶的现象增多。至新王国时期,古埃及国力最强,大量的战俘和外来人口充盈了劳动力,也正是从此时开始,私人奴隶买卖渐趋盛行。后期埃及时期,随着国力的衰弱,战俘的骤减,随之出现了一种自我奴役的役使形式,至此,古埃及奴隶作为一个群体已经渐趋弱化。

  三、奴隶的社会地位

  法老时代埃及的奴隶虽然可被视为财产由其主人决定分发给他人,但他们可持有地产并且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出售地产,能通过法律或者婚姻的途径将身份转为自由民,甚至在一些王室敕令中还有禁止随意役使奴隶的规定。这说明该时期的奴隶不同于传统对奴隶的定义,他们未被从社会环境中彻底移除。那么他们究竟处于何种社会地位,在社会生产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以下将从经济地位、法律地位、家庭地位这三方面来阐明该问题。

  由于新王国时期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因此,考察这些战俘的去处是我们了解当时奴隶在社会生产中所扮演角色的首要途径。新王国时期,进入到埃及的战俘主要被分配至王室、神庙和军队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埃及语为沙那(Sna)的地方,此地是附属于神庙或行政机构的大型仓储地,分配到此处的奴隶多从事农业、畜牧业和纺织类的活计。图特摩斯三世统治时期,他就将至少1588名叙利亚男子指配到卡纳克阿蒙神庙的沙那(Sna),这些人或作为农业劳动力或者被补充到纺织作坊中充当劳力。虽然当时埃及约有640个沙那(Sna),但是承接这些战俘的主要还是以底比斯的核心区域为主。

  进入到埃及的战俘也能成为埃及化的臣民,以国王的盾牌手、战车手、侍从和执扇者等身份融入埃及社会。阿那斯塔西纸草卷一记录了国王远征那哈林时所带的5000名士兵中有1900名埃及人,520名舍尔登人,1600名卡赫克人,[100]名迈什外什人和880名努比亚人。其中,努比亚人以射箭著称,新王国第十九王朝早期,已经有很多利比亚人加入军队中,这些外国人要另取埃及式的名字,从而迫使他们融入埃及社会。在拉美西斯二世统治时期,一块儿出土于麦地那工匠村的石碑上记录了不允许利比亚人和海上民族在驻守要塞时使用母语,这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军队中的非埃及人。

  除了上述进入到王室和军队的奴隶外,很多奴隶还服务于家庭,而这些奴隶是我们探讨其经济地位、法律地位和家庭地位的主要对象。就经济地位而言,古埃及的奴隶可持有地产,并有继承土地和转让土地的资格,维尔伯纸草就记录了11位持有土地的奴隶,其中有一名奴隶在他的父亲去世后继承了土地,且这些奴隶都需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谷物税。另外,奴隶还有处置土地的权力,开罗石碑就有如下记录:“凉鞋制作工,派尼乌的证词:她说:至于我,女市民晒得塞特,我的奴隶走向我,并对我说:在我活着的时候照顾我,你将获得我的农田,不要允许我把它(农田)给陌生人,她给了我一块儿赫塞博农田,(接下来)列举我为了这块儿农田给她的东西:两条上等细麻做的裙子,一条上等细麻做的披肩,两袋大麦,两条光滑的床单,三件细麻布衣服······”。该石碑还有一段这样的记录:“女市民塔阿特的证词,她说:我的一位名叫塔贝斯的奴隶走向我,对我说:我已经一贫如洗,给我一些食物,你就能获得属于我的农田,不要让我把它(土地)卖给别人。列出她给我的土地:2肘尺农田,6(肘尺?)被泛滥的洪水淹没的低地······,(接下来)列举(为了得到这块土地,我给她的东西):两件上等的亚麻披肩,新鲜的蔬菜8欧派特,两袋大麦和4升油······”。由此可见,奴隶可因贫穷而将土地卖给主人,以期从主人那里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和生活用品。

  不容忽视的是,奴隶还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古代埃及人比较注重保护劳动力,十八王朝的一封信显示成人不能强制童奴做苦力。王室敕令还有不准随意使用奴隶的记录,新王国时期的赫拉姆海布敕令就规定禁止随意使用奴隶,只是这些奴隶属于神庙,因此,该敕令本质上是保护属于神庙的劳动力不受外界役使。在日常生活中,奴隶犯罪的量刑标准和自由民一样,根据新王国时期一篇文献所载,若女奴犯有偷盗罪,需双倍返还所盗财物。女奴在被出租供他人使用时,如果受到虐待,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而且,法律文书中也可见奴隶被作为见证遗嘱签署或庭审过程的证人,这说明奴隶同自由民一样有资格作为见证人被记录在案。虽然古代埃及的奴隶相对其他国家的奴隶地位要高一些,但他们仍然处于古代埃及社会的最底层。当奴隶逃跑时,主人可向地方法庭寻求帮助将其捉回,即便他们逃至国外,还有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条约作约束,新王国时期,埃及与赫梯签订的银板条约就有互相引渡逃犯的规定。

  在家庭中,作为主人的私有财产,奴隶的境遇深受主人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影响。身份等级高的主人能教导奴隶学习新技能和书写,有文献记录如下:“请把这个信息告知我主,他正在教导你的王室奴隶乌阿杰哈乌,教导他学会书写,不要逃跑。”但如果主人贫弱,奴隶还要被主人出租给他人使用,以此为主人换取衣物。此外,作为家庭劳动力的补充,他们的健康也是主人所关注的问题,中王国时期,一封写给逝者的信就记录了主人希望逝者保佑家中的女仆早日摆脱病魔的内容。

  奴隶还可以通过四种途径变成自由人,其一是通过收养的途径。收养纸草记录了马夫长奈布奈弗尔购买的女奴生了1男2女,马夫长家一直无子女,他们便养育了女奴的三个孩子,当长女长大出嫁后,女主人在多名证人的见证下签署协议,释放她收养的三个孩子成为“法老土地上的自由人”,当然,他们需对原主人承担赡养义务。

  另外,奴隶同身有残疾的自由民结婚也可获得自由。比如新王国时期的一篇文献记录了国王的理发师把他的盲眼外甥女嫁给了他在战场上抓获的奴仆,通过这场婚事,这个奴仆获得了自由。文献记录如下:“上下埃及之王蒙-哈普尔-拉陛下统治下的第27年,被赐予生命及稳定,拉之子,图特摩斯,真理之主,像拉一样长久。皇家理发师西-巴斯特在王宫育儿处的孩子们面前说道:被分配给我的仆人,他的名字叫伊威-阿蒙,在我跟随国王左右时我亲自捉住了他。他没有被打过,他也没有被拒绝进入王宫的任何大门。我还将我妹妹那布托的女儿许配给他作为妻子,她的名字是塔卡蒙特(盲女),而且她和我的妻子和姐妹拥有同样的继承权,如果他做了······或者他对我的姐妹犯了什么罪行,没有人会采取任何行动针对他。这份文件由······所书写,在卫兵阿蒙尼姆海布,皇家书吏阿赫摩斯,皇家书吏以及代理人巴基,皇家书吏阿蒙摩斯以及城门的负责人阿蒙-帕的见证下。”

  奴隶转变成自由民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得到主人的赏识。根据文献记载,在麦地那工匠村,曾有一名高级工匠的奴仆由于得到主人的赏识而变成自由民并最终从事了船员的职业。而属于第二中间期的象岛文献则佐证了奴隶成为自由民的过程,文献记录如下:“城市总管、维吉尔、六大法庭的监管者,阿蒙奈姆海特,给象岛通讯员赫卡伊博这样的命令:胡巴克统治的第1年,夏季第1月,第27日,该命令涉及(行政长官)希盖卜的儿子因泰夫索奈布提出的申诉。他说:塞奈白特,森穆特的女儿,是象岛农户的女奴,但她也是希布西的儿子(我的主人)塞奈库的女奴,请根据她主人的意愿,把她交给我或交给城市。于是他说,要按照她主人的意思办理。所以执行命令······对于这张法庭的皮卷,已经收到了回复,上面写着:你信中提到的那些人的状师已经被询问过了,他们说:我们同意按照我们的兄弟,行政长官因泰夫索奈布的请求,把这个女奴塞奈白特交给这个城市。现在他们要在上面起誓,你要把命令放在女奴塞奈白特面前。”文献中说“把她交给这个城市”即指这个女奴可以成为城市的自由民,而她获得自由的途径就是她原主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城市总管提出申请。

  第四种方式主要针对在神庙服务的奴隶,国王可以通过净化的方式使他们获取自由。例如图坦卡蒙复兴石碑就有如下记录:“陛下净化了男奴和女奴,还有那些在陛下王宫中当女奴的歌舞者,他们以前曾经在王室磨坊中工作。因为他们为王室和两土地之主所作的工作,他们得到了奖赏,我使他们脱离奴隶身份,让他们侍奉我的父亲和众神,愿他们做卡所愿的事,满足他们,因为他们保护埃及。”

  四、奴隶制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如前所述,法老时期埃及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俘、家生奴隶和债务奴隶,这些奴隶存在于王室、神庙和家庭中,是当时劳动力的组成部分之一。不同于其他典型奴隶制国家的是,法老时期埃及的奴隶不仅能拥有并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还能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可向上流动,并没有完全沦为“会说话的工具”。那么,为何法老时代埃及奴隶会呈现出此种特点,以下将从奴隶社会运行的机制需求来阐明该问题。

  所谓奴隶社会运行的机制,即为持续稳定的奴隶来源、畜养奴隶的产业条件和利益驱动、容纳奴隶的社会空间、奴隶社会运行的制度与思想条件四个方面。

  首先,从持续稳定的奴隶来源来看,古代埃及虽然有奴隶群体,但却缺乏持续稳定的奴隶来源。即便当时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但是每次俘虏的战俘数目却多少不一,这些战俘大多数被分到王室、神庙、军队和采矿远征军中,少数被赏赐给有功之臣。如果古代埃及的劳动力出现缺口,奴隶不能作为稳定的候补力量迅速补充上去,而且,古代埃及政府对个人有强制劳动支配权。埃及自古王国时期起就有一套强制招募劳动力的流程,通常由中央部门下发劳动力需求,而后由各州、市、村根据登记在案的家庭信息来指定人选服役,这些人的服役有期限规定,并且在服役后会得到小块儿土地作为酬劳。而一旦有人逃离役使,逃役者及家人将会面临极为严苛的惩处。因此,对于被征召人而言,无论由于惧怕严惩还是出于对酬劳的认可,他们都很少逃离役使。

  具体而言,农民是国家的主要被征召对象,古代埃及农民可由国家在农闲时期召为劳工,农民服役时间为生长季和泛滥季,当农民完成劳役,他们就可归家,因此,这类劳役带有季节性特点。国家对这些劳工监管严格,他们不仅被分等级记录在案,还实行军事化管理。古王国和中王国时期,被征召的劳动力以农民为主,外来俘虏为补充劳力,由于新王国时期军队中也有为数不少的战俘服役,因此,出现了从军队征召部分劳工的现象。在既有本土劳动力支撑,又有外来劳动力作为补充的情况下,古代埃及不存在明显的劳动力短缺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古代埃及奴隶可被当作一般劳动力来看待,所受的剥削程度较轻。

  当有大型建筑工事时,以建造金字塔为例,根据对出土于金字塔周围的工匠村考古发现,建造金字塔的主体人群为技术工人和劳工,此外,还有负责管理的各级行政人员、技术纯熟的高级建筑师和工匠。无论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工,还是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他们都能按照级别被分配食物,级别越高,所获越多。这些劳工除了被国家强制征召外,他们内心也不反感为国王建造金字塔,从宗教因素考虑,古埃及人对人在死后复活进入来世的宗教观念深信不疑,人们也坚信国王身死葬入金字塔后也能复活升天进入永恒之地,而参与为国王建造陵寝的工程亦是他们能够在来世获得重生的一个途径。

  其次,古代埃及社会以农业为主体,没有充足的蓄养奴隶的产业条件和利益驱动,也缺乏容纳巨量奴隶的社会空间。在古代埃及,约20万的农业劳动力就可以供养约三百万人口,据估算,即便是建造诸如金字塔这类大型工事项目,算上后勤保障人员,所需人数最多为36000人,这些人数还不到当时总人口的4%,预计使用的劳动力完全能够通过征召埃及本土人来实现。新王国是古埃及最强盛时期,布泽尔推算该时期埃及人口在公元前1550年为180万,在拉美西斯二世统治中期,也就是在公元前1229年,人口数达到峰值290万,而到了公元前1069年的新王国末期,人口数约降至260万。根据第十九王朝时期的可耕地面积来推算40万左右的农业劳动力足够耕种可耕地,这个数据约占当时人口总数的14%。

  与之相对应,新王国时期奴隶的主要来源为战俘,根据现存战争文献统计,当时最少约有229112人,最多约有41万人通过战争或被动或主动地进入到埃及并融入埃及社会。若取中间值,这些战俘为30余万人,而根据之前所说20万农业劳动力即可供养三百万人口,那么埃及作为一个农业国家,很难容纳骤增的奴隶,拉美西斯二世统治的第四十年甚至出现了劳动力冗余的现象,表现为工人每4天工作1天。

  因此,根据上述数据所示,在古代埃及,奴隶是社会劳动力的补充,而不是必要劳动力。新王国以前,邻近埃及的国家几乎都臣服于埃及,埃及人还会雇佣叙利亚人做劳力,劳动力的充足使埃及人没有强烈的蓄奴和买卖奴隶的欲望。即便在新王国奴隶数量最多的时候,这些奴隶也很快融入埃及社会并被当地人同化,并没有构成一个庞大的奴隶阶层。生活在古埃及的外国奴隶能够很快适应埃及文化并学会埃及语言,他们甚至还能通过同埃及妇女结婚、受主人赏识等途径转变成自由人。许多文献常用贬义词来形容被俘的努比亚人、利比亚人和亚洲人,但当他们真正能够融入埃及人的生活时也能被很好地对待,到后期埃及时,我们甚至能够看到利比亚人、努比亚人先后入主统治埃及。所以,奴隶在古埃及确实存在,但是一直没有成为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力,他们主要被作为王室、神庙和家庭中的补充劳动力,并且在生活中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力和上升途径。

  第三,从奴隶社会运行的制度与思想条件来看,古代埃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奴隶就是财产和工具。相反,奴隶可以变为自由人,而自由人也可能由于逃避役使或犯有重罪而被罚为短期奴隶或终身奴隶。与此同时,奴隶还有诸如作为出庭证人的资格,持有、继承以及售卖财产的权力,因此,古代埃及缺乏将奴隶物化的思想,以及完备的规范奴隶地位和行为的法律条文,这使古代埃及的奴隶看上去并不完全等同于会说话的工具。

  最后,对于古代埃及奴隶的探讨,还有一个不可规避的问题就是古代埃及的社会形态。古代埃及的奴隶所呈现出的特殊性是否能说明古代埃及早期的社会形态不是奴隶社会?通常情况下,决定一个社会是不是奴隶社会,不仅看它的奴隶数量多少,更重要的是看那里奴隶制的发展对阶级关系发展和变化起的作用。所谓奴隶制的发展,也不一定表现在奴隶数量的发展或大量增加。奴隶制的发展也可能只反映在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自由民地位的变化,特权阶级的地位上升了,非特权者(或无权者)平民的地位下降了。还体现在自由民内部阶级的变化,而这种奴隶制的发展,还可能是自由民中贫者愈贫而走向奴隶化。虽然古代埃及进入到阶级社会后,一直没有发展出突出的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尖锐对立的局面,但古代埃及社会自由民的分化和贫者因贫奴化的现象却是常态。虽然奴隶所受剥削相对较轻且不是社会主体劳动力,但这恰恰说明此时的奴隶制发展不够充分,还处在奴隶社会的初级阶段,而古代埃及的奴隶及其特点也反映出当时以农业为主体的国家在文明初始阶段奴隶制的特点。

  纵观人类社会形态从原始社会至今的演进变化,我们发现只有在近代后才呈现出加速度的发展态势,那么,古代埃及一直处于奴隶社会的初级阶段长达3000年之久也就容易理解了。而古埃及奴隶所呈现出的特殊性也恰恰印证了古代奴隶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同时,也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进程的多样性。

  (作者杨熹,系北华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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