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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夷狄之国”到“九州一隅”:秦汉时期巴地的华夏化
作者:蒙家原 来源:《中华文化论坛》2022年第4期 时间:2022-08-09

  摘 要:“华夏化”是近年来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一大热门议题,它主要指某一地区进入和建立起华夏式政治体系,并且当地人群逐渐形成对华夏政治体系与华夏文化的认同过程。随着秦汉时期郡县制度、户籍制度、赋役制度和选官制度等政治制度在巴地的逐步确立与不断完善,一整套华夏式政治体系得以在巴地建立,当地人群对于华夏政治体系与华夏文化的认同随之逐渐形成,巴地也最终在这一时期内基本完成了自身的华夏化。

  “华夏化”是近年来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一大热门议题,它主要指的是某一地区进入和建立起华夏式政治体系、并且当地人群逐渐形成对华夏政治体系与华夏文化的认同的过程,不过囿于中古时期以前的史料状况,文化认同意义上的华夏化如今其实已经很难予以考察,因此华夏化这一概念实际上主要描述的是华夏帝国与非华夏族群的政治关系。位于中国西南的巴蜀地区在先秦时期长期被中原视为“夷狄之国”,而自公元前316年秦灭巴、蜀后,这片区域便逐渐成为华夏九州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巴蜀地区在历史上也曾存在着一个华夏化的过程。关于这一问题,此前已有部分学者予以讨论,但相关研究并未注意到巴、蜀二地在华夏化进程中所呈现出的差异,尤其对于巴地的情况明显关注不足。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秦汉时期巴地的华夏化为主题,通过梳理郡县制度、户籍制度、赋役制度和选官制度等一整套华夏式政治体系在巴地的建立过程,进而对秦汉时期巴地华夏化的具体状况展开详细考察。

  一、日益稠密的“华夏网络”:巴地郡县制度的完善

  郡县制度是华夏式政治体系中的代表性制度,一般认为它在秦灭巴、蜀后不久便逐步于巴地开始推行,至秦汉时期后,巴地的郡县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成熟。这一时期巴地的郡县制度主要出现了值得关注的变化,首先就是县级政区的增多。由于史料所限,此前学界对于战国晚期及秦代的巴郡究竟下辖有哪些属县充满争议,好在近年来里耶秦简的出土为这一问题的探究提供了新的契机。根据整理者的研究,里耶秦简的成文年代大致在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至秦二世二年(前208)之间,通过与既有研究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在前人曾提到的巴郡辖县中总计有六县的名称见于里耶秦简,分别为江州、枳、朐忍、阆中、涪陵和江阳:

  □未朔己未,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卒人可令县谕□I

  卒人,卒人已谕,它如令。敢告主。不疑守。·以江州印行事。Ⅱ(8-61+8-293+8-2012)

  正月辛未旦,居赀枳寿陵左行。□Ⅱ(8-197背)

  □一辰阳、一朐忍。廿八年九月辛丑,走起以来。(8-373)

  阆中。(9-931)

  涪陵来以买盐急,却即道下,以券与却,I靡千钱。除少内,□却、道下操养钱来视。华购而出之。Ⅱ(8-650+8-1462)

  □□士五(伍)江阳闲阳痤。I(9-628)

  此外,周波还曾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的相关记载为线索,对西汉初期巴郡的属县问题展开了一番讨论,他指出在《汉书·地理志》和《续汉书·郡国志》中分别被记录为广汉郡辖县的郪和犍为郡辖县的资中,于秦至汉初的这一时期内其实应当隶属于巴郡。而这两县的名称同样见于里耶秦简:

  七月辛亥,少内守公敢言之:计不得敢(?)膻隤有令,今迁陵已定,以付郪少内金钱计,计廿□Ⅲ(8-75+8-166+8-485正)

  资中令史阳里扣伐阅。A I(8-269)

  综上所述,借助里耶秦简的记载,我们可以确认秦代的巴郡至少辖有江州、枳、朐忍、涪陵、阆中、郪、江阳和资中八个属县。进入西汉初期后,巴郡的辖县情况则可以从湖北江陵出土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秩律》的记载得到反映:

  朐忍、郪、资中、阆中……秩各八百石。

  江阳、临江、涪陵、安汉、宕渠、枳……秩各六百石。

  根据周波的考察,至少可以确认其中朐忍、郪、资中、阆中、江州、江阳、临江、涪陵、安汉、宕渠、枳等十一县应当隶属于当时的巴郡。除此之外,周波还指出《秩律》中所提到“阳陵”一县亦当为巴郡辖县,不过马孟龙则在复原西汉初年整体政区面貌的基础上,指出如果将阳陵归入巴郡,则当时蜀郡仅存在一个六百石级别的辖县,于理不合,故认为阳陵应当隶属于蜀郡。但无论阳陵是否为巴郡辖县,巴郡在西汉初期的辖县数量已经较战国晚期及秦代有所增多,这无疑是一个可以确定的历史事实。此后虽然由于汉武帝时期新置广汉郡和犍为郡而导致郪、资中、江阳等县被从巴郡中分出,“分巴、蜀置广汉郡。孝武帝又两割置犍为郡。故世曰‘分巴割蜀,以成犍、广’也”。结合《汉书·地理志》的记载,巴地县级政区的整体数量事实上仍在不断增加:

  巴郡,……县十一:江州,临江,枳,阆中,垫江,朐忍,安汉,宕渠,鱼复,充国,涪陵。

  一般认为,班固写作《汉书·地理志》主要是以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的政区地理作为基准,此时的巴郡在管辖范围较之西汉初期已明显缩减的情况下,仍然保持着十一县的建置,显然是由于增设了新的县级政区。将《汉书·地理志》与《二年律令·秩律》进行比照,可知在西汉中晚期新增的当为安汉、鱼复和充国三县。至东汉时期,巴郡的辖县再度增加:

  巴郡,十四城,……江州,宕渠,朐忍,阆中,鱼复,临江,枳,涪陵,垫江,安汉,平都,充国,宣汉,汉昌。

  与西汉晚期相比,东汉时期的巴郡又增加了平都、宣汉和汉昌三县。其中,汉昌县据司马彪自注为汉和帝“永元中置”,而平都县和宣汉县则据刘昭注引《巴记》和《巴汉记》分别为“和帝分枳置”以及“和帝分宕渠之东置”,可见新增的三县均为汉和帝时期所设置。除此之外,据《说文解字》记载:“巴郡有褺虹县。” 许慎为东汉初年生人,可见在当时巴郡还增设了一个“褺虹县”,不过由于它并不见于司马彪的《续汉书志》,可能在此后又遭到裁撤而未能长期延续。胡鸿指出,秦汉帝国并不具备现代国家那般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对于一些边缘地区而言,它只能通过以郡、县、乡、里等节点以及相互连接的交通线所编织起的“网络”来进行统治,这势必会导致边缘地区中存在着不少未能管理的土地和尚未臣服的人群。如果借助胡氏的这一理论,我们认为秦汉时期巴地县级政区的增多则无疑是“华夏网络”在巴地日益稠密的直接体现,它使得秦汉帝国能够更为有利且有效地将中央权力渗透至巴地内,从而将网络缝隙中的区域进一步整合进华夏政治体之中。

  秦汉时期巴地郡县制度所呈现出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则是“道”的消失。一般认为,道制是一种专门用以管理西南地区非华夏族群的地方行政制度,它始创于战国晚期的秦国,并且在秦汉时期也长期得以延续。由于“道”在行政层级上与县平级,并且在大部分时间内它都受到郡的管辖,因此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将其视作郡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学界通常认为战国秦汉时期的巴地并无“道”的存在,不过随着近年来里耶秦简的披露,这一观点似乎需要予以修正:

  □【月庚】午水下五刻,士五(伍)宕渠道平邑疵以来。/朝半。(8-657)

  □辛【亥】□I

  □宕渠道□Ⅱ

  □□報敢□□Ⅲ(9-1442)

  由于上述简文并未明确说明具体年代,至少可以推测在里耶秦简整体成文的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至秦二氏二年(前208)期间,秦国其实在巴地设置了一个“宕渠道”。根据前引《汉书·地理志》及《续汉书·郡国志》的记载,两汉时期的宕渠明确可知为巴郡下辖的县级政区,这说明进入两汉时期后,它在性质上发生了一个由“道”至“县”的转变。作为一个专门管理非华夏族群的特殊政区,“道”在战国晚期出现时明显具有较为强烈的非华夏色彩,因此,两汉时期巴地“道”的消失显然也代表着巴地华夏式政治体系的进一步成熟。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杨建的考证,“道”的职能在秦汉之际其实已经开始与县趋同,换言之,即使宕渠不出现由“道”改“县”的情况,它本身的非华夏性也已经开始逐渐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宕渠道仍然被改为宕渠县并且导致巴地道制在两汉时期彻底消失,无疑更体现出了巴地华夏化进程的深入程度。

  综上所述,随着秦汉时期巴地县级政区的增多以及“道”的消失,郡县制度在巴地也进一步得以完善。

  二、从“夷狄”到编户:户籍制度在巴地的确立

  户籍制度则是华夏式政治体系中另一个不得不提到的重要内容。囿于史料所限,如今我们已经无法得知户籍制度在巴地的具体确立时间,不过从出土文献记载的情况来看,里耶秦简中已多次出现关于“户曹”这一户籍管理机构的记录,其中第8-488号简更是明确记载了户曹所负责的具体工作:

  户曹计录:A I

  乡户计,A II

  䌛(徭)计,A III

  器计,A IV

  租质计,A V

  田提封计,B I

  䰍计,B II

  鞫计。B III

  ·凡七计。B IV(8-488)

  既然迁陵县所属的户曹都具有如此完备的功能,那么同属南方边地的巴郡诸县应当大体上也是如此,因此我们推测,巴地至迟在秦代已经确立了较为成熟的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的确立无疑对巴地造成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前人已经指出,户籍制度的实质即在于通过对民众基本信息的统计,从而实现掌握人力资源、控制基层社会的目的,而对于巴地来说,其中最关键的则是户籍制度所具有的这种以户为单位的的人口统计与管理方式,它彻底打破了此前巴地社会以“族”这一类血缘共同体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格局,使得“户”取而代之成为沟通社会成员与国家的桥梁,其管理下的巴地民众也由此具有了“编户齐民”的身份。两汉时人通常都将编户齐民视为“华夏”,譬如司马相如在其所著的《难蜀父老》一文中便明确将“齐民”和“夷狄”相对立:“今割齐民以附夷狄,弊所恃以事无用,鄙人固陋,不识所谓。” 由此可见,户籍制度的确立的确在巴地的华夏化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户籍制度的确立还推动了巴地民众在姓名上的华夏化。近年来,林昌丈先生通过对墓葬砖文等出土材料的考察,指出秦汉帝国统治初期的闽地普通民众大多只有越人的名、号,此后随着闽地建立起相对稳定的郡县体系,闽地民众逐渐被编户入籍,并且在经历了一个从“有汉名无汉姓”到“有汉名有汉姓”的过程后,最终普遍取得了华夏式的姓和名。林氏的这一研究无疑颇具启发性,虽然目前并没有直接反映这一时期巴地普通民众姓名状况的出土材料,但我们可以在传世文献中找到一些旁证。据《华阳国志·巴志》记载,战国时期的巴国有一个著名人物“将军蔓子”,“蔓”显然并非其姓,而“蔓子”也并不像是一个地道的华夏式名号,它很可能是当时的中原人士按照巴人旧名的发音转译而成,一个社会上层人士都是如此,足以证明秦灭巴、蜀以前的巴地民众应该普遍都不具备华夏式的姓和名。这一状况在秦灭巴、蜀后则开始发生变化,随着户籍制度的逐步确立,一部分巴地民众便进入到了“有汉名无汉姓”的阶段,譬如《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载的“巴寡妇清”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而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司马迁在文中仅提到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并未明确说明她的先世究竟属于巴地土著还是外来移民,不过崔向东认为巴寡妇清的“清”并非其本名,而是秦始皇为表彰其贞节所赐的嘉号,这样看来,或许巴寡妇清在秦始皇赐名之前并不具备华夏式的名号,自然也就是巴地的土著居民而非外来移民,而正是由于她受赐名“清”,才从此前“无汉名无汉姓”的状况进入到了“有汉名无汉姓”的阶段。此后,随着越来越多的巴地民众被编入户籍,他们进一步取得了汉姓,在姓名上彻底与华夏无异,例如在西汉初年,连巴地内明显具有四夷性质的板楯蛮人群此时都获得了姓氏:“至高祖为汉王,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 其他的普通巴地民众自不待言。由此可见,并不仅仅是闽地民众在秦汉时期存在一个姓名层面上的华夏化,巴地民众也同样如此,他们起初同样并不具备汉姓、汉名,在被秦汉帝国纳入统治、编入户籍后才逐渐拥有完整的汉式姓名,而这显然是户籍制度的确立所带来的影响。

  三、赋役制度在巴地的建立与赋役政策的调整

  赋役制度则是华夏式政治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传世文献及出土文献中同样没有关于巴地赋役制度具体情况的记载,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它和郡县制度及户籍制度的密切关系来推测其在巴地的建立时间——只有当郡县制度及户籍制度建立后,中央政府才能够有效地实现对人力资源的掌控,进而保障赋税和徭役的稳定提供。这样看来,赋税制度在巴地的建立时间应当与上述两种制度在巴地的建立时间是大致同步的,为稳妥起见,认为巴地至迟在秦代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赋役制度应当不会有太大问题。而随着赋役制度的建立,巴地被纳入郡县体系、成为编户齐民的民众即开始承担起与秦汉帝国治下普通编户相同的赋税和徭役,由此完成了由四夷向华夏的转变,由此可见,赋役制度的建立同样是巴地华夏化进程中的重要标志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巴地被编入户籍、承担与华夏编户相同赋役的民众事实上只是当时整个巴地人群中的一部分,终秦汉之世,巴地仍有相当数量的人群始终享受着秦汉帝国为其提供的特殊赋役政策,而他们既然未承担与普通华夏编户相同的赋役,自然也不具有华夏的身份。但另一方面,可以看到秦汉帝国也在不断地尝试对这些特殊赋役政策予以调整,而这一调整的过程同样也是巴地华夏化进程的表现。纵览史籍,对巴地内部分人群采用特殊赋役政策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秦国统治时期,例如当时巴人中的板楯蛮即在赋役层面享受着秦国给予的优待:

  秦昭襄王时,白虎为害,自黔、蜀、巴、汉患之。秦王乃重募国中:“有能煞虎者邑万家,金帛称之。”于是夷朐忍廖仲、药何、射虎秦精等乃作白竹弩于高楼上,射虎。中头三节。白虎常从群虎,瞋恚,尽搏煞群虎,大呴而死。秦王嘉之曰:“虎历四郡,害千二百人。一朝患除,功莫大焉。”欲如约,嫌其夷人。乃刻石为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煞人雇死倓钱,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

  进入西汉时期后,板楯蛮由于在刘邦还定三秦的过程中曾协助刘邦并立下赫赫战功,因此刘邦不仅维持了秦国在赋役政策上对他们的优待,甚至还重新拟定了相关条款以加强其优待程度:

  至高祖为汉王,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

  其中,“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渠帅及其宗族均得以“不输租赋”,这很可能是由于他们本身在板楯蛮人群中就占据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并且在楚汉战争中又是板楯蛮军队的主力,故享受到了租赋全免除的顶级优遇。而在这七姓宗族之外,其他板楯蛮民众则因刘邦的爱屋及乌,也同时被赋予了“岁入賨钱,口四十”的奖励。然而随着秦汉帝国在巴地统治的日益深入,对于当地非华夏族群的赋役优惠程度也在逐渐减弱甚至最终遭到取消:

  板楯七姓,射杀白虎立功,先世复为义人。其人勇猛,善于兵战。……忠功如此,本无恶心。长吏乡亭更赋至重,仆役棰楚,过于奴虏,亦有嫁妻卖子,或乃至自刭割。虽陈冤州郡,而牧守不为通理。阙庭悠远,不能自闻。含怨呼天,叩心穷谷。愁苦赋役,困罹酷刑。

  汉灵帝时期板楯蛮发生大规模叛乱,灵帝在向益州官员征询平叛意见时,汉中上计吏程包便向灵帝作出了如上的建言,从程包话语中“更赋至重”“愁苦赋役”的描述来看,可见在此时的板楯蛮中不仅七姓宗族失去了“不输租赋”的特权,大量的普通板楯蛮民众也不再享有“岁入賨钱,口四十”的优待。连长期与汉帝国维持着友好关系的板楯蛮都是如此,巴地的其他非华夏人群更是自不待言。

  综上所述,可见秦汉帝国对于巴地非华夏人群的赋役政策的确存在一个逐步增加其赋役负担的调整过程,正如胡鸿所说,这一赋役政策的调整无疑也是巴地华夏化进程的重要表现:

  华夏帝国对于新附熟蛮一般采取轻赋役重赏赐的政策,短期内蛮人移居平土成为熟蛮并无太大损失。而进入帝国体系后,赋役负担必然逐步增加,初附时的约定迟早会被打破,赋役增加有时可以渐进地完成,有时地方官贪功,骤增赋役,便会激起蛮人的反抗。……反抗的蛮人或被镇压,或遁入山中再次成为生蛮,未来可能再被引出平土成为熟蛮,经历又一轮循环,帝国在南方的扩张正是在远近生熟转换的过程中逐步实现。

  四、选官制度在巴地的形成

  选官制度同样是秦汉时期巴地华夏式政治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由于秦代的情况目前已较难得知,因此本节中我们主要对两汉时期的情况予以考察。

  西汉初年,汉王朝尚未建立起一套系统的选官制度,此时王朝的官僚系统尤其是中央一级的高级官僚系统主要脱胎于秦汉之际的刘邦政治集团,各地士人几乎无法进入到官僚系统之中,遑论巴地。根据李开元的研究,刘邦集团主要由丰沛元从集团、砀泗楚人集团、秦人集团以及多国合纵集团这四个次级集团构成,它们分别代表着刘邦在不同阶段对其占领地域内人才的吸纳,然而巴地作为刘邦的“龙兴之地”,在其统一天下的过程中竟然没有当地人士进入到刘邦集团并构成其核心政治势力的一部分,这似乎透露出刘邦本人及刘邦集团对于巴地籍人士存在一定的歧视与排斥,其原因则很可能是由于在时人眼中巴地仍具有相当明显的非华夏色彩。这一情况一直到汉武帝时期以察举为代表的选官制度正式形成才得到了一定的改观,随着察举制在各地开始施行,巴地人士通往官僚体系的道路似乎也终于由此开启,在他们之中颇具代表性的人物当属出身于阆中的谯隆和落下闳。从这时开始,汉帝国官僚体系对于巴地士人不再限制,甚至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还能够进入到中央政府任职。

  至东汉时期,巴地的选官制度则彻底正规化、系统化,这一时期进入到东汉王朝官僚系统中的巴地士人在数量上相较于西汉时期出现了明显的增长,同时士人的出身也不再仅集中于某一、二县,通过对传世文献的整理,在东汉时期巴地出任高级官员的士人共计41人,既有像阆中杨仁这样仅做到县令、治中从事这类地方级官员的士人,也有像安汉陈禅这样一度攀上官僚体系顶峰的士人,由此可见,东汉时期的巴地士人已经全面渗透到东汉王朝官僚系统的各个层级之中,他们无疑是东汉政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文所提及的巴地士人大多都担任的是秩二百石以上、由中央政府统一任命的官职,事实上在巴地的郡府及各县廷之内,还存在相当多由郡县守、令所自行征辟的属官,它们同样属于选官制度的范围之内,有必要予以讨论。早在20世纪40年代,浜口重国和严耕望均已指出两汉时期郡县属吏几乎都是由本郡和本县士人出任,与此同时这些本地士人更大多都出自于当地的豪族,那么巴地的情况是否也是如此呢?在此之前,不少学者都注意到了宋人洪适在《隶释》中所收录的《巴郡太守张纳碑》(下文简称《张纳碑》)这通碑文,其碑阴部分如此记载道:

  益州从事宕渠李元,字次公。行丞事从掾位江州然存,字符久。主簿江州白文。主记掾阆中黄机。录事掾江州王羾。上计掾安汉赵瓌。(议曹)掾宕渠李思。议曹掾朐忍扶右。议曹掾江州上官延。议曹掾安汉陈阜。议曹掾枳杨本。文学主事掾任穆。从掾位阆中严晏。从掾位阆中杨虵。从掾位宕渠冯誉。从掾位宕渠李并。文学掾阆中周藐。尉曹掾安汉□昕。金曹掾宕渠□林。漕曹掾安汉□业。法曹掾江州□洽。集曹掾江州□玄。兵曹掾江州□岑。比曹掾江州□盛。功曹史宕渠□经。诗事掾宕渠□训。文学掾江州□阿。诗事掾充国□直。诗事掾枳员□。诗事掾枳张□。诗事掾宕渠□敏。诗事掾枳章□。诗事掾安汉王业。文学主事史阆中张荣。奏曹史江州董国。奏曹史宕渠沈弥。户曹史宕渠李含。户曹史垫江龚祖。户曹史充国李啚。户令史垫江宋亶。献曹史宕渠臧卒。辞曹史江州毋龟。辞曹史安汉陈低。贼曹史充国胥遗。贼曹史江州然雄。贼曹史平都张恃。贼曹史宕渠曲淯。右贼曹史枳牟梁。决曹史宕渠王安。右金曹史安汉范谋。左金曹史宕渠王裒。左仓曹史充国杨徐。右仓曹史江州尹裴。左漕曹史安汉曹巳。右漕曹史垫江田嵎。法曹史江州愠益。右集曹史江州张南。右兵曹史垫江夏晋。比曹史充国何镡。中部督邮安汉陈胤。南部督邮阆中王汤。临市掾阆中赵应。领校安汉长江州上官旦。中部案狱阆中张有。府后督盗贼枳李街。文学史江州铅迁。守属江州丁盛。守属江州谒恭。守属安汉郭兴。守属充国谁将。守属宕渠李平。守属充国王可。守属安汉杨连。守属安汉邠升。

  中平五年三月上旬书君升台祚承天百福子孙千亿

  上文一共记录了上至益州从事、下至巴郡守属共74名巴郡地方官吏的姓名及籍贯信息,由于该碑立于汉灵帝中平五年(188)三月上旬,此时刘焉还并未进入益州地区,因此上述内容完全可以视为是东汉时期的地方选官制度的直接反映。此前狩野直祯、增渊龙夫等学者均已指出在《张纳碑》中有明确姓氏、籍贯的61人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官员其姓氏能够与《华阳国志》所载巴地各县的“大姓”“冠族”相对应,虽然这种对应并不意味着任何与某一大姓在姓氏上相同的官吏就一定出自该大姓,但上述现象所体现出东汉时期巴地郡县属吏主要由本地人士出任的情况,则是毋庸置疑的历史事实。换言之,至少从东汉时期开始,在郡县属吏这类低级官吏的征辟上,巴地的情况与其他地区并无二致,而这无疑也是选官制度在巴地正式形成的体现。

  除此之外,中村威也还注意到在《张纳碑》碑阴部分所记载的宕渠出身的巴郡属吏中,共有李元、李思、李竝、李含、李平五名李姓官吏,这些数量众多的李姓很难不使人联想到两晋之际于四川地区建立成汉国的李特、李雄一族:

  李特,字玄休,略阳临渭人也。祖世本巴西宕渠賨民,种党劲勇,俗好鬼巫。汉末,张鲁居汉中,以鬼道教百姓,賨人敬信;值天下大乱,自巴西之宕渠移入汉中。魏武定汉中,曾祖父虎与杜濩、朴胡、袁约、杨车、李黑等移于略阳北土,复号曰巴氐。

  根据传世文献的记载,宕渠自先秦时期以降长期都是賨人的一大聚居地:“宕渠盖为故賨国。今有賨城、卢城。” 而李特、李雄的先祖正是出身于宕渠的賨人,并且在当地还颇有势力,这样看来,《张纳碑》所记录的这些李姓官吏很可能与宕渠李氏这一賨人豪族有着密切的关系,或者至少具有賨人的身份。如果中村氏的这一推测不误的话,可见到了东汉时期,以賨人为代表的非华夏族群也已经能够进入汉帝国的地方行政系统之中,这无疑更为充分地体现出了选官制度在巴地华夏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结语

  通过上文的考察,我们可以对秦汉时期巴地的华夏化作出如下描述:随着秦汉时期郡县制度、户籍制度、赋役制度和选官制度等政治制度在巴地的逐步确立与不断完善,一整套华夏式政治体系得以在巴地系统建立,当地人群对于华夏政治体系与华夏文化的认同随之逐渐形成,巴地也最终在这一时期内基本完成了自身的华夏化。秦汉时期是华夏族群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时期,秦汉大一统帝国的开创使得一个在地理空间上“连续无间隔的华夏”族群开始出现,并且它的族群界限和范围也不断扩展,巴地在这一时期内成功融入到华夏政治体之中、并由此成为大一统帝国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正是秦汉时期华夏族群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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