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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初大分封与宗周礼制的传播
作者:胡新生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2年第7期 时间:2022-08-11

  摘 要:西周初年实施的大分封不仅具有政治军事意义,客观上对宗周礼乐文明的传播也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新封诸侯国特别是其中的姬姓诸侯国成为向新征服地区传输宗周礼制的桥头堡,大量带有周式风格的礼仪制度,以及周人奉行的以族类意识和宗法观念为核心的族本主义价值观,依靠新封诸侯的强势政治背景,以最为便捷的方式嵌入原来被夏商礼制覆盖的地区,有力地推动了周礼融汇夏商旧礼的历史进程。大分封在宗周和受封诸国之间建立起远较前代通畅的思想文化输送管道,将周公等人确立的道德准则和政治方针传向四面八方,这对促进华夏各族的文化认同和中华礼教文明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分封;西周礼制;文化融合

  西周王朝建立之初,周王室大力推行宗法分封制度,先后在新征服地区建立了数十个诸侯国。周初大分封的发起原本基于政治军事方面的考量,即通过“封建亲戚”加强对东方的控制,保障镐京一带的安全,但是大分封造成的现实结果和历史影响却远远超出发起者当初的这一设想。散布于东方广大地区的新建诸侯国特别是众多的姬姓邦国,不仅成为维护周王朝统治的政治堡垒和军事据点,事实上也成了传播和推广宗周礼乐文明的中转站。周朝统治者强调的以族类意识和宗法观念为核心的价值观,以及表现此种价值观的一整套礼仪制度,通过新封诸侯国不断地向原来被商礼、商文化覆盖的地区渗透和延伸,宗周礼乐文明因此得以在更广泛的区域更加顺畅地确立了主流礼制、主流文化的地位。周初大分封为周礼的传播开辟了一条在当时来说最为便捷有效的渠道,它对宗周礼乐文明的发展以及华夏民族共同价值观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周初大分封开创政治新格局

  西周初年特别是周公东征之后实施的分封,不但规模之大前所未有,而且其规划性之强、制度化水平之高以及影响之深远都是此前同类举措不能比拟的。

  商朝后期有“侯”“田(甸)”“任(男)”,周初人习称商朝的诸侯为“殷边侯甸”或“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故商代已有封建诸侯之事应无疑义。不过,商朝分封制的历史面貌却十分模糊。我们通过卜辞等资料只能知道一些类似于诸侯国的国名(或国君之名)及其与商王室之间若即若离的关系,其他详情无从知晓。有论著指出:“商代有没有分封制,难以确知。”这个判断的理由在于,商代的分封是否已构成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现在还难以论定。商代分封情况模糊不清,不完全是因为史实湮没和史料欠缺,它与商代分封本身制度性不强、影响力微弱也有直接关系。如果商代曾经有过西周初年那样的大规模分封,那么已经有了完备的史官系统和记录体系、号称“有册有典”的商朝人,绝不会对这样重大的事件轻描淡写,他们的分封史即使由于王朝更替而被遮蔽一部分,也不可能湮没残缺到后人无从知晓的程度。事实上商代的分封远未达到周初分封制的水平,商代分封与周代分封制的关系或许近似于春秋时期的郡县制与战国以后的郡县制的关系——虽然前后一脉相承,渊源关系明确,但性质上有附属于旧母体与独立为新制度之别,是分属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事物。

  周初大分封与商代封建侯国的不同之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其一,周初大分封基于一种长远的战略规划,是为控制新征服的广大地区而采取的一项战略部署,商代的分封却谈不上战略谋划、战略布局的问题。周公东征胜利后,为进一步稳定东方局势,保障周王朝的长治久安,在承用武王旧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分封,短时间内即新封诸侯七十余国。卜辞所见商代的诸侯,却不像是经过分封制度产生的,而更像是对“斥候”之类外派官员独立一方的既成事实予以承认的结果。商朝自武丁以来不断征伐扰边的部落方国,商纣王曾不远千里征伐东部“人(夷)方”,战果颇为显赫,但商朝人似乎尚未形成控制边远地区的意识,史料中没有商朝在新征服地区大规模分封诸侯的迹象。联系周武王推翻商朝后也没有进行大规模分封的事实来看,商朝统治者的做法并不奇怪。向征服地区大举分封诸侯国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还需要能够审时度势、果断决策的统治集团和杰出的领袖人物,需要决策者具有超常的谋略、胆识和魄力。商王朝缺少分封赖以进行的超强的亲族组织和血缘意识,更缺少周公旦这样的杰出人物,因此未能从战略角度发起大规模的分封。一种举措和制度,是出自深谋远虑还是临时应付,其性质和意义大不相同。自觉发起、主动进行的周初大分封无疑远远超越了商代旧制,它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制度。

  其二,西周分封制带有早期地方行政制度的性质,是中央政权控制地方的行政手段。每一个封出的诸侯国,既是就近控制当地的军事据点,又是代表宗周行使统治权力的政治派出机构。尽管受封者享有政治军事上的自主权,因而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他们对宗周的服从关系和对周天子的臣属关系,比之商朝诸侯对王室是大大加强了。商朝诸侯的权能,从产生的途径看都是他们在王室所任特定职务的延伸,例如“侯”原本职司“斥候”,即侦伺敌情、守卫边境,“田(甸)”职司农垦,“卫”职司保卫,“牧”职司放牧等,这些由特定职务演变成的诸侯往往仍然带有其原初职事的特征,其作为王室行政机构之分支管理地方的意义反而不明显。周初分封的诸侯国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行政机构派出性质,如周公封鲁而命以《伯禽》,封康叔于卫而命以《康诰》,封唐叔于唐而命以《唐诰》,都为诸侯国确定了各自的政治方针。商代的诸侯在这方面没有迹象可寻。

  其三,周初大分封建立在族类意识和宗法观念的基础之上,此后受封的同姓诸侯亦即受封诸侯的主体部分,同周天子形成了“君之宗之”的政治与宗法的双重隶属关系。《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荀子·君道》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周之子孙苟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之显诸侯,如是者,能爱人也”。所谓“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藩屏周”等,都旨在突出分封的“亲亲”原则,大宗与小宗层层统属的制度也成为周代分封制的依据和原则。有些论者认为周初和商代一样没有宗法制,其实周初大分封本身就是宗法制存在的明确证据,受封诸侯国就是从王室分出的小宗,而大小宗制正是宗法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嫡长子继承制是大小宗制的保障性制度)。商代设立诸侯谈不上具有总体的政治纲领,卜辞所见众多的“子某族”可能类似于周代的“内服”邦国(如周公之周,召公之召),与分封到边远地区的“外服”侯甸不是同一概念;卜辞所见“某侯”具有侯甸性质,但它与商王室之间是否存在宗法关系却相当模糊。有学者指出:“周朝的旧国当中,从没听说是商朝后裔的。而唯一奉殷祀的宋国,却是周人所建。可知王子分封的事在商朝若不是绝无,亦稀有。但在周朝,则不然了;王位是以嫡长子继承的;王的庶子,除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之下(如王后无出,或嫡长子前死),都没有为王的资格;所以文王、武王的庶子都受封建国……”这是商周分封的重要区别之一。西周大分封将诸子服从宗子的宗法制度与国家统治紧密结合起来,这种做法具有首创意义。商代王族、子族,在宗族组织中有“宗氏”“分族”“类丑”等不同层级,因此必有一套相应的宗族管理制度;商代有侯、甸、男等边地诸侯,诸侯与王室之间也必定已经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商代却没有将宗族组织与建置诸侯结合在一起的分封制度,或者说现有资料尚不足以证明商代已经存在此种制度。分封制与宗法制是互为表里、紧密结合的,如果将两者割裂开来,则既无所谓分封制也谈不上宗法制。前辈史家曾说:“封建系统即宗法系统,宗法为‘封建’之本也。”这也可以换一种方式来说,即宗法系统表现为封建系统,而封建是支撑宗法之躯干。先秦时期的宗法制不是纯粹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而分封制也不是纯粹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周初大分封将宗法制度推向政治领域从而使之获得了政治制度的保障,将封邦建国与宗族组织、宗族文化接合起来从而使之获得了族权的支持。分封诸侯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并且与族本主义这一特定的政治理念紧密结合,是从西周开始的。

  其四,周代分封诸侯有一套完备的礼仪制度,王室与诸侯之间的君臣关系通过这些礼仪制度得到确认和强化。分封典礼一般包括颁赐象征物品、颁布分封“命书”、确认诸侯氏称、限定祭祀范围等内容。王室向诸侯颁赐的物品,往往具有双重象征意义:既表示赐予诸侯统治权力,又有显示诸侯出自宗周、从属宗周之意。例如《左传·定公四年》所记“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这些物品都是代表王室辉煌历史的宝贵文物,其中有不少是文王、武王在重要军事活动中使用过的物品。王室向受封诸侯颁赐此类文物,除了授予权力之外,也是借此标明诸侯的宗族来源,强化诸侯与王室的精神联系,提醒宗族支系勿忘根本、拱卫京师。《左传·定公四年》又载,周公封鲁“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封卫“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封唐“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这些传达周王室统治方针的“命书”,其实也是受封诸侯与天子之间确定宗法隶属关系与政治臣属关系的书面证件。《左传·隐公八年》所谓天子封侯“胙之土而命之氏”的命氏制度,是为新封诸侯确立新的宗族名称。分封诸侯既是分出宗族支系,也是建立国家,新建立的宗族支系往往就以封地的名称命名,故氏称、地名与国名基本重合。如卫康叔早前封于康,称为“康侯”“康叔”;后来改封于卫,氏称就变成“卫”,或在旧氏“康”的前面再加“卫”字,称“卫康叔”。“命氏”来自“胙土”,受封土地人民才有新的氏称,受封诸侯得到了氏称同样意味着与王室建立了宗法隶属关系和政治臣属关系。《左传·僖公三十一年》提到“成王、周公之命祀”,《国语·鲁语上》提到“周公、太公之命祀”,所谓“命祀”就是通过限定诸侯祭典标明诸侯对王室的从属关系。同姓诸侯一般不能祭祀周人的始祖后稷,祭祀文王、武王的大典一般也是由王室举行,此种限定就是有意强调诸侯的支系地位。以上赐物、命书、命氏、命祀等分封礼仪,都明显带有加强王室与诸侯的宗法联系,强化王室对诸侯的宗法控制的用意。这些礼仪的制定既是国家行为,又表现出浓厚的宗族分门立户的色彩。商代未见实行分封制度的迹象,故亦少见此类礼仪。

  周初大分封作为一项基于战略规划实施的行政制度,一种与宗族组织和宗法观念紧密结合的政治举措,开创了中国政治史上的新局面,称得上是一项历史性的创举。

  二、宗周礼制在新封诸侯国的传播

  周初大分封在控制东方局势、维护姬周统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政治、军事成效显著。在此之外,大分封另有一层更为重要的文化意义:那些新封诸侯国在成为维护宗周统治的政治、军事堡垒的同时,客观上也成为文化辐射和传播的枢纽;大分封有力地推动了宗周礼乐文明的广泛传播和周礼主流礼制地位的确立,有力地促进了周文化融汇夏商文化的历史进程。

  说到分封制对周礼传播的推动作用,首先要明确一个事实,即来自周邦传统的宗周礼制在内容和风格上与商礼有很大区别。王国维提出的著名论断“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是从中国文化形态的角度立论的,其主要依据就是商周礼制在一些直接影响到中国文化发展趋向的关键之处明显有所不同。后来考古发现商周两朝物质—技术文明绵延不断的事实,可以在枝节上修正王说,但并不影响商周礼制差异较大、商周鼎革后礼制的发展出现重要转向的事实。周礼的突出特征是强调血缘亲情的地位,强调宗族与国家的结合。如立尸像神、祭天配祖、“天子”之称、突出祧庙地位、同姓不婚与女字标姓、夫妇合葬以及否定偏于神秘血腥的商式礼制等,都是带有族本主义特征的周礼。这些来自“小邦周”的周族传统礼制或在克殷之后逐步发展成为周式礼制。对周礼而言,如何在原来被商礼主导的东方广大地区延伸拓展并占据主流,是一个非常艰巨的课题,周初大分封客观上为加速完成这一课题创造了条件。礼制的自然渗透和传布,与凭借强有力的政治统治背景和地方政权来推动礼制的传播,其成效是完全不同的,分封制对周礼传播所起的作用无疑属于后者。

  有关分封制推动周礼传播的情况,我们可以举出祭天配祖、夫妇合葬、周礼剔除商制三项史实稍作分析。

  祭天配祖礼制是西周确立的一项新礼。对比商朝来看,殷墟卜辞中的至上神“帝”或“上帝”虽然具有无上的权能,但是商王和贞人并不直接祈求上帝的佑助,也不卜问祭祀上帝之事,似乎商王还没有被赋予直接与上帝沟通的权力。卜辞中的“天”也不被用为至上神的概念。在这种情形下不可能有祭天配祖的礼制。个别战国文献把祭天配祖视为虞夏以来世代相传的古礼,是一种缺乏历史意识的追记。

  西周时期天祖相配的观念才真正成为一种主流信仰。在周人看来,至上神选中周邦受命后即命周族先王陪侍左右。《诗经·大雅·文王》:“文王在上,于昭于天。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有周不显,帝命不时。文王陟降,在帝左右。”《大雅·下武》也说:“下武维周,世有哲王。三后在天,王配于京。”这里的“三后”指太王、王季和文王。他们生前是哲王,死后即上登天庭、与上帝相配。周人祖先与上帝的关系被认为类似于王朝中执政大臣与王的关系。上帝成了一个被周朝历代君王包围起来的神灵,“帝庭”实际上变成了周人祖先聚会之地。在这种观念的基础上,周代礼仪实践中不可能再有单独祭祀至上神的活动,祭天配祖必然会成为一种通行的礼制。

  《诗经·周颂·思文》记述道:“思文后稷,克配彼天。立我烝民,莫匪尔极。贻我来牟,帝命率育。无此疆尔界,陈常于时夏。”《周颂》中的很多诗句直接记录了祭祀场景,《思文》的性质亦是如此。所谓“思文后稷,克配彼天”,既是对后稷恩德的歌颂,又是对祭天礼典中后稷配享上帝场景的记录。西周武王时器《天亡簋》提到“衣祀于王丕显考文王,事喜上帝”,这篇铭文所记礼仪是祭祀文王而非祭天,但是它可以间接反映周初人对祭祖与侍奉上帝的看法:大祭文王使之更好地侍奉上帝,如此即可得到至上神的欢喜。《周易·豫卦·象辞》说:“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又《涣卦·象辞》说:“先王以享于帝立庙。”《易传》虽时代较晚,但是所述内容与西周史料吻合,可以视为西周初年祭天配祖礼制确立的佐证。

  祭天配祖是显示最高统治者集政权、族权、神权于一身的礼制,按礼家设想只有宗周王室才有权使用,但是随着分封制的发展,某些新封诸侯国事实上也在采用同样的礼制。《孝经·圣治章》:“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是以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祭,夫圣人之德又何以加于孝乎?”《国语·鲁语上》曾说“周人禘喾而郊稷”,这与“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的说法正相吻合。鲁国也有郊祭之礼,《孝经》所谓周公祭天配祖一事其实可以理解为鲁国礼制,或者说是鲁国的郊祭继承了周公祭天配祖的传统。《诗经·鲁颂·閟宫》所说“皇皇后帝,皇祖后稷,享以牺,是飨是宜,降福既多”,实即描写祭祀上帝而以后稷配享的礼仪。这些记载表明,作为周族特色礼制的祭天配祖之礼,确实随着周初大分封传播到了宗周以外更广泛的地区。鲁国采用祭天配祖之礼,并不代表很多诸侯国都能使用这项礼制,但是鲁国的做法扩大了祭天配祖礼制的影响,进一步提高了此项礼制的权威地位,肯定对宗周礼制的传播产生了推动作用。

  祭天配祖礼制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极其深远。以祖先配享上帝宣示了周族对至上神的控制权、垄断权,“在帝左右”的实质即左右上帝。祭天配祖礼制集中体现了“家国一体”的精神,西周以后一直被历代统治者沿用。按此种礼制要求,祭天者皆须配祭祖先,如果单独祭天而不以本族祖先配享,则无异于宣告天命还没有归属,皇天上帝还没有选定哪一族姓作为天下的统治者,祭祀者所祭皇天上帝与本族、本朝没有特定的亲密关系,这对已经掌握了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来说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分封制对夫妇合葬之礼的传播和发展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男女合葬现象出现很早。新石器时代晚期以后,男女合葬主要是并列式墓葬逐渐增多。到晚商时期,男女异穴并葬的情况更为多见。但是从礼制发展史的角度看,商代以及时代更早的男女并穴合葬现象都属于民俗或礼俗性质,只能说是夫妻合葬礼制的萌芽。殷墟王陵区基本不存在商王与王后并葬、合葬的情况,异穴并葬的现象大多见于低级贵族阶层;殷墟以外其他地区也较少发现晚商时期男女异穴并葬的实例,这些都说明夫妇合葬在当时尚不具有国家礼制的意义。

  西周王朝建立后,此前零星存在的夫妻合葬现象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真正成为一项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广泛性的礼制。《礼记·檀弓上》提到周公创制合葬之礼的历史传说,指出夫妇合葬之礼“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同篇又说:“舜葬于苍梧之野,盖三妃未之从也。季武子曰:周公盖祔。”郑玄注:“祔谓合葬。合葬自周公以来。”近期的考古发现证明,古书所记合葬之礼确立于周初的传说相当可信,其中山西曲沃天马—曲村晋国墓地遗址反映的晋侯墓葬礼制是最具说服力的例证。

  《中国考古学·两周卷》对晋国墓地研究中基本达成共识的内容作有综述。比较明确的事实是,晋侯墓地有9组晋侯及其夫人墓葬,分为南、北、中三排,北排4组,中间一排2组,南排3组(其中M64晋侯墓有两座夫人墓),各组墓葬的排列整齐有序。尽管研究者对这个排序中的具体问题有不同看法,但都肯定诸墓墓主与《史记·晋世家》所载晋侯世系基本可以对应。这些合葬墓从西周早期延续到西周末、春秋初,前后绵延三四百年,说明夫妻合葬礼制自西周初年确立后一直在姬姓上层贵族中间保持着连续传承、稳步推进的强劲势头。这种情形在西周以前是没有的。

  夫妻合葬礼制是强烈的家庭—家族观念在礼制上的反映。周人在强调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的同时,又特别看重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稳固,特别看重与异姓族群的亲睦关系。周王朝建立后,原来只具有民俗意义的夫妇合葬惯例得到了强有力的政治支撑并通过大分封加速传播,逐渐在葬制中占主导地位。到汉代,夫妇合葬已成为社会普遍接受和广泛实行的礼制,文献记载表明“凡夫妇以合葬为常”,考古发现的西汉皇陵也全部采用夫妇合葬制度。

  周礼之不同于商礼,不仅表现为周礼包含着前所未有或以前未能成型的创新内容,还表现为周礼一直承续了周邦传统,没有采用商朝流行的一些带有神秘色彩和血腥气息的礼制。

  《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就深刻揭示商文化的特色而言,这句话要胜过很多谈论商代文化的长篇著作。“殷人尊神”表现在礼制领域就是商礼的神秘色彩特别浓厚,例如按日名顺序和相应规则轮番祭祀先公先王的周祭制度、腰坑殉狗的特殊葬法、大规模的人祭人殉风俗、种类繁多的杀牲方法、几乎无所不贞的占卜活动等,都是在商代达到极盛。商礼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受原始宗教—巫术影响最深的一种礼制。进入西周时期,礼制领域极度迷信鬼神的倾向明显得到扭转。周人无日名制度、无周祭制度、无大规模人祭、无大规模人殉、无腰坑殉狗、无常态化焚巫求雨……这些否定和废弃,给礼制领域带来一股清新的空气。周王朝并未刻意抑制和打击商礼,周人坚持周礼本位立场以及周礼成为主导性礼制,事实上就构成了对商礼神秘成分的强有力的冲击。经过周文化的不断冲刷、淘洗,除了极个别的商朝旧礼到春秋时期仍在挣扎维持外,绝大部分神秘性礼制到西周晚期已走向消亡。

  简单质朴的周礼取代了商礼的统治地位,将中国礼制的发展引向一条摆脱萨满气息、崇尚温良雅驯的道路。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分封制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看到的事实是,在姬姓封国统治的地区,日名、周祭、人殉、人祭、大量杀牲等旧礼都基本退出周代主流礼制的行列。如果不是大分封将宗周推崇的去巫术化、去神秘化的礼制风格输送到东方地区,那么商礼对当地的统治还会延续更长的时间。分封制加速了商朝旧礼趋向暗淡、湮灭的历史进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三、宗周礼教观念在新封诸侯国的传播

  西周初年王室推行的各项新礼制贯穿着一种与商礼不同的精神特质,即自觉地以“孝”“友”等宗族伦理道德作为指导礼制创设和礼仪实践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推行某项礼制相比,周初大分封更重要的历史贡献是推动了“孝”“友”观念和一整套族本主义价值观的传播。

  按商代社会的发展程度,不能说当时还没有“孝”“友”等道德观念,但是从商代礼制中看不出宗族道德观念对当时的政治制度包括国家礼仪制度有决定性的影响。《尚书·洪范》罗列九种治国大法,完全不说宗族伦理道德的社会政治意义,关注的重点是如何突出最高统治者的权威以及一些事务性、技术性的政治要领,如政务分工、统治手段选择及决策方法等,这意味着宗族道德在当时的政治领域和礼制领域并不具有最高指导原则的地位。周邦的崛起改变了这种趋向。《尚书》所载周公训词表明,“孝”“友”既是宗族道德,同时也是一种政治原则。西周王朝开启了宗族伦理与政治伦理相结合的道路,西周时期占主流地位的礼制都是贯穿了宗族道德观念的礼制。《诗经》中的西周早期宗庙诗歌,《尚书》周初诸“诰”以及西周金文所反映的崇尚祖先之德、避免商亡覆辙等训词,都反映出强烈的道德意识和宗族亲情,这种意识和情感当然会通过各种方式渗入礼制领域。而在现有史料中,我们看不出商代统治集团有此种道德自觉。

  周人确立的以“孝”“友”观念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可以称为族本主义。族本主义价值观的核心内涵是高度重视血缘和宗法,它包括两方面紧密关联的内容,即族类意识和宗法观念。周初文诰对“友”亦即友爱、亲善、互助的强调,以及周代格言“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保姓受氏,以守宗祊”等,反映的就是族类意识。这是一种以血缘情感为基础的宗族整体意识,也是永远将宗族置于个人之上的宗族至上意识。族类意识主导下的礼制设计和实践都以强化宗族或准宗族群体的认同感为依归。族本主义的另一侧面是“孝”道所代表的宗法观念,这是建立在以嫡长子继承制和大小宗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的基础之上、强调宗族成员的身份地位差异、强调宗族组织的层级等级区别、特别注重维护宗族秩序的思想观念。周初统治者确立的以“孝”“友”为核心的族本主义价值观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极为深远,后来儒家创立的礼学和仁学就是在“孝”“友”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周王室秉持的族本主义价值观是如何向新征服的商文化区域传布的?周初大分封无疑是所有传布方式中最重要的一条渠道。周公正是在分封卫康叔的命书中明确提出了“孝”“友”原则。《尚书·康诰》载周公告诫康叔之言:“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这是在强调,以不孝不友为罪大恶极乃是周文王的旧制。周公又训导康叔说:“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所谓“明德慎罚”“不侮鳏寡”,都是族类意识在政治领域的延伸。新封的卫国事实上成了宣传和践行“孝”“友”“明德慎罚”等新型政治原则的基地,至少对族本主义价值观在康叔受封地区的传播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再如伯禽受封鲁国。周公为鲁国制定了“亲亲上恩”的政治方针,并在分封伯禽时教导说:“君子不施其亲,不使大臣怨乎不以。故旧无大故则不弃也,无求备于一人。”这说的正是“亲亲上恩”,是对族类意识非常经典的表达。春秋时期鲁国奉行“亲亲上恩”原则,从而与“尊贤上功”的齐文化有所区别,显然与鲁国受封之初就确立了“亲亲”原则有关。鲁国的政治方针出自宗周价值体系,“乃命鲁公,俾侯于东”也就意味着宗周价值体系向鲁国统治区域的延伸。大分封之前,周人推崇的这套价值体系尚局限于关中一带,它在当时的文化版图中尚未占据全面优势。随着分封制的推行,族本主义价值观和德治思想的辐射范围就大大拓展了。

  除了分封文书提到的道德训词以外,周公、召公在其他文诰中宣扬的德治思想又何尝不影响到诸侯国的文化?王国维曾指出,将制度、典礼与道德合为一体是“周人为政之精髓”:“《康诰》以下九篇,周之经纶天下之道胥在焉……《召诰》一篇,言之尤为反覆详尽,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贯之……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王氏所谓周人为政之“精义大法”,主要特征是国家与社会(宗族)高度贯通,这其实就是族本主义。周公、召公的长子分别受封为鲁、燕诸侯,两国与王室的关系特别密切,所以周公、召公的思想必定对鲁、燕产生重要影响。推进一步说,宗周德治思想必定会对所有诸侯国包括那些异姓诸侯产生影响。周取代商成为天下共主,周邦的德治理念已凭借政治强势跃升为主流思想。与此同理,分封到各地的姬姓周族和部分异姓“姻族”成为当地的实际统治者,就意味着德治理念实际传入各受封地区,并逐步取代当地原有的政治理念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思想。

  四、余论:周初大分封的文化意义

  以往有关周初大分封的论著,较少从礼制史和文化史的角度看问题,论及分封制的文化意义的论著不过寥寥数家。张荫麟曾指出,周初实行分封制是周有别于商的一大特征:“这商、周间的一大差异有两种重大的结果。第一,因为王族的向外分封,周朝王族的地盘,比之商朝大大的扩张了……第二,王族的向外分封也就是周人的向外移殖;这促进民族间的同化,也就助成‘诸夏’范围的拓展。”他说的第二点其实就是指分封制的文化意义。前代史家较少留意分封制的正面价值,更少有人注意到周初分封有促进民族同化、拓展“诸夏”范围的意义,张荫麟的说法虽然简略,却天才闪现,予人启迪。钱穆对周初分封也有很好的论述:“大体上,夏、殷两朝是多由诸侯承认天子,而在周代则转换成天子封立诸侯。这一转换,王朝的力量便在无形中大增。那时天子与诸侯间,有王室特定的朝觐(诸侯亲见天子之礼)、聘问(派遣大夫行之)、盟会(有事则会,不协则盟)、庆吊诸礼节,而时相接触;又沿袭同姓不通婚的古礼,使王室与异姓诸侯以及异姓诸侯相互间,各以通婚关系而增加其亲密。因此数百年间的周朝,可以不用兵力,单赖此等松弛而自由的礼节,使那时的中国民族益趋融和,人文益趋同化,国家的向心力亦益趋凝定。这便是中国传统的所谓‘礼治’精神。这一种礼治精神,实在是由封建制度下演进而来。”后来也有论著指出,“分封制对中国历史的巨大影响”之一是“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地位。分封制的推行,加速了宗周礼乐文化在各封国地区的传播、推广”,论断更趋明确。这些论述的问题是只列出结论而未展开分析,故现在仍有必要作些补充说明。

  周初大分封从政治军事史的角度说是一项创举,从文化史的角度说更是一项重大的创举。过去的史论囿于分封制导致东周时期诸侯割据的一面事实,加之受柳宗元《封建论》高度评价郡县制的思想影响太大(其实柳文并未否定分封制的历史作用),未能充分认识到分封制的历史意义。周初大分封原本是从巩固周王朝的目的出发采取的政治军事举措,西周以后随着王室的衰弱,诸侯国的独立性不断增强,最终导致分裂割据的局面。这些都是事实。然而分封制却另有一方面作用远远超出了实施分封者当初的政治和军事考量,甚至超出了某一王朝兴衰成败的范畴,这就是它在促进华夏各族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方面的意义。大分封就像是在宗周和受封诸国之间建立了通畅的思想输送管道,又像是建立了一种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最为有效的文化输送网络,周人的族本主义价值观通过这种管道和网络源源不断地传向四面八方,周公等人确立的政治方针和道德准则以及相应的礼仪制度,由此成为华夏各族共同遵循的精神指南。没有分封就不可能有后来中国文化的一体化,不可能形成统一的礼教文明和华夏民族共同的精神价值。与这种文化意义相比,分封制在政治军事方面的利弊得失反而显得不是那么重要,分封制的政治军事功能最终都成为宗周主流价值观和主流礼制不断推广和持续深入的一种工具、途径和陪衬。如果历史事件都有其特定的指向或使命,那么分封制的真正使命绝不只是影响一家一姓之兴亡和一地一时之盛衰,而是促进和实现华夏各族的文化融合与文化认同。周初大分封的政治军事功能是暂时的,而其文化意义却影响极其深远。当分封制失去维护政治统一的作用而被郡县制取代时,分封制取得的文化成果即华夏各族对礼教文明的认同感,不但没有随着分封制的衰微而消失,反而化蛹为蝶,获得了新的生命。

  灭商之前的周邦是商王朝统治下一个新崛起的方国,因为地理位置偏西、文化起步较晚,其影响力有限。春秋以来盛传的周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其实是夸张之词。太王以后周邦的势力虽然迅速增长,但那是从周邦自身纵向比较的角度而言,如果与商王室相比,周终究只是一个小邦。商纣王末年舍弃周邦不防而用兵于东夷,最终被来自“背后”的周人击溃并导致商朝的灭亡,就与周邦势力当时看来并不特别强大有关。武王攻克殷都后,没有继续向商族的故地商奄、蒲姑、燕地即今山东与河北北部一带进军,而是在殷商旧族臣服于周之后命纣子武庚继续统率殷遗民,基本维持殷墟及其以东地区商族统治的现状。这种做法类似于后世朝廷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土司制度,是中央政权的政治军事实力和当地的文化同化程度尚不具备派驻官员直接管理的条件时,不得已而采取的特殊统治方式,其实质是维持当地政治上的自治状态。如果武王采用的这种统治方式一直持续下去,周文化很难对殷墟、洛邑以东的广大地区产生太大影响,周文化所能覆盖的区域非但不能“三分天下有其二”,甚至不能拥有半壁江山,周文化向各地传播推广的历史进程就将大为减缓。

  周公平定武庚叛乱和征服东方为分封制的全面实施铺平了道路,也给周文化的发展带来了转机。事实上平叛之后周公仍然不妨沿用武王旧制实行羁縻政策,但是从实现长期稳定的战略出发,他选择了一条更为艰难的道路——向新征服的地区大规模分封诸侯。东征之前,姬姓周族的势力没有到达过今山东及河北北部地区。近出清华简《系年》第三章记周成王杀飞廉一事说“成王屎伐商邑,杀录子耿,飞廉东逃于商盖氏,成王伐商盖,杀飞廉,西迁商盖之民于邾圉”,飞廉是商纣王、武庚(即录子耿)的权臣,周成王平定武庚叛乱后,飞廉逃到了“商盖”地区(文献亦称“商奄”,今山东曲阜一带)。飞廉逃往此地,是因为这里一度是商朝都城和商文化的中心,商族的旧势力还相当强大。周公分封伯禽时特别提示其统治对象是“商奄之民”,并专门派商朝旧族“殷民六族”跟随伯禽进入鲁国,充任治理当地商族遗民的政治工头的角色。可想而知,在周公“践奄”之前,商奄地区完全被商礼、商文化覆盖,是周文化很难触及的地区。商奄、蒲姑(今山东临淄附近)、燕蓟(今北京)等地,与宗周的距离大都超过1000公里,现在看来仍不免有风马牛不相及之感,何况是在山水阻隔、交通困难的西周时期。大分封前这些地区几乎没有周人的聚落和方国,没有来自周邦传统的制度和文化,封于此地的姬姓诸侯完全缺乏本族统治的历史基础,近似于在遥远的边陲安营扎寨,虽然不至于像早期楚国那样“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其所处社会政治环境的凶险或有过之。周初大分封的可贵正在于它显示了一种不循旧例、勇于开拓的精神。分封到各地的诸侯特别是东方诸侯,不但在过去商族的统治区域内建立了周人的军事据点和政治堡垒,而且也成为传布周文化的桥头堡。这些新封国家在商文化势力极其顽强的广大区域内打入了一个个周文化的楔子,开启了周文化不断蔓延、商文化逐渐销蚀的历史进程。古代文化的传播往往需要依靠强大的政治军事力量才能加速进行,被周人征服前的洛邑以东地区没有周文化发展的根基,周文化很难甚至不可能通过民间自然传播的方式占领这些地区。新创立的分封制如同负载周文化的航船,将原来影响力有限的周人的道德观念、政治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价值观念和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礼乐制度,以最有效的方式和最快的速度输送到包围在商文化海洋中的每一座岛屿。没有周初大分封,周文化的传播将失去重要的依托,“率民以事神”的商文化还要延续更长的时间,后来对华夏文明产生重大影响的齐鲁文化等都将无从谈起,华夏各族对西周确立的中国古代核心价值观(纲常名教代表的族本主义精神)的认同历程或将改写,中国文化史将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另一番面貌。

  周初大分封是一种政治军事殖民,更是一种文化嵌入。传说伯禽曾在鲁国实行“变其俗,革其礼”的改革,其详情虽无从得知,但应当包含禁止放纵淫佚之陋俗(如酗酒、淫祀之类),以及向当地强力推行周人的某些礼仪制度等内容。这就是一种文化嵌入。伯禽受封鲁国时,除被赐予“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等大量仪仗品外,还受赐“祝宗卜史”等礼仪专职人员和“备物典策”等一整套礼服、文献,礼书所谓鲁国享有天子礼乐的传说当非虚语。这套礼乐制度对鲁国封地“少皞之墟”(商奄故地)一带来说是全新的制度,等于给当地带来了从未有过的礼仪制度。西周至春秋早期曲阜鲁国故城墓葬发掘情况表明,鲁国故城内的丧葬礼制一直存在族属差异,甲组墓一般认为是当地土著商族的墓葬,乙组墓则明显带有周文化的特点。乙组墓展现的周族丧葬礼制就是伴随周初分封而嵌入的新礼制。此外如鲁国祭祀周公习用红色牺牲“骍犅”,特别看重“犁牛之子骍且角”,以及模仿宗周璧雍建造泮宫、模仿周原“冢土”(大社)建立鲁国“周社”;鲁国流行的“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之类的教育规程,以及祭祀周公时“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等,都是通过分封传入或在分封之后逐步形成的周式新礼乐。周文化的嵌入,极大地改变了当地文化的构成和发展趋向,有力地推动了华夏文明一体化的进程。

  有关周初大分封的文化意义,还可以从另一角度略作分析,即分封制为宗周以外其他文化中心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商代的文化——这里主要是指思想和学术意义上的文化,其发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缺陷,具体表现为商朝王都与各方国的文化发展水平相差甚远,除了殷墟之外几乎没有水平相当的思想文化中心。现在发现的甲骨卜辞主要是在殷墟地区,说明这里集中了大量的祝宗卜史一类文化官员,而殷墟之外却较少发现文字记录,似乎可以说明各地的方国部落比较缺乏文化人员,当地的文字记录水平、占卜技术、祝史群体的规模等都无法与殷墟相比。文化中心独此一家、过于集中的状况对思想文化的保存和传承极为不利,一旦这个文化中心被摧毁,那么整个王朝的思想文化就将面临灭顶之灾。按照商代的物质文化发展水平以及祝史群体的庞大、典册文献的发达来说,商代应该有更多思想学术方面的成果流传下来,不应像我们现在看到的这样仅剩下《商书》等屈指可数的几篇文献,然而结果就是如此不幸。推测所以然之故,商代的思想文化中心只有殷墟一地,其他商奄、蒲姑等地的文化成就都与殷墟相差太大,应是一个重要原因。当殷都被周人攻克、商朝的思想文化不再具有政治上的主导地位,殷都以外又没有更多城邑可以延续商朝思想文化的薪火时,它就比较容易被新兴的周文化覆盖。从这一角度观察,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周初大分封的重要意义。周王朝后来也灭亡了,可是文、武、周公创立的政治思想和道德思想却没有随着周王朝的灭亡而衰败,而是绵延不绝并被发扬光大。周文化之所以没有重蹈商文化的覆辙,抛开思想、学术本身的品质和价值不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周人通过分封在宗周以外造就了例如齐、鲁这样的思想文化中心。西周覆灭以后,齐、鲁事实上已经成为和洛邑并驾齐驱的宗周文化的负载者和传承者,其中鲁国传承的宗周礼乐尤为经典和纯粹,故能得到“周礼尽在鲁矣”的美誉。如果没有分封制,没有因分封形成的齐、鲁、卫、晋等地方性思想文化中心的崛起,那么从王朝东迁之后,宗周文化的命运很可能就会和商朝一样——由一个中心的衰败而导致王朝的大部分思想文化成果都湮没无闻。周初大分封使周代的文化认同和文化融合减少了许多曲折,同时避免了因思想文化中心单一造成的消极后果,这对中华礼教文明的形成和发展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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