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黑水城文獻中的元代信牌文書係與信牌一起使用的“粘連文字”原件。“粘連文字”具有一定的特徵與書式。元代信牌制度上承宋金,但又較之宋代有所變化,並深刻影響了明清兩朝。元代信牌制度與其他牌符制度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别,元代設置該制度本爲約束與限制相關公務執行者,但實際上似乎並未達到這一目標。
關鍵詞:黑水城文獻;元代;信牌文書
對於元代施行的牌符制度,中外學者業已進行了非常精深的探討,其中涉及“金虎符”、“金符”、“銀符”、“青海符”、“圓符”和“驛卷”等等,但對於元代的另一種牌符——“信牌”卻未曾關涉。黑水城文獻的出現爲我們認識“信牌”制度提供了珍貴的一手資料。據筆者統計,黑水城文獻中至少有5件文書涉及元代的信牌,其中三件相對完整,兩件殘損嚴重,這些文書,我們姑且稱之爲“信牌文書”。對於黑水城元代信牌文書,學界尚未對其進行專門討論。因此,筆者擬在前人研究基礎上,結合傳世文獻,對該類文書及元代信牌制度進行考察,不確之處,敬請方家批評指教。
一、關於黑水城元代信牌文書內容的説明
黑水城文獻中有一件編號與擬題爲M1•0616[Y1:W64]《贍站地典與闊闊歹耕種案》文書,其録文如下:
此件首尾完整,中部略殘,由於第7行的文字筆跡與其他各行明顯不同,可知此件經過了兩次書寫,第1-6行及第8行應屬於首次書寫的內容,第7行則應屬於二次書寫的內容。文書第一次書寫的內容,基於第5行載有公文的結語詞“奉此”二字可以推斷,該詞之前的內容應爲一個層次,該詞之後的內容則爲另一層次。第一個層次主要説明了某司所承奉的總府官旨意:總府官因撒蘭伯狀告,在李典病故之後,發生了“伊□□抵奴”將贍站地典與闊闊歹耕種之事,贍站地系官方撥付給站戶耕種用於支持站赤的土地。爲此事,總府官要求憑藉當今發出的壹面信牌,令“伊□□抵奴”“限十一月初九日早”“赴”某處做情況説明,或對其進行相關處理等。因上述內容是總府官的旨意,故推測,文書中“伊□□抵奴”所“赴”的某處應爲總府官的官府,即總管府。又,鑒於本件出土地點爲元代亦集乃路總管府駐地,故該總管府當爲亦集乃路總管府。
文書第一次書寫的第二個層次,即第6行與第8行的內容,這兩行主要闡明了“發行”的時間,那麼“發行”者爲何?據第一層次中總府官提出的“憑今發信牌壹面”令“伊□□抵奴”按限期赴府的要求推知,“發行”的當是信牌。“至元三年十一月初七日”應是信牌發出的時間,這也應當是本件文書的成文時間。由於元代有前後兩個“至元”年號,而此件屬於亦集乃路總管府的公文,亦集乃路總管府設立的時間在前“至元二十三年”,故文書中的“至元三年”,應爲後至元三年(1337)。
據文書第二次書寫的“忙不及印”等文字知,此件按要求應鈐印,但因爲“忙”而“不及印”。可以推見,若鈐印,此印章應鈐於此(下件文書即證明了此點)。
總之,此件應爲某司奉亦集乃路總管府總府官的旨意,憑至元三年(1337)十一月初七日發行的一面信牌,前去根勾“伊□□抵奴”,令其於至元三年(1337)十一月初九日早赴府説明情況等的文書。
另,黑水城文獻中還有一件編號與擬題爲M1·0782《總府發天字號信牌前去莎伯渠根勾文書》與上件文書有相似之處,此件載:
此件首尾完整,第1-4行表明,總府發出天字某號信牌壹面,令相關官吏前去莎伯渠根勾河渠司官“汝中□”、“渴九月狗”二人,並要求此二人及將元發信牌一併帶回“總府”。所謂“元發”,即“原發”之意,“元發信牌”當指前去根勾河渠司官的官吏所攜帶的信牌。由於此件與上件均出土於亦集乃路總管府遺址,故可知文書中的“總府”,也應指亦集乃路總管府。亦集乃路總管府的司屬機構中有“河渠司”,故此件中之“河渠司”,應爲亦集乃路總管府之司屬。
文書顯示,如若總管府派遣的人員不能完成上述任務,他們將會被“斷罪”。有學者曾認爲此件的這些內容是“亦集乃路總管府發放的‘天字號信牌’,前去‘莎伯渠根勾河渠汝火□’。並要求同‘同原發信牌’勘合。”顯然,這一判斷有違文書本意。文書第4行的“奉此”二字,亦是公文結語標誌,這反映出“奉此”之前的內容爲一個層次,而此後之內容又爲另一層次。可以看出,以上內容與上件文書非常相似,但也有一絲細微的差别,如此件第4行書寫了被根勾的對象,而此項內容,上件未載。當然,也不能排除是上件因殘缺而導致了這一信息的缺失。
第5、6行的內容與上件相似,只不過在5、6行之間鈐蓋了印章,雖然該印章的印文模糊不清,但由於此件是以亦集乃路總管府的名義發出的,故有理由相信,文書中所鈐印章可能爲“亦集乃總管府印”。
從以上得知,此件是一件亦集乃路總管府發出信牌令某官吏前去根勾河渠司官人的文書。信牌發出的時間應爲“至正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而事情完成的時限爲“立便”,即相關人員完成有關任務後,要立刻返回。由於此件與上件文書相似性很強,因此據此件可以推見,上件中之“忙不及印”處,正是鈐蓋印章之處。
另,黑水城文獻中又有一件與M1·0782結構相似的文書,此件現收録於陳炳應先生所撰《黑城新出土的一批元代文書》一文中,此件編號爲78:2,其録文如下:
此件上下殘缺嚴重,由於陳文所附文書圖版清晰度較低,故文書首尾完整與否通過圖版難以確斷,但從行文的內容看,文書的首尾似乎是完整的。除此件較之上件M1·0782文書多出第6行1行的內容外,其他內容多與上件M1·0782文書相似。如此件第1行之“總府今發天字 號”一語與M1·0782文書“總府今發天字”相似;第3行之“賫來赴府”等字,在M1·0782文書中亦載,第4行之“奉此”二字,也載M1·0782文書;第7行的倒數第2字爲“發”字,這與M1·0782文書之尾行亦同。因此推斷,此件是一件與M1·0782文書相似的信牌文書。其內容爲總管府某年月日發出信牌,令相關官吏提調各站赤的“氈單”、“繩索”等物品之事,並限他們在十二日內完成。
由於此件中所載的“鹽池站”“普竹站”“狼心站”“即的站”等站名,亦見於黑水城其他元代文書,這些站赤,爲亦集乃路所轄蒙古八站之一,故可以確認,此件的發文機關也應是亦集乃路總管府。另外補充一點,從圖版看來,第6行的字體較之其他各行墨色濃、字號大,這反映出第6行的文字似乎應屬於二次書寫。由於此件發文機關爲亦集乃路總管府,故推測,該行文字可能是總管府的批語,該行中的“到付”二字,或爲“到府”之意。該行文字反映出,總管府對信牌的使用設定了一定的期限。
二、黑水城元代信牌文書性質的確認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大體了解了三件黑水城元代信牌文書的基本內容,至於其性質,則還需再做進一步的討論。由於上述文書都涉及到“信牌”,故可知,以上文書均與元代施行的信牌制度有關。元代施行信牌制度,始於中統二年(1261),《元典章》戶部卷之七《典章十三》“公事置立信牌”條與王惲《中堂事記》記載了基本相同的內容,現將《元典章》的記載轉引如下:
中統二年四月二十日,中書省:
奏准條畫內一款節該:“置信牌事。緣爲各路遇有催督差役、勾追官吏等事,多用委差官並隨衙門勾當人及曳剌、祗候人等投下文字,不唯搔擾民間,轉致遲悮官中事務。爲此,擬定今後止用信牌催辦一切公事。據置到信牌,編立字號,令長、次官圓押,於長官廳示封鏁收掌。如總管府行下州、府科催差發并勾追官吏等事,所用信牌隨即附簿,粘連文字上明標日時,定立信牌限次,迴日勾銷,并照勘稽遲限次,究治施行。若雖有文字無信牌,或有信牌無文字,並不准用。迴日即仰本人賚擎前來,赴總管府當廳繳納。當該司吏不得一面接受文案,如違究治。據州、府行下司、縣,司、縣行下所管地面,依上施行。”欽此。
此條材料是目前所見傳世文獻中關於元代信牌制度最爲詳細的一條記載。此材料説明,在中統二年(1261)四月二十日,中書省公布了一條“條畫”,所謂“條畫”主要是“以皇帝頒行聖旨的形式發布,或對朝廷各職能機構所涉國家各項重大事務進行的規定性指示。”該條畫的主要內容是,中書省要求各路及州、府、司、縣等地方行政機構實行信牌制度,實行該制度的原因在於各路在“催督差役、勾追官吏等事”時,所差之人往往“搔擾民間,轉致遲誤官中事務”,因此,實行信牌制度“催辦一切公事”。此條畫還進一步規定了信牌的使用原則,如信牌需編定字號、令長、次官圓押、長官廳示封鎖收掌以及繳回制度等等。同時也記載了信牌的形態與特徵,即由“信牌”與“粘連文字”構成。
以上“公事置立信牌”條畫也收入了王惲的《中堂事記》之中,該條史料在王著中除無起首之“中統二年四月二十日,中書省奏准條畫內一款節該”,及結語“欽此”外,主體內容與《元典章》所載幾乎完全一致。據此推知,此道聖旨條畫實由時任翰林修撰等的王惲所撰。
據上文對黑水城信牌文書內容的分析可知,前兩件文書均與催促相關人員依限赴府有關,後一件則與催促相關人員依限完成提調站赤任務有關,而亦集乃路總管府催促相關人員完成上述任務的措施,即是發放“信牌”。這些內容符合中統二年(1261)信牌“條畫”所載的,實施信牌制度是爲了“催辦一切公事”的規定。因此,黑水城信牌文書應與元代亦集乃路發行信牌催辦公事有直接關聯。由於元代施行的信牌,實由“信牌”與“粘連文字”構成。據《元典章》上述記載可知,信牌在使用過程中“隨即附簿,粘連文字”,而這種“粘連文字”需“上明標日時,定立信牌限次,迴日勾銷,并照勘稽遲限次,究治施行”。黑水城信牌文書顯然不是“信牌”,而應與“粘連文字”有關。它們不僅都標明了信牌發行的“日時”,且載明了“限次”、“迴日”,如M1•0616[Y1:W64]文書載明需相關人員“限十一月初九日早赴”府,M1·0782文書載明需“立便”“賫來赴府繳納”,78:2文書則載明需“限十二日到付”,這些內容都應是交回“信牌”的期限。此外,M1·0782文書還載明“如違依條斷罪”,78:2文書則載有“□□究治”,顯然,這些術語又與“粘連文字”中“究治施行”等有關。
綜上可知,黑水城信牌文書,應屬於在元代亦集乃路與“信牌”一起使用的“粘連文字”部分,亦即是説,黑水城信牌文書是目前難得一見的信牌“粘連文字”文書原件,這是筆者對黑水城元代信牌文書性質的認定。
三、從黑水城文獻看元代信牌“粘連文字”的特徵與書式
關於元代信牌“粘連文字”的特徵,據《元典章》的相關記載我們已略知一二,通過黑水城元代信牌文書,我們則可以做出更進一步的認識。
首先,信牌“粘連文字”行文簡練,總文字行數約6、7行左右。M1·0782文書行數最少,爲6行,78:2文書爲7行,其中第6行可能爲二次書寫,0616[Y1:W64]文書最多,共8行,其中第7行爲二次書寫,若按原始文字行數計算,此件應爲7行。由此可知,一件信牌“粘連文字”文書的文字行數並不多,其文字總行數約在6至7行之間。
其次,信牌“粘連文字”文書要首先載明是何機關或奉何人旨意執行此項任務。M1·0782文書及78:2文書均在首行載明“總府”二字,這即説明文書的以下內容是總管府發出的指令,0616[Y1:W64]文書所載“奉/總府官台旨”云云,表明文書以下內容是總府官的旨意,也即是總管府的旨意。信牌“粘連文字”文書在起首處載明總管府的機構名稱,或載明是奉總府官旨意的做法,應旨在表明信牌持有者所要完成的是總管府公事。顯然,這是爲了表明信牌的權威性與重要性,以要求執牌者必須將相關任務按時限完成。當然,這也反映出,信牌及其“粘連文字”的發出者是總管府,而非總管府的司屬或其他部門。
再次,信牌“粘連文字”文書多數情形下要載明發出信牌的字號和數量。《元典章》載明,在地方政府中使用的信牌均需“編立字號”,但既未説明“粘連文字”中是否需載明字號,也未説明信牌的字號如何構成。據M1·0782及78:2文書可知,這兩件信牌文書均載録了總管府發出信牌的字號,而這兩件信牌文書中所載信牌字號均爲“天字”某號,元代信牌的這種編號方式,與元代其他牌符相似。如在揚州出土的一件元代圓牌,牌面上有“玄字拾號”,蔡美彪先生指出,該字號與元代“所謂的‘防奸’令牌的‘地字五十號’一樣,系沿襲金朝的舊制,以《千字文》作爲編號的順序。於此也可見,這種銅牌,當時必已鑄發了相當多的數量。”由元代其他牌符字號編排的原則推見,黑水城元代信牌文書中所載的信牌“天字”某號,也應當是採用了《千字文》作爲編號順序,換言之,亦集乃路的信牌是以《千字文》的順序進行編號,且“粘連文字”中亦需載録信牌的字號信息。
另外,信牌“粘連文字”文書中還需對發出的信牌數量有所交代,如M1·0782、M1•0616[Y1:W64]文書都載明了總管府所發出信牌爲“壹面”。這兩件文書都各自針對的是一件事情,這似乎反映出,亦集乃路總管府執行的是一事一信牌的使用原則。要言之,之所以信牌“粘連文字”中需載明信牌的字號、數量,筆者推測,這可能是因爲“粘連文字”書寫在前,發放信牌在後的緣故,需執信牌者,可能是根據“粘連文字”中所載信牌字號、數量去領取信牌,然後再執行相關任務。“粘連文字”可以使用一次即更換一次內容,但信牌則可以重復使用。
但具體案例也有無信牌字號者,如0616[Y1:W64]文書即僅載面數,未載信牌字號,同時此件所載信牌“壹面”的位置與其他兩件亦有區别,由此可以看出,同屬於信牌“粘連文字”文書,此件較之其他兩件還是有一些不同,尤其是此件因情況緊急竟“忙不及印”。因此推測,此件在撰寫時可能因情況特殊,尚不清楚具體需發出信牌的字號,故未能將字號寫入信牌“粘連文字”之中,也是有可能的。
再次,信牌“粘連文字”需載明辦理公事的事由。通過黑水城以上三件信牌文書可見,在信牌文書中還需載明需辦理事務的事由。無論是0616[Y1:W64]文書中需“伊□□抵奴”赴府,還是M1·0782文書中需根勾河渠司官二人,以及78:2文書中要將各站“氈單、繩索賫來赴府”等,無一不是在説明發去信牌需辦理的主要事項。而0616[Y1:W64]文書還進一步載明了要“伊□□抵奴”赴府的原因。這些內容反映出,在使用信牌的過程中,需通過信牌“粘連文字”來載明辦事的內容及緣由,據此,信牌的使用者得以明確自己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務等,這正是“粘連文字”的價值所在。
最後,信牌“粘連文字”的結尾處需鈐印,且有較爲固定的結語格式和內容。黑水城信牌文書中,有一件在最末兩行之間鈐蓋了印章,另一件沒有鈐蓋,但載明了不鈐蓋的原因,還有一件因圖版的原因,不清楚是否鈐蓋。通過已鈐蓋和雖未鈐蓋印章,但有對未鈐原因有所交代的文書可以看出,信牌“粘連文字”結尾處是需鈐蓋印章的。另外,這些信牌文書的結尾處所載文字的格式基本一致,即載明“奉此”、“右仰”等公文程式性用語,又在最後一行載明了信牌的發行日期。以上説明,信牌文書的結尾所書程式性用語及信牌發行日期等,當爲“粘連文字”較爲固定的書寫內容。
基於以上對於黑水城元代信牌文書特徵的分析,我們可以將此類“粘連文字”文書的書式進行一下概括。從現有的黑水城元代信牌文書看,信牌“粘連文字”似有兩種既相近,又略有區别的書式,其中之一爲:
奉
總府官台旨:〔因某事〕憑今發〔某號〕信牌〔某數〕面,仰〔某人〕〔限某日期〕赴府〔處置以及違例處置的情況〕
奉此
右仰
(印章)
〔某日期〕發行
之二爲:
總府今發〔某號〕信牌〔某數〕面,〔何事或何人〕〔限某日期〕賫來赴府繳納〔違例處置情況〕
奉此
右仰 〔根勾對象〕
(印章)
〔某日期〕發行
以上書式中,括弧中的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其他文字則相對固定。之所以信牌“粘連文字”文書會出現兩種略有區别的書式,主要是由於文書的撰寫者不同所致,如0616[Y1:W64]文書的撰寫者似乎是亦集乃路的下級某司屬部門,而其他兩件則是亦集乃路總管府。這也反映出,元代的信牌“粘連文字”文書雖然有基本的書式,但在運作過程中又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靈活的處理,如同是載明歸還期限,其他幾件文書都書寫於文書前面,而78:2文書則書寫於文末。
四、元代信牌制度的淵源、特點及其施行情況
以下對元代信牌制度的淵源、特點及其施行等情況試作探討。
(一)元代信牌制度的淵源及其特點
元代信牌制度,其淵源可上溯至宋金時期。宋代在軍隊中曾使用過一種“傳信牌”,如《宋史》卷一九七《兵志十一》載:
(咸平)六年十月,給軍中傳信牌。其制,漆木爲牌,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鑿枘令可合;又穿二竅容筆墨,上施紙札。每臨陣則分而持之,或傳令,則署其言而繫軍吏之頸,至彼合契,乃書復命。
宋代的傳信牌可中分爲二,傳信牌的這一特徵應濫觴於我國古代施行的兵符,但傳信牌中間又可“容筆墨”、“施紙札”,能夠傳遞“筆墨”和“紙札”想必正是此類牌子的獨特價值所在。
至金代時,“信牌”成爲專有名詞。如《金史》卷一記載:“初,諸部各有信牌,穆宗用太祖議,擅置牌號者置于法,自是號令乃一,民聽不疑矣。”然而,關於金代信牌的形制,由於缺乏資料記載,我們目前還無法獲知,但可以肯定的是,金代也施行了信牌制度。
元代信牌的形態、特徵與宋代的傳信牌有一定的相似性,如宋傳信牌由“牌子”與“信”構成,元代的信牌由“信牌”與“粘連文字”構成,在構成要素上兩者相近。可以推見,元代的信牌制度是從宋代或金代發展而來。但宋元信牌在設計理念及使用目的上卻有所不同。就信牌的設計而言,宋代的傳信牌可中分,由能夠拼合的兩部分構成,其設計理念未脫離兵符的構造原理。元代的信牌,不僅前揭材料沒有指出其可中分爲二,其他元代文獻亦未見信牌可中分的記載,由此可知,元代信牌應是一個整體,而非由兩部分拼合而成。就使用目的而言,宋代的傳信牌也與兵符相類,主要用於傳遞軍事信息,元代信牌,其主要用途並非傳遞信息,而是一種用於執行催辦公務的憑證,且用於非軍事領域。元代施行的信牌既對相關執行公務者具有限制作用,又是執行公務者的執法憑證。因此,元代的信牌制度雖繼承自前代,但又對前代的該類制度進行了創新和發展。
就元朝自身施行的牌符制度而言,信牌制度亦有其特點。蔡美彪先生曾對元代施行的牌符制度的類型做過精彩總結:
關於元代的牌子制度,中外研究者多有探討,也引起過一些誤解和混淆。依據現存文物和文獻記載,元代由朝廷鑄作、頒發的牌子,應當區分爲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類。第一類,是所謂“做官底牌子”。元制規定,各級軍官按照不同等級佩帶牌子,以表示其身分、地位和權力……第二類是遣使牌子。此類又可區分爲兩種。一種是蒙古皇帝或元朝朝廷直接派遣負有特殊使命的使臣臨時頒發的牌子……金牌都應當屬於此類……另一種是軍務遣使的圓牌……是應軍事急需遣使之用,它的作用是取信於驛站。圓牌由朝廷掌管、頒發,但可以發給外地蒙古官長,由各地官長遣發使用。
蔡先生按牌符的性質將元代牌符分爲兩類,比較科學,然而,“信牌”顯然不是由各級軍官按照不同等級佩帶的,其不具有“身分、地位和權力”的象徵,故信牌不屬於“做官底牌子”。同時,信牌與“遣使牌子”既有區别又有聯繫。區别之處在於,信牌是在路、府、州、縣等地方官府中使用的,發放信牌之權在地方官府,但無論是向“特殊使命的使臣臨時頒發”,還是作爲“軍務遣使”的“遣使牌子”,都是由元“朝廷”掌管、下發。也即是説,此類牌子發放權在元中央政府,這是信牌與“遣使牌子”的區别之一。區别之二在於,因信牌主要行用於地方政府,故其主要應用領域是行政,這與“遣使牌子”還用於“軍務”也有所不同。當然,此二者之間似乎又非全無聯繫,信牌是元代地方政府中爲推動行政事務如期完成,向公務執行者頒發的具有限制和約束性質的牌子,其帶有完成臨時性交辦任務的性質,而“遣使牌子”無疑是朝廷因特殊任務和軍務臨時差遣有關人員時使用的牌子,就性質而已,此二者似有某些相通之處,信牌似可看作是“遣使牌子”在地方中的應用和發展。但無論如何也不能將“信牌”與“遣使牌子”等同,故自有其特點的信牌,應是對蔡美彪先生所劃分的元代牌符體系的一項重要補充。
(二)元代信牌制度的實施及其效果
元代信牌制度在中統二年(1261)確立後是否立即得到了實施,目前還尚缺證據,從現有資料來看,至少有部分地區直到中統五年(1264)才開始實行。如中統五年(1264)八月份,元廷曾下達了一道聖旨:“京、府、州、縣,自來遇有科征差稅、對証詞訟,及取會一切公事,多令委差及曳剌、祗候人等勾攝,中間不無搔擾。今仰各置信牌,毋得似前差人搔擾作弊。”此條載明,在一些地區,中統五年(1264)才開始“置信牌”,以防止“差人搔擾作弊”情況的發生。這反映出,元代信牌制度的全面實施,至早要在中統五年(1264)之後。黑水城元代信牌文書中,M1·0782文書所載的時間爲“至正二十一年”(1361),顯然這説明信牌制度在元末的亦集乃路依然得到了施行,這反映出元代的信牌制度在一些地區伴隨了元朝始終。
元代信牌制度的實施毫無疑問對於扭轉地方胥吏等“搔擾作弊”現象起了一定作用,但實際效果,通過現存資料來看,卻差強人意,其表現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泛濫給牌,對百姓造了成新的危害。信牌制度的施行本爲防止官吏擾民,然而在施行過程中卻出現了一些泛濫給牌的現象,如《張侯去思碑記》載,張信在元統癸酉年(1333)上任滿城縣尹時,該縣“信牌數越三百,隨事勾攝,爲害居多”,在滿城縣,信牌並沒有起到約束官吏的作用,反而成爲了他們借官府名義危害百姓的工具,因此張信在上任伊始,便將信牌“毀去”。
其二,使用人員龐雜,導致信牌淪爲相關人員欺壓百姓的工具。關於有權使用信牌的人員,上引《元典章》“條畫”中並未明確規定,我們通過信牌制度施行之前各路遇有催督差役、勾追官吏等事時,催督之人多爲“差官並隨衙門勾當人及曳剌、祗候人等”推斷,在信牌制度行用之後,各路催辦一切公事之人員,亦不外乎是這些人。誠然,“差官並隨衙門勾當人”當指官府的官員及胥吏、衙役等,而“曳剌、祗候人等”則被稱爲“公使人”,元朝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府都設有名目不同、數目不等的公使人,供官員們差遣。”黑水城信牌文書顯示,這幾件文書的執行者也應爲亦集乃路總管府的官吏,0616[Y1:W64]文書載明是奉“總府官台旨”行事,故使用信牌執行此項任務者應爲亦集乃路總管府某機構的官吏,M1·0782文書要求使用信牌去根勾河渠司官,其執行任務者則應是亦集乃路總管府的官吏,78:2文書是使用信牌提調亦集乃路總管府的站赤,故該使用者也應爲總管府官吏。這説明,在元代地方政府中信牌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的官吏、衙役以及公使人等。但在一些地區卻非受此限,其中里正、主首等差役也擁有信牌的使用權,如元人劉安仁所撰《邑令朱公去思碑記》中載:至元四年(1267),朱文英遙授湛州同知管州事兼平鄉縣尹時,其曾要求“里正行用信牌崔納月課契外,一切無征”,這説明,在平鄉縣里正是有使用“信牌”的權力的。元張友諒所撰《章邱縣尹李彥表德政碑》載:至正五年(1345)李彥表任職章邱縣後,經過其治理,“凡有追乎,里正賫牌,依期而至,一無雞犬之擾”,此條中里正所賫之“牌”,無疑也應是“信牌”,這説明在章邱縣的里正也有使用“信牌”的權力。元魏初在《論鹽貨樁配》一文中提到:至元八年(1271)“比聞朝廷以山東蝗旱,多闕食,已差官給糧賑濟,及倚閣懸欠稅糧,其民固已幸矣。外據鹽貨見行樁配,其法施之豐穰之歲猶有所不堪,況其蝗旱之餘,闕食之際,豈可不爲之更張哉!……又立主首,賫信牌,立限約,催督民戶赴州縣官局關買,遠者離城三百餘里,正於農忙時分,往復不下十日,每年四季如此。”這里提到,在山東鹽貨樁配過程中,曾讓主首“賫信牌,立限約,催督民戶赴州縣官局關買”,顯然在至元八年(1271),主首在山東鹽貨樁配過程中有使用信牌催督民戶之權。以上説明,凡是納入元朝地方政府管理的官吏、衙役、公使人、差役等人員,都有權使用信牌,而元代地方政府對信牌使用者身份不加約束和限制的後果,必然導致與元廷頒行信牌制度的初衷相忤,使信牌淪爲這些使用者欺壓百姓、魚肉人民的工具,如元人范朝列在上任婺源州知州時,立便“嚴信牌”,此後才使得“走卒不得肆其毒。”
(三)元代信牌制度對後世的影響
元代的信牌制度,又爲後來的明清王朝所繼承,明清兩朝均將信牌制度納入到明律與清律之中,如《大明律》卷三“信牌”條載: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輙下所屬守併者,杖一百。謂如府官不許入州衙,州官不許入縣衙,縣官不許下鄉村之類。其點視橋樑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之類,不在此限。
從此條可以看出,明代所施信牌制度中“定立程限,隨事銷繳”的規定與元代如出一轍,但與元代不同的是,明代又進一步規定了使用信牌違限的具體懲罰措施及不設期限的具體事項。這説明,明代信牌制度在元代信牌制度的基礎上,又有進一步的發展。《大清律例》卷六“信牌”條所載內容與《大明律》完全相同,由此可知,清代又從明代承繼了信牌制度。由明清施行的信牌制度足見元代信牌之制對後世影響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