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资治通鉴·晋纪二》记载杜预曾上疏晋武帝,请求灾后将官养种牛分给民众,帮助恢复生产,得到许可并实行,结果“民赖其利”。此处记载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且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只有经过穿鼻、调驯的牛才能胜任耕田、驾车等劳动,而公牛则需要通过阉割使其变得更加温顺,以便于役使。将未经调驯,不供耕驾,甚至老未穿鼻的种牛发给百姓,其役使的难度可想而知。《晋书》记载杜氏实际分发的种牛是经过挑选的35000头。这些牛通过边使用边调驯的方法,以达到帮助灾后恢复生产的目的。至于是否达到了《资治通鉴》所说的“民赖其利”的效果,《晋书》则未曾提及。
关键词:《资治通鉴》;杜预;耕牛;役畜;《晋书》
司马光《资治通鉴》(以下简称《通鉴》)系中国编年体史书的代表之作。由于该书卷帙浩繁,规模宏大,不少内容辑自他处,且在编纂时对来源文献作了重新编排或改写,难免会出现一些细节问题,进而影响读者对早期史实的把握。学界对《通鉴》局部内容的正误与考辨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研究论文与学术专著也较丰富,为《通鉴》的研究与利用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笔者在研读《通鉴》时,发现其对晋杜预上疏兖、豫二州水灾与虫灾之后分发种牛、恢复生产一事的记载模糊不清,现对之作简要辨析。
《通鉴》卷第八十《晋纪二》咸宁四年(二七八)言:
司、冀、兖、豫、荆、扬州大水,螟伤稼。诏问主者:“何以佐百姓?”度支尚书杜预上疏,以为:“今者水灾东南尤剧,宜敕兖、豫等诸州留汉氏旧陂,缮以蓄水,余皆决沥,令饥者尽得鱼菜螺蜯之饶,此目下日给之益也。水去之后,滇淤之田,亩收数钟,此又明年之益也。典牧种牛有四万五千余头,不供耕驾,至有老不穿鼻者,可分以给民,使及春耕种,谷登之后,责其租税,此又数年以后之益也。”帝从之,民赖其利。预在尚书七年,损益庶政,不可胜数,时人谓之“杜武库”,言其无所不有也。
《通鉴》上述关于杜预修建水利的记载比较清晰,对杜氏任职尚书期间的政绩评价也比较客观,且可以与其他史料相互印证;《通鉴》所言的杜氏政绩也得到史家的一致认同。但是其中关于杜氏建议分给灾民种牛一事,与农业生产实践以及相关史料记载不符。
《通鉴》中记载的45000多头牛并不是普通的耕牛,而是官养的“种牛”,且明确指出了这些种牛,“不供耕驾,至有老不穿鼻者”。
“穿鼻”是耕牛役用的关键性技术。俗话说,“牵牛要牵牛鼻子”。学者刘兴林指出:“牛不穿鼻是很难驾驭的。……在农耕区,小牛生长到半岁多,就要像举行成年礼一样穿牛鼻。”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不乏牛穿鼻的记载,《吕氏春秋·重己》清楚地说明了牛穿鼻与驱使、役用之间的关系,“使乌获疾引牛尾,尾绝力勯,而牛不可行,逆也。使五尺竖子引其棬,而牛恣所以之,顺也。”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引上文之后注曰:“棬者,桊之伪字”,《说文》:“桊,牛鼻环也。” 《淮南子·主术训》也有与《吕氏春秋》类似的论述,“今使乌获、藉蕃从后牵牛尾,尾绝而不从者,逆也。若指之桑条以贯其鼻,则五尺童子牵而周四海者,顺也。”如果依据《通鉴》的记载,将那些“至有老不穿鼻”的种牛“分以给民”,多数不能够胜任耕田、拉车等农事劳动。
耕牛役使的另外一项关键技术是调驯。无论是水牛还是黄牛,并不是天生就会耕田、驾车,只有经过调驯以后,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耕牛”,才能帮助主人耕田、驾车。文献中关于耕牛调驯的文字记载虽然不多,但是在汉代画像石上却有清晰的图像展现。山东金乡县城东郊香城堌堆西汉晚期到东汉早期石椁墓石椁画像石中有一幅《牛耕图》(现藏山东博物馆),为二牛抬杠式,牛前有牵牛人,面对两头牛,两手各执一牛鼻辔绳,倒退引牛。其中左边一头尚未长出牛角,且体型明显偏小;大牛腹下还有一头牛犊正在哺乳。二牛之后有一人扶犁,另有一人驱赶大牛。还有一孩童与一牛犊戏耍。刘兴林教授认为这正是一幅小牛的驯导图,即由一头有经验的母牛配合,示范驯导。另外,江苏泗洪重岗新莽画像石墓中的二牛抬杠画像石,一人扶犁,一人在前牵牛,应该也是类似的耕牛调驯场景。
《通鉴》在记载这45000多头种牛时,明确说这些牛“不供耕驾”,作为“种牛”,它们显然没有经过调驯;或者说,至少其中很大一部分没有经过调驯。把没有经过调驯,“不供耕驾”的牛分给灾民,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另外,“阉割”虽然不是雄性耕牛役用的必须环节,但却是驯服公牛的一项重要技巧。早在先秦时期,就有耕牛“去势”的记载,汉代则出现了清晰的“阉牛图”画像石。对于其他家畜而言,阉割主要是为了育肥与改善肉质。但是由于历代宰杀耕牛的禁令比较严格,传统社会中肉用牛的饲养比例不是很大,所以公牛阉割的最主要目的通常不是为了改善牛肉的品质,而是出于役使的需要。通过阉割,可以使公牛的性情由恶劣变得温驯,更便于管理、调教及使役。通过阉割,还能加快公牛生长速度,促使体格发育壮大,增加体力,延长其使役年限,提高使役效益。没有经过阉割的公牛,则桀骜不驯,不易调教,也不易役用。因此,民间在使用耕牛时,除了留种公牛外,其他公牛大多需要阉割。
《通鉴》中所记载的45000多头牛是种牛,其中的公牛应该没有经过阉割,否则无法作为“种牛”。把这些未经阉割的公牛分发给百姓,显然难以役使。
综合考量《通鉴》的记载,“种牛有四万五千余头,不供耕驾,至有老不穿鼻者,可分以给民,使及春耕”,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这45000多头种牛,本身就不供耕驾,也未曾得到调驯,甚至有的到老都没有穿鼻,多数不可能胜任耕田、驾车等工作。但是,通过“帝从之,民赖其利”判断,这样的措施居然真的实行了,而且效果很好,让人颇为费解。
取《晋书·食货志》对读,发现与之相关的内容记载如下:
臣前启,典牧种牛不供耕驾,至于老不穿鼻者无益于用,而徒有吏士谷草之费,岁送任驾者甚少,尚复不调习,宜大出卖,以易谷及为赏直。诏曰:“孳育之物,不宜减散,事遂停寝。问主者,今典虞右典牧种产牛,大小相通,有四万五千余头。苟不益世用,头数虽多,其费日广。古者匹马匹牛,居则以耕,出则以战,非如猪羊类也。今徒养宜用之牛,终为无用之费,甚失事宜。东南以水田为业,人无牛犊。今既坏陂,可分种牛三万五千头,以付二州将吏士庶,使及春耕。谷登之后,头责三百斛。是为化无用之费,得运水次成谷七百万斛,此又数年后之益也。加以百姓降丘宅土,将来公私之饶乃不可计。其所留好种万头,可即令右典牧都尉官属养之。人多畜少,可并佃牧地,明其考课。此又三魏近甸,岁当复入数十万斛谷,牛又皆当调习,动可驾用,皆今日之可全者也。”
比较而言,《晋书》记载相对清楚。杜预作为古代著名的农业技术传播专家,其对穿鼻、调驯、阉割等环节(或技术)在耕牛役用过程中的重要性十分熟悉,因为他明确指出典牧种牛不供耕驾,至老不穿鼻,且未经过“调习”,不但无益于农业生产,而且还会出现徒增开支的情况。其实,仔细研读《晋书·食货志》上述记载会发现,杜预最早的主张并不是直接将种牛发给百姓役使耕田,而是将那些不供耕驾、未曾穿鼻、未曾“调习”的种牛出卖,交换成谷物,用作物质奖赏,分给官员或百姓。其意图应该是增加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的物质补给。显然,这一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被晋武帝司马炎否定了,理由是“孳育之物,不宜减散”。
通过《晋书》的记载可见,分发种牛是杜预在前一个建议被否定之后向晋武帝所提出的一个折中办法。主张将45000多头种牛中的35000多头分发给灾民,保留10000头,既解决了“留种”孳育的难题,也缓解了农业生产动力不足的压力。结合杜预对耕牛役用的认知,可以推测出所分发的 35000多头牛应该是经过挑选的。由于文中特别强调了“大小相通,有四万五千余头”,大约可知,杜氏很可能是从45000多头中挑选出小牛或者母牛分发给百姓役使;或者是将优秀的种牛挑选出来以后,其余不堪作为种牛的牛支分发给民众。也可能是两种手段兼顾使用,“其所留好种万头,可即令右典牧都尉官属养之”足以证明在分发之前,有过一个挑选环节。所分发的35000多头牛则让人们在役使的实践过程中,逐渐调驯,《晋书》即清楚地记载了杜预的观点,“牛又皆当调习,动可驾用,皆今日之可全者也。”
综上,《通鉴》中关于杜预分发种牛的记载存在着几个问题。
依据《通鉴》的记载,是将“不供耕驾”“老不穿鼻”的种牛分发给民众,以备春耕。结合前文所述,这些种牛并不能称作真正意义上的“耕牛”,不堪役用,不可能有益于灾后恢复生产,反而可能徒增百姓的负担。因为百姓租领到的种牛不但不能耕地,还要在“谷登之后,责其租税”。因此,《通鉴》对这一措施的评价为“民赖其利”,颇值得怀疑。《晋书》本身并没有提到这一措施的效果问题,其中虽然提到:“为化无用之费,得运水次成谷七百万斛,此又数年后之益也。加以百姓降丘宅土,将来公私之饶乃不可计。其所留好种万头,可即令右典牧都尉官属养之。人多畜少,可并佃牧地,明其考课。”但这只是杜预对司马炎的说服之词,是在这一措施未实行之前对未来发展方向的展望,并不是真正实行之后的实际效果。
实际上,杜预提出这一建议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使民获利,其只是充分利用闲置种牛,解决当时农业生产急需的动力问题,意在增加国家的粮食收入,“并佃牧地,明其考课……岁当复入数十万斛谷”。事实上,老百姓使用这些种牛时的劳动效果不会很好。一方面,所租领到的“种牛”需要边使用,边调习;另一方面,这些耕田技术不熟练的种牛的承租费用却与熟练耕牛相同,《晋书》中明确提出“头责三百斛”,《晋书斠注》认为应当是“二百斛”。不论是三百还是二百,这都应是政府每年对每头牛所耕种的屯田土地征收的田租。郑欣按照“二百斛”这一数字计算后说:“这种田租征收方式不是按每亩土地的实际收获量分成,而是以牛为单位定出一个统一征收数额,这个数额大概相当于一头牛耕种士地的中等年成收获量的百分之六十,使符合于四六分成。”综合比较,在灾害年份中,百姓租用这些“种牛”所承受的负担显然要超过正常年份。
《通鉴》之所以特别强调“民赖其利”,因为其编纂者主要目的在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以供统治者借鉴。此处所谓“民赖其利”显然不是《晋书》原文,应当是编纂者的有意书写,其用意在于“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并非真正的历史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