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清末民初的系列币制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城乡银钱流通结构,直接推动了民国时期灾赈货币形态的变动与赈农模式的转型。随着华北主体小额通货逐步由制钱转变为铜元以及华北农村钱荒的恶化,清末至民国前期的灾赈货币形态经历了“以铜元为主”“银元为主、铜元为辅”“银元独大”的格局更替,导致灾赈中城市向农村地区输送小额硬通货、缓解农村钱荒的传统功能日益衰减。至1920年代,由民间赈灾团体倡导的农村合作运动逐渐将赈农模式转型为农贷模式,并在1930年代初的“商资归农”运动中达到高潮。但因农贷活动存在规模有限、贷款及其偿还俱为银元等不足,随着铜元的不断贬值,农民在“存铜还银”中利益严重受损,故农贷既无力扭转农村金融的枯竭趋势,也无法解决农村的小额硬通货短缺问题,最终归于失败。
关键词:民国时期;华北灾赈;货币形态;小额通货;农村合作
灾赈中的货币形态变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赈款在调拨、运输、兑换、散放、消费、回流、沉淀的各个阶段中出现的货币形态转换,即灾赈中货币流通链条在不同阶段所展现的货币种类变化;二是国家货币制度变动所导致的赈款输出形态以及灾民持币形式的更替。由于赈款(特别是与灾民密切相连的“小额通货”)能否顺利流通关系着赈灾的成败,故货币形态变动亦直接影响着灾赈绩效的实现以及城乡金融资源的重新分配。
当前学术界对清代灾荒中的货币流通问题多有关注,已有不少研究成果问世,但对民国时期灾赈中的货币流通变动及其影响尚缺乏系统讨论,而民国币制改革的推进与赈灾主体的变化直接影响着灾区的货币流通形式,关系着赈灾工作的成败。因此,笔者拟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对民国时期币制变动背景下华北灾赈中出现的货币形态更替以及赈农模式转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讨论的时间范围是从清末到1930年代初。
一、清末民初币制变动与华北灾赈货币形态的更替
中国的货币发行与流通在清咸丰朝以后进入大变革时期,总体处于庞杂、紊乱的过渡状态。在动荡的社会环境中,华北地区一直存在着或重或轻的“钱荒危机”,即作为农村主体货币的小额硬通货始终处于短缺状态。甲午战后,全国性的钱荒危机出现,铜价高昂、制钱匮乏直接推动各省铸造大小银元(银元与银辅币)“以补制钱之不足”,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已有广东、湖北、直隶、江苏、吉林、奉天、福建、安徽、山东等省份开铸大小银元。随后的华北旱灾、义和团运动与庚子之变沉重打击了华北原有的城乡金融系统,出现了严重的“银钱两缺”现象。清政府被迫于光绪二十八年令各省铸造铜元,以济制钱之不足,而丰厚的铜元余利诱使各省争相赶铸,至光绪三十一年进入“铜元局全盛时代”。
此时,清末的制钱铸造体系在铜元的冲击下出现明显衰落,这既与高昂的铸钱成本直接相关,也与政府的币制观念发生变化有关。在清末币制改革的推动下,官方小额通货的铸造与供应发生更替,呈现出当十铜元逐步取代传统制钱的趋势,这对官方赈灾中小额通货的筹兑、运输与散放产生了直接影响。灾赈过后,真正沉淀在灾区农村的货币成为随灾赈流入的大量铜元,这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铜元取代制钱成为城乡主体小额通货的进程。
尽管铜元迅速在城市市场崛起,并有相当部分流入农村,但农村地区的主要通货仍为制钱,城乡货币流通出现分流,直到一战时才出现较大改观。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国币条例》,正式规定银元、铜元为国币,制钱及其衍生出的私钱被排斥在法定货币外。这样,制钱原有的官方货币地位完全被铜元取代,且制钱开始被合法熔销、改铸为铜元。民国初年,严重的政府财政危机导致货币发行财政化,销毁制钱、改铸铜元成为谋财之道;同时一战期间日本以青岛为基地大规模收买华北制钱,导致华北农村长期积累的各类制钱出现大量流失。通过收买制钱与城乡贸易,铜元开始大量流入农村,并在一战后迅速取代制钱而成为华北农村的主体小额通货与市场折价基准,以“银两-制钱”为核心的传统城乡货币体系亦转变为以“银元-铜元”为主的新货币体系。不过,铜元实际的流入量远低于农村制钱的流出量,故农村小额硬通货仍旧严重不足,出现了新的“钱荒危机”。在此形势下,近代华北城乡流通的主体小额通货出现更替,并在较短时间内介入底层农民的日常生活。如山东省馆陶县(今属河北省邯郸市)“民国革新,制钱一律变为铜元,又由小铜元变而为大铜元,制钱绝迹于境内,银遂逐以增涨”。
无论是和平时期还是战乱、灾荒时期,底层民众的生产生活主要通过小额通货来运转,而灾荒中这种需求更为强烈。一方面,灾区因制钱需求骤增而出现严重的“钱荒危机”,降低了赈灾的效率,且灾区钱价的涨幅水平与灾情的严重程度呈正相关性;另一方面,大规模的赈灾活动会推动外部赈款输入灾区,形成以制钱筹兑为中心的货币流通链条,其中大部分赈银经过一系列的银钱兑换回流城镇,而作为赈钱的制钱则从城镇大量流入灾区,最终沉淀在农村。在持续出现“钱荒”的华北地区,灾赈中长期运行的“钱赈”便成为农村吸收小额通货的重要途径,客观上为小额通货从城市流向农村提供了契机。因此,清末民初的币制改革推动铜元成为赈灾货币形态的重要选择。最早大规模以铜元赈灾出现在光绪三十二年的江北赈案中。根据端方与盛宣怀往来的大量电报档案可知,铜元短缺成为阻碍赈灾的首要因素,江苏当局通过奏请增铸铜元、采买外省铜料与铜元、倡导民间义捐铜元以及粜价归赈等措施来筹兑铜元,基本缓解了铜元短缺困境,但原有以制钱为中心的“钱赈”机制出现转型,铜元融通问题成为赈款流通链条的核心环节。这样,不少铜元随着灾赈的开展流入农村灾区。
在华北地区,灾赈散放铜元稍晚于南方。光绪三十三年,永定河下游的武清、宝坻县遭遇洪灾,急需钱文放赈,直隶总督袁世凯令参与救灾的天津商会“仿照奉天、江北各义赈等放急赈”,共赈放铜元2.6万余吊。宣统三年(1910年)夏,永定河决口,直隶出现了更大规模的铜元赈灾活动,但天津因铜元壅滞、贬值已于宣统元年停铸,而此时的赈灾需求导致铜元紧缺、价格骤涨,故天津方面不得不奏请朝廷,令造币厂重新开工铸造铜元:“拟恳大部迅饬造币总厂暂准搭铸旧铜元,以五百万枚为限,俾资接济。”可见,铜元在清末赈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向灾民散放赈款的主要形式之一,且华北的灾赈活动也明显影响了政府的货币政策,推动政府根据灾情来增加或重启铜元的铸造。需要注意的是,清末华北灾赈中的赈款散放形态呈现多样化特征,铜元未能完全取代制钱,部分灾赈案例中仍有制钱放赈的情况,但总体上以铜元为主。
至民国时期,南北各地的灾害并未减少,反而在更大范围内密集出现,加之国内政局动荡,广大民众接连遭受灾荒打击。其中,华北地区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广的特大灾荒,如1917年的京畿大水灾(受灾105县)、1920年的华北五省大旱灾(受灾县数超过300个)、1928—1930年的西北华北大饥荒(受灾400余县)等。在这些灾荒的散赈过程中,需要筹集大量的小额通货才能满足灾区对巨额赈钱的需求,而灾赈中的主体货币形态却受币制改革影响出现了重大变动。
与密集出现的灾荒相比,民国时期的官方赈灾能力显得颇为落后。传统官赈体系自晚清起逐渐衰落,到民国初期已运转失灵,中国的赈灾事业出现了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虽然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救灾、防灾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但在实际赈灾过程中,官方赈灾无论是人员、资金,还是施赈范围、持续时间,均极为有限,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未能真正施行,甚至因政局动荡、官员腐败而加剧了灾情。不过,随着民间赈灾组织的兴起,自晚清逐渐发展壮大的民间义赈在民国时期有了新的发展,纷纷成立的慈善团体积极投身于赈灾事业,并完成了赈灾模式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官方赈灾的不足。其中,1920年成立的中国华洋义赈会便是一个典型代表。
在上述转型过程中,赈灾的货币筹集与散放形态亦随之发生重要更替,并对该时期的赈农模式及城乡金融资源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1917年京畿大水灾及其赈款中的货币形态变动
民国初年华北灾荒不断,大的水旱灾害接连发生。由于传统的银钱货币体系逐步解体,银元、铜元逐渐成为赈灾款项的主要货币形态,尤其是银元的扩张速度非常快,这无疑对农村地区的货币更替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1917年夏秋,直隶全境连降暴雨,永定河、大清河、滹沱河、滏阳河、南北运河相继溃决,泛滥成灾,受灾范围达到105个县,灾民超过580万人,4600万亩农田被淹。9月,北洋政府在北京成立“督办京畿一带水灾河工善后事宜处”(简称督办处),代总统冯国璋任命前国务总理熊希龄为督办,主持办理赈济与河工事宜。10月,“京畿水灾赈济联合会”在北京设立,确定了联合地方士绅、教会与中外民间慈善团体筹议赈灾事宜的方针。至1918年3月,北洋政府先后拨付赈款190余万元,另有直隶公款及各慈善团体募款90余万元,前后共筹集各类赈款280余万元,但这些款项对于此次“数十年所罕见”的大洪灾而言,依旧是捉襟见肘、不敷赈用。督办处所处理的各类收支款项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见,筹款的货币形态较为多样,但以银元为主。其中,官款的现洋收支严重入不敷出,而民捐总额虽小于官款,但其收支处于略有盈余的状态,是对官款不足的重要补充。实施赈灾的行为主体是民间士绅和慈善团体,这类似于官督商赈的义赈模式。筹集到的赈款绝大部分为银元,除多数赴其他地区购买粮食、冬衣、药品等赈灾物资外,还有一部分赈款是直接散放到灾民手上的。如招募灾民“以工代赈”时,以银元为付薪单位。1917年11月,美国红十字会与京兆尹王达招募了北京附近12个县的灾民2万余人,参与修筑从北京到汤山的公路,“每人月给工资五元,并另给棉衣一套”。此外,发给灾民的回乡路费也以银元为主。根据北洋政府的遣返政策,需要将涌入京津的外乡灾民遣送回籍,并发给路费,按路途远近和极贫次贫,分8元、5元、3元等不同标准酌量散给。
赈灾机构向灾民贷放的借款及其偿还均以银元为货币单位,因铜元较银元持续贬值,这明显增加了以行用铜元为主的灾民的还款压力,也在无形中加大了灾民恢复生产的难度。1917年8月,天津水灾急赈会的救济灾民办法规定:若灾民中有仍能自食其力的人家,“每户可由义赈款内拨借十元,俾其租房营生,此项借款分五个月无利归还”。督办处要求各受灾地方设立“因利局”,专门向灾民贷放低息借款,亦以银元为主。此外,赈灾过程中,因受1916年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停兑风波的影响,两家银行的纸币被铁路拒用,只收银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赈灾物资的运输,故天津商会斥责铁路系统罔顾灾情,要求其收用银行纸币。
对于灾民来说,银元面值过大,不易流通,故散放赈款时仍需要铜元作为辅助性货币来居中调剂。1918年,顺直义赈会总结1917年冬赈的得失,向督办处递交了《办赈利弊可资鉴戒十条》,其中就涉及货币种类问题:主张将铜元作为辅助银元的重要币种来赈给灾民,“散放钱数在一元以上者应放现洋,一元以下者按市价折给铜元,并在赈票上注明银元及铜元数目”。督办处在施行1918年冬赈时,吸取了上年冬赈中平均主义的教训,采取依受灾程度分级赈济的方法,将灾民按户划分为极贫、次贫,每户极贫大口赈给2元、小口减半,次贫大口赈给1元、小口减半,且专门规定“赈灾地区如用洋元不便,或洋元短缺的,可用铜元或制钱按洋元折价代替”。
在实际放赈过程中,官方散放的主要是银元,而民间慈善人士和团体在散放粮食、银元的同时,也散放了大量铜元。1917年水灾后,慈善人士唐宗郭、唐宗愈在霸县赈放高粱约17万斤、铜元77.21万余枚(以当时均价铜元130枚/银元计算,约合银元5939元),后在固安散放银元3755元、铜元5.9万余枚(约合银元454元),在文安散放高粱8000余石、银元11373元、铜元3000枚(约合银元23元)。可见,在唐氏兄弟散放的各类赈款中,银元所占比例为70.2%、铜元所占比例为29.8%。
1917年京畿水灾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此间,国际铜价上涨,国内铜元铸造较少,且日本商人大量私贩华北制钱出口至日本本土,熔炼铜材、牟取暴利。同时,1914年《国币条例》发布后,天津、南京、武昌等造币厂开始大量铸造新银元(袁头币),市场中流通的大量中外旧银币被不断回收改铸为袁头币,后者逐步在银币市场取得主导地位。由此,制钱散放在赈灾过程中逐渐消失,不再作为赈灾货币出现。而银元一跃成为筹集、散放赈款的主体货币;铜元虽参与散放,但呈短缺状态,并在1917年出现了短暂的异常升值。
虽然大量银元随赈灾输入灾区,但流通不畅,灾民仍需将银元兑换为铜元才能顺利购物。而且流入农村的银元通过货币兑换或城乡贸易会回流城市,灾民急需的铜元却在放赈中处于次要地位。这一时期华北农村制钱大量流失,官方因铜价高涨减少铜元的铸造,不能充分供给,而灾区农村尤其需要铜元来调剂赈款与物资的流通,但灾区的铜元短缺、升值现象无疑给此次赈灾制造了巨大困难。从赈款总额来看,此次罕见的京畿大水灾并未获得足够的赈款,与以往相比,甚至有削减的趋势。熊希龄即认为此次灾赈规模(190余万元)远不及光绪九年的顺天府赈案(合银元300余万元),但灾情(涉105县、灾民500余万人)却严重于后者(涉21县、灾民130余万人)。因此,在民国初期的华北,灾赈货币形态已由清末的“铜元为主”转变为“银元为主、铜元为辅”,而铜元的供给不足使得通过官方赈灾来调剂城乡货币流通、补充农村小额硬通货的传统功能非但未能增强,反而出现了明显的削弱。
三、1920年华北大旱灾中的灾赈货币形态变动
1920年,华北发生罕见的五省大旱灾,造成“四十年未有之奇荒”。旱灾范围波及直隶、山西、山东、陕西、河南等北方五省,共有317个县受灾,灾民数量超过3000万人,死亡人数约为50万。随后进行的大规模赈灾活动完全打破了官方主导的赈灾传统,而以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的成立为标志,赈灾进入了以民间团体为主导的转折时期。
此次赈灾共筹集赈款1735.9万元,其中除政府的“海关附加税借款”400万元外,其余均为各地华洋赈灾团体从国内外募捐而来(1335.9万元),远远超过官方数额。而且政府所筹集的400万赈灾款,也交与民间赈灾团体统一散放,故此次赈灾为民间组织所主导。
从赈灾内容来看,无论是官方赈灾机构还是民间赈灾团体,均以筹款购粮、散放或平粜赈粮为主要任务。如赈务处成立后,以筹措赈粮为首要任务:“夫筹办急贩莫先于储粮。……当即遴委妥员分赴奉天、哈尔滨等处,分司采买、转运事宜,并于天津、丰台设立赈粮总分收发所,为分输枢纽。”北京国际统一救灾总会制定的《救灾通则》规定:“散赈宜尽量以米谷为之(不宜以金钱),此项办法于办赈者殊多费精神劳力,然所得效果实远胜于发放金钱也。”赈灾期间,该会所购运往灾区之赈粮总数高达5.32万吨,其中4.64万吨为该会筹款购买,其余为代其他救灾会或工人购买。而且,由于铁路交通的发展,直接向灾区赈放粮食、平粜粮食变得更为方便,赈灾效率有了很大提升。
这样,向灾民散放赈款则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偏僻、交通不便的灾区,散放赈款更是赈灾的关键。对此,赈务处做了专门规定:“灾区偏僻之处,运粮既恐不便,且苦缓不济急,故各灾区有请领赈银者,赈务处均酌量情形,分别筹给。”民间慈善团体对偏远地区的赈灾也采取散放赈款的形式,如北京国际统一救灾总会规定“当地方情形有不便发放米粮时,亦用现金,大概此为山路崎岖之地,铁道远离,运送不便,贫民购买米粮为数微小,赴市场交易,绝不至哄市、抬高市价”。关于散放赈款的货币形态,基本以银元为主、铜元为辅,大宗赈款则主要为银元。
在山东负责实际赈灾活动的山东灾赈公会曾根据其经手的赈款数额编制“收支银钱四柱清册”,从中能够清晰地看出赈灾货币形态的变动(见表2):
由表2可知,山东赈灾公会在此次旱灾赈济过程中所募赈款以银元为主,在“旧管”“新收”“支出”“实在”等项目中占比分别为86.4%、99.99%、99.7%、95.07%,占据绝对的主体地位。而铜元仅在“旧管”“支出”项目中出现,占比分别为13.6%、0.3%,可知随着时间的推进,铜元占比愈小,以致在“新收”项目中为零。而“外俄帖”因沙俄的崩溃出现大幅贬值,至1920年已百不值一,在银钱市场被取消兑换标价,无法流通支出,故仍标记在“实在”项目内。
不过,由于灾区粮价基本以铜元标识,小额交易也大部分由铜元完成。而且大额交易(如土地、牲畜等)虽多用银元,但跌价严重,亦须兑换为铜元购买食物,故灾民对铜元的需求迅速上升。据估算,仅山东灾区就需要超过5亿枚铜元,如山东赈灾公会致赈务处公函所示,以灾民每人每日需铜元5枚计,山东379.98万灾民每月即需铜元“56997万枚,合银422.2815万元”,而其时并无此巨量铜元供应。
虽然财政部币制局曾以劣质铜元泛滥为由命令各省造币厂停铸当二十铜元,但在赈灾急需铜元之时又特许天津造币厂继续铸造铜元,以输赈灾之用。仅1920年9月至11月,天津造币厂每日增铸铜元450万枚,其中当二十铜元占70%、当十铜元占30%,两月间至少铸成当二十铜元1.89亿枚、当十铜元0.81亿枚,“以备各县赈灾之用”。此后,天津造币厂仍在加紧赶铸铜元,甚至派员赴内地州县购买制钱,“运津镕化改铸铜元”。至1921年4月,直隶省长曹锐令天津造币厂赶铸价值30万银元的铜元(约合当十铜元4578万枚),以备“接济各县灾区春耕费”,并派警察至厂监督铸造。
此外,官方机构与民间团体主持的赈灾活动也将散放铜元作为重要补充。如1920年北京国际统一救灾总会在山西芮县放赈时,除将部分赈灾银元直接散放给灾民外,还将所收部分杂粮折价为银元,再兑换为铜元,按极贫、次贫散放给灾民,散放铜元的比例约为12.9%。铜元在商人采购、平粜赈粮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更为明显。如1921年河北交河县商号“谦益号”赴济南赊购米麦,运回本县后售卖救灾、接济民食,售粮所得铜元2.8万吊(合当十铜元280万枚),因本地银元缺乏,只能将铜元运回济南还账,并再行采购。
综上所述,此次赈灾中银元的筹兑与散放处于无可争议的主体地位,而小额硬通货(铜元)的散放虽仍广泛存在,但其散放规模已相当有限,即灾赈中城市向农村地区输送小额硬通货出现了明显衰减。这样,灾荒因素对银铜比价变动的影响亦出现削弱,加上劣质当二十铜元滥铸的冲击,铜元价格不但没有升值,反而出现持续下跌,形成了与以往灾荒中钱价高涨规律相悖的反常案例。
在此后的华北灾赈案例中,“银元为主、铜元为辅”的赈灾货币格局逐渐呈现“银元独大”的趋势。而以铜元为主的小额通货在赈款筹集、散放中所占比例日益下降,变得无足轻重。如1921年的“鲁皖苏浙四省水灾赈捐案”,有关人员曾通过报纸宣传向社会各界募捐赈款。《大公报》参与了此项赈捐,其10月15日晚至16日的募款额为大洋3271.05元、小洋20角(约合2元)、铜元2337枚(约合15.3元),铜元仅占募捐总额的0.47%。银元与铜元比价按天津该年的均价153枚/元计算。在1928—1930年的华北大旱灾中,天津官商两界筹设了“天津游民收容教养所”,以收容津埠日益增多的无业流民,开办经费为社会各界捐助。从其1928年11月至1929年1月的财政报告可以看出:其各类收支款项中绝大部分为银元,如“实存项下”除“外欠及不能用”的公债票外,存有现洋11447.152元,存有流通券、直隶省角票、直隶省银行钞票、山东省银行钞票、山东军用票等纸币4490.8元,存有北京铜元票、天津铜元票合银元228.995元,可知现洋占总存额的70.8%,银元票占27.8%,无铜元捐款,仅有铜元票占1.4%。此外,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1929年资助山东、直隶掘井抗旱的费用也均为银元,两省共享款为18.66万元,且此款并非无偿之赈济款,而是农贷款,“所有掘井之款均系信贷性质,由承借井户分五年附息摊还”。可见,至1920年代,灾荒赈济中的灾赈货币形态与赈农模式均出现了重要转型,这对灾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1920年代后灾赈中“银元独大”的格局与当时民国政府的币制改革密切相关。一战结束后,由于世界军工产业对铜的需求下降,国际铜价在1918年后大跌并持续保持低值,国内各省为追逐铜元余利,趁机大量铸造较当十铜元更加不足值的当二十铜元,且成色低劣,泛滥于市,并最终取代了当十铜元成为主体小额通货,从而导致铜元价格迅速贬值、购买力大幅降低。而赈灾过程中,币值过低且不断贬值的铜元严重削弱了小额通货在资源调配与灾荒赈济中的作用,加之其铸造在总体上供给不足(主要供给城镇),故已无法承担大宗赈款筹兑与散放的重任。在此后的币制改革中,如1933年的废两改元以及1935年的法币改革,政府均从国家财政及城市发展的角度进行规划,未能充分考虑农村的货币供给需求,随着铜元铸造套利空间的消失,铜元的宏观供应不断下降,从而推动农村地区小额通货出现全面纸质化的趋势。泛滥成灾的私票、角票无法承担小额硬通货的职能,故只能将银元作为赈灾货币的主要形态。这些变动也是1920年代赈农模式发生转型的重要原因。
四、1920年代华洋义赈会创办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农贷模式
为增加对农村灾区的货币供给、提高赈灾效率,华北地区逐渐形成了由民间赈灾组织创办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它成为调剂城乡货币流通的一种新选择。1920年代,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直隶创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尝试取得了很大社会反响,由此搭建了城市货币资金直接流入农村的新模式,并推动中国农村合作运动进入快速发展期。
为应对1920年的华北旱情,各地华洋赈灾团体纷纷成立,并积极投身于救灾事业。1920年10月,国内外各类赈灾团体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组成了统一的领导机构——北京国际统一救灾总会,以协调各地的赈灾工作,并从国内外筹集到赈款约1735万元,其中支出赈款1523万元,赈济各类灾民超过773万人,约占全部灾民的25%。至1921年秋赈务结束,各地筹集的赈款尚剩余100余万元(银元约120万元、银约2.6万两)。11月16日,北京国际统一救灾总会与各省赈灾团体协商成立了全国性的非官方赈灾组织——“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简称华洋义赈会)来管理赈灾余款,预备未来救灾之用,并通过了《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章程》,各地原有的华洋赈灾团体均改为华洋义赈会的分会。
华洋义赈会自定职责为“联络中外人士筹赈天灾”,“提倡防灾事业”。该会委员经过调查、讨论,一致认为“救灾不如防灾”,而防灾的重点则是解决农民的贫困、资金短缺问题:“盖农民穷困,乃是灾荒之根本原因,若农民富裕,纵有凶年荒岁,亦不致成灾。”由此,华洋义赈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创办信用合作社、融通农村资金上来。
1923年4月,华洋义赈会借鉴德国的农村信用社制度,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并拨专款2.2万元作为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之用;6月,香河县福音堂在华洋义赈会指导下创办了中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8月,华洋义赈会设立了合作委员会,处理有关合作的章程、条例以及重大事项,规定只有组织成立合作社的农民才有机会得到低息贷款,而农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取得义赈会承认的资格,才能获得注资、贷款。1920年代,河北省在全国农村合作运动中一枝独秀,成为全国合作事业的试点基地,其发展情况如表3所示:
从数字上看,华洋义赈会指导下的河北农村信用合作社在1920年代发展非常迅速,1923—1930年涉及的县数从8个增至68个,社员总数从256人增长到25727人,义赈会承认的合作社对农民的放款总额亦从1924年的3290元增加到1930年的49859元。在1927年,河北省的合作社占据了全国总数的96%。河北省内逐渐形成一定规模的农村合作金融网络,促进了合作地区的城乡货币流通,尤其增加了建社农村的资金流入,便利了农民社员的货币借贷。故有人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称为“平民银行”,“对于会员融通产业及经济之发达上所必要之资金,同时并为会员储蓄款项之济会”。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主要包括自集与外筹两部分。自集部分包括社员的入社股金(一股至少1元)、社员的定期存款(存铜元则折合为银元)、公积金等,外筹部分则包括华洋义赈会对合作社的贷款、非社员的存款等。其中,争取义赈会的贷款是农民积极组建合作社的重要原因,也是农村融通货币资金的重要方式。而且,与向灾民发放的赈款不同(主要用于维持灾民的基本生存),合作社向农民社员的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如1928年义赈会对社员借款用途的统计显示,用于生产、经营(包括买牲畜、肥料、种子、农具、改良耕地等)的份额为52.3%,用于消费性支出(包括买粮食、日用品、修房屋、办丧喜事等)的份额为21.3%,用于债务性支出的份额为26.4%。此外,熊希龄1925年在北京成立的香山农工银行其实也具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专门为香山附近的农民提供低息贷款,融通农村生产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社员在合作社存取款过程中的货币形态存在明显变化,并产生了消极影响。合作社的主要业务为存款和贷款,其中存款包括储金、定期存款和往来存款(数额比储金大的活期存款),储金为零星的活期存款,规定“储户以5枚铜元为起码数,随时可以存取,年利率一般为6厘”。至1924年7月,义赈会制定了《信用合作社储金章程》,对农民社员存取款的货币形式进行了规定,如“本社储金出纳均以大洋计算,其折算以本地银钱市价为标准”;“本社为便利小额储金起见,发售每张铜元五枚之储金小票一种……按照市价折合大洋,作为现款”。
由上可知,对于日常行用铜元的农民社员,合作社基本采取了“存铜还银”的形式来存放款,即社员的小额存款以铜元存入、以银元计值,而社员贷款、还款时则均以银元计值。在劣质铜元充斥、贬值的1920年代,这无疑会间接造成农民社员承受银铜差价的货币损失,增大其还款压力,加剧农民的贫困。在相当程度上,这应是“信用合作社的储金工作进展得并不理想”的重要原因。而且,合作社向农民社员提供的贷款货币为银元,极少有农村急缺的铜元,这不利于缓解当时华北农村严重的小额硬通货短缺问题。
同时,从规模效应上看,1920年代农村合作运动的实际意义非常有限,而更多的是具有模式推广的象征意义。虽然华洋义赈会主导的河北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速度非常快,但实际发展的农民社员数量与放款额度非常有限。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的调查,河北省(不包括察哈尔、热河)人口约为545万户、3123万人,其中农村人口约占86%,约2686万人。而同期河北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发展的农民社员仅1.5万人,即使按1930年的2.6万人计算,其占全省农民人口的比重亦不足1%。即使按1930年河北68县合作社对农村社员的放款总额5万元计算,这仍远低于通县农工银行在1915—1927年对农村放款的年平均额7.15万元(1919年最高为14.5万元),更明显低于北洋政府开办的大宛农工银行1921年至1923年向农民放款的年平均额8.5万元。
如前所述,1920年代赈灾货币的“银元独大”与铜元的持续贬值以及宏观供给不足密切相关,而华洋义赈会倡导的农村合作运动正是立足于弥补农村灾区的货币供给不足问题,可谓相得益彰。然而,这种新型农村金融模式虽然推动灾荒赈济中的赈农模式转型为农贷模式,但在农民社员“存铜还银”的农贷形式上以及推广的规模效益上,均存在明显不足,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即使1930年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城市“商资归农”运动的支持下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上述问题依然存在,贷农资金均为银元,而农村急需的小额硬通货仍旧匮乏,“钱荒危机”变得更加严重。
五、1930年代“商资归农”运动与农贷模式的失败
1930年代初,在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中国农村经济日益衰败,再加上灾荒与战乱的频繁冲击,普遍呈现金融枯竭、农民破产的现象。其中,以硬通货流入城市、农民负债率增加、传统金融机构衰败、高利贷盛行为特征的农村“贫血症”日益恶化,直接威胁到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引起各阶层人士的高度警惕。有识之士纷纷呼吁解救农村危机,并积极探求各种兴农方案,其中向农村放款、注入货币资金是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在此形势下,城市金融业掀起了“救济农村金融”“商资归农”“复兴农村”等农贷运动。
由华洋义赈会首倡的农村合作社运动在1930年代有了重大进步,经历了由社会团体推动到多元推动、再到政府垄断的过程,这主要得益于城市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的强势介入。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向农村的放款模式也渐由以前的委托贷款发展为直接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甚至在一些农村直接建立合作社进行放款,形成了“银行—村合作社—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同时,南京国民政府也积极支持农村合作运动及“商资归农”运动,并设立了一系列的新式农业金融机关。至1937年,已先后建成2家全国性的农业金融机关(1935年的中国农民银行、1936年的农本局)、4家省级农民银行(江苏、浙江、广西、四川)、50多家县级农民银行及农民借贷所等,该阶段政府金融机关的农贷业务占当时农贷总额的比例超过了三分之一。
目前学界对农村合作运动与“商资归农”运动的积极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包括推动中国农业金融的现代化、促进城市资金向农村的输入、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的借贷利率、部分农村的农业生产得到改良等。这在1930年代农民破产、农村金融枯竭的大背景下,对缓解农村的货币短缺问题有着积极作用。当然,部分研究也批评了运动中存在的缺陷,认为农村合作运动与“商资归农”运动只是相对缓解而无法真正解决农村的金融枯竭问题。不过,相关研究大多忽视了农贷活动中存在的于民不利的“存铜付银”问题。由于河北省的农村合作运动在该阶段一直是重点区域,故下文以河北省为例简要探讨“商资归农”运动对城乡货币流通的实际影响以及农贷模式最终失败的原因。
首先,能够获得城市农贷资金的农村与农民范围非常有限。纵向来看,河北省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数量在1931—1935年确实有了飞速发展,增长了近6倍,至1936年全省130个县中有100个县建有合作社。然而,从各县合作社所覆盖的农村范围来看,设立合作社的农村占全县农村总数的比例总体偏低,县域分布极不平衡,且合作社社员人数占民户总数的比例很低。由于资料有限,本文仅搜集到8个设立合作社的县份的情况(见表4):
由表4可见,不同县域之间农村合作社的分布差异很大,极不平衡。除个别县份外,大部分县设有合作社的村数比例很低,而社员数量在民户中的比例则更低。到1936年,河北省农村合作社社员人数仅占全省户口总数的2.07%。这说明农村合作社在底层农村虽有扩展,但实际影响到的农户十分有限,能入社获得城市农贷的农民更是极少数。如定县的合作社规定农民入社需摊交“七斗粮食”,无粮之贫民很难入社,故合作社多被村中富户士绅把持。河北省作为农村合作运动最发达的省份之一,本省农民借贷来源中却仅有约15%来自合作社和银行,其余大部分为高利贷。而同期全国农民借贷来源中,合作社和银行部分则仅占5%。具体为银行占2.4%,合作社占2.6%。该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城市货币资金向农村输入的范围与规模。
其次,“商资归农”运动中的银行农贷占其放贷总量的比例过低,远少于内地农村输入城市的货币资金量。根据对1934年8家重要银行农贷情况的统计可知,8家银行该年共放出农贷约1047万元,仅占其放贷总额的10.31%。各银行农贷所占比例普遍偏低,如交通银行仅为0.04%、中国银行为0.7%,即使最高的四省农民银行(1935年更名为中国农民银行)亦不超过18%。1930年代从农村流入城市的资金远高于城市农贷的回流,如1932、1933年上海各银行向内地农村放出农贷分别约为662万元、665万元,而同期内地农村净流入上海的金额却高达7393.3万元、9559.6万元。可见,绝大部分银行资金仍投资在城市。
最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城市农贷活动中贷放农民的货币均为银元,日常行用铜元或私票的农民亦需用银元还贷,从而在商资归农运动中形成并扩展了“存铜付银”问题。通过农村合作社,大量银元或以银元为准备的纸币从城市流入农村,贷放给农民,虽然利率较低,但农民日常使用的是铜元、铜元票等小额通货,一般将银元兑换为铜元后使用。这样,在农村小额通货不断贬值、流失、全面纸质化的1930年代,农民以日常所积的铜元或角票兑换为银元偿还贷款时,会遭受严重剥削。如1934年华洋义赈会在迁安县设互助社(合作社初级组织)发放农赈贷款,有农民社员对所贷银元涨价而铜元不断跌价的现象提出质疑,“领农赈的时候,大洋三百五十八个铜子,如今又长到五百八十个铜子一元”,无疑增加了农民的还贷压力,而义赈会工作人员却只回答“农赈放的是银元,决计不会使得铜元落价”。
义赈会的解答显然未触及问题本质,因为当时推动银元价格上涨的因素,除了国际银价骤升与美国推行“白银政策”外,国内的“改两归元”运动与城乡货币折价体系的转换(折价基准由铜元转换为本位币银元)均推动了银元价格的大幅上涨,亦引发铜元价格的大幅跌落。实际上,1930年代初的农村正处于铜元外流的严重钱荒时期,农村通货在加速纸质化,这无疑加大了农民因售卖农产品(收铜元)与偿还贷款(付银元)而遭受的损失。可见,这场声势浩大的“商资归农”运动虽然为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部分资金,但在当时的大危机形势下根本无力扭转农村金融的枯竭趋势。在“存铜还银”的农贷模式中,农民不仅无法获得自身生产生活急需的小额硬通货,反而随着银元涨价、铜元跌价的持续恶化而利益严重受损,推动“商资归农”的运动最终失败。
六、结语
自明代中叶以后,中国的货币流通逐渐定格为银钱并行制,银两与制钱均为主要货币,在流通范围上一般“大额用银、小额用钱”,以银两为代表的大额通货主要集聚于城市地区,而以制钱为代表的小额通货则是通行于农村的主体货币,故城乡货币流通呈现出明显的空间分化特征。底层民众的生产生活主要依靠制钱来运转,而灾荒时期的货币赈放更是通过以制钱为中心的“钱赈”来施行。但这种城乡货币流通结构在清末民初出现重大变动,直接推动了民国时期灾赈货币形态的变动与赈农模式的转型。
庚子之后,清政府启动旨在确立银本位制的货币改革,并逐渐形成“银元-铜元”的主辅币观念,这推动了华北城乡主体小额通货逐步由制钱转变为铜元,清末灾赈货币形态也由以制钱为主转变为以铜元为主。但因铜元供给不足且不断贬值,至民国初年华北农村地区的钱荒危机依旧严重,这导致民初的灾赈货币形态出现“银元为主、铜元为辅”的格局。从1917年京畿大水到1920年华北大旱,铜元在灾赈货币筹兑与散放中的比重日益下降,而此后的赈灾货币格局呈现“银元独大”的趋势。这使灾赈中城市向农村地区输送小额硬通货、缓解农村钱荒的传统功能非但未能增强,反而出现了明显的削弱。
到1920年代,随着民国政府赈灾能力与赈款规模的下降,以华洋义赈会为代表的民间赈灾团体的实力得到显著提升,并推动赈农模式转变为农贷模式。华洋义赈会在直隶首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搭建了城市货币资金直接流入农村的新型平台,并推动中国农村合作运动进入快速发展期。至1930年代初,以城市金融业积极参与的“商资归农”运动将农村合作运动推向高潮。然而,这些农贷活动并未认识到农村灾区急需的日常通货为小额硬通货(铜元),并存在资金规模有限、贷放范围太小、农贷资金俱为银元等明显不足,因而既无力扭转农村金融的枯竭趋势,又无法解决农村严重的小额硬通货短缺问题。特别是,农贷款项及其偿还均以银元为单位,在铜币不断贬值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这大大增加了以行用铜币为主的农民的还款压力,使其在“存铜还银”的农贷模式中利益严重受损,进而加剧了农村的金融枯竭,导致农贷模式最终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