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为国之重计,对于传统国家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运送漕粮成为历代王朝和地方州县所考虑的关键性问题。明初,定都南京,因紧靠全国最发达的东南经济重心,漕粮运输采取粮长民运的方式。明成祖即位之后,筹划迁都北京,逐渐建立起一套“南粮北运”的体系。成祖继承宋元时期的漕运遗产,尝试使用海陆兼运之法。永乐九年(1411),会通河重新开凿,京杭大运河全线贯通,其后,漕运运法经历了一系列的重要转变。《明史·食货志》将这些转变归纳为——其法三变“初支运,次兑运、支运相参,至支运悉变为改兑而制定”。在运法三变的过程中,军运的比重逐渐增加,特别自成化年间实行长运法后,运军直接至县交兑,开启了军运全面取代民运的大门。这一总体趋势被《明史·食货志》总结为:“自长运法行,粮皆军运,而白粮民运如故。”该认识也成为后来学界理解明代漕粮运输方式变化的主要依据和探讨明清漕运制度变化的出发点,并将支运、兑运支运相参和改兑实施的时间节点分别定在永乐十三年(1415)、宣德六年(1431)和成化九年(1473)。黄仁宇虽然敏锐地发现改兑开始推行时只是在几个府县进行,随后才渐次延伸到其他府县,但仍与其他学者一样,认为成化九年后所有粮运任务由官军承担,并以永乐十三年作为支运法推行的起点,不仅忽略了支运法与永乐初年“三运”之法的承继关系,而且有将支运法简单地等同于转般法的嫌疑。重新探索明前期之漕运“运法三变”,特别是永乐年间“支运法”奠定的历史过程,不仅可以厘清军运与民运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且有助于深化对明代漕运制度的理解。
一、军民联运之发轫:永乐十三年前的“三运之法”
洪武时期,定都南京,京师供应的范围主要是南京周边的府州县,漕运的运输方式主要依靠民运,即由粮长负责漕粮的催征、解运和上纳。“靖难之役”后,燕王朱棣成功夺权,在南京登基,改元永乐,并计划迁都北京,自此“国家百费岁亿万不得不赖漕”。为解决北京粮食供应难题,永乐元年(1403)三月,成祖任命平江伯陈瑄和前军都督佥事宣信充总兵官,总理海运,“各率舟师海运粮饷。瑄往辽东,信往北京”。吴缉华认为此举乃洪武海运之延续。当年,“令江南民粮悉运赴太仓州,于平江刘家港,用海船绕出登莱大洋,以达直沽,岁陆拾万壹千贰百叁拾石”,又“今太仓,即平江刘家港,元人海运开洋之处,永(乐)初,苏、松、浙江岁粮俱输纳于此,装运入海,以达直沽”,也就是漕粮先通过民运运至苏州太仓后,再交由官军以海船过登莱大洋运至直沽。这是一种典型的军民联运模式——作为海运督运者的卫所官军,并不直接驾船在州县领运漕粮,而是先由粮长将漕粮民运至太仓收囤,再由官军驾船运抵直沽,最终转运至北京。
在海运的同时,卫河转运税粮的方案也于永乐元年三月由沈阳中屯卫军士唐顺提出:“卫河之源出卫辉府辉县西北八里太行山下,其流自县治北经卫辉城下抵直沽入海,南距河陆路才五十余里。若开卫河,距黄河百步置仓廒,受南方所运粮饷,转至卫河交运,公私两便。”明成祖曰:“此策亦是命廷臣更详议。如议可行,亦俟民力稍苏。”唐顺建议江南粮饷向西北绕道黄河至卫河,在黄河沿河置仓收囤江南漕粮,并且在黄河与卫河之间开挖一条新的运渠以沟通黄河与卫河,通过卫河转运南方粮饷。明成祖命廷臣讨论唐顺的这一建言,但议而未行。
同年七月,户部尚书郁新在唐顺卫河转运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操作办法,“淮河至黄河多浅滩跌坡,馈运艰阻,请自淮安用船可载三百石以上者,运入淮河、沙河,至陈州颖岐口跌坡下,复以浅船可载二百石以上者,运至跌坡上,别以大船载入黄河,至八柳树等处令河南车夫运赴卫河,转输北京。从之”。这一运道可划分为三段:淮河至黄河的河运、八柳树至卫河的陆运、卫河至北京的河运,故亦可称之为“河陆并运”。
首先是淮河到黄河的河运,由卫所官军从沿江、沿河的仪真仓、淮安仓领运至黄河边的阳武。由淮入黄,路途遥远,水情不同,多浅滩跌坡,因此途中往往需要换船。江南漕粮通过江南运河,过长江,向北进入淮扬运道,到达淮安后,用载重300石以上的船只向西北运入淮河、沙河、颍河,抵达陈州颖岐口跌坡下,便暂停向前行驶,就地换成载重200石以上的小船,采用盘绞或拉纤的办法渡过跌坡,然后再换大船渡黄河急流,逆流而上经阳武至八柳树。位于新乡县的八柳树是黄河北岸重要渡口和漕粮转运的重要节点。永乐元年冬,明廷“命都督佥事陈俊运淮安、仪真仓粮百五十万余石赴阳武”,表明这一段漕运的运输方式采取的是军运。
其次是八柳树至卫河的陆运,从河南卫辉府新乡县八柳树出发,“发山西、河南丁夫陆挽百七十里入卫河,历八递运所,民苦其劳”,至卫辉府汲县,再到卫河南岸。由此可知,陆运距离有170里,经历八递运所,唐顺所言50余里显然没有做实地调查。这一段陆运的运输方式为民运,采取的是国家递运所体系下的运输模式。洪武元年(1368)正月,朱元璋下令在全国建置水马驿、递运所和急递铺,构建了明朝的邮驿系统,以供递送使客、飞报军务、转运军需所用。以递运所体系转输大宗漕粮,之前并不多见。递运所是官方驿递体系的一部分,除官吏之外,其主体人员是递运夫和防夫,分属水递运所和陆递运所,八柳树至卫河段的漕粮转输则由陆递运所负责。由于缺乏直接的资料,无法准确地核算陆运的运力,但可以推测的是,陆递运所根据所辖车辆的数目确定运夫人数,大车每辆3人,小车每辆1人。陆递运所运输工具是牛车,牛车在古代使用普遍,多用于运载粮食。大车载米10石,需牛3头,运夫3人,布袋3条;小车载米3石,需牛1头,运夫1人。牛车速度缓慢,陆运效率较低,运输成本完全由递运夫承担。递运夫随田粮佥派,由15石以下粮户内点充,共同造车,每人提供牛1头,若不及15石,则由若干户共同承担,归入州县驿传徭役中。从陆运夫役的来源看,此段运输采取的是民运的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蕴含在徭役体系中,以力役的形式加以体现。陆运至卫辉府卫河沿岸仓口后,再交由官军运载至北京。军民交运的地点并不确定,“永乐间,沁河决,厫仓沦陷,抚军会疏议,卫河不能行漕,乃改小滩镇以避其害”。
第三段由卫辉府通过卫河转输至北京,是为河运,此段运输由军运负责。《明史·地理志》言:“卫辉府汲县,北有卫河,源出辉县,下流至北直静海县入海,行二千余里。”永乐四年(1406),命平江伯陈瑄兼督江、淮、河、卫转运。永乐九年正月,命都督费义率舟师,运卫府所储粟33.44万石于北京。
与海运、河陆并运同时并存的还有德州仓运,三者共同构成了永乐初年攒运北京的主要方式。由于前两者是在永乐元年确立的,后者在永乐五年(1407)才得以实施,因此,有些文献没有将德州仓运纳入永乐初年的运法体系。正是受史籍失载的影响,德州仓运遂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幸而何乔远的《名山藏·漕运记》明确记载了德州仓运的历史踪迹:“文皇作都于燕,初,仍海运之故为一运;别起淮、仪,历黄、卫,水陆灌溉,递抵都下为一运;其北则德(州)仓为一运。三运岁合二百五十万石有奇。”
所谓德州仓运,指的是济南府与济宁州仓的税粮以陆运车夫运至德州仓后,等待卫河船解运至天津的运输方式,亦属军民联运系统。明代初年,由于会通河的淤塞,南运舟楫不通,山东漕州县的漕粮参照卫河转运事例,“立陆路递运所,往来者悉由陆至德州下河”。德州仓运正式实施的时间略晚,永乐五年,在德州设德州左卫,置递运所于城西北。“令山东布政司量起夫车,将济南府并济宁州仓粮送德州仓,候卫河船接运”。具体的操作方式是,于陆路置八递运所,“每所用民丁三千,车二百余辆,岁久,民困其役”。为激发民丁的运输热情,明朝在永乐七年(1409)规定,自山东济宁至北京良乡间效力递运者,免户内税粮。由此可见,德州仓运的民运部分也属于陆运系统,承运者来自州县递运所的徭役系统。
德州仓运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由车夫将税粮陆运至德州仓;二是卫河船接运。卫河船接运的环节是由卫所官军负责,是为军运。永乐五年,明廷命右军都督佥事马荣、参议郭良率河南和山东官军,运天津及德州仓粟储于通州。永乐七年,明廷命后军都督佥事吴庸运德州所储粮赴北京,“如卫河漕运事例”。德州位于卫河岸畔,仓运性质上属于卫河转运系统,有其相对独立性。德州仓发挥着收贮与转般的双重功能,故吴缉华称之为漕仓。
综上,“三运”之法包含海运、河陆并运和德州仓运,后两种可视为卫河转运。永乐元年卫河转运额达到150万余石,相较同年海运49万余石的数额,是其3倍多。由此可知,河陆并运是当时最重要的运输方式,占据将近60%的份额。唐文基亦认为,水陆兼挽是永乐前期南粮北调的主要运输手段。从另一方面看,“三运”之法,均不是单一的军运或者是民运。《明史·食货志》所言“惟海运用官军,其余则皆民运”,既漠视了卫河转运的军运环节,也忽略了海运环节中通过民运税粮至太仓的环节。事实上,单从军民二运承担的运输距离看,军运远较民运路途要长。河陆兼运中从阳武至卫辉的陆运环节只有170里的路程;德州仓运中从济南、济宁至德州仓的陆运环节,距离也不过700里;而海运中的民运环节,距离更近。质言之,永乐初在攒运北京的漕运中,军运无疑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何乔远的《名山藏》载:“永乐初,三运皆军”,他敏锐地指出了军运的主导性,却淡化了卫河转运中陆运的民运环节。
就运输主体而言,永乐初年针对北京粮食供应的漕运方式,不是单一的军运或者是民运,而是军民联运,这与洪武体制下的单一民运有很大的不同。在单一民运的体制中,纳户直接将漕粮上纳至终点京师。而军民联运改变了民纳的仓口,纳户只需将漕粮上纳至中途某个转运仓口,任务便告结束,从转运仓口到北京的运送任务改由卫所官军负责。关于如何运送、采用何种运输工具以及漕粮的安全等问题,均由运军自行解决。诚如《名山藏》所归纳的:“其初则建仓厫黄、卫之湄,受淮仓米,转之直沽,直沽又海舟所停泊处也。其年既即直沽设天津卫置仓,三年增置露囤千四百所,于是淮仓自卫河,太仓自海,咸输天津仓,而山东输德州仓。天津、德州二仓所受,又总输之通州,繇通州输之京,此转般法也。”可见转般法之大义已贯穿于整个军运环节。
二、永乐十三年至宣德初:从卫河转运事例到支运法
卫河转运之法由淮河入黄河,再陆运至卫河,需要经过两次换船,才能运抵天津,其后转输北京,可谓辗转曲折。加上黄河频繁改道和运力不足等因素的影响,“繁费多艰,不得不思变计矣”。在山东地方利益诉求及对朝廷决策因应的共同推动下,永乐九年,由工部尚书宋礼主持,重新疏浚了沟通济宁至临清段的会通河。次年十月,宋礼上奏,从镇江、凤阳、淮安、扬州四府每年税粮中定额拨出70万石民解纳至徐州仓,徐州并兖州府税粮定拨30万石民解纳至济宁仓,共计100万石,再差拨近河徐州等卫旗军1万名,200料浅船500艘,援照“卫河事例,将前项仓粮从会通河攒运,供给北京”。100万石的运量只是理论上的,即便实现,与当年“山东指挥佥事李凯等督运卫辉等处粮百六十五万九千二百七十余石至北京”相比,也处于绝对的劣势,说明卫河转运依然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
经过三年的过渡期,自永乐十三年始,行在户部欲将永乐初年已存在的支运操作植入新的里河运输体制中,“依拟里河转运,却将海运停止,所据退下海运官军,俱令于里河驾船运粮”,“里河者,江船不入海而入河,故曰里也”。具体的操作办法是把包括漕船在内分散的漕运资源集中于会通河,“添造二百料船,共辏三千只,专于淮安仓支粮,至济宁交收,却将二千只于济宁仓支粮,运至北京,一次该运粮四十万石,往回约用五十日,自二月起至十月河冻止,可运四次,共得粮一百六十万石”。其后,掌控漕运实际大权的平江伯陈瑄对支运法中的军运环节加以进一步的优化组合,他首先把济宁仓排除在军运转般节点之外,接着明确划分了军运的支运地点和支运范围,对军运的漕运责任进行划定:将浙江都司并直隶卫所官军于淮安运至徐州的税粮置立仓廒收囤,京卫官军于徐州运至德州的税粮置立仓廒收囤,山东、河南都司官军于德州接运的税粮运至通州交收。同时,他又将德州广积仓移入临清永清坝, “河南、山东税粮令民运至临清仓交收”。临清仓继承了广积仓收贮和转般的双重功能,此可视为军运和民运共同选择的结果。
随着运河沿线漕运资源的重新整合,由淮安仓、徐州仓、临清仓、德州仓等四大水次仓所引领的支运体系正式确立,“时淮、徐、临清、德州各有仓,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至淮安仓,分遣官军就近挽运。自淮至徐以浙直军,自徐至德以京卫军,自德至通以山东、河南军,以次递运,岁凡四次,可三百万余石,名曰支运。支运之法,支者不必出当年之民纳,纳者不必供当年之军支,通数年以为裒益,期不失常额而止,由是海陆二运皆罢”。其中“支者不必出当年之民纳,纳者不必供当年之军支”直接凸显出支运法的优势所在:漕运任务不拘于当年完成,可以跨年转输,拥有较大的回旋空间。梁方仲将之概括为“军民分任其劳”,即军民联运。李天佑认为此处“支”专指“军支”,以区别于民运,故支运指的是民运粮到指定的各官仓后,再由官军转般递运北上,突出了其中的转般特性。与此相应,各仓民运的进仓粮与运军的支领粮的数额可以数年通融计算,只要不失仓储和运输的常额即可。对运军来说,不必领运当年民纳的进仓粮,而对民运来说,不必供纳当年运军的支运粮,既在时间上可弹性地错开运输高峰期,一年最多可运四次,也可以使北京粮储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证。永乐十三年,馈运北京的漕粮达646.299万石,创历史最高纪录。
总体而言,支运法是建立在民纳军支、军支民运的基础上的,军与民在漕运中有明确的分责范围。对于江西、湖广、浙江等省的纳粮户来说,粮食运至淮安仓,就宣告运漕任务结束;剩下淮安至北京的运程已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而是由指定的运军承担。这就需要大量的运军服务于漕运。然而,永乐末年,出于战事、建设北京城、下西洋等缘由,军运人员多被调离。因此,由官军节次递运的方式在运军不足的条件下基本形同虚设,佥充民户长途运输的方式被重新启用,“漕伍废缺,乃令江南民粮定拨淮、徐者,暂假粮户运赴通仓”。永乐十七年(1419),馈运北京的税粮200.97万石,永乐十八年(1420)更是出现断崖式减少,仅60.7328万石,跌至谷底。连续两年输送至北京的漕粮数额大幅暴跌,表明令民自运至北京、通州的漕粮运输方式并不成功。
永乐十九年(1421)四月,翰林院侍读李时勉针对因官军俱赴营建北京所导致的民间自运困敝不堪的局面,提议在淮安、徐州、济宁置立仓廒收贮漕粮,“量地远近,分拨运纳,别设法运至北京,少纾民力”。从民间长运的角度讲,将税粮运纳仓口改为运至徐州与济宁,这无疑是对民运长运的变通之策,相对缩短了民运的距离,减轻了民运压力。然而,相较于永乐十三年原本将税粮交至淮安仓的纳粮户而言,徐州、济宁却是更远的仓口,运输负担仍然非常繁重。永乐二十二年(1424)九月,陈瑄在李时勉的基础上提出恢复并扩大支运法的建议,重新搭建军民联运的运输体制,采取军民于多处仓口运纳税粮的办法,“于近便淮安、徐州等处交纳,别令官军接运至北京”。在陈瑄的建议得到执行后,形成了各府州县之漕粮分解多处仓口的格局。收贮与转般仓口的增加,既是对漕粮的分流,也是对军民二运运力上的重新调整。
宣德初年,因营建献陵、长陵、南京宫殿及征战交趾等事,运军被频繁调派的情形不少于永乐末年。因官军运力不足,宣德二年(1427)明廷“令浙江、江西、湖广并直隶苏、松等处起运淮安、徐州仓粮拨民自运赴通州仓,其运粮官军于淮安、南京支运”,透露出这一阶段的漕粮运输方式始终在令民自运和民纳军支之间反复。
宣德四年(1429),宣宗以“军民每岁漕运劳苦,欲少苏其力,使岁运不乏”为由,命行在工部尚书黄福与陈瑄共同计议,“凡民间所运税粮,当于何处置仓收贮令官军转运,或不必置仓令军民输运如旧,务处置得宜,使公私两便”。经过这次调整,新方案的重心放在了如何处置军运和民运的比例之上。陈瑄提议:“江南民粮昔于淮安、徐州、临清置仓收贮,令军转运赴北京,后因官军多有调遣,江南之粮令民自运,北京路远违期,有误供给。今淮、徐、临清仓廒犹存,宜令江西、湖广、浙江之民运粮一百五十万石贮淮安仓,苏、松、宁国、池、庐、安庆、广德民运粮二百二十五万石贮徐州仓,应天、镇江、常州、太平、淮安、扬州、凤阳及滁、和、徐三州民运粮一百五十万石贮临清仓,山东、河南、北直隶府州县粮俱令运赴北京仓为便。”该方案的中心思想是将有漕州县民运漕粮及数额与支运仓口对应,重新分割军运和民运在漕运中的运输责任和运输距离。
因提议关涉重大,故而宣宗命行在户部同尚书蹇义、夏原吉、杨士奇、杨荣及六部都察院堂上官、六科给事中商议是否可行。群臣商议的结果是:“除淮安仓收贮及河南、山东、北京郡县粮如瑄所言外,会计徐州仓可增粮二十四万石,临清仓可增七十万石,其官军差遣者令各卫拨补,并预定空闲仓厫,增置斗斛。”徐州、临清的仓粮大幅增加,意味着各地民运的距离相比永乐十三年的支运法不仅没有缩短,反而大幅度延长。如苏州府原拟运粮至徐州仓即可,而宣德五年(1430)坐派该府“临清粮一百六万一千一百九十二石,徐州粮十五万石”,绝大部分漕粮是运往距离更远的临清仓,进一步加剧了江南漕粮的远运格局。远运不仅指运输距离上的遥远,更多的是指漕运数额及运费的巨大,苏州府“递年远运费用该用船只、脚钱等项费用庞大,北京粮每石用过米四石”。
更为严重的是,远运不仅限于民运,军运亦然。“往时里河运粮,军民相半,军则官为打造浅船,分长、短、中三运,长运于淮安常盈仓,中运于徐州广运仓,短运于临清广积仓支米一尖一平下船;民则自行雇船装运,正粮一石该平米二石,又船钱一石”,与民运恰恰相反,对于军运来说,淮安常盈仓是为长运,徐州广运仓为中运,临清仓为短运。再加上永乐十三年题准运粮官军行粮事例“令运粮官军行粮,不分远近,俱支三石”,相较洪武海运时期的行粮还少了6斗,表明运军的基本待遇非但没有改善,反而日益下降。远运带来的后果是“今民力竭于东南,戎武疲于漕运”,军民皆困。
三、宣德五年至成化九年:从兑、支相参到改兑法
为解决远运之困,宣德五年,行在户部大臣上奏言:“各处纳粮人户昔日殷富,今消乏,昔日贫乏,目今殷实,未免不均。今后各无就于附近水次利便去处庵观、寺院空闲房屋,及令粮里纳户暂置仓囤,将所纳税粮收贮,不分存留、起运,俱要年终齐足,如是违限不完,州县提调部粮官吏依律坐罪,粮长、纳户一年之上。就发附近卫分兑军,每石不过加一、加二、加三,多者坐赃论罪。”行在户部答复:“备仰会通所属官吏博访民情,计议照旧运纳、今定事例,何者为便,计议停当,委堂上官一员,驰驿赴京回话,如是别有长法,宜从陈奏。”这份奏议保留在况钟的《遵旨会议奏》中,以往被学界所忽视。根据材料可知,至少在宣德五年,在官府内部已出现了于州县水次置立粮仓收贮税粮,并将税粮交给附近卫所兑运,以及给军加耗的方案。地方州县究竟是依照旧法,还是采取新例,行在户部的态度是“何者为便,计议停当……如是别有长法,宜从陈奏”,这表明当时针对运法的改革,还处于较为开放的摸索过程中,并无定论。深受“远运”困扰的苏州府知府况钟率先回应,他既不同意于州县水次置立粮仓,也不认可就便兑军及兑军加耗的提议,而是主张远运仓粮“于本府并附近苏州、太仓、镇海及淮安等卫仓交纳……于顺便水次听候浙江都司并苏州等卫所运粮官军初运船只经过领运一次,赴北京仓库交收,另行造册,将运过粮数官军姓名送部查理”。换言之,况钟试图将远运之困都由运军承受,达到其“民力得苏,农务不失”的目的。显然,这是对运军过于苛刻的不平等“条约”。最终,况钟的计划未被获准。
南直隶巡抚周忱敏锐地观察到,必须要付足够的运费,每石量加耗米以补偿运军,才能使运军心甘情愿地加入漕运体系中来。他于宣德六年提议:“时漕运军民相半,军船给之官,民则僦舟,加以杂耗,率三石致一石,往复经年失农业。忱与平江伯陈瑄议民运至淮安或瓜洲水次竟兑漕军运抵通州,淮安石加五斗,瓜洲又益五升,其附近并南京军未过江者即仓交兑,加与过江米二斗,衬垫芦席与折米五合兑军。或后期阻风则令州县支赢米,设廒于瓜洲水次,迁米贮之,量支余米给守者。”周忱所提议的运法是将分散在临清、徐州、淮安的民运仓口集中于较近的淮安和瓜洲;同时,为补偿官军远运之劳,以仓口远近为标准加以运军耗米,由此军民之间针对运役有了可计算的兑换关系,“民之所以得宴然于境内而使军自至者,非能役之也,实增加耗之米雇之也,军之所以不得不至者,实厚受其雇而为之役也”。
果然,此议一出,立刻得到军方的积极响应。宣德六年六月,陈瑄上奏将之推广到湖广、江西、浙江等有漕省份:“江南之民,运粮赴临清、淮安、徐州上仓,往返将近一年,有误生理。而湖广、江西、浙江及苏、松、安庆等官军,每岁以船至淮安载粮,若令江南民粮对拨附近卫所官军运载至京,仍令部运官会计给与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
考虑到官军连年岁运之辛劳,陈瑄又提议各处佥民丁及“军多卫所”添军12万人,与现运军士共24万人,分为两班攒运,佥民丁充运粮官军的提议最终被宣帝否决,而保留了给与运军路费耗米的建议,“上曰民运粮已非易事,又欲佥点助军,是重劳民,此不可行。兑运粮加耗更议”。经过侍郎王佐再议和群臣集议,皇帝以为兑运法可行,并推广到其他有漕州县。同年十月,位于北京的行在户部正式颁布兑军民粮加耗则例:“每石湖广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北直隶五斗,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加四斗。如有兑运不尽,令民运赴原定官仓交纳,不愿兑者听自运。”运价核算完毕之后,宣德七年(1432)正式推行兑运:“令官军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交兑,及令江南府、州、县民运粮于瓜洲、淮安二处水次,俱限年里到,兑与江北凤阳、扬州等卫所领运,量地远近,加与耗米。”
从宣德五年到宣德六年,经过多方筹算,特别是运军与州县在加耗核算上的诸多博弈,使得兑运法终获确立,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支运“民有往复之劳,军无脚耗之利,诸仓既收,支放经费无益”等弊端,明代漕运进入了“兑运、支运相参”的阶段。此法采取官军在瓜洲、淮安等交兑地点支粮后直接送达京师,而非节节转般,则是对永乐十三年支运法的彻底颠覆。对粮户来说,相比自运上仓,兑运的成本更低,是以兑运日多,而支运益少;而运军于瓜洲和淮安水次兑运,虽然仍在形式上维持了民运至瓜淮水次的军民联运,但已经不是支运法下军民各自独立承担运输任务的格局,兑军加耗的存在意味着军民之间有了经济关系。
运军至州县附近水次交兑,并不意味着江南地区没有民运了,支运法以及宣德六年的兑运法仍在同时执行,仍有漕粮需要民运至淮安和瓜洲,正如《通漕类编》所载:“南京、江北府州县粮于瓜洲、淮安交兑;其淮、徐、临、德四仓仍支运十分之四;浙江、苏、松等船各于本地方领兑,不尽者仍赴瓜、淮交兑。”这表明兑运法并没有将所有运输方式整齐划一,而是继续维持支运、民运与兑运共存,纳户既可以自由选择兑运或者是民运至淮安兑运,也可以运至原有水次仓口由运军支运,抑或自运至北京和通州。
正统年间,兑运的规模继续扩大。正统二年(1437),“运粮四百五十万石,内兑运二百八十万一千七百三十五石,淮安仓支运五十五万二百六十五石,徐州仓支运三十四万八千石,临清仓支运三十万石,德州仓支运五十万石”。正统九年(1444),“令各处民粮每岁该起运京师之数,先尽本都司卫所兑运,其有不尽者,布政司坐拨各府县轮流运送于淮安、徐州、临清、德州等仓交收”。到成化前期,各仓支运米仅有70万石。兑运逐渐取代支运,表明漕运方式日趋单一,运河沿线大型水次仓的功能也开始弱化。
成化七年(1471),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縢昭提议罢瓜洲和淮安兑运,江北卫所雇江船去往江南水次交兑,且在户部兑军加耗的基础上,加过江脚米作为过江之费。当年七月户部会议奏准,“瓜、淮二处粮米听官军过江,各就水次交兑,每石除加耗外再加脚价米六升”。过江米的征收其实是江北卫所为争取运费的一种策略,使得原本民运至瓜洲和淮安兑军的军民联运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卫所径自直接去州县水次交兑。
在以上趋势之下,成化九年,户部覆奏漕运巡抚事,“递年民运赴淮安、徐州、临清、德州仓粮官军领运,原无加耗,然民苦远运之劳,军乏盘剥之助,今宜免民远运,就同本处兑军粮运赴水次与官军领运,仍作支运之数。每石加耗,湖广、浙江、江西四斗,应天并江南直隶诸府三斗,江北直隶诸府二斗五升,徐州二斗,山东、河南一斗五升。如兑支不尽仍令民运赴各仓上纳,其各该官军原兑粮每石仍加七升。……如议”。这就是《明史·食货志》所总结的长运法。具体操作办法是将原本民运至淮安、徐州、临清、德州等运河沿岸大型水次仓再给与官军领运的支运粮,改由官军在州县水次领运,纳户不必再行远运。次年,总督漕运左副都御史李裕奏,“山东原派兑运粮并河南、凤阳、苏、松改兑兑粮”。上奏中首次出现“改兑”二字,因此后来的文献常将成化九年的改革称为“改兑法”。为示区别,又将之前的兑运称为正兑,漕粮形成“正兑米—改兑米”的结构。在会计层面,改兑粮70万石,依然属支运数。改兑兑军加耗的形成,表明运军支运无耗米的局面得以改变。大部分漕粮陆续实现由运军采取直达法长途运输,一年三运或一年四运的运输方式逐渐淡出漕运系统。对于瓜洲和淮安以北的漕运而言,改兑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长运的产生,更为重要的是,运军领兑地点的改变以及运军支运耗米的出现,使得原有的军民联运格局被进一步分解,支运法的痕迹被改兑法所掩盖。至此,正兑与改兑已不表现为漕粮运输方式的差别,而是兑军加耗则例的差别。
结论
明洪武时期,以南京为京师,京师供应依靠粮长制度,主要通过民运完成漕粮的运纳。永乐时期,在定都北京的过程中,明成祖继承宋元时期的漕运遗产,建立起一套以“三运之法”为特征的南粮北调系统。以往学界受《明史·食货志》影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永乐十三年才是支运法之始。实际上,实施于永乐初年的卫河转运已蕴含“民运加转般”的支运原则。无论是卫河转运,还是德州仓运,抑或是海运,均显示出军民联运的鲜明特征。对于纳粮户和运军来说,从事漕运任务均是无偿的劳役,相应地,军运和民运也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漕运环节。永乐十三年,明朝彻底停罢海运,改从会通河攒运,实际不过是将卫河转运事例移植到新的里河运输体制中,无论如何均谈不上是一次重大变革,即便勉强称是,也只是对运道的改变,实行的还是支运法。
永乐末年至宣德初年,大量运军被遣作他用,军民联运的漕运体制面临严峻挑战,民运和军运皆饱受“远运”之困。南直隶巡抚周忱和漕运总兵官陈瑄等推动的由纳户向运军支付运费的诸项举措,提升了运军运粮的积极性,原本由纳粮户承担的运役通过经济支付手段改由运军承担,自此明代漕运进入了“兑运、支运相参”阶段。在这一机制下,官军在瓜洲和淮安等交兑地点支粮后直接送达京师,而非节节转般,这是对支运法下军民各自独立承担运输任务格局较为彻底的颠覆。
成化九年,改兑政策得到进一步深化。此后,任何有漕州县在原则上都被允许支付更加丰厚的兑军加耗,将民运至淮安、徐州、临清、德州的支运粮改至州县水次,直接兑与运军。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除了江南地区以外,江西、湖广、山东、河南等有漕省份均因种种原因,从未将这一“善政”落实到位,民运的比例始终居高不下。尽管如此,“改兑法”仍然从制度本身的层面使明代“漕运运法”的改革进程告一段落。至此,兑运与支运已不再表现为漕粮运输方式的差别,而是更多地体现出兑军加耗则例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的“改兑法”并非将民运彻底逐出漕运舞台,运军成为漕粮运输的主体才是“运法三变”之实质。
作者吴滔,系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春芳,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