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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五代的军吏与基层治理体系转型
作者:周鼎 来源:《史林》2022年第4期 时间:2023-08-09

  唐宋之际是中国古代地方治理模式的重要转型期。反映在宋代城乡基层管理体制上,表现为既因袭了前代乡、里、村、坊等建制名号,又涌现出管、都、保、社、厢、界等新型区划与组织形态。在制度整合与调适中,宋代基层治理呈现出新旧因素“叠加”与“更替”并存的复杂图景。上述历史进程一直备受学界关注,已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研究中仍存有一些薄弱环节,如在梳理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时,通行思路是以唐前期律令制下的乡里制度为起点,进而直接对照宋代出现的变化。但新的制度不会凭空出世,其萌芽往往可追溯至晚唐五代的藩镇体制。虽然不少学者已关照到这一点,但因典籍中缺乏对这一时期基层制度的体系性纂述,很多环节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本文以人群与制度的互动为线索,聚焦藩镇体制下的军职胥吏群体,进而对此时期基层治理的运作机制做一番勾稽,期能为理解相关历史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节级”与“所由”:藩镇体制下的基层军吏

  在唐前期“州县—乡里”体制下,里正、村正、坊正等里胥负责按比户口、征发赋役、维持治安等基层事务,与录事、佐史、仓督、市令、白直、典狱等官衙胥吏,共同构成地方行政的末端环节。在律令官僚制中,这类地方胥吏大多属于杂任、杂职序列,由州县长官直接从民户中选任,身份、管理体制均与品官存在显著区别。整体来看,唐前期律令体制下,地方胥吏的政治活动空间有限,员额、职权等均受到州县政府严格控制。

  唐后期的藩镇体制下,随着地方行政模式的转型,对各类胥吏进行了更为有效的整合。这首先体现为在既有框架外增设大批新型胥吏,其整体组织形态更趋庞大。在这一过程中,地方胥吏的面貌也发生了很大改观。《唐语林校证》卷1:

  韩晋公镇浙西地,痛行捶挞,人皆股栗。……公控领十五部人不动摇,而遍惩里胥。或有诘者,云:“里胥闻擒贼不获,惧死而逃,哨聚其类,曰:‘我辈进退皆死,何如死中求生乎?’乃挠村劫县,浸蔓滋多。且里胥者,皆乡县豪吏,族系相依。杖煞一番老而狡黠者,其后补署,悉用年少,惜身保家,不敢为恶矣。……”其旨如此。……乃置浙东营吏,俾掌军籍,衣以紫服,皆乐为之。潜除酋豪,人不觉也。

  韩滉在唐德宗建中年间任浙江东西道节度使,其辖下州县“族系相依”的“乡县豪吏”,应即里正、佐史等地方胥吏。为了有效控制这类人群,韩滉采取的措施是将其编入军籍,“衣以紫服”,授予军将职衔。在唐后期,上述现象相当普遍,时人有言:“至德后,方事之殷,乡吏富家,咸俯拾青紫。”所谓“青紫”“紫服”,是胥吏凭“散试官”位阶获得的服色(详后),也是其军将身份的标识,但他们日常负责的还是基层民政事务。这类新型胥吏广泛分布于各级官僚机构中,学者称之为“吏化军职”或“使府军职胥吏”,本文则统称为“军吏”。

  在晚唐五代基层治理中,军吏是一个相当活跃的群体。但因身份猥杂、职掌琐细,史书中的正面记叙并不多,又因史料语境有别,指称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因此,这里首先想从制度层面对基层军吏的面貌作一更为清晰的勾勒。

  (一)“节级”“所由”的性质与渊源

  学者在考察晚唐五代基层行政时,曾注意到一类被称为“节级”“所由”的群体频见于诏书、奏议。试举几例,《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

  宣宗大中元年闰三月,盐铁奏:……准贞元、元和年敕,如有奸人,损坏壕篱,及放火延烧,收贼不获,本令合当殿罚,皆已有条制。今见施行,但未该地界所繇,及无捉贼期。

  《五代会要》卷20《县令下》:

  (天福)八年三月十八日敕:……如是一乡收到三十或五十户以上,一村收到三户、五户以上者,其本乡村节级等,与免本户二年诸杂差使科配。……如乡村妄创户,及坐家破逃亡者,……其本府与乡村所由,各决脊杖八十。

  《五代会要》卷12《杂录》:

  州城之内,村落之中,或有多慕邪宗、妄称圣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此后委所在州、府、县、镇及地界所由、巡司节级,严加惩刺,有此色人,便仰收捉勘寻。

  从上引文不难看出,在乡村中负责检括逃户、追捕盗贼等事务的吏职,主要是“所由”与“节级”。关于“节级”,舩越泰次根据《韦君靖碑》题名中“应管诸镇寨节级”“当州军府官节级”等表述,指出是对兵马使、押衙等军将职级的泛称,将其理解为带军职的胥吏当无疑义。

  至于“所由”,指涉对象则较为复杂。从原始语意来说,“所由”即“所主者”,犹言“相关部门”“负责某事之职能部门”,及至晚唐五代,“所由”又常用来指称负责具体事务的胥吏,对此学者已有专门考证值得注意的是,“所由”一词也带有军事色彩,如有称“将校所由”者,有称“虞候所由”者。因此,“巡检非违、追捕盗贼”的“所由”也可归入军将行列。这类带有军事色彩的“所由”,应起源于唐前期的行军系统与边疆藩镇。《武经总要·前集》卷2《教步兵》:“凡士卒动静皆号信旗,吹角一会,点青旗,兵马使、都虞候集。……点赤旗,十将、副将同集。点皂旗,小所由悉集。”又同书卷5《军行次第》:“凡军所过,先报所在……虞候并游弈将与地界所由先二十里。”以上史料反映的都是唐前期的军队组织形态。可以看到,“地界所由”“小所由”是对兵马使、虞候以下的低级军将的泛称。另外,近年新疆出土的两件军镇文书,经学者缀合、定名为《唐大历十年(775)四月兵曹典成公晖牒》:

  1 兵曹

  2 当界诸贼路堡铺等

  3 牒奉处分:访闻焉耆贼军未解,吐蕃寄情,虑

  4 有曜兵,密来此界劫掠。事须散牒所由,切加提

  5 撕,以备不虞。谨以牒陈,谨牒。

  (后略)

  以上是于阗军兵曹典转发给堡、铺等基层军事单位的文书,反映了边疆藩镇的军事指挥机制,其中屯驻堡、铺的下级军将也被统称为“所由”。总之,以“所由”指称军将是由来已久的,应渊源于唐前期的边军系统。

  以军吏负责征纳赋税,同样在边疆藩镇中可见端倪。学者研究发现,安西四镇中的于阗地区出土文书中,有一类常驻乡村、负责赋役征发的吏卒,其职务名目有专征官、征债官、征钱官、行官、知事等,他们统属于于阗镇守军及辖下镇戍系统。在很多场合,他们也被泛称为“所由”。中国人民大学藏GXW0173号文书《某年十一月一日守捉使帖为催征新税牛料事》:

  1 守捉使 帖杰谢押官薛驯

  2 今年新税牛料青麦壹佰捌硕

  3 右件料,前后八度帖所由催促送纳,

  4 至今升合不纳。所由宽慢纵放于

  5 今。帖至,仰限十日送纳须足。如违,所

  6 由追赴守捉科罚。十一月一日帖。

  (后缺)

  这件文书是于阗军(坎城)守捉使下发给杰谢镇的帖文。其中提到,守捉使曾“八度帖所由”,责成其征纳“新税牛料”,但迄今未能送纳,因此改帖杰谢镇押官,令督办其事,并定立程限,称“如违,所由追赴守捉科罚”。由此可见,这类“所由”应该直属守捉(或军镇),被派驻在乡村,负责征发赋税。类似性质的文书,在西北出土文书中不止一件,可见这一做法在西北边军中相当普遍,在安史之乱前可能已开始施行。

  唐中后期,随着藩镇体制在内地的确立,原先的军事管理体制也被移植到地方行政中,以判官、兵马使等为代表的使府文武僚佐系统,在职能上部分取代了州县官僚体制。而在基层环节,将带军职的胥吏称为“所由”“节级”,同样应置于这一脉络下理解——这是军事化管理体制向基层渗透、扩张的表征。

  及至五代诸政权,因战事频仍,不难想见,基层治理军事化的倾向只会更形突出。日野开三郎注意到此期的“监征军将”,他们由藩镇委派,越过州县,直接在乡村征收赋税,正是所由、节级的代表。另外,所由、节级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如后唐长兴年间,青州节度使王晏球奏:“臣所部州县,点检到见役节级、所由等四千五百余人,今留合充役者二千八百人,余并放归农讫。”人数之巨,可见一斑。

  所由、节级的活动事迹在笔记小说中也有生动呈现,试举一例。《续玄怪录》卷4“木工蔡荣”条:

  中牟县三异乡木工蔡荣者,自幼信神祇。每食必分置于地,潜祝土地。……元和二年春,卧疾六七日,方暮,有武吏走来,谓母曰:“蔡荣衣服器物速藏之,勿使人见……有人来问,必绐之曰出矣……”言讫……有将军乘马,从十余人,执弓矢,直入堂中……将军连呼地界,教藏者出曰:“诺。”责曰:“蔡荣出行,岂不知处?”对曰:“怒而去,不告所由。”将军曰:“王后殿倾,须此巧匠,期限向尽,何人堪替?”对曰:“梁城乡叶干者,巧于蔡荣,计其年限,正当追役。”……有顷,教藏者亦复来,曰:“某地界所由也,以蔡荣每食必相召,故报恩耳。”

  这则故事虽然荒诞不经,但其中冥司征发徭役,修筑宫殿的情节,显然是现实社会情境的投射。文中说得很明确,这名“地界所由”的身份是“武吏”,他常驻乡村,监视着民众的日常活动。而那名“从十余人,执弓矢”的将军,在现实世界中,则对应着地界所由的上级军将。在发现民户逃亡后,上级军将诘问本乡地界所由,而他因感念蔡荣平日恩惠(贿赂),助其规避徭役。以上或许便是这则志怪故事的历史本相,类似情形在现实社会应该经常发生。

  (二)敦煌石窟题记所见基层军吏的类型与职衔

  以上是对晚唐五代基层军吏群体的一项概观。这些军吏有哪些具体类型?又带有哪些职衔呢?对此,晚唐五代敦煌石窟供养人题记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地域样本。为便讨论,今按石窟编号迻录如下:

  莫高窟第98窟北壁:

  (1)节度押衙知南界平水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御史中丞上柱国王寿延供养

  (2)节度押衙知沙池乡官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御史中丞上柱国王富延供养

  (3)节度押衙知慈惠乡官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御史中丞上柱国王弘正

  (4)节度押衙知六街务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御史中丞上柱国索再盛

  同窟西壁:

  (5)节度押衙知赤心乡官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御史中丞上柱国□进供养

  (6)节度押衙知四界道水渠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兼监察御史阴弘正供养

  (7)节度押衙知北界平水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兼监察御史目员子供养

  莫高窟第427窟南壁:

  (8)故兄节度押衙知平康乡务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王……

  第431窟北壁:

  (9)故节度押衙知街院□事张□□一心供养

  安西榆林窟第24窟东壁:

  (10)□子衙前正兵马使兼本镇乡官张……

  第26窟东壁:

  (11)……兵马使知□□乡官赵黑子一心供养

  晚唐五代归义军治下的河西,与同期中原地区的治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又有诸多时代共性,比如基层治理中军吏群体的活跃。以上诸人都是带押衙、兵马使等职衔的基层军吏,大体可区分为三类:

  1.第2、3、5、8、10、11例可归为一类,实际差遣分别为“知沙(洪)池乡官”“知慈惠乡官”“知赤心乡”“知平康乡务”“兼本镇乡官”等,其中出现的四个乡名均见于出土文书,可确定为晚唐沙州敦煌县下的区划。唐代县以下政务运作中,乡一级并不常设乡长等吏员,一般由里正负责具体事务。晚唐五代归义军治下的乡里体制与中原地区不尽相同,但将“节度押衙知某乡官(务)”理解为县以下乡级政务的负责人应无疑义,其职能约当唐前期的乡长、里正等,相应的机构为“乡司”。在征税文书中,他们也属于“所由”的范畴,例由节度使府直接选补。

  2.第4、9两例可归为一类,具体职掌为“知六街”“知街院”,应该负责城中街衢、里坊的治安,类似唐前期的坊正。但他们也拥有押衙等军职,应该跟乡官类似,都直属使府。这与后述“街判司”“厢虞候”的职能是相似的。

  3.第1、6、7例中的“南界平水”“北界平水”“四界道水渠”,则是负责沟洫灌溉设施管理与维护的吏职,所带军将职级都是节度押衙。“平水”在唐前期敦煌地区是一种色役名目,如P.3018《唐天宝敦煌县差科簿》中有寿昌(乡)平水平怀逸、王弘策二人,身份分别为上骑都尉与飞骑尉。从色役到吏职,从勋官到押衙,反映的是基层治理体系的转型,以及乡村胥吏政治面貌的嬗变。

  除了押衙、兵马使等军将职级,上述诸人结衔中还有一点非常引人注目,即1—8例中“银青光禄大夫+检校京官+兼宪衔”这种组合。《容斋续笔》卷5“银青阶”条:

  唐自肃、代以后,赏人以官爵,久而浸滥,下至州郡胥吏、军班校伍,一命便带银青光禄大夫阶。……予八世从祖师畅,畅子汉卿,卿子膺图,在南唐时,皆得银青阶,至检校尚书、祭酒。然乐平县帖之,全称姓名,其差徭正与里长等。

  据此可知,“银青光禄大夫+检校京官”是晚唐五代胥吏、军将常见的职衔,也是其身份的标识,这在中唐以降军将的碑志结衔中也多见其例。前文提到,军职胥吏多衣“青紫”“紫服”,正是依靠这套职衔所获得的服色。进言之,笔者认为,这类职衔属于唐后期“散试官”的一种类型。据研究,散试官虽带散官、职事官的虚衔,但充任者多为胥吏、军将,没有相应的职权、俸禄与待遇,社会身份上更与流内品官存在天壤之别。上举题名诸人实际身份都是带军将职衔的乡村胥吏,正与之相符。

  总之,晚唐五代基层治理中的“节级”“所由”,是对负责赋税征收与追捕盗贼的各级、各类军吏的泛称。他们直属使府或州府,普遍带有军将职级、散试官衔等,负责的多是基层管理事务,身份上呈现出军将与胥吏的双重属性。随着藩镇体制的终结,及至宋代,这类军吏逐渐蜕变为州县衙前职役,相关职掌也成为一种徭役。

  二、镇、厢、界、管:新型治理单位的出现

  随着治理机制与人员的军事化,晚唐五代城、乡涌现出一系列新型治理单位。这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作为藩镇派驻机构的“镇”,其长官称镇将、镇使、镇遏使等,例以兵马使、押衙等军将充任其职。镇源自唐前期的边疆镇戍,在中唐以降的藩镇体制下,演变为派驻辖区内州县的常设机构,负责军事防御、追捕盗贼,同时也兼理诉讼、赋税等民政事务,由此逐渐侵夺了原属州县的职权。及至宋代,镇将的职权受到严格限制,一部分军镇升格为县,其余则逐渐演变为商业性市镇。对上述历程,学界已有较为充分的研究,不拟赘述。

  镇的层级约当于县,在其他层级,还有若干新型区划与管理单位。城市管理中,如五代成都华阳县有所谓“街判司”,负责审案断狱等司法事务,应该属于军事系统。此外,晚唐部分治所城市中还出现了“厢”一级区划,并为后来宋代所继承。据研究,“厢”原为指涉方位的名词,而作为城市区划的厢,则直接起源于北朝、隋唐军队系统的左、右厢等建制。也因此,从诞生之日起,厢的管理体制便带有明显的军事色彩。其管理者一般为厢虞候,又作“厢吏”,其下又有“厢子巡”等吏员,他们应统属于使府的都虞候,都属于军吏(节级、所由)的范畴。

  与镇、厢密切相关的是“界”。学者一般认为“界”是北宋新出现的基层区划,层级在厢之下。其实仔细检视史料,这种区划名号起码可以追溯至五代。《北梦琐言》卷3“陈会螳螂赋”条:

  蜀之士子莫不酤酒,慕相如涤器之风也。陈会郎中家以当垆为业,为不扫街,官吏殴之。……大和元年及第,李相固言览报状,处分厢、界,收下酒旆,阖其户,家人犹拒之。

  以上所记虽是晚唐之事,但考虑到《北梦琐言》成书于五代后期,相关情形应理解为五代的基层制度,其中将“界”与厢并举。又,后周显德元年(954)敕:“化理之本,孝弟为先……今后或有不仁义之人……不计官、军人、百姓之家,宜令御史台及本军大使所在州、县、厢、界弹察。”也将“界”与州、县、厢并举。可见,五代时期“界”已经成为一种基层治理单位。在晚唐,作为治理单位的“界”也已见雏形,如有一类基层吏职被称为“界吏”,有时也称“地界所由”。据《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记载,开成五年(840)二月二日,日僧圆仁进入登州城后,“城南地界所由乔汶来请行由,仍书行历与之如左”。这里“地界所由”应即“界吏”,他负责盘查过往行客等事务,应属于城厢系统。

  以上是城中的“界”。除此之外,还想附带讨论一种设于城外、与藩镇游弈系统相关的“界”。据咸通二年(861)《王楚中买地券》、咸通四年(863)《塔佛顶尊胜陀罗尼经》,王楚中、王剬先后任“漳州押衙兼南界游弈将”;中和年间,康通信任河西节度押衙、“凉州西界游弈防采营田都知兵马使”;乾宁二年(895)《韦君靖碑》题名有“节度先锋兵马使充昌元县界游弈义勇使”。游弈将(使)以州县边界地带为辖区,身份都是军将,自然属于节级、所由。这类游弈军将源自唐前期的边军镇戍系统,《通典》卷152《兵·守距法》:“游弈,于军中选骁果、谙山川泉井者充,常与烽、铺、土河计会交牌,日夕逻候,于亭障之外,捉生问事。”又,《武经总要·前集》:“凡军所过,先报所在……虞候并游奕将与地界所由先二十里。”可知在唐前期军队建制中,游弈是一个兵种,负责巡逻、侦查等事务,与衙前系统的虞候职能相近。另外,据学者研究,其上有都游弈使、游弈使、游弈副使、游弈都巡官等,管理机构为游弈所、都游弈所等。

  中唐以降,游弈系统既是一种军事建制,也被引入基层治理。这体现为,藩镇在辖下州县派驻游弈将。除前揭几条例证外,据大历十三年(778)《佛顶尊胜陀罗尼石幢赞》后列兴、凤两州都团练使僚佐题名,有都游弈将、河池都游弈将、唐□游弈将、良泉游弈将、梁泉游弈将、两当游弈将等。其中河池、梁泉、两当均为凤州属县,其境内置有游弈将,这与镇将的配置形态如出一辙。另外,诸县游弈将之上又有使府都游弈将,这与厢虞候统属于使府都虞候,应基于同样的组织原理。总之,游弈辖界与厢、镇在组织、分布形态上颇有相似之处。不过,游弈将辖“界”多分布于道、州、县等政区的交界地带,属于国家控御力相对薄弱的隙地,这与设于城市之中的“界”存在明显差异。两种“界”是否存在递承关系?游弈将辖“界”是否为稳定的区划单位?这些都还不易断言。

  “管”也是北宋初年正式设置的一种基层区划。据史料记载,开宝七年(974)“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词讼”。但包伟民已注意到“管”制在唐五代的萌芽,并举出润州与河南府寿安县的两条例证。这里还可以再做一些补充,如唐《卢嘏妻郑彬墓志》载志主会昌六年(846)卒于郑州荥阳县“丰邑乡刘贺管”;《李杼妻卢氏墓志》载志主广明二年(881)葬于“郑州原武县德政乡长城管”;《崔凝墓志》载志主乾宁三年(896)葬于“河南府偃师县亳邑乡土娄管姜村”;《罗亮墓志》载志主乾宁四年(897)葬于易州“城南约三里易县界燕城乡东陈管”。从地域来看,“管”在各地州县中均有设置,可见已在相当程度上推广。从层级来看,作为一级区划,“管”大多居于乡之下、村之上,可能由自然村整合、归并而成,如上述偃师县土娄管,文献所见该地原有土娄村,置管后至少应辖土娄、姜二村。

  囿于史料,唐代管的具体形态还不甚清晰,但准以镇、厢、界的军事化特征,管也应存在类似情形。这是有迹可循的。宋代作为管内“主词讼、盗贼”的耆长,在五代时期便已设置。灭蜀后不久,宋太祖曾下诏:

  告谕蜀邑令尉,禁耆长、节级不得因征科及巡警烦扰里民,规求财物;其镇将亦不得以巡察盐曲为名,辄扰民户。

  诏书将后蜀境内的耆长与节级、镇将并举,指责其以征科、巡察为名,滋扰民户。可见耆长的性质、职权与之类似,都属于军吏。据此推测,晚唐的“管”很可能也是一种军事化管理机制。

  综上所考,晚唐五代的藩镇体制下,普遍以军吏负责追捕盗贼、刑讯诉讼、赋役征发等事务,部分取代了里正、村正、坊正的职能。与之相应,晚唐五代在城乡陆续设置了镇、厢、界、管等基层区划与治理单位。相比唐前期规整划一、层级分明的的乡里制度,上述治理单位虽都统属于使府,但彼此间并没有清晰的科层关系,具体配置情况可能也存在地域差异,呈现出明显的过渡色彩。然而从国家资源汲取的角度来看,作为管理者的军吏直属于使府,相关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可以绕开县甚至州级政府,因此这一垂直的军事化治理体系又是空前高效的。

  三、《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所见晚唐基层治理形态

  基层军吏的活动事迹散见于各类文献,但大多是碎片化的记叙,据此很难窥见基层政务运作的具体样态。日僧圆仁入唐巡礼途中的亲身见闻,则从微观层面提供了晚唐军吏及基层事务运作的珍贵史料。现将《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以下简称《行记》)一书所载相关史料按地域条列如下,并试作分析。

  (一)扬州

  圆仁一行于开成三年(838)七月抵达唐朝境内,登陆后第一站是淮南节度使治下的扬州海陵县。《行记》开成三年七月条:

  二日……未时,到扬州海陵县白潮镇桑田乡东梁丰村。……留学僧等,到守捉军中季赏宅停宿。(后略)

  三日……午时,仅到海陵县白潮镇管内守捉军中村。(后略)

  九日,巳时,海陵镇大使刘勉来慰问使等……相从官健、亲事八人,其刘勉着紫朝服,当村押官亦同着紫衣。(后略)

  廿日,卯毕,到赤岸村。问土人,答云:“从此间行百廿[里],有如皋镇。”……申时,镇大使刘勉驾马来泊舫之处。

  据圆仁所记,海陵县境内有白潮、海陵、如皋等镇,它们统属于淮南节度使。所谓“镇大使”,实即镇遏使,又称镇将,已见前述。值得注意的是镇以下村的管理体制。《行记》七月二日条记东梁丰村有“守捉军中季赏宅”,三日条记停驻“白潮镇管内守捉军中村”。按,唐人所谓“守捉”,有狭义、广义之别。《新唐书·兵志》:“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此其狭义,属唐前期镇戍建制之一。广义而言,“守捉”即镇守、捕捉之意,并非特定建制。吐鲁番出土军事文书所见有“守捉官”“守捉健儿”等称谓,其所属建制非一,安史之乱后,内地又有防御守捉使、团练守捉使等军事使职,其中的“守捉”,都是镇守、捕捉之意。行记》此处“守捉”居于镇之下,且与“军中”连用,应取其广义,即“驻守于此的军人”。由此我们看到,军镇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是以自然村为单位而展开的。

  这些“守捉军中”的长官,应即《行记》九日条提到的“当村押官”,他位列镇将之下。按押官,又称押队官,在唐前期的边防体制下,“凡诸军镇,每五百人置押官一人”;行军编制中,“每军,大将一人……每队五十人,押官一人”,可见押官是一种军职。晚唐镇遏使、镇将下,押官同样是一种常设职务,如据咸通十三年(872)《高壁镇通济桥碑》题名,汾州灵石县境内高壁镇有押官、权押官等多人。从《行记》的记载来看,村押官是一种常驻乡村的基层军吏,《续玄怪录》“杠蔡荣”条中提到的“地界所由”,从层级来看,大约就相当于一个村押官,而“从十余人,执弓矢”的将军,可能便对应着此处的镇将。这类镇将下的村押官、守捉军中,构成了乡村节级、所由的最低层级。

  《行记》开成三年十一月条:

  七日,开元寺僧贞顺私以破釜卖与商人,现有十斤,其商人得铁出去,于寺门里逢巡检人,被勘捉归来。巡检五人来云:“近者相公(淮南节度使李德裕)断铁,不令卖买,何辄卖与?”贞顺答云:“未知有断,卖与。”即勾当并贞顺具状,请处分,官中免却。

  以上是圆仁在扬州城内的见闻。其中的“巡检人”,应即《旧唐书》所记同期扬州厢虞候辖下子巡。据此条可知,虞候系统的子巡,除负责治安、刑讯等,还负责纠察城内违禁物交易。五代时期有“街坊巡司”“巡司节级”等,应是由晚唐厢虞候下的巡检人、子巡发展而来。《行记》中还记录了日本使团滞留扬州期间发生的几次类似事件,其中提到的“所由”,也应指厢虞候下的巡检人、子巡。

  (二)海州

  海州是晚唐泰宁节度使辖下支州。《行记》开成四年四月条:

  五日……申时,到宿城村新罗人宅,暂憩息。……爰村老王良书云:“……只今此村有州牒,兼押衙使下有三四人在此探候,更恐见和尚禁捉入州云云。”思虑之会,海州四县都游[奕]将下子巡军中张亮、张茂等三人,带弓箭来,问从何处来。……爰军中等的然事由,将僧等往村长王良家,任军中请,具录留却之由与押衙。……爰子巡军中等更加别状,遣报押衙都游弈所。

  七日卯时,子巡军中张亮等二人……将僧等去。……行廿里,到心净寺,是即尼寺。押衙在此……押衙官位姓名:海州押衙兼左二将、十将、四县都游弈使、勾当蕃客、朝议郎、试左金吾卫张实。

  圆仁一行原拟投宿海州宿城村的新罗人家中,但遭到“子巡军中”张亮、张茂等人的盘查。据村长所言,这三人都是押衙所辖军将,他们常驻村中,负责监视当地居民,盘查过往行客(“探候”)。所谓押衙,据后文即张实,其结衔为“海州押衙兼左二将、十将、四县都游弈使、勾当蕃客、朝议郎、试左金吾卫”,治所为“都游弈所”。这一结衔中,“海州押衙、左二将、十将”是其所带军将职级,而“朝议郎、试左金吾卫”则是散试官衔,实际差遣为“四县都游弈使、勾当蕃客”。“四县都游弈使”相比前文提到的漳州南界游弈将等,管辖地域似乎更广,但军将职级相似。“勾当蕃客”这一差遣,则是因海州境内有不少新罗移民的缘故,属于地方性特殊事务。要之,海州四县都游弈使张实也属于节级、所由,但地位明显高于前述村押官等,应与直属使府的虞候、镇将相近。从姓氏来看,张实与其麾下子巡军中张亮、张茂等人似乎是同族,应属于当地有力人户。

  (三)登州

  登州是圆仁在唐期间除都城长安外滞留最久的地区,关于登州城中地界所由的情况,前文已有涉及。除此之外,圆仁先后两次寄居在文登县青宁乡新罗人村落中,细致记录了当地基层社会的运作实态。《行记》开成四年六月条:

  七日……未申之际,到赤山东边泊船。即文登县清宁乡赤山村。山里有寺,名赤山法花院,本张宝高初所建也。长有庄田,以宛〔充〕粥饭。其庄田一年得五百石米。……当今新罗通事押衙张咏及林大使、王训等专勾当。

  据上引文,负责文登县青宁乡赤山村管理的是张咏、林大使、王训等三人。其中林大使,具体职衔不详,但大使一词在《行记》中多用作对镇将的尊称。王训,据后文交待是赤山村村长(“村勾当”)。

  值得重点分析的是张咏这一人物。圆仁滞留登州期间屡次得到他的接济与庇护,二人交情匪浅,因此《行记》留下不少关于此人的记载。关于张咏的职衔,《行记》中前后记载不尽相同,据会昌五年八月廿七日条,全称应为“平卢军节度同十将、兼登州诸军事押衙、勾当文登县界新罗人户”。由此可知,张咏既是节度使府同十将,又兼任居住地登州的军事押衙,而具体差遣则是管理文登县境内新罗侨民。这一职衔与前述海州境内的张实颇有相似之处,不同在于,张咏是节度使府十将,张实则为州府。张咏应该是一种专职负责侨民事务的军吏,这又与张实“勾当蕃客”的职掌类似。其辖下还有一些低级“所由”,负责日常细务,一如前述海州子巡军中张亮、张茂等人。押衙的办公机构为“勾当新罗所,去县东南七十里,管文登县青宁乡”。青(清)宁乡是新罗人聚居区,作为押衙的张咏,应该也居住在此附近。

  张咏与圆仁的交往事例中,透露出军吏与州、县政府间微妙的关系。这在开成五年圆仁申请赴五台山公验,以及会昌五年申请归国时的文书往来中均有集中体现。前者据陈志坚所考,流程依次为:圆仁—押衙—文登县—登州—文登县—押衙—圆仁。乍看之下,押衙张咏似乎是县级政府的下属,但其实这是因为公验这种正式公文的程式所限,作为军吏的押衙没有“判案”的职能。而在此后会昌五年处理圆仁归国事宜时,《行记》会昌五年八月廿七日条称:“大使(张咏)便作状报州:‘得文登县牒称,日本国僧圆仁、惟正等二人……’十日后,得州牒云……”由此可见,在日常事务中,张咏的奏状可以越过县令,直达州府。此外,同年十一月,张咏曾亲赴州衙,拜谒新上任的登州刺史,并趁机为圆仁陈说回国事宜。这些迹象表明,张咏虽然“管文登县青宁乡”,但并非县级政府属吏,其与州府的关系要比与县更为紧密,这自然与使府军将的身份密不可分。

  余论:军吏与地方社会

  以上主要立足制度层面,对晚唐五代的军吏与基层治理体系做了一些考察。因史料零散,行文所涉不免琐碎,但相信已初步勾稽出一些此前研究中不甚清晰的制度面相。最后想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即军吏与地方社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首先还是以敦煌地区为例。石窟题记中,这类带军将职衔的乡村胥吏大多应出身敦煌本地大族与富户。这是有迹可循的,如第1—3例中的王寿延、王富延、王弘正,画像题名在同列,应该是亲属,甚至兄弟。他们既是使府军将又身兼乡里吏职,显然属于有力家族。此外如第4、6例中的索氏、阴氏均为见于《敦煌名族志》的当地著姓,晚唐五代时他们在地方政治中依然非常活跃,如在张氏之后一度执掌归义军大权的索勋。

  因占据了实权性基层吏职,这类土豪往往能为自身家族谋取更大的现实经济利益。对此,题记中出现的平水一职颇具代表性。敦煌出土P.3764《社司转帖》、P.2032《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P.2040《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等文书中多次提到一位“罗平水”(“罗水官”)。罗氏也是晚唐五代敦煌当地的大族,就出土文书、碑刻所见,其同族成员大多是押衙、兵马使、都头等军将,其中罗盈达一门是归义军政权中的头面人物,娶节度使曹议金之女,官至内外诸司马步军指挥使。文书中的这位“罗平水”家资颇丰,拥有不少庄园田产,同时又与当地大寺院关系紧密,彼此间有木材等物资的贸易往来。学者指出:“平水因掌握河渠水利,控制农业命脉,因而往往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占有肥沃的良田,进行多种经营,发展庄园经济。”由此可见,平水已从一种色役名目,发展为藩镇体制下掌握优势社会资源的吏职,因此得到本地土豪青睐。总之,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军吏家族拥有了更多扩大产业经营、提升家族影响力的途径。

  上述情形在张咏与文登县当地社群的关系中也有体现。文登县赤山法华院的创建者是新罗人张保皋(宝高),他曾任武宁军节度使下军将,圆仁入唐时,已应新罗国王之邀,回国担任清海镇大使。但作为长久以来的在唐新罗人领袖,他在登州、楚州等侨民聚居区还是非常有影响力,麾下押衙崔晕等人以“大唐卖物使”的名义常驻登州一带,从事海上贸易活动。在此期间,圆仁亦曾受到他的关照,为此,在离开登州前专门向张保皋、崔晕呈状致谢。至于张咏与张保皋等人的关系,《行记》中没有明确记载,但从生平经历来看,他们不乏相似之处。如二人都是新罗移民中的有力人户,都是节度使府军将,同时张咏也从事海上贸易,并曾亲赴日本交易商品。从这些迹象来看,张咏应该是继张保皋后另一位在唐新罗人领袖,甚至可能是其留在唐朝境内的心腹之一。

  通过投身藩府,张咏等人获得军将职衔,以此为依托,又为海上贸易以及经营其他产业提供了极大便利。《行记》对此也有透露,如会昌五年圆仁第二次滞留登州期间,“向大使(张咏)请闲静处过冬,本意拟住赤山院,缘州县准敕毁拆尽,无房舍可居,大使处分于寺庄中一房安置,饭食,大使供也”。可见在会昌法难后,原本应收归州县的赤山法华院庄产,实际上已尽数为张咏所支配。此外,为帮助圆仁回国,张咏“从去年冬造船,至今年二月功毕,专拟载圆仁等”,没有雄厚的财力,这是不可想象的。

  张咏虽是新罗移民,青宁乡虽为侨民社区,但其中反映的基层治理模式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看到,藩镇在选任基层军吏时,往往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将固有地方精英吸纳进入体制,赋予其军将身份,进而以此为媒介,将国家权力有效渗透到基层社会内部。作为国家在基层的代理人,军吏为官府催逼赋税,横行乡里,时人有言,“所由入乡村,是为政之大弊,一吏到门,百家纳货”,他们扮演的角色无异于赋税包租人。

  (作者周鼎,系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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