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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中书舍人分工之变
作者:尹航 来源:《唐宋历史评论》第十辑 时间:2023-08-24

  中书舍人之官源自魏晋时期的中书通事舍人,至南朝梁改称中书舍人,隋唐时期基本沿袭,其职能至唐代前期固定为执掌诰命、参议表章。历经开元以后中枢体制的调整与唐后期以来的职事官阶官化,北宋元丰改制以前的中书舍人成为标识官员身份等级的“本官”,而别设“知制诰”一职起草诰命,称外制官。

  元丰改制后,中书舍人重新成为具实际职能的中央职事官,不仅恢复了草制之职,还占据了朝廷政令下达所必经的“书行”环节。具体来说,中书舍人既继承了为宰相起草外制文书以及随之发展出的外制人事任免的审核之职,也通过书行录黄、画黄,获得了对各类政令的封驳权。

  元丰改制后的中书舍人以四人为额,实际多不满员。中书省的画黄、录黄由对应六部事务的诸房发往后省,起草外制的“词头”则大部分来自中书省吏房。中书舍人在书行和草制两种工作中如何分工,成为一个问题。

  张祎的研究提示,元丰改制以前,外制官知制诰以“轮日分草”的方式分工,执行较为严格,唯有当词头颁下时遇到曾经封还该任命的外制官轮值,才可能转由他官起草。改制以后,由于舍人在草制之外还有书行工作,分工方式有所调整,元丰七年(1084)九月规定书行与草制均分房负责,而到元祐元年(1086)正月,又考虑到草制词头大部分由吏房发出,规定中书舍人分房书行,在草制中恢复“轮日分草”之制。

  以上分工安排顾全了中书舍人两项职能的分布差异,似可长期维持。然而,两类职能的不同分工方式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以外制进行的人事任命流程中,中书舍人在草制和书行阶段共有两次封驳机会,两个环节由于分工方式不同,很可能由不同的舍人负责。另一方面,又存在草制与书行两项工作应当由同一位舍人承担的观念,以至于中书舍人能以制词非本人撰写为由,拒绝签书录黄。分工方式与封驳原则难以兼顾。

  至南宋,中书舍人草制与书行的分工再次出现调整。今本《宋会要辑稿》“中书门下后省”部分首先以“元丰官制”开篇,回顾了门下后省、中书后省的建置与职能,接着出现了下段记载:

  自中兴建炎间,诏谏院不隶两省,又符宝郎(步)[并]罢。其后因旧制置门下后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四员为额……中书后省以中书舍人为长官,六员为额,常除二员,一以领吏房左选及兵、工房,一以领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掌行诰命,随所领房命词定词,佥押前省诸房文书,及召试人聚议选题,试毕考试定,缴申三省。

  以下又述及中书后省的吏员及分案建置。在包含引文的整段叙述中,门下、中书后省的员额、分案、吏员建置与职掌重复出现,具体内容又稍有不同。原因在于,引文段落整合自两种记载,“自中兴建炎间”以降的文字,反映的是南宋中央政府重建以后的情况。中书舍人“常除二员”,各自分领固定的若干房命词与书行,是南宋出现的制度变化。

  前揭引文概括地称中书舍人的分工变化发生于“中兴建炎”以后,具体时间无明文记载,只能从相关材料推测。舍人分房履职的前提条件,是中书舍人一职稳定存在且惯例两员在任。然而自秦桧专权,为规避中枢体制中的审核与制衡机制,减少了中书舍人的任命,至秦桧去世后方才有所恢复。根据清水浩一郎梳理的绍兴八年(1138)至三十二年中书舍人任免情况,在绍兴二十六年后两员中书舍人才成为较常见的配置。这是中书舍人分工变化时间的上限。

  固定分房书行和草制的两员舍人,在南宋分别被称为“上房”与“下房”。该称呼最早见于隆兴元年九月(1163)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胡铨的言论:

  臣与刘珙分上、下房,刘珙得上房,臣得下房。下房多出内降,如刘珙近日缴田师中遗表陈乞恩例,冒渎圣聪。

  胡铨所领的“下房”与刘珙负责的“上房”相比,因接触“内降”更多而容易出现封驳,显示两员中书舍人书行的分工在隆兴元年九月已经存在固定差别。若更向前追溯,绍兴二十八年二月,门下后省进言:

  近降旨给、舍分书制敕,并依旧例。缘给事中、中书舍人所分房分不同,见令中书舍人一员分书吏房左选及户、兵、工房,一员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给事中见今亦有二员,乞依中书舍人例分书房分。

  提议中给舍的分房与前揭《宋会要辑稿》记载南渡以后二员中书舍人的分房相同。

  门下后省提议跟进中书后省已经出现的变化,给事中与中书舍人统一分房处理录黄,可见以两员中书舍人固定分房书行录黄还要早于绍兴二十八年。

  “上房”与“下房”的称呼隐含着地位的高下之别,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例如,淳祐四年(1244)赵汝腾初以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资深的中书舍人程公许谦让,请赵汝腾行上房,赵“逊不肯受”,而至淳祐五年刘克庄新任中书舍人时直接被指派行上房,刘克庄以为上房例属“长厅”,“力以上三房逊赵汝腾”,终未获准。可见行上房的中书舍人地位较负责下房的中书舍人稍高。

  若从审核录黄的职能观察,书行吏房左选及兵、工房与书行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之间并无差别。“上房”与“下房”的地位差异主要来自命词草制方面。淳熙十六年(1189)右丞相周必大将中书舍人尤袤列为内制官的人选,称尤袤当时分工下房,而“下房文字甚少”,无法施展其文学才能,可见分工上房对舍人的要求更高。由于“上、下房”称呼所带有的地位差别只在草制分工中体现,这一称呼的出现也就意味着草制的分房分工已经完成,其下限在隆兴元年。

  综合考虑,在绍兴二十六年到二十八年之间,中书舍人以两员中书舍人固定分房书行录黄的惯例确立。与之同时或是稍后,最迟在隆兴元年九月,中书舍人的草制也确立以相同的分房分工,两员中书舍人分别称“上房”“下房”。中书舍人员额与分工方式的改变,可能是以秦桧去世为契机,重建其专权时废弛的政令审核机制。

  前文述及,中书舍人轮日草制、分房书行的分工,兼顾了两项工作的分布差异。在固定员额与分房之后,上、下房舍人的职责是否依然平衡?上、下房之间的地位高下来自草制分工中的能力要求,那么,又是哪些差异造成了上、下房对文学能力的不同要求?这必须从南宋中枢机构诸房的分管范围及其与中书舍人工作的对应关系入手考察。

  建炎三年(1129),门下、中书两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原本的两省诸房亦予以合并,同时履行两省原本的职责。负责将人事任免词头和录黄送至中书舍人的部门从中书省诸房变为中书门下省诸房,但诸房的职责划分无显著变化。依据两省合并时的记载,中书门下省下设与六曹事务相关的诸房包括吏房左选、吏房右选、户房、礼房、兵房、刑上房、刑下房、工房。其中吏房左选、吏房右选拆分了尚书省上呈的人事相关的无法式及应取旨事,已见于北宋后期的中书省。吏房左选所行为一定级别文臣的各类人事安排(不包括黜降)以及内命妇、宫嫔除授等事,右选所行为一定级别武臣、宦官、内廷六尚等官员的人事安排(不含黜降)以及宗室、驸马都尉等的除授、封爵事宜。同时,左选和右选还需要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特旨、起请、台谏章奏、官司机构申请取旨等人事相关的事宜。

  各房负责的事务不同,所产生的涉及中书舍人的工作也繁简不等。以草制言之,文臣的人事任命基本在吏房左选,武臣、宦官的人事任命基本在吏房右选,二者构成了外制起草的大部分。此外刑房负责官员黜降的任命,兵房承担少数藩官任命,礼房则掌神祇加封以及官员死后封赠。上、下房中,周必大、楼钥等均指出上房草制负担远重于下房,主要来自吏房左选与右选对应的文武之别。在官员数量上,实不可能出现文官任命倍于武臣、宦官的情况,吏房右选所行的词头也绝不少。吏房左右选制词的差异在于,武臣、宦官的外制制词绝大多篇幅很短,由与任命职位相关的套语组成,不甚耗费中书舍人的精力,而文臣任命中的相当一部分更受重视,要求中书舍人以更长的篇幅和更贴合官员履历的文字敷扬。因此,周必大所谓右选“无甚文字”,当理解为来自吏房右选以及刑房、礼房的受重视的制词较少,下房中书舍人在草制中耗费的时间精力也更少。

  而在封还词头和书行录黄承载的命令审核中,人事任命也是核心内容。中书舍人审核的人事任命中,吏房左选与右选占比最重,但二者对应的审核工作侧重不同。吏房左选所系之文官任命,审核的重点在于官员是否能够称职、是否符合“公论”,而吏房右选所系之任命包含大量宦官、近习、亲里,是过恩、滥赏的重灾区,审核的重点在于如何坚持法规和原则,在皇权的压力之下拒绝不合理的恩典。吏房左右选之外,面对刑房的黜降任命及刑事判决,是否能够坚持原则、伸张公议,也是对中书舍人的挑战。

  按照上、下房的区分组合中书舍人的职责,能发现两员舍人的负担大体平衡,但出现了不同的侧重。上房舍人因负责吏房左选的文官词头,草制任务更为繁重,故绍熙末行上房的舍人楼钥送别下房舍人陈傅良时写道“上房草数制,下房时一篇”。下房舍人因负责吏房右选和刑房,命令审核的责任更重,处于易于皇权和利益集团冲突的位置,故前文刘珙称下房因为面对内降多而易于“冒渎圣听”。总之,由于制度设计中考虑了各房事务的不同特点,固定分房没有导致职责轻重不均,又避免了同一任命中草制和书行环节由立场不同两位舍人审核,平衡了两员中书舍人的职责。

  两员中书舍人不同的职责偏重,又带来对上、下房舍人要求和期待的差异。中书舍人既进行命令审核、又负责起草外制,一方面给舍与台谏在南宋日益靠拢,都要求坚守原则,不惧与权臣、皇帝冲突,乃至“独立雷霆之下”,另一方面内外制并举,中书舍人作为宰相的秘书官,需得文辞优长,精熟典故,不堕朝廷颜面。对上房舍人,其文学能力的高低更受关注,已见上文。对于下房舍人,则更强调能否在压力之下仍“力拒斜封”。

  楼钥封驳万钟为中书舍人的任命,即批评万钟缺乏执掌下房必须的素质:

  兹忽闻万钟为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人已甚骇,臣尤不遑……(万钟)但工谐谑,何以当吏笔之严;仅习歌调,何以代王言之重……况兹西掖之司,下房最冗,身当众怨,力拒斜封。今欲使斯人在官,是先与群小为地。

  “吏笔之严”与“王言之重”是中书舍人的两项必备素质,但其中下房面对“群小”,尤其需要中书舍人不惧与皇帝和利益群体冲突,能够“身当众怨”。

  赵汝腾回顾自己行刑房词命的经历也颇为自豪地表示:

  又下房大率行责词,予未尝敢没人之善良,虽不匿瑕,亦不揜瑜。间有谪非其罪,而行词亦皆不没其实……又有吏议贬其人非当,留黄不书,而施行遂为之格……

  面对黜降命令,不论选择据实行词还是留黄、封驳,赵汝腾都坚守了自己的原则和朝野公论。

  总结前文,中书舍人自绍兴后期大体形成了两员在任的惯例,中书舍人的分工方式从分房书行、轮日草制改为以固定的分房分工草制、书行,其中一员舍人行吏房左选、户房、兵房、工房,称上房,另一员行吏房右选、刑上房、刑下房,礼房,称下房。这一分工方式重新平衡了两员中书舍人的职责负担,也催生出对上下房中书舍人的不同期待。

  最后,还应注意到, 上、下房的固定分工是原则性的,中书舍人在实际工作中的分工相对灵活。上、下房分工在中书舍人临时被差出或词头、录黄有亲嫌等妨碍事项时会随时调整。如陈傅良曾在楼钥被差充试官时暂兼掌上、下房,赵汝腾亦曾因应繇同知贡举而兼掌上、下房。此外,中书舍人被任命时的分工也可能不完全遵照上、下房之分,如王应麟在南宋末年曾多次任职中书舍人,前后分工几经调整:

  咸淳三年十一月臣应麟以起居舎人兼权书行吏右、礼、工房。七年七月自徽州召为秘书监兼权,十月供职,书行吏右、礼、刑房。十一月除起居郎兼仍旧。八年七月书行吏左、户房。德祐元年三月真除舎人,四月供职,书行吏左、户、兵、刑房。七月除礼部侍郎兼,又书行吏右。十一月除礼部尚书兼给事中,辞西省兼组。凡三入掖垣,徧行上下房辞命。臣应麟谨识。

  王应麟舍人生涯的大部分时间,包括咸淳三年(1267)十一月、八年七月、德祐元年(1275)三月、七月几次任职,分工并不依照上、下房的区分。虽然历次任职的分房情况不同,但吏房左选与吏房右选总是由不同舍人分掌,显示出吏房左选和右选的拆分是南宋中书舍人分工的核心。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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