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徭役是专制国家为征发人力、物力资源而对民众施加的超经济控制手段,是王朝实现财政目的重要制度支撑。在明代,徭役可分为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两大类别。里甲正役的基本内容是催征钱粮和勾摄公事,由里甲组织中的里长、甲首户共同负担。杂泛差役则种类繁多,泛指供役于各级官厅及职能部门,为官员驱使或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与官方生产活动的徭役。
由于杂泛差役在正统以后主要由均徭法编佥,所以学界对正统、景泰年间以前的杂役佥派讨论不多,一般认为明初杂役佥派无一定之规,官府都是按照民户的粮额“临期量力差遣”的。“量力取差”之说正统年间已有之,但此法与王毓铨所说的“配户当差”之间有明显的冲突。王毓铨认为,明代的“户役”制度,即“配户当差”制度就是指把人户编成若干不同的役种并确定为一种役籍,驱使他们去承担朝廷的各类生产、造作、兵防、奔走、祗应等差役。王氏所举地方“户役”中,包含多种杂役,如“祗禁户”“弓兵户”“铺兵户”“水马驿户”“站坝户”“脚夫户”,有的地方志统以“杂役户”称之。如何解释杂役户和点差的“杂泛差役”之间的重合呢?山根幸夫在总结明初杂役类别时没有对该问题作出特别的说明,王毓铨认为可能是地方志编纂体例不严谨造成的,高寿仙则认为是各地区杂役佥派方式的差异化造成的。
杂泛差役的审编制度如何在基层社会实现是本文关注的第二个问题。岩井茂树指出,学界对明代杂役佥派的基层实践存在“里甲形态”和“均徭形态”两种理解。分歧的核心是官府所需的各种差役负担到底是首先分派给各里甲,再由里内自行协调佥派,还是官府统将应役民户按照资产重新排序,再将各种差役佥派给应役民户。但岩井氏的讨论均集中在均徭法推行以后,对明代早期杂役派征的实现方式同样缺少关注。
其实,明初杂泛差役的佥派虽然是照粮额点差,但并非没有规则地临期点差。上述研究均未注意到按粮额点差与“配户当差”制度是相互配合,共同发生作用的。杂泛差役的确是官府按照民户税粮额度佥充的,民户一经佥为某项差役便成为“某役户”,长期承担该役,直至轮替。最新发现的“试行黄册”文献则为“配户当差”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实施过程提供了丰富的细节。
二、杂役“点差”与“配户当差”之间的关系
在使用“配户当差”概念之前,有必要对明代“户役”的性质和类别作出说明。高寿仙认为,明代户籍首先要区分为基本户籍和次生户籍两个类别。(万历)《明会典》中记载:
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这条史料中军、民、匠户都属于基本户籍,此类户籍一经确立便不能随意更改,且世代相袭充当。但文中的医户、阴阳户则属于次生户籍,所谓次生户籍是朝廷为确认身份或佥派徭役的需要,在基本户籍的基础上编定的,可以与基本户籍兼容并存。本文考察的杂泛差役户属于次生户籍一类,是各级官府在基本户籍之上佥派的,从事某种专职性差遣的户籍。这一类役户在明初即采用“配户当差”的方式佥充,“役户”确定以后要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服役,直至其他民户顶替。据(正德)《华亭县志》所载:
递运所水夫五百四人(府总数)。旧例造册编定,岁轮一百六十八人,应役三年而周,至消乏佥替,有充当三十余年者。弘治十六年,知府刘琬奏革,每岁照数于均徭人户内点差。每名折收银八两,雇人充役,一百八人。
这段史料表明,华亭县的递运所水夫在编入均徭法之前,由固定的“水夫户”来充役,役户只有“消乏”才能寻他户佥替,因而存在民户长年服役而不得替换的情况。至于役户寻找“佥替”者的过程,限于史料已不可知。通过现存徽州文书中里长的佥替过程或可窥知一二:
立合同人邵文端,祖充三甲里长,蹇遭丁粮消乏,难以应役。今遇大造,率众子侄商议,有本图汪文谏殷实丁粮,上素秉公,直具词告县,准拨汪文谏户承充,遵县造明,两无异说。
由于明代里长役佥派方式的变化不大,所以此件万历年间的里排合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文中可见,某役的“佥替”是在本户丁粮消乏难以应役的情况下,另寻丁粮相当的民户顶充,并报衙门许可。那么,地方志文献中记载的“祗禁户”“弓兵户”“铺兵户”等役户是否也以“配户当差”来佥点呢?其与明初按照粮额“点差”的规定关系如何,与均徭法轮差之间关系如何?
为方便分析,此处首先依据明代成书较早的(天顺)《直隶安庆郡志》,将各种杂役的分布和数量制成表格。
根据山根幸夫、梁方仲等学者对明代杂役的分类以及对表的归纳,可以将上述杂役分为两类:一类是驿传夫役,包括驿传、递运所的水夫、马夫、防夫以及表中没有提及的急递铺铺司和铺兵;一类是在各衙官厅及职能性司局供役的杂役,主要包括皂隶、门子、弓兵、禁子、巡拦、斗级、库子、馆夫等。需要说明的是,供役于驿传的库子、斗级和馆夫同属于官厅类杂役,佥派方式一致。根据《诸司职掌》以及《吴兴续志》等文献的记载,以上杂役都是按照粮额“点差”的。岩见宏曾根据相关文献制作了明初杂役点差和税粮额的对照表,现转录于下(见表2):
对照两表可见,表2对佥派标准的确定没有表1中徭役的分类细致。主要因为皂隶一词在明初涵盖了同类型的多种差役,包括祗候、禁子、库子、斗级、门子等役。皂隶也称之为祗候,分为公使皂隶和随从皂隶两类,史籍中祗候有时与皂隶作同义词,有时专门指随从皂隶。公使皂隶除直堂、直厅以外,又有看监、把门、守库皂隶等等,此即方志中的禁子、门子以及库子、斗级等役。后来作为官员俸给补贴的柴薪皂隶也属于随从皂隶的一种。
两类杂役中,驿递系统的水夫、马夫佥派方式转变最慢,如递运所水夫,大部分地区一直到弘治年间才被编入均徭法系统中轮佥。前引(正德)《华亭县志》记载:
递运所水夫五百四人(府总数)。旧例造册编定,岁轮一百六十八人,应役三年而周,至消乏佥替,有充当三十余年者。弘治十六年,知府刘琬奏革,每岁照数于均徭人户内点差。每名折收银八两,雇人充役,一百八人。
文中的“旧例”即指“配户当差”制度,轮差则是指在“水夫户”内三年一轮。至于“消乏佥替”的具体方式,据(万历)《明会典》的记载:
天顺间奏准,天下驿递夫役,每十年一次磨勘重编,丁粮相应者作正,消乏者作贴,应佥替者即与佥替。
高寿仙指出,驿户虽然有消乏佥替的规定,但实际上是世代承当的,这才有三十年不得“佥替”的情况。递运所水夫在编入均徭法之前,一直延续着明初的徭役佥派方式。那么,皂隶等官厅差役的佥派方式是否与之相同呢?
洪武初年编制的“试行黄册”有三部分内容值得关注,分别是“里长甲首轮流图”“带管外役人户图”“编排不尽人户图”。其中“带管外役人户图”记录的是佥点到本里应当杂役的外里甲人户。宋坤、张恒论文中引用的处州府“试行黄册”里,“带管外役户”包括“禁子”“驿夫”“水站夫”和“弓兵”四种杂役户。尹敏志使用的静嘉堂文库藏“试行黄册”中,“带管外役户”包括“祗候”“禁子”“水站夫”“递运夫”“铺兵”等五种杂役。这两种文书基本涵盖了上文所述的各种差役,但没有给出更多的信息。尹敏志认为,文册中没有说明“祗候”的应役周期,但他的分析认为“祗候”是在十年里甲轮役周期内只轮役一年,每年一更。但此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第一,祗候、禁子、弓兵三种差役与水站夫、递运夫和铺兵是编排在一起的,而驿递夫役的应役方式都是“配户当差”,且十年一次审查役户的应役能力。这说明官厅杂役与驿递夫役理应有同样的佥派方式。“试行黄册”中没有标注轮役周期,恰好说明这些杂役是长期应当,它对民户丁产的审查周期与黄册的编纂周期相同。
第二,皂隶、弓兵等役轮役周期的改变发生在永乐年间,而非始自明初。据(万历)《明会典》记载:
永乐间,令各项皂隶以均徭人户为之,在京在外,俱以一年为满。
由于均徭法实行于正统以后,所以学界一般认为《明会典》这条记载有误。其实,《明会典》的编纂者只是使用了后出的“均徭”这个名词。这条法规意在规定皂隶等杂役需要逐年轮充,不能因为记载中出现了“均徭”字样,就断然否定史料的真实性。除皂隶以外,同时改为逐年轮充的徭役还有弓兵役:
凡弓兵,在京五城兵马司,在外府州县及巡检司,俱一年更替。
考之《皇明诏制》,永乐十九年的诏令曾有如下记载:
一、诸司吏卒、弓兵、皂隶、牢子多有久恋衙门,连年不替,专一浸润官长,起灭词讼,说事过钱,虐害良善者。许所在按察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就便擒拿问罪,连家小发边远充军。
另据《明仁宗实录》记载:
一、诸司官敢有容隐吏卒、弓兵、皂隶、牢子久占衙门,连年不替,专一浸润官长,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及称主文等项名色。在衙门结揽写发,把持官府,虐害良善,许诸人首告所在按察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即拿问解京。
上述第一段史料出自永乐十九年紫禁城三大殿火灾以后发布的内省诏书,第二段出自洪熙元年明仁宗的即位诏书。两段史料反复强调了皂隶、弓兵、禁子等官厅差役的弊端,即公职吏役凭借手中的职役特权寻租获利,长期霸占公职,不得佥替。联系前文所述递运所水夫役三十年不得佥替的记载可知,明初的官厅杂役与驿递夫役一样,都是“配户当差”“消乏告替”的。因此才会出现役户长期占据某役“获利”或过于繁重而长时间得不到轮换的情况。
第三,根据明人文集和地方志的记载可知,许多杂役被编入均徭法之前均采用“配户当差”之制,如叶盛在奏疏中提及两广地区的铺兵和弓兵等役。据其《题为均平徭役事》记载:
及照各属巡司弓兵、铺舍司兵,旧例附近编充,消乏告替。后因一年一换,或系窎远生疏之人,以致有误递送,巡捕未便……已经公同两广巡按御史、布按二司,查照本处旧行……内弓兵、铺兵等役仍照旧例,俱令附近殷实之家应当,各量地方人数多少,或令三年五年之内告替。其皂隶、防夫、弓兵、禁子、巡拦、斋膳、马夫等项杂役,俱令一年一换。
叶盛奏疏中提到两种弓兵,即《明会典》所载之直堂弓兵和巡检司弓兵。但他认为朝廷颁布了差役“一年一换”的法令以后,许多轮充弓兵和铺司兵因为距离服役地点过远且业务不熟练,给公文投递和巡捕缉盗等差事造成诸多不便。故而其建议,皂隶、弓兵、防夫、禁子等官厅杂役可以继续实行逐年轮充的办法,但巡检司弓兵和铺兵等专业性较强且特权不大的差役依旧维持“旧例”佥派。所谓“旧例”即点选附近的殷实之家“配户当差”“消乏告替”。又如(崇祯)《长乐县志》提到的巡检司弓兵:
蕉山、小祉、松下三巡司各弓兵七十名。按国初以附近编氓永充弓兵司一百名,免本名丁役之差,专听防备。岁久弊生,徒冒虚名,着役者少。弘治间,知县王涣奏革旧额弓兵名役,每岁悉于该年均徭内编当,司各七十名。
可见,长乐县的巡检司弓兵与叶盛提及的问题类似,虽然朝廷颁布了弓兵役逐年轮佥的法令,但巡检司弓兵由于自身差役的特点迟迟没有编入均徭轮佥,始终保留着“国初”旧法。文中所言“永充”即叶盛提到的点选当差,“消乏佥替”之法,就是“配户当差”制。
综上可知,“配户当差”制度广泛用于明初各类杂泛差役的派征中。央地各级官厅根据需要,在军民匠灶等基本户籍之上,佥点某户承当某种差役,该户一旦选差立籍便成为役户,此即地方志记录“某役户”的原因。役户一经选定则需长期在应役地点当差,原则上是就近选充,当然也会出现跨里应役的情况,所以“试行黄册”中会出现“带管外役户”的记载。
不过,杂役的“配户当差”在永乐以后出现一些弊端,主要是徭役长期不得轮替。一方面,皂隶等官厅杂役的职役性特权很大,应役者长期占据该役,借权寻租。另一方面,驿递夫役任务繁重,消乏民户找不到顶替者,导致长期充当重差。当然,朝廷首先关注的不是繁重的差役,而是官厅差役对官僚体制的腐蚀问题,所以在永乐、洪熙以后调整了部分杂役的轮役规则,改为每年轮充。但更多的杂役是在均徭法实行以后逐步改为轮佥的,杂泛差役应役方式的改变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试行黄册”中“带管外役户”和洪武十四年以后的“带管畸零户”之间的关系。此问题涉及下节讨论的杂役佥派与里甲正役之间的关系,故而略及之。“试行黄册”中的“带管外役户”与洪武十四年以后“带管畸零户”应属于两个范畴。“带管外役户”是被点选来应当杂役的人户,只是因为要长期在本地服役,所以才被编入“试行黄册”中带管。而黄册中的“带管畸零户”应包括“试行黄册”时期的“小型里甲”和“编排不尽人户”两部分。根据宋坤、张恒所引《后汉书》卷4第13叶背记载:
仰将本都有田人户,每壹伯家分为十甲,内选田粮丁力近上之家壹拾名,定为里长,每一年挨次一名承当,十年周而复始。其余人户,初年亦以头名承充甲首,下年一体挨次轮当。保内但有编排不尽畸零户数贰拾、叁拾、肆拾户,务要不出本保,一体设立甲首,邻近里长,通行带管;如及伍十户者,另立里长一名,排编成甲。
根据这条史料可知,洪武三年编制“试行黄册”时,其实存在两种里甲。一种是一百一十户的正式里甲,一种是五十户以上且不满百户的“小型里甲”。因为在册籍编制时,正式里甲编排之外,如剩余不足五十户则由“邻近里长通行带管”,是为“编排不尽人户”。多于五十户则需另外编成里甲,设立里长一名,“置立小黄册一本”。明初里甲的编制原则在《吴兴续志》中也有体现,该原则在里甲制正式确立以后被改变。尤其在洪武二十四年大造黄册时,朝廷对里甲编排与自然聚落之间的关系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辏。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若十岁以上者编入正管,且如编在先次十岁者,今已该二十岁,其十岁以上者各将年分远近编排,候长一体充当甲首,其有全种官田人户亦编入图内轮当。
可见,在里甲制正式推行以后,原有的“小型里甲”被全部取消,所有民户均与“编排不尽人户”一起作为“带管畸零户”附在正式里甲之下当差。鹤见尚弘在《明代的畸零户》一文中即指出,全面推行里甲制以后,湖州府各县的里数比小黄册时期缩减很多,仅是原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编排不尽人户”与小型里甲的民户全部编入正式里甲中,成为“带管畸零户”。
最能说明二者之间关系的是“带管畸零户”中的寄庄户。耿洪利认为寄庄户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编入里甲正管、带管外役和编排不尽人户中,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根据上引《明会典》的规定,外郡寄庄户无论人丁事产多少都不能被编成所在里甲的正役户。但按照“试行黄册”的编制原则,寄庄户要被编入“小型里甲”或“编排不尽人户”中,也称之为甲首。如果寄庄户被编入“小型里甲”中,他极有可能成为该里的里长。此即“小黄册”中有寄庄户作为里长、甲首的原因,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寄庄户也要承当里甲正役。同时,根据(万历)《明会典》的记载:
(洪武)二十四年,令寄庄人户,除里甲原籍排定应役,其杂泛差役皆随田粮应当。
寄庄户在寄居里甲虽然不承担正役,但要根据人丁事产情况佥点相应的杂役,因此寄庄户的信息也会出现在“带管外役户”图册之中。其实上述原理同样适用于其他“带管畸零户”,但由于“试行黄册”信息的缺失,我们并不知道一个普通民户作为里长、甲首和杂役户时,其是否属于“小型里甲”。而寄庄户户籍信息的特殊性,恰好为分析“带管外役户”和里甲正役户、“带管畸零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切入点。
三、“配户当差”制与杂役佥派在里甲中的实现
上文论述了明初杂泛差役佥点所采用的“配户当差”制。那么,“配户当差”制如何在里甲组织中实现呢?其与十年轮充的里甲正役之间关系如何?目前明史学界对该问题的讨论不多。一般认为,明初杂役佥点并无一定规则,而均徭法实行以后,正杂二役分别轮充,并无相互影响的可能。但“试行黄册”中出现“带管外役户”的记载以后,学界开始关注该问题。耿洪利认为,“试行黄册”时期的杂役户本身仅担负一种杂役,与里甲正役并不重叠。但洪武十四年以后有所改变,外役人户在承担某种杂役的情况下还被编入正管户,承担里甲正役。尹敏志也认为“带管外役户”不承担里甲正役,洪武十四年以后外役户就逐渐消失了。但这个论断同样值得商榷。
首先,明代的里甲正役与杂役的佥派分属两个系统,民户“有田粮”便要应当里甲正役,没有田粮虽可不为甲首,但也要承当相应的杂泛差役。而徭役的优免规则只适用于杂役,如(万历)《明会典》记载:
凡佥派征解。洪武元年令,凡府州县额设祗候、禁子、弓兵,于该纳税粮三石之下,二石之上人户内差点,除纳税粮外,与免杂泛差役。
这条史料表明,除了正常缴纳税粮以外,人户充当禁子、弓兵等杂役时,可以免除其他的杂役,但与里甲正役之间是没有关系的。而且这里讲到的是“点差”的禁子和弓兵,也就是“配户当差”时期的杂役,当然也就适用于“试行黄册”中的“带管外役户”。所以,里甲正役佥派与否取决于该户是甲首户还是“带管畸零户”,而徭役优免只在杂泛差役之间协调,正杂役之间并无佥此免彼的关系。高寿仙则将杂役佥派中“以役抵役”的情况称之为补偿性优免。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洪武十四年以后编制的黄册中,虽然没有记载“带管外役户”信息,但不代表“外役户”本身不存在了。前文已述,明代杂役的“配户当差”体制要在永乐、宣德以后才出现比较明显的调整,一部分差役开始实现轮充。从表1统计可知,所有差役是广泛分布在各级衙门及巡检司、税课司等职能部门的。只要“配户当差”的佥点方式没有发生变化,杂役户离开所在里甲去一个固定地点长期服役的情况就不会改变。而“试行黄册”中的“带管外役户”表明存在在外里应当杂泛差役的群体,由于该群体要长期在本地当差,所以才被所在里甲带管。但他们的人丁事产要注籍在原里甲中,当然就要在原里甲中服正役。这与寄庄户的服役规则是类似的。寄庄户是居住在外地的民户,需要在原籍地服里甲正役,在居住地服杂泛差役。同理,“带管外役户”在某处服杂役的同时,理论上也要在原里甲服正役,二者并不存在补偿性优免关系。
那么,杂役户在基层社会的具体佥点方式如何呢?综合分析孙继民、尹敏志等学者引用的“试行黄册”中的“带管外役户”信息与明史传世文献,可以略窥“配户当差”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具体操作情况。根据“试行黄册”的记载,明初的“带管外役户”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民户,一种是僧、道等虚拟户,且虚拟户应当杂役的情况并不罕见。
所谓僧户、道户等“虚拟户”是指国家颁发度牒的庵观寺院,如果寺院有田土也要被编入里甲“纳粮当差”,且在黄册上注籍立户。据(万历)《明会典》记载:
凡庵观寺院已给度牒僧道,如有田粮者编入黄册,与里甲纳粮当差。于户下开写一户,某寺院庵观,某僧某道,当几年里长甲首。无田粮者编入带管畸零下作数。
虚拟的僧道户与民户的应役原则一样,有田粮者要应当里甲正役,无田粮者被编入“带管畸零户”。“试行黄册”中也有僧院道观被编入里甲中佥派杂役的记载。现转录如下:
一户延福观,系本都道观,充当本县弓兵。(上图藏遂昌县小黄册《后汉书》卷4第3叶背)
一户山岩寺,系本都户,充铺兵。(尼姑3口)。(上图藏丽水县小黄册《魏书》卷47第15叶背)
一户万寿观,系本都户,充水站夫(道士2口)。(上图藏丽水县小黄册《魏书》卷47第17叶背)
带管外役人户:一安和院,系本都户,充铺兵(僧人2口)。
以上史料需要分析的第一个问题是虚拟户的应役主体。首先,“山岩寺户”中应役弓兵者肯定不是寺内尼姑。其次,高寿仙指出,明代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僧道的徭役优免权,但他们实际上不承担徭役。高文曾引《明太祖实录》中礼部尚书赵瑁的一段论述:
自设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道已二万九百五十四人。今来者益多,其实假此以避有司差役。
另据《金陵梵刹志》记载:
照得本部出给僧道度牒,自洪武十五年五月内开设僧道衙门,至洪武十七年闰十月终,给过僧道度牒二万九百五十四名,即日申请不绝,妨占有司差役。
两种史料可得相互印证,僧道出家确实影响到官府佥派差役。而同卷“洪武二十七年甲戌”条下确有“僧人不许充当差役”的记载。
一、寺院庵舍已有砧基道人,一切烦难答应官府,并在此人。其僧不许具僧服入公厅跪拜。设若己身有犯,即预先去僧服,以受擒拿。敢有连僧服跪公厅者,处以极刑。
一、钦赐田地,税粮全免。常住田地,虽有税粮,仍免杂派,僧人不许充当差役。
一、凡住持并一切散僧,敢有交接官府,悦俗为朋者,治以重罪。
结合上下文可知,礼部颁示这条法令主要是防止僧人借机进出官府,结交官员。所以法令中对僧人与官府往来有严格限制,只允许砧基道人支应官府,其他僧人严格禁止着僧服入官厅。即便是犯罪僧人,也要去除僧服以后才能受审。由于杂泛差役也需要应役者亲身进入官厅服役,所以才会限制僧道应役。《明太祖实录》同年月条下也有“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构有司”的记载,和上文的主旨相同。因此可以确信,虽然《明实录》等官方文献没有僧道免除杂役的规定,但僧道本人确实不需要亲身充当杂役。
不过,这种免役规定很难说是完全出于对僧道的优崇性优待。前引《明会典》已经说明,僧院道观也需要在黄册中注籍立户,且“试行黄册”僧道户轮充正杂役的情况并不罕见。所以,僧观田产需编入里甲与普通民户一同编佥正杂役,只不过,僧道户的应役主体需要在里甲内部协调解决。
目前并没有直接的史料描述明初里甲内部协调解决应役民户的情况,但嘉靖末年祁门县的一份里排合同或许能够帮助我们理解这个过程:
拾西都排年谢公器、谢昔、谢汝任、谢德遗、谢玉、谢邦、李仲齐、谢伯济、李以隆、谢元等,时立乡约,敦笃风化。切照额设里排,上为催征国税,下纠乡民善恶……大小所有公山庵,近因僧徒不守五戒,滥费钱谷,以致消乏揭借,债累逃窜,或去或来,皆由不得其人。今宜另召传奉,永隆香火。当差以后,各排毋得贪利,放债入庵,亦不许闲人久占庵居,找敷钱谷之类。其应轮该甲首、均徭,议津贴谷,付与本甲收贮生放,以备二差。其每年轮甲所该粮钞,公议贴谷称付,其余谷数,定义《条例》于后。
这份里排合同是嘉靖四十一年,祁门县拾西都村民为提编均徭银而定立的契约。文中明确提到庵观田土都要轮当里甲、均徭二差,但僧人本身不去应役,而是将庵观的收入交与所在里甲贮存,由里长来支应徭役。明初与嘉靖年间杂役的审编方式虽然发生了变化,但虚拟户籍应役模式是类似的,都有实在户籍以及户下的田产人丁数量,因此都应由所在里甲协调解决。
除虚拟户以外,杂役佥点更多的是普通人户。“试行黄册”中人户佥点杂役有两种情况值得关注。
第一种情况是杂役户的财产情况和应役形式。据孙继民等复原的“洪武三年处州府青田县四都小黄册”记载,该都民户徐伯雨佥充水站夫,其家有人丁三口,妇女一口,土地54.722亩。每年该缴夏税秋粮正耗米麦共0.3277石。按照表2给出的佥派标准,水站夫要在税粮额5—10石的民户中点充,远高于该户的税粮额。上引万寿观佥充水站夫的事例中,该观占田151.275亩,每年该缴税粮合计3.6256石,是田粮较多的户头,但仍不能单独承担水站夫役。众多人户朋充水站夫在《明会典》中虽然有明确规定,不过其既涉及普通人户,又涉及虚拟户,则朋充该役仍需由里甲协调。不仅水站夫,“试行黄册”中还记载了朋充铺兵的情况:
一户张弘一,本管民户,合充白雁铺兵。(男子成丁3口)。(上图藏龙泉县小黄册《魏书》卷64第8叶背)
一户连广二,本管(民户),合充朱均铺司。(男子成丁1口)。(上图藏龙泉县小黄册《魏书》卷64第9叶背)
一户项恕四,本管住民,合充大石铺司。(上图藏龙泉县小黄册《魏书》卷64第11叶背)
一户何普祖二,本管住民,合充武溪铺兵。(上图藏龙泉县小黄册《魏书》卷64第14叶背)
一户何景恂,本管住民,合充杨梅铺司。(上图藏龙泉县小黄册《魏书》卷64第16叶背)
根据耿洪利、宋坤的研究,该五处急递铺均位于处州府龙泉县,五户信息虽然不全,但前后相连且均为本管民户,应该属于同一都内的居民。铺司兵属于轻役,但仍需1.5—2石的税粮标准,若按照上引徐伯雨的资产情况,一个铺司兵也需要多户朋充。不过上引五户是分别与其他户合充铺司兵的,可见朝廷制定的佥役标准是比较高的,官府在计算人丁事产“点选”役户时,多户朋充应属正常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寄庄户的杂役佥派。前文已述,寄庄户基本能够体现出“带管畸零户”的应役实态。从目前公布的“试行黄册”信息中可见,寄庄户也存在虚拟户佥当杂役的情况。除僧道户以外,寄庄户中还有义塾田佥当杂役的记载,这也是虚拟户充当杂役的例证:
带管外役人户:一户西溪义塾,系本都四保,充渡子。(《后汉书》卷73第16叶背)
带管外役人户:一户叶子仁,系松阳县民户,充弓兵。(《后汉书》卷40第22叶背)
据耿文所引“《后汉书》卷40第22叶纸背”记载,上引叶子仁户还有更多的田产税粮信息,该户田土为29亩多,夏税秋粮之和才达到0.7173石,同样与2—3石的佥派标准相差甚远,所以寄庄户也存在朋充杂役的情况。
由于寄庄户的特殊管理措施,僧道户、“飞地”等虚拟户也存在于“带管畸零户”中,他们的杂役要在寄居地应当,同样需要所在里甲的协调。而更多的“带管畸零户”资产是小于正管户的,所以他们在点选杂役时候更需朋充完成。
从杂役户的编佥方式可以看出,明初国家制定的杂役佥派标准普遍很高,单独一户很难达到某一项徭役的佥派标准。即使像铺司兵这种最轻的差役,也大量存在朋充的情况。其实均徭法在编佥杂役时,铺司兵、门子等均属于轻差范围,没有更多的盘剥和消耗,无需合充。显然,明初杂役的佥派标准带有抑制大土地所有者,以该群体承担主要杂泛差役的政策倾向在内。虽然在苏松等富庶地区存在大户独充一役或数役的可能性,但仍不能忽视中小户朋充徭役的情况。而且,照此标准在处州府各县,甚而在全国其他地区佥派杂役时,便会出现大量的朋充现象。加之各里甲普遍存在虚拟户,势必需要以里甲为单位进行协调派役。
明初杂役的佥派首先要以县为单位计算出应当佥派的杂役数量;然后再计算出佥派各役需要的税粮(或人丁事产)额度并酌量搭配分派给各里;最后里甲长根据里内的资产情况,确定正户和贴户并选出实际服役的杂役户。如果遇到驿站马夫这样佥派粮额需要百石甚至数百石的重役,其应役单位应当更大。
上述过程与岩井茂树所述徭役佥派的“里甲形态”非常类似,但仍有不同。“配户当差”的杂役户虽然按照较高的粮额标准佥点出来,却并不需要轮役。杂役户的佥点不必以甲为单位,逐年考虑徭役的轮充问题。某役户一旦选定就需要长期在固定地点当差,朋充户虽然需要出资帮贴,但也不是持续性行为。因此,杂役佥点的朋充范围虽大,实际服役的人户其实不多。
那么,杂役户佥点以后,是否会影响到现年里甲的正役任务呢?对该问题的解答需考察明初府县杂役佥派的总量与里甲户数之间的比例关系。限于史料,此处使用表1统计的天顺年间安庆府的杂役数据进行估算。根据表1,安庆府共佥派4108个差役,而《大明一统志》记载安庆府六县共330里,所以平均每里约为12.5个杂役。但在计算杂役与里甲户数比例时,还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明初佥派给基层民众负担的差役数量要少于这个数字。一方面明初官厅和官员的数量小于正统、景泰时期,另一方面,明初存在大量囚徒充役的情况。宣德、正统以后国家释放了大量的囚徒,也是导致一些杂役转佥民众应当的重要原因。所以,洪武时期安庆府各县的“差役里甲比”不会高于10:1,大致为每甲一差。
其次,杂役应当群体大于里甲正役户数。上节已述,杂泛差役的应役者除里长甲首户以外,还包括“带管畸零户”,因此计算杂泛差役的应当者时要计入“带管畸零户”。综合鹤见尚弘和曹树基等人的研究,南直隶、浙江、江西、福建各布政司的里甲户数大致在130—170户之间。则东南各地区的府县大致是从十四五户中佥派出一户前去服役,并不会影响到里甲正役的轮充。
再次,理解正杂役之间的关系,还需考虑明代正杂役衍生的财政责任。据正德《姑苏志》记载:
今本县以从九则之册点选户役,其丰盈库子并各仓斗级俱应于九则册内点选。今又着里长保选,非惟重叠错乱,抑且奸弊复生。假如本区人户王韦关,里长保殷实人户纳红花价银二两九钱,则册内点出贴隶兵银四两,上下难以相照,重役多端者四也。
这条史料是景泰年间崔恭在推行均徭法时,长洲县老人所述杂役点选与里甲正役发生冲突的情况。该里人户王韦关原本被点选为皂隶贴户纳银四两,却同时被当年里长保选出办红花价银二两九钱。文中“红花价银”是里甲的上供物料负担,皂隶贴户银是杂役户出办的柴薪皂隶折银。这说明此时正杂二役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学界已有研究指出,明初里甲正役的内容只包括催征税粮与勾摄公事两种,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费负担是永宣以后才逐渐转嫁给里甲的。与此同时,一部分皂隶也在宣德以后改折白银,杂役户被点差后,亦不需亲身服役,而是每年上纳柴薪皂隶银。所以上文所述,其实是“配户当差”制与里甲正役的衍生性财政负担发生冲突。但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在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均没有附带性财政负担的情况下,“配户当差”制与里甲正役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结 论
本文结合明代传世文献与新出“试行黄册”史料,重新梳理明代早期杂泛差役的编佥方式及其在基层社会的实现。目前对杂泛差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均徭法推行以后,甚少关注洪武至宣德时期杂役佥派的方式与变迁过程。这一方面受限于史料较少且零星分散,还在于学界习惯接受明人“临期量力取差”的论述,认为明初杂役佥派充满了随意性。
其实,成弘以后的明代人未必全然了解明初的杂役佥派,但周忱、崔恭、叶盛等人是实际推动杂役佥派制度改革的官员,他们的奏疏与公文中均提到在均徭法改革之前,杂泛差役采用“配户当差”制度,佥点人丁事产相当的“役户”,固定地应当某项差役。而新出“试行黄册”文献对“带管外役户”的记载,恰好对杂役“点差”与“配户当差”相配合的运行机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带管外役户”基本涵盖了明初官厅与驿传佥派的所有差役,其以图表的形式书写在十年一造的黄册中,证明这部分杂役户是需要在该处长期应役的。相反,均徭法的出现并非为杂役佥派确立了一种规则,而是皂隶、禁子、弓兵等徭役的轮役机制改变在先,地方官府改变佥役办法在后。当然,均徭法最终确立并推广的原因仍有深入讨论的空间。
任何政策的有效推行都必须依靠基层社会组织,明代的杂役佥点也不例外。从“试行黄册”登记的户籍信息可知,明代里甲中存在为数不少的虚拟户和“带管畸零户”,且国家规定的点差标准过高,一般人户根本无法独立承担。在户口类型复杂且存在大量朋充差役的情况下,官府册籍只能计算出摊派给各里的徭役数量,具体役户的点选还需要依靠发挥社区功能的里甲组织来完成。只不过,“配户当差”与轮役制的不同在于杂役户一经选出便长期不变,固定地在一处当差服役。考虑到明初差役和里甲数量维持在1:10左右,且里甲内部的实际应役户数较多,徭役的附带财政负担不重等多种因素,早期的“配户当差”制与里甲正役轮充之间并不冲突。
文中使用的“试行黄册”文献主要转引自学界近年陆续发表和出版的文章著作,比较零星分散,很多细节仍有推测的成分,所得结论有待方家批评指正,也期待更多明初册籍文献的公布。
(作者丁亮,系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