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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游牧民族国家形成模式之争
作者:冯世明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2021-05-19

  国家是文明社会形成的标志。20世纪以来,中国学者在新材料和新发现的基础上,对早期国家的研究不断深入推进。其中,国家形成模式是历史学界和人类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且受到西方理论的深远影响。游牧民族国家的兴起是中国国家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影响。关于游牧民族国家的形成模式,学术界进行了持续探究,目前尚处于争鸣和探索时期。

  摩尔根和恩格斯的部落联盟学说 

  20世纪30年代,随着摩尔根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国家模式和恩格斯国家起源学说率先传入中国,部落联盟学说被国内学术界广泛采用,游牧民族国家形成的研究也大多采用这一模式。

  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学者们主张游牧民族在部落联盟阶段实行军事民主制,进行民主选举,再由此建立国家。例如,马长寿提出,从上古到公元前3世纪末,匈奴经历了原始氏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时期,之后建立了匈奴国家(《北狄与匈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林幹指出,拓跋鲜卑经历了从原始氏族部落组织到部落大联盟再到代国和北魏的建立(《东胡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蔡美彪认为,实行“世选制”是契丹建国前部落联盟的最大特征(《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

  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者们结合考古发掘和文献解读,对部落联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阶段考查,认为部落联盟并不完全是军事民主制,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性质。例如,刘小萌提出满族在明代前期的部落联合,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松散联合,明末部落联盟则是等级区分的联合(《满族从部落到国家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苗霖霖、杨昕沫认为部落联盟是草原游牧民族建立国家的主要途径,鲜卑部落联盟可分为早期部落联盟、晚期部落联盟和部落联盟政权三大历史阶段,代表了部落联盟的英雄时代、家族时代和行国时代(《鲜卑部落联盟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部落联盟学说为人类早期政治组织研究提供了一种理论武器,有着重要意义,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塞维斯酋邦学说的传入,部分学者开始质疑部落联盟理论的适用性问题。谢维扬在《中国早期国家》一书中指出,部落联盟理论是关于典型氏族社会的理论,其权力结构是以集体性质的权力为主要特征的。在摩尔根的学说中,对于部落联盟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明确提到,但我国学者把由部落联盟到国家这种演变方式看作人类社会早期国家形成的唯一途径,将这一模式普遍化,出现了认知偏差。

  总的来说,部落联盟学说在我国古代游牧民族国家形成问题上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和修正,至今仍被很多学者所借鉴。

  塞维斯的酋邦模式 

  继部落联盟模式之后产生重要影响的是酋邦模式。20世纪60年代以来,塞维斯提出了四段论模式: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其中的酋邦学说经张光直先生引入国内,90年代以来部分学者开始以酋邦模式解释中国早期国家进程。

  与部落联盟模式相比,酋邦理论认为在氏族社会与国家之间还横亘着一个酋邦阶段,其权力结构的主要特点是个人性质的“中央集权”的专制权力,酋邦之前属于平等的原始社会,酋邦是国家出现之前的不平等的过渡阶段。谢维扬认为关于北魏、辽、金、元、清前国家政治组织的性质,酋邦的概念具有极好的适用性。早期拓跋鲜卑、契丹、女真族部落联合体的性质都是属于酋邦类型,蒙古国家的形成可以说是国家形成的酋邦模式的一个典型例证,后金国家的建立是女真社会自15世纪以来在酋邦模式下发展的一个结果(《中国早期国家》)。姚大力在古代蒙古高原游牧社会变迁研究中,提出其经历了由原始氏族制社会到低度文明再到国家权力建立的阶段,他指出“低度文明”即类似于酋邦制和早期国家这两个阶段(《塞北游牧社会走向文明的历程》,《北方民族史十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酋邦理论引入中国后,经过谢维扬、陈淳等学者的推介,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游牧民族早期国家进程的研究,渐渐有与部落联盟学说分庭抗礼之势,略举成果如下:李文学和王希隆《吐谷浑地方统治制度的演变》(《民族研究》2005年第5期)、丛彦博《契丹建国前的社会组织形式》(《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5期)、汤惠生《青藏高原青铜时代的酋邦社会结构与生活方式》(《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李秀莲《黑龙江流域国家文明的演进历程初探》(《学术交流》2012年第3期)、李秀莲和刘智博《金朝酋邦社会形态下勃极烈官制始末》(《辽金历史与考古》第十辑,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程妮娜《是酋邦,还是国家?——再论金朝初年女真政权的国家形态》(《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酋邦理论对于探索中国文明与国家起源问题是一个有益尝试,同时也引起了学界的论争。陈淳认为,谢维扬将部落联盟作为一种前国家形态和酋邦搅在一起,犯了概念上的错误,所有前国家形态均属于酋邦范畴。易建平认为,国内学术界对摩尔根、恩格斯的理论长期存在误解。他针对谢维扬少数民族早期政治组织为酋邦类型进行了反驳,举出在许多材料中,尤其是在有关契丹、蒙古、女真所谓酋邦以及早期国家的材料中,都十分明显地可以发现有“集体性质的权力”(《中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非专制酋邦与早期国家》,《史林》2004年第1期)。学者们的讨论反映了酋邦理论是一个发展着的理论,酋邦的概念、特征和辨别标准以及与国家的区别,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和标准,对部落联盟和酋邦模式关系的研究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两种模式以外的探讨 

  在目前中国学界有关古代游牧民族国家形成问题的研究中,这两大理论占据了主流地位,在两者孰优孰劣尚未有结论的同时,随着有关研究的深入和细致,也伴随着一些反思的声音,即希望与中国古代游牧民族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而不是仅仅套用理论。如杨茂盛提出古代蒙古民族与国家的形成,传统的说法是由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发展而成,这个说法缺少一个重要环节,那就是宗族(或家族)部族阶段。

  西方学者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提出了被一些国内学者所接受的“酋邦”说,似乎看到并论述了宗族(或家族)部族政权的存在。但“酋邦”说概括不了宗族(或家族)部族政权的性质和形成原因(《蒙古的宗族部族及其民族与国家的形成》,《北方文物》2003年第4期)。范永禄指出酋邦理论在历史学和考古学中的应用带有主观色彩(《再论“酋邦”的应用问题》,《中原文物》2014年第4期)。耿涛指出恩格斯的国家理论和酋邦理论各有卓见,但是阿保机时期的契丹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政权,不能简单地诉诸理论解决,要结合历史实际进行阐释(《部落联盟·国家·酋邦:契丹早期社会形态研究述评》,《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1期)。李春梅认为匈奴政权是一个高于“部落联盟”“酋邦”或“早期国家”时代之上的国家(《匈奴政权的发展阶段》,《内蒙古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摩尔根和恩格斯的部落联盟学说、塞维斯的酋邦模式是先后被引入国内的两大理论,中国古代游牧民族国家形成问题,基本也遵循了这两种解释模式,这有助于我们梳理游牧民族国家形成发展与演变的历程。不过,西方学者的理论只能参考,不能套用。随着个案研究的扩大和深入,仍有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空间。例如,对于部落联盟和酋邦理论本身,需要进一步考量,厘清其定义、内涵及两者间的关系;运用文献和考古资料、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完善游牧民族国家形成的经过;中国古代游牧民族的发展有自己的实情,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结其形成模式的特点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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