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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主要史学研究与教学机构联席会议工作条例
作者: 来源:科研管理部 时间:2019-07-29

  全国主要史学研究与教学机构联席会议工作条例
  (2019年6月28日院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全国主要史学研究与教学机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为牵头单位,以全国主要史学研究与教学机构为成员单位,每年举办一次的制度性安排。

  第二条 联席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成立贺信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科学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为根本遵循,以统筹整合全国史学资源,研究中国历史学发展规划,推动中国史学繁荣发展,加快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历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宗旨。

  第三条 在综合考虑学科发展、地区特点、科研与教学机构平衡等因素的基础上,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成员单位自愿参加。

  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增加成员单位的动议,并应取得既有成员单位2/3以上多数同意后,方可增加成员单位。必要时,成员单位可扩展到港澳台地区。

  第四条 联席会议年会由牵头单位主办并组织实施,可由成员单位承办,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牵头单位可临时召集会议;年会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历史研究院确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年会主题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应围绕如下方面:

  (一)中国历史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中国历史学年度研究领域指南;

  (三)中国历史学重大学术计划;

  (四)中国历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五)其他事关全国史学发展的事宜等。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活动。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受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国历史研究院科研管理部组织开展。

  第八条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经费和年会经费由中国历史研究院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经费,专款专用、实报实销。

  第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历史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院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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