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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研究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来源:科研管理部 时间:2019-07-29

  中国历史研究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2019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非实体研究中心的管理,建立健全非实体研究中心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非实体研究中心在繁荣发展历史研究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实体研究中心,是指不设编制,经费自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院属(本办法所指“院”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中国历史研究院)和所属两级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

  第三条 研究中心的任务是组织协调院内外学者开展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积极争取国内外经费资助,为繁荣发展我国历史研究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研究中心按照“确有需要、总量控制、严格审批”原则设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院属研究中心以“中国历史研究院×××研究中心”定名。所属研究中心以“中国历史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定名。

  第六条 院属研究中心受院领导,日常工作由相关所、局级单位管理。

  第七条 附设在研究所的院属研究中心在研究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院指导,工作计划由所务会议审定,重大事项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 所属研究中心受研究所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处室负责,重大事项须经所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研究中心成员的个人研究计划应纳入所在单位计划,其业务考核、行政关系不得脱离原单位。

  第十条 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可设主任、理事长各一人,原则上由在职人员担任。研究中心主任年龄原则上以不超过70岁为限。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研究中心负责人职务。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实行院、所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依托的所、局级单位系研究中心的主管单位。各主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研究中心审查和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对研究中心的监管作用。

  第三章 成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三条 成立研究中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历史研究院成立的贺信精神,顺应院、所科研发展方向,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历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二)具备相当的学科优势和研究力量。

  (三)由学术造诣较高的本院在职学者担任研究中心负责人。

  (四)有相对稳定的研究任务或研究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各研究所成立院属、所属研究中心的总数一般控制在五个以内,其中院属研究中心只能设立一个,最多不超过两个(原已设立的可保留)。根据学科发展和现实要求确需增加研究中心数量的,须经院务会议批准。目前未设研究中心的研究所,原则上可申请设立一个研究中心,最多不超过两个。

  第十五条 院职能部门原则上不设立研究中心,原已设立的可保留。确需设立新的研究中心的,须经院务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的审批程序:

  (一)成立院属研究中心须由所、局级单位向科研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科研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报院务会议审批,并报科研局备案。

  (二)成立所属研究中心须由相关处室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局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科研管理部审核,报院务会议审批,并报科研局备案。研究中心数量超额之外的成立申请,须经院务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成立申请材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以正式公文形式提交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成立中心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2、可行性论证;

  3、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中心章程。主要内容:

  1、名称、联系地址;

  2、宗旨、性质;

  3、任务、活动特点和范围;

  4、组织机构;

  5、经费管理。

  (三)《中国历史研究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登记表》。(附件1、2)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成立后,凡名称、主管单位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须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主任、理事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经批准可连任。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撤销:

  (一)变更宗旨或中心章程规定的任务已完成;

  (二)分立、合并;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中心年度评价表、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或者连续两年不开展业务活动;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成立条件;

  (五)违法、违规、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六)年度评价总评结果连续两年为C或总评结果一年为C,但主管单位研究中心数量超额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变更、撤销后,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告,凡有印章的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一般不设立分支机构。

  原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经院批准成立、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且进展良好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备案;研究中心及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分支机构活动情况要作为研究中心年检内容之一进行年检;分支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予以撤销。

  未经院批准成立的分支机构一律撤销。

  第四章 活 动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中心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以研究中心名义主办的学术性会议应报批。会议规模在50人以下的由研究所审批;50人以上的列入研究所学术会议计划集中报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中心外聘研究人员,须按我院有关外聘研究人员的程序报批,并按照不得高聘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二十六条 特邀研究人员未经研究中心授权不得以中心特邀研究人员的名义从事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研究中心聘请国外学者担任中心特邀研究人员,须按外事工作程序报院审批。

  第二十八条 研究中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和接受国外经费资助,须执行国家和院有关外事工作规定,列入研究所外事活动计划,报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 研究中心不得开展下列活动:

  (一)非学术性评比活动;

  (二)主办报刊;

  (三)经营性活动;

  (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条 研究中心在正式批复下达之前,不得以该中心名义开展活动。研究中心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凡有印章的研究中心,其印章须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印章的使用实行研究中心主任签字及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研究中心的财务(包括单独设有账号的研究中心)须纳入主管单位统一管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研究中心不得签订科研业务范围之外的合同;不得以研究中心名义签署横向课题合作协议;研究中心签订合同应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由主管单位代签或共同签署。

  第三十四条 研究中心违背中心章程、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并接受处理。调查期间暂停该中心一切活动。主管单位、中心主任和直接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研究中心实行年检评价制度。研究中心和主管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年度评价表》(附件3),提交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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