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英国史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ritish History Association,简称为CBH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英国史教学、研究、编辑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研究英国史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国英国史研究、教学和编辑工作者开展学术讨论,交流教学经验,促进英国史研究,为繁荣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增进中英两国人民的友谊和文化交流及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领导和管理,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大学2号院。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 提出和讨论英国史研究的重要课题,制订规划,促进英国史研究工作的开展;
(二) 不定期地组织学术报告会、讨论会和座谈会,介绍并交流国内外英国史研究及教学的成果和动态;
(三) 组织会员编译英国史资料,撰写英国史论著;
(四) 了解会员的研究和教学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他们的成果,发现和培养人才,推动英国史研究和教学队伍的建设;
(五) 同国内有关学术团体进行联系,交流研究经验和成果;
(五)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六) 编辑出版《英国史研究通讯》。
第七条 本会只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赞成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参加本会活动;
(三) 从事英国史教学和研究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从事英国史教学、研究和编辑工作者,经本人自愿申请,由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 入会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校研究生、属于教师或研究人员编制的兼职研究生,经自愿申请,导师推荐,填写会员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 不具有上述条件的研究生在就读期间暂不接纳为会员,但可在导师的带领下参加本会学术活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参加本会学术会议的权利;
(三) 享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及有关学术信息的权利;
(四) 享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机构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向本会介绍研究成果和情报资料,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按规定接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交纳会费并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免;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4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 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中国社会科学院每年拨给的活动经费;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九届会员大会于2007年11月1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