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国史研究会(American history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成立于1979年,是中国从事美国史研究和教学的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民间学术团体。会员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闻出版部门以及部分中国留美学者,多为专门从事美国史研究和教学的专业人员或博、硕士研究生,拥有我国第一流水平的美国史专家。本会至今已吸收个人会员近800人,其中经常保持联系的会员有400人左右。本会现任理事长为东北师范大学的梁茂信教授,秘书长为上海大学的张勇安教授(兼副理事长),秘书处设在上海大学美国研究中心。
本会致力于联络中国美国史学者,以共同促进美国史教学和研究在中国的发展与繁荣、推动社会各界对美国的了解和认识、发展中美两国美国史学界的交流和促进美中两国人民的友谊为己任。迄今本会已举行过17届年会暨学术讨论会(其中第七、八届为国际学术会议),与美国一些学术团体和美、英及港台地区的同行学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学术交流。本会成立以来,组织开展了多项协作研究,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已编印出版了多本论文集,编译出版了10期《美国史译丛》,翻译和出版了大批美国史资料和书目, 编印了120期《美国史研究通讯》。本会组织的由刘绪贻、杨生茂教授主编的中国第一套大型的《美国通史丛书》(共六卷,分别由武汉大学、南开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完成),已于2002年完成(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1979年至1990年秘书处设在武汉大学历史系,1990年至2002年月秘书处设在南开大学历史学研究所。2003-2016年秘书处设在厦门大学美国史研究中心。本会第一任理事长为中国社科院黄绍湘教授,第一任秘书长兼副理事长为武汉大学刘绪贻教授,1986年至1996年理事长为南开大学张友伦教授,第二任秘书长兼副理事长为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第三任秘书长兼副理事长为北京师范大学黄安年教授。第三任理事长为时殷弘教授,秘书长兼副理事长为南开大学李剑鸣教授。第四任理事长为南开大学李剑鸣教授,秘书长兼副理事长为厦门大学王旭教授教授。第五任理事长为厦门大学王旭教授,秘书长兼副理事长为厦门大学韩宇教授。第六任理事长为东北师范大学的梁茂信教授,秘书长为上海大学的张勇安教授(兼副理事长)。1993年起本会特聘著名美国问题专家、原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黄华先生任名誉理事长,同时,每届理事会均聘请国内多名知名美国史学者担任顾问。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美国史研究会,英文名称:American History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 缩写:AHR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中国从事美国史研究和教学的人员及美国史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提倡谨求学的学风, 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中国美国史研究和教学的发展,增进中美两国学者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福建省厦门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学术研究和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美国历史知识和组织美国历史教学经验交流;
(三)编印会刊及本会主持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相关出版物;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美国史学术信息的汇集和交流及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五)与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团体及个人开展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从事美国史研究与教学的人员或从事美国研究的在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业余爱好美国史并有一定成果者,文化产业中从事美国史论著编辑、出版的从业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由两名会员推荐(在国外从事美国问题研究的中国学生和学者,其推荐人中需有一人为本会理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送秘书处,经秘书长批准,获得临时会员资格,待理事会开会时统一研究决定;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巨鼎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团体开展评奖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奖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下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4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