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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国史研究会
作者: 来源:世界历史研究所 时间:2019-07-26

一、学会简介

  中国法国史研究会(Chinese Society of 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缩写为CSFHS)是国家一级学术性群众团体,主要由全国从事法国历史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人员自愿结合组成,是非营利的民间组织。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本会接受该院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高我国法国史的教学与研究水平;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为中国改革开放服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1)举办本学科学术研讨活动;2)编撰、翻译与本学科有关的出版物、资料;3)组织本学科专业学术培训;4)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5)接受有关部门、机构的业务咨询。

  1978年在老一代著名学者张芝联(北京大学)、沈炼之(杭州大学)、王养冲(华东师大)、端木正(中山大学)、王荣堂(辽宁大学)及戚佑烈(哈尔滨师院)等老教授的倡议和发起下,中国法国史研究会于1979年8月正式成立。在40年间,本会召开过二十届年会及一些国际研讨会,并组织了十五届中法(瑞)历史文化研讨班。不少会员走出国门学习进修、参加各种国际学术活动;本会也邀请过一些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访问讲学。在推动与开展我国法国史的研究和教学、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等方面本会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丰硕的成果。由研究会直接组织编写和翻译的出版物达数十种;研究会编辑印行的不定期刊物《法国史通讯》影响甚大。在40年的学术活动中,研究会造就培养了一大批中青年研究人才,形成了良好的传统和风气:专注于学术研究,勤于思考、勇于开拓,使研究会学术活动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在老一代学者的身体力行和带动下,研究会自成立之日起就充满团结合作、不计得失、相互关心的精神,这也是本会得以发展、取得学术、人才成果的基本条件。在新的世纪里,本会全体成员将继续发扬研究会的优良传统和风气,争取作出更大成绩。

  目前本会有200余位成员。秘书处设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为姜南(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领导成员如下:

  名誉会长:端木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会长:沈坚教授(浙江大学)。

  副会长:王加丰教授(浙江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陈文海教授(华南师大)、刘大明教授(湖南师大)、吕一民教授(浙江大学)、姜南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李宏图教授(复旦大学)。

  秘书长:李宏图教授(复旦大学)。

  副秘书长:张庆海(华南师大)、乐启良(浙江大学)、张智(复旦大学)。

  二、中国法国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法国史研究会(Chinese Society of 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缩写为CSFHS)。

  第二条 中国法国史研究会是中国研究法国历史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主要由全国从事法国历史研究和教学的人员自愿结合组成,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高我国法国史的教学与研究水平;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为中国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文科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本学科学术研讨活动。

  (二)编撰与本学科有关的出版物、资料。

  (三)组织本学科专业学术培训。

  (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接受有关部门、机构的业务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原则上是个人会员,但亦可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法国史研究领域内从事研究和教学、并有成果的专业人员和业余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向申请人下达正式接纳会员的通知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书籍、资料和其他出版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决议: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活动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换届选举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及各类本学科业务活动;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学术机构,并领导这些机构开展活动;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列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可能争取的捐赠;

  (三)主管单位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委托华东师范大学财务处进行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单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0年6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00年6月5日由中国法国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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