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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朝鲜史研究会
作者: 来源:世界历史研究所 时间:2019-07-26

一、学会简介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成立于1980年,现有会员近300名,成立三十九年来,召开学术会议23次,出版论文集(包括内部刊行和公开发行)17部,2008—2018年间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出版论文集一部,是研究会活动最为正常、最为活跃、健康发展的时期。

  2016年8月,经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现任会长为延边大学朝鲜半岛研究院朴灿奎,秘书长兼法人代表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孙泓。

  历年召开的学术会议

  1980年至2018年的38年间,我们研究会共召开学术会议24次。因研究领域敏感,中国朝鲜史研究会从不召开国际会议,所召开的24次学术会议均为国内会议。自2015-2018年连续四年获得院专项经费资助。

  1.1980年8月18-22日, 中国朝鲜历史研究会筹备小组在吉林省安图县松江召开学术讨论会暨中国朝鲜史研究会成立大会。

  2.1981年8月17-21日,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在吉林省集安召开学术讨论年会。

  3.1983年9月15-20日,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在安徽省青阳县九华山召开1983年学术讨论会及第二届会员大会。

  4.1986年8月,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在黑龙江省镜泊湖召开学术讨论会及第三届会员大会, 改选第三届理事会。

  5.1989年8月,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在集安召开学术年会暨会员大会, 改选第四届理事会。

  6.1992年8月14-16日,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在山东省威海市召开学术年会暨会员大会, 改选第五届理事会。

  7.1993年8月11-14日,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在吉林省集安召开有关高句丽文化的国际学术会议。

  8.2000年5月27-28日,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在延吉召开年会暨会员大会, 改选第六届理事会。

  9.2001年5月9日,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在北京召开“日本侵略亚洲的历史不容否认——评日本2002年版历史教科书”学术讨论会。

  10.2002年8月23-24日,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与中韩经济发展协会、中韩经济发展报告编纂委员会共同在北京梅地亚召开“中韩建交十周年回顾与展望高层研讨会”。

  11.2002年11月1-2日,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与青岛大学法学院韩国研究中心在青岛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联合举办“交流·沟通:全球化时代的中韩关系——中韩建交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12.2003年11月5日,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210会议室召开“朝鲜经济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

  13.2004年10月21-23日上午,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发展研究所在北京市东城区翠明庄宾馆共同举办“朝鲜半岛核问题与东北亚安全学术讨论会”及研究会2004年年会, 改选第七届理事会。

  14.2008年4月17日下午,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在中央民族大学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15.2008年8月23-24日, 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在延边大学召开研究会第八次会员大会暨学术讨论年会。

  16.2009年8月13-14日,中国朝鲜史研究会2009年年会及“朝鲜历史与东亚文化”学术研讨会在延边大学召开。

  17.2010年8月10-11日,中国朝鲜史研究会在吉林省延吉市延边大学正式召开了2010年年会暨“1910年‘韩日合并’与中朝关系”学术研讨会。

  18.2011年7月18-20日,中国朝鲜史研究会2011年学术年会在浙江大学召开。

  19.2012年7月8-11日,中国朝鲜史研究会主办、复旦大学韩国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朝鲜史研究会2012年学术年会暨第九届会员大会,以"纪念中韩建交二十周年——中国与朝鲜半岛关系的历史回顾与展望"为主题在上海复旦大学召开。

  20.2013年7月8-9日,中国朝鲜史研究会2013年学术年会于在北京大学召开。

  21.2014年10月25-26日,由中国朝鲜史研究会主办、上海外国语大学东方语学院承办的中国朝鲜史研究会2014年学术年会,在上海外国语大学松江校区召开。会议主题为“朝鲜半岛历史与文化变迁与中国”。

  22. 2015年10月23-25日,中国朝鲜史研究会2015年学术年会在山东大学威海校区隆重举行。本届学术年会是中国朝鲜史研究会主办,山东大学韩国学院承办,会议主题是“历史上朝鲜半岛的对外关系”。

  23.2016年8月13-15日,中国朝鲜史研究会2016年会员代表大会在延边大学隆重举行。本次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朝鲜史研究会主办,延边大学朝鲜半岛研究院承办。

  24. 2017年12月1-4日与延边大学朝鲜半岛研究院联合主办了中国朝鲜史研究会2017年学术年会,会议主题为“朝鲜(韩国)历史研究现状及课题”。

  25.2018年10月19-21日与延边大学朝鲜半岛研究院、烟台大学联合主办了中国朝鲜史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会议主题为“朝鲜(韩国)历史研究”。

  出版的论文集

  1980年至2016年的36年间,我们研究会共发行了会刊共十七辑。第一至六辑为内部出版,1987年10月、1991年8月,由延边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会刊第七辑《朝鲜历史研究论丛(一)》及第八辑《朝鲜历史研究论丛(二)》。中间间断了十余年,至2004年恢复出版,更名为《中国朝鲜史研究》,由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了第九辑《中国朝鲜史研究》(第一辑)。

  2008年8月更名为《朝鲜·韩国历史研究》,同年出版《朝鲜·韩国历史研究》(第十辑)。自2008年以后,每年出版一辑,目前已经出版到第十六辑,第十七辑正在编辑中。

  自第十辑开始正式编入于《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国标准刊号:CN 11-9251/G;国际统一刊号:ISSN 1671-6787;网址:www.cnki.net)。我们的会刊不仅发送到国内相关学术单位和各地会员手中,也发送到朝鲜的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党史研究所、金日成综合大学等,韩国的国史编纂委员会、韩国学中央研究院、东北亚历史财团、延世大学国学院、高丽大学亚细亚问题研究所、仁荷大学韩国学研究所、独立纪念馆研究所等,日本的朝鲜史研究会等朝鲜·韩国史学术研究单位,进一步扩大了我们研究会在国内外相关学术领域的影响。

  已经出版的论文集

  1.发行会刊第一辑《朝鲜历史译丛(古朝鲜译文集)》,1980年4月。

  2.1980年8月,改名为《朝鲜史通讯》,发行会刊第二辑《朝鲜史通讯》(l),1981年12月。

  3.发行会刊第三辑《朝鲜史通讯》(2),1981年4月。

  4.发行会刊第四辑《朝鲜史通讯》(3),1982年8月。

  5.1983年9月更名为《朝鲜史研究》,发行了会刊第五辑《朝鲜史研究》(1) ,1984年3月。

  6.发行会刊第六辑《朝鲜史研究》(2) ,1986年5月。

  7.《朝鲜历史研究论丛(一)》,由延边大学出版社1987年10月。

  8.《朝鲜历史研究论丛(二)》,延边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

  9.《中国朝鲜史研究》(第一辑),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4年。

  10.《朝鲜·韩国历史研究》(第十辑),延边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

  11.《朝鲜·韩国历史研究》(第十一辑),延边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

  12.《朝鲜·韩国历史研究》(第十二辑),延边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

  13.《朝鲜·韩国历史研究》(第十三辑),延边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

  14.《朝鲜·韩国历史研究》(第十四辑),延边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

  15.《朝鲜·韩国历史研究》(第十五辑),延边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

  16.《朝鲜·韩国历史研究》(第十六辑),延边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

  17.《朝鲜·韩国历史研究》(第十七辑),延边大学出版社2016年9月。

二、中国朝鲜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朝鲜史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朝鲜史研究会是由从事朝鲜史研究、教学、考古、出版、编辑、翻译、档案等方面的研究机构和专业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以奉献、创新、协作的精神,加强研究朝鲜半岛历史各相关单位、人员之间的合作,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中国朝鲜史研究的繁荣;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朝鲜史研究体系和教学体系;为促进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的学术文化交流以及相互理解与友好合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中国朝鲜史相关课题研究,协调研究计划;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和讲座,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学术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优秀科研成果。

  (三)开展与国际学术界的学术交流,加强国内外研究团体及个人的学术联系。

  (四)协调相关教学和科研单位,加强研究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业务专长和中年研究者的骨干作用,积极培养年轻人才,推荐优秀人才。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本学科研究的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科研成果和学术情报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代表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8月14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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