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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的社会风习与道德改革
作者:初庆东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8期 时间:2023-10-23

  公序良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16世纪末17世纪初,英国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为维护公序良俗而发起道德改革运动,严格管控酗酒、通奸、咒骂、亵渎上帝、游戏、跳舞、狂欢和亵渎安息日等有违道德规范的行为。

  学界对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的内容已有广泛共识,但对道德改革的动因则莫衷一是。以基思·赖特森(Keith Wrightson)为代表的学者们强调清教是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兴起的关键因素,甚至称之为“清教徒的道德改革”。而以马丁·英格拉姆(Martin Ingram)为代表的学者们一方面强调经济因素比宗教因素的影响更大,另一方面指出道德改革并非近代早期的发明,可以上溯到15世纪,甚至13世纪。史蒂夫·欣德尔(Steve Hindle)主张不应该孤立地看待道德改革,而应该将其视为近代早期英国政府追求“善治”的浩大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内学界以向荣为代表,他从资本主义起源的视角强调道德改革对英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意义,认为道德改革是新兴的文化精英对传统文化的改造。但已有研究未能关注道德改革对民众日常生活的规训与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形塑之间的关联。有鉴于此,本文从社会治理的视角,重新审视近代早期英国的道德改革,并探讨道德改革对转型时期英国社会治理的积极意义。

  一、道德改革的概念界定及其兴起

  “道德改革”(Reformation of Manners)这一术语在基督教世界现今流行的用法是指改变道德标准与行为规范的活动,而那些有违道德规范的行为则被贴上对上帝不敬、伤风败俗、恶行的标签。在实际使用中,它经常用来指代特定的历史时期和事件。但用以描述内战之前一个世纪中改变宗教和道德标准的努力时,“道德改革”的概念则较为宽泛。赖特森使用“道德改革”这一概念,意在说明伊丽莎白时期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社会和文化变迁中的强制性内容,涉及清教的推行、政府对饮酒的管控、对性与婚姻的社会规训等内容。由此可见,学界对“道德改革”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而是有内涵各异的不同用法,这就容易引起歧义。彼得·伯克(Peter Burke)直接启用“大众文化的改革”一语取代“道德改革”,“来描绘某些受过教育的人在试图改革其他所有人的态度和价值观方面所做的系统努力”。职是之故,有必要从语义学角度对“道德改革”这一概念进行一番考察。

  自伊丽莎白时代以降,英文单词manners经常意指谦恭有礼(polite behavior),但与此同时,该词旧有的、使用更为广泛的用法是指习俗(customs)、道德(morals)和生活方式(mode of life)。例如,1651年,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解释manners时说道,它指的“不是行为端正有礼,如怎样对人行礼、在旁人面前怎样漱口、怎样剔牙等等细微末节。而是指有关在团结与和平中共同生活的人类品质”,这也是当时道德家们在使用该词时常用的含义。因此,manners更接近我们所说的“道德”或者更宽泛意义上的“道德风气”(moral climate),在使用中可等同于“习惯”或“习俗”。

  道德改革并非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独有的现象,在中世纪和18世纪均存在道德改革运动。但与其他历史时期相比,近代早期英国的道德改革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地方层面特别热心推行道德改革,强力干预民众的语言、宗教、性、劳作与休闲习惯;二是道德改革针对的个人行为非常广泛;三是根据中世纪的标准,不道德行为者受到的惩罚更加严厉,频次更高;四是议会对不道德行为的立法数量之多前所未有。这些特点与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兴起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清教的崛起。

  随着英国宗教改革的推进和安立甘宗被确立为英国国教,一批受到欧洲大陆新教影响的宗教改革家要求继续“净化”尚不纯洁的国教,于是这批人成为清教徒。在爱德华六世时期,清教尚未形成一场运动,直到伊丽莎白继位后,清教才发展成为一场运动。伊丽莎白统治后期,清教运动虽然瓦解,但清教的势力和影响远没有消失;詹姆斯一世时期,清教得以复兴,并且走向政治化,最终推动英国革命的爆发。清教徒“特别注重上帝的道德律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他们从《圣经》,尤其是《旧约》中发掘出同当时英国社会变革相适应的精神资源,宣称真正的基督徒要有公益思想,同时还要有勤劳、节俭、自制的个人美德。在他们看来,上帝的荣耀、公共福利和个人美德是密不可分的”。清教徒对酗酒、非婚性行为、不去教堂礼拜、节庆狂欢等不道德行为的批判,为道德改革的兴起奠定了舆论基础。

  为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鼓与呼的清教徒代表是菲利普·斯塔布斯(Philip Stubbes),他在1583年出版的小册子《剖析陋习》(The Anatomie of Abuses)中,猛烈抨击当时英国的时尚、习俗和消遣活动,包括足球、跳舞、表演、掷骰子、咒骂、通奸、穿高跟鞋等,呼吁进行一场“道德改革,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免遭天谴。斯塔布斯的《剖析陋习》甫一出版即大获成功,当年就得以加印,到1595年先后出版四版。斯塔布斯在书中痛陈酗酒的危害,他指出沉迷酗酒会使人“成为纨绔子弟”,“让人忘乎所以”,以致杀害亲友。在清教徒看来,酗酒是一切违反神意和教规的罪孽中最令人不齿的罪孽,“是其他各种罪孽的入口处和排放闸”。在谈到通奸时,斯塔布斯认为“婚姻之外的性行为都是非法的”,通奸之人理应被处死,如果认为这样的惩罚太过严厉,那么也可以“用灼热的铁在通奸之人的耳朵上打个标记”,使其在公共场合受到羞辱。在清教徒看来,“性像睡眠和吃喝一样是生活的必要组成;如果能‘适当节制地’只在婚床上享受性,那么性是‘上帝的美好和无限甜蜜的标志’。然而,只有夫妻之间的性是美妙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性关系都是被诅咒的”;舞蹈则是“卖淫的前奏,纵欲的准备,各种淫荡行为开始前的颂歌”。斯塔布斯对酗酒、非婚性行为等不道德行为的抨击,代表了近代早期英国清教徒的主流观念。他们通过祈祷、布道等方式,影响着英国社会各阶层对酗酒、非婚性行为等不道德行为的态度和观念。

  但清教徒的道德说教并非道德改革在近代早期兴起的唯一动因,道德改革还受到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尽管清教徒对酗酒、非婚性行为、不去教堂礼拜、掷骰子等有违基督教道德行为的鞭挞和揭露不免有夸大之嫌,但这些行为确实有违社会秩序。以作为酗酒场所的啤酒馆为例,国王詹姆斯一世在1616年的演讲中认为啤酒馆是“流浪汉、乞丐和懒汉的出没之所”,地方官员也认为啤酒馆是“国家的祸根”“王国安宁和富裕的共同敌人”,诱惑年轻人使他们放纵自己、变得懒散,而各郡季审法庭的司法卷档更是提供了大量佐证资料。1605年4月30日,斯塔福德郡塞斯登百户区的堂区警役向百户区警役汇报堂区的情况,其中塞奇利堂区的9个啤酒馆中有8个啤酒馆允许顾客玩纸牌赌酒,克恩法雷堂区的6个啤酒馆都允许顾客玩非法游戏。1616年7月12日,诺丁汉郡有三人“晚上9点以后在啤酒馆酗酒,引发不端行为,当地警役曾要求他们停止不当行为,但遭到他们的威胁和辱骂,而且他们还透过啤酒馆的窗户扳动一支装好子弹的枪来恐吓当地居民”。1627年5月,埃塞克斯郡的一个堂区内有两人在啤酒馆内唱淫荡歌曲。埃塞克斯郡特灵堂区在1590—1649年发生的酗酒案件反映,啤酒馆允许非法游戏、酗酒、斗殴、咒骂、唱歌跳舞,而且还窝藏盗贼、庇护性犯罪者、辱骂警役。这些案例表明,以酗酒为代表的不道德行为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而近代早期英国政府对秩序的关注程度前所未有,因此不道德的行为自然成为政府关注的对象,道德改革得到世俗政府的强力支持。

  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的兴起还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这在英国的“社会经济政策中以及世俗的、带有重商主义倾向的思想家的著作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近代早期英国关于酗酒的国家法令中不断强调酗酒的危害,酗酒使“很多艺术品和手工行业消亡,工人无法自食其力,很多衣食无忧者陷入贫困”。在饥荒时期,啤酒(麦芽酒)的酿造和消费耗用大量谷物,因此各级政府严禁酗酒,甚至有地方官员将谷物歉收的元凶归于酗酒。特别是随着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英国政府将救济穷人的重任下放到堂区,由堂区筹措济贫税用以救济穷人,而济贫税的缴纳者主要是乡绅和中间阶层,他们认为贫困是因为穷人的懒惰与铺张浪费,因此出于减轻济贫负担的考虑,他们积极推动道德改革,严禁酗酒、节庆狂欢等过度消费的行为。这也表现在堂区对待私生子的态度上。私生子是非婚性行为的产物,而且如果私生子的父母无力抚养私生子,抚养私生子的重任将交由堂区承担,这无疑会加重堂区的济贫负担,因此堂区严厉惩罚私生子父母。

  近代早期英国奉行重商主义经济政策,政府鼓励发展国内生产,扩大商品输出,在国际贸易中尽量多卖少买,尽可能在国内积聚贵金属。重商主义将货币等同于财富,因而贵金属的多寡成为衡量一国国力的标准。勤劳、节俭的社会风气和生活习惯对国内生产的发展和贵金属的积聚具有重要意义。英国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托马斯·孟(Thomes Mun)就对“沾染恶习和漫无节制的国民”痛心疾首,他以“勤劳的荷兰人”作为对比,认为“我们在吸烟、喝酒、宴乐、奇装异服和把我们的时间滥用在偷安和享乐(这是天道和其他国家的习俗所不容许的)方面的普遍的堕落,已经使我们在身体方面毫无丈夫气,使我们的知识欠缺,使我们的财富贫乏,使我们的勇气低落,使我们的事业遭到不幸,并且使我们为敌人所轻视”。道德改革的矛头所指向的,正是懒惰、铺张浪费和过度消费。

  由此不难看出,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的兴起脱胎于近代早期英国社会转型的大变局,在清教徒、政府官员、中间阶层民众和重商主义思想家的合力推动下,一出轰轰烈烈地改造旧道德、建立新道德的“社会剧”得以上演,折射出近代早期英国社会治理的诸多面相。

  二、道德改革与民众日常生活的规训

  1612年3月10日,威斯敏斯特市政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私生子案件。苏珊·佩里(Susan Perry)诞下一名私生子,因无处遁藏而只好坦白,而她指认的性伴侣罗伯特·沃森(Robert Watson)则拒绝承认。但经陪审团审理,法庭仍判他有罪:“法庭判决罗伯特·沃森和苏珊·佩里关押在门楼监狱,脱光两人的衣服,把他们捆绑在马车尾部,从威斯敏斯特的门楼一直行进到坦普尔栅门,一路上不停地鞭笞他们。然后将他们驱逐出城,倘若他们胆敢再回来,将会受到同样的鞭笞惩罚。”以今天的标准来看,上述两人受到的惩罚委实过于严厉,但在近代早期的英国,两人所受的惩罚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典型性。早在1576年,议会就颁布法令授权两名治安法官行使自由裁决权以惩罚私生子的父母,要求私生子父母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否则予以监禁。议会又在1610年通过法令,如果“淫荡的妇女诞下私生子后对堂区造成负担”,那么治安法官有权将她送往教养院监禁一年。这些关于私生子的法令得到地方治安法官的积极响应。例如,在1580年之前,埃塞克斯郡治安法官仅要求私生子母亲在原料仓库中工作几个小时;从1588年开始,治安法官将私生子母亲绑在推车尾部予以鞭笞,但此时鞭笞的力度“适中”;1600年之后,治安法官要求将私生子母亲鞭笞至其背部血肉模糊;1610年之后,治安法官又要求将私生子母亲关押在教养院,为期一年。由此可见,治安法官对私生子母亲的惩罚力度在持续加码。

  私生子作为其父母通奸、私通等非婚性行为的结果,受到国家法令与地方官员的关注;而通奸、私通等非婚性行为本身也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成为执法官员关注的对象。1570—1640年,治安法官对通奸与私通的系统性惩罚主要局限在几个市镇中。最严厉的市镇法令由萨福克郡清教徒治安法官罗伯特·杰明爵士(Sir Robert Jermyn)和约翰·海厄姆爵士(Sir John Higham)于1578年起草,在伯里·圣埃德蒙斯的法庭施行。法令规定,对私通者的惩罚是将其绑在石柱上(事先将女方的头发剃掉)一天一夜,第二天鞭笞“三十鞭”。波士顿、埃克塞特和诺里奇也对非法性行为者予以严厉惩罚。这表明英国存在规训非法性行为的世俗传统,当这一传统被狂热清教徒和激进治安法官推动时,性改革便水到渠成。

  1650年之前,治安法官缺乏起诉通奸者或私通者的法律依据,通常遵循法律手册的建议,仅仅要求相关人员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这种状况直到1650年5月10日议会通过《禁止令人厌恶的乱伦、通奸和私通的法令》(以下简称《通奸法令》)才得以改观。《通奸法令》是英国清教主义胜利的最佳例证,也是借助国家机器推行性道德改革的一次尝试。根据《通奸法令》的规定,乱伦和通奸者以死罪论处,且无教士豁免权;私通被处三个月监禁和保证一年内遵纪守法;妓院开办者处以鞭笞、颈手枷刑、烙印等刑罚,并监禁三年,再犯者以死罪论处。

  通奸、私通、乱伦等性犯罪往往发生在啤酒馆,一是因为啤酒馆里经常开设妓院,提供卖淫服务;二是因为啤酒馆还是年轻人求爱的方便之所,而且饮酒往往是性犯罪的前戏。例如,1567年,在切姆斯福德召开的埃塞克斯郡季审法庭审理了12名无营业执照的啤酒馆经营者,其中有4人被控经营妓院。1612年,清教徒托马斯·德克尔(Thomas Dekker)将伦敦卖淫者的增加归因于“数不胜数的酒馆”。1619—1621年威尔特郡怀利村因通奸而被起诉到教会法庭的大多数已婚女性与她们的情人都与啤酒馆相关。例如,牧羊人约翰·索普(John Sopp)因与两名女性通奸而被起诉,他是一个臭名昭著的酒鬼。啤酒馆不仅是性犯罪多发的场所,还是掷骰子等非法游戏的重灾区。1624年,柴郡清教徒治安法官理查德·格罗夫纳(Richard Cust)对啤酒馆的危害作了形象的概括,他认为啤酒馆是“无赖、妓女的集散地,强盗的巢穴,乞丐的温床,酒鬼的学园,盗贼的避难所”。因此,啤酒馆成为近代早期英国推进道德改革的重要场域,啤酒馆内的酗酒、非法游戏等不道德行为成为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的重要内容。

  1495年,英国议会颁布法令要求啤酒馆经营者缴纳保证金,并首次明文禁止啤酒馆内玩掷骰子的游戏。1552年,议会授权治安法官根据“需要与便利”为啤酒馆颁发营业执照,同时严禁在啤酒馆内玩非法游戏。1604年,议会颁布法令重新定义啤酒馆的功能,只允许必要的饮酒,而严禁酗酒。随后议会又多次颁布法令以惩罚酗酒者与非法经营啤酒馆者,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不断增大,同时将部分罚金交给堂区,以鼓励堂区官员积极推行法令。英国政府管制啤酒馆的终极目标并非要关停啤酒馆,而是要限制过度饮酒和酗酒。而英国政府对非法游戏的管控不仅关乎军事或国务的考量,也涉及“懒惰”与公共秩序的整顿。非法游戏包括木球、网球、足球、投环(将圈投向标棍的游戏)、纸牌和骰子等。地方法庭的司法卷档表明,这些管制啤酒馆的法令最终得以落地。例如,牛津郡治安法官要求啤酒馆经营者遵守如下规定:限制顾客饮酒时间为一个小时;安息日不营业;每晚九点打烊;禁止顾客玩扑克、掷骰子或其他非法游戏。诺丁汉郡一位啤酒馆经营者因其啤酒馆内有人酗酒引发不良行为,而被罚3先令4便士。埃塞克斯郡一位啤酒馆经营者因为允许在啤酒馆内玩非法游戏,而被罚40先令。

  酗酒、性犯罪与节日狂欢往往如影随形,构成一个“铁三角”。16世纪中叶是英国传统节日勃兴的时期,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的一些宗教改革者看来,“圣日的数量显著增加,越来越多”。以教堂酒会为例,16世纪60年代英国有47个堂区举办教堂酒会,而教堂酒会此前主要存在于西部和米德兰地区,现今则扩展到东盎格利亚和东南部。此外,玛丽女王统治时期复兴的一些习俗,如五朔节、莫里斯舞、木马,在此后的十年间仍然存在。爱德华六世时期国家法定的圣日有27个,另有52个礼拜日,总计79个节假日。伊丽莎白时期并未有较大变革,而是基本延续了这些节假日。在这些名义上侍奉上帝的日子里,信徒们尽情放纵自己,“纵容酗酒、暴食、纵欲,鼓励性欲和恶魔,尤其是鼓励性欲对世间的奴役”。这些传统的节日与习俗造成大吃大喝,浪费时间和金钱,助长不良社会风气。于是,道德改革的矛头指向了传统节日与习俗。特别是随着清教的兴起,清教徒要求严守安息日,猛烈抨击和查禁周末狂欢活动,包括“守夜(wakes)、啤酒、五朔节游戏、灯草节(rush bearings)、逗熊游戏、篝火游戏、赌博、音乐、跳舞”等民众习以为常的娱乐活动。

  由此可见,近代早期英国的道德改革意在改变人们懒惰和铺张浪费的社会风气,希冀为转型时期英国的贫困、犯罪、饥荒与瘟疫等社会问题提供一剂解药。道德改革的对象从非婚性行为到暴饮暴食,从咒骂到节日狂欢,深刻影响着近代早期英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以埃塞克斯郡伯爵科恩堂区为例,道德改革为其带来两大变化:一是教堂庭院不再举行世俗的周末狂欢活动;二是有组织地禁止周末饮酒,以致猪群、酒鬼和球员从17世纪20年代开始逐渐无法融入伯爵科恩堂区。

  三、道德改革与社会治理机制的形塑

  欣德尔对柴郡守夜习俗的研究表明,近代早期英国的道德改革起源于清教徒或道德家的布道和小册子所营造的社会舆论,进而呈现在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中,但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只有获得地方官员和民众的积极支持才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这是由于近代早期英国迟迟未能建立常备军,加之官僚队伍比较弱小,致使英国政府无法建立行政命令式的官僚系统进行垂直管理,而必须仰赖社会各阶层的合作,只有这样方能实现国家的有序治理。

  在近代早期英国纵横交错的国家治理体系中,纵向维度的治理体系往往要比横向维度的治理体系更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国家的统一与分裂,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尺度。所谓纵向维度的治理体系,是指从中央到基层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层级关系;而横向维度的治理体系,是指同一层级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就近代早期的英国而言,纵向维度的治理主体主要包括中央层级的国王、枢密院和议会,地方郡层级的治安法官、郡督和郡长,基层堂区层级的警役、教堂执事和济贫管理员。国家政令出自中央层级,而郡层级和堂区层级肩负执行国家政令的重任。

  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的一大特征是议会对不道德行为的立法数量之多前所未有,对不道德行为的惩罚力度空前,而且涉及的不道德行为内容庞杂而广泛。以议会立法的形式推进道德改革折射出近代早期英国社会治理机制的“顶层设计”和制度特色,这与近代早期英国议会立法权威的确立有密切关系。“宗教改革以后,英国成为真正的主权国家,由于英国宗教改革是通过议会立法来进行的,因此议会成为这个新生主权国家的权力化身,议会拥有无可争辩的立法权威,议会法成为不容置疑的最高法律。”而在16世纪下半叶和17世纪上半叶,英国议会下院宣读了大量关于个人行为的法案,涉及服饰、酗酒、咒骂、私生子、不去教堂礼拜和亵渎安息日等内容,其中有部分法案获得议会通过而成为法律。议会下院在1576—1628年讨论的关于服饰的法案有14项,关于酗酒、啤酒馆、酒店、客栈、酿酒商的议案有51项,关于私生子的议案有12项,关于亵渎安息日和不去教堂礼拜的议案有16项,在1601—1624年讨论的关于咒骂的议案有9项。

  此外,国王还可以通过颁布敕令订立规范。国王敕令源于国王的特权,在获得枢密院同意后颁布,其法律效力与议会颁布的法律几乎是相同的。一般而言,国王敕令最主要的功能是进一步落实议会的法律条款、要求各级地方官员贯彻法律,或即时增补议会法律条款的不足之处。例如,就服饰而言,亨利八世曾5次颁布与服饰相关的敕令,玛丽女王颁布过1次,而伊丽莎白女王则颁布了12次。

  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而法律的实施又是另一回事。法律如何落地攸关国家治理的效能,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的基本标准。因此,议会立法、枢密院法令或王室敕令绝非法律形成的结束,而仅仅是个开端。在近代早期英国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中,治安法官和警役扮演着现代“警察”的角色,是法律实施的权力主体。治安法官主要由乡绅充任,每年四次定期召开季审法庭,处理一郡之内的各类事务。警役主要由治安法官或庄园法庭从堂区内的中间阶层中选任,协助治安法官执行法律规定。以警役为代表的堂区官员是国家权力的末梢,只有获得堂区官员的支持,国家法令才能真正落地。此外,堂区民众可以通过担任陪审员、证人、检举人等嵌入到国家的权力组织之中,进而参与国家治理,并最终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的推行取决于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等不同层级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这些不同层级的治理主体对不道德行为作为清教的批判对象、社会秩序的威胁、懒惰和贫困的元凶等的共同认知,为它们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奠定了基础。

  从不道德行为者的检举和起诉到不道德行为者的判决和惩罚,无不是通过法庭进行的。可以说,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庭在公开场合对个人行为进行规训,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予以惩罚。长期以来,教会拥有对“宗教和道德”的司法管辖权。罪孽最终是个人与上帝之间的事情,但外在的或公共的罪孽(特别是成为公开的丑闻之后)一旦对基督教共同体构成侮辱或冒犯,便会受到外在的精神法庭(教会法庭)的惩罚。世俗权威也关注道德改革,但世俗权威的权限界定并不明晰,且处在变动与争议之中。尽管如此,为有益于作为整体的公共福祉和基督教社会,世俗权威与教会权威结成了有效(即使有时是令人担心)的联盟,来规训民众行为。这表明近代早期英国的道德改革对社会治理机制有两方面的创新:一是司法治理,二是世俗权威(官员)与宗教权威(教士)结盟。

  限于军事官僚国家机器力量比较薄弱的现实,英国从中世纪开始就选择了司法治理的治国方略。到近代早期,英国已建立起遍布全国的“司法之网”:从王座法庭、普通诉讼法庭等位于威斯敏斯特的中央法庭到巡回法庭,再到季审法庭、即决法庭和庄园法庭;从大主教法庭到主教法庭,再到执事长法庭、堂区法庭。各层级治理主体分别借助本层级的世俗法庭或教会法庭履行相应的职责,此谓“司法治理”。司法治理的确立与运转仰赖英国人对法律的尊重。一方面,近代早期英国法律从业人员激增,法学家和法官大力宣扬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治是秩序的保障和繁荣的基石”;另一方面,法律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大多数男人和很多女人,从乡绅到水手和城市劳工,一生中的许多大事都记录在法律文书中:学徒合约、婚约、遗嘱、财产契据、信托、合伙协议,以及从借款到就医等一众书面约定中包含的惩罚性条款”。

  司法治理的核心是各层级执法人员(法官)的司法实践。就近代早期英国的道德改革而言,与之相关的案件数量在地方各类法庭中所占的比重引人注目。以埃塞克斯郡特灵堂区为例,1560—1699年该堂区的犯罪以规训起诉为主,占全部案件的56.2%;人际纠纷案件位居第二,所占比重为33.7%。而这一时期该堂区诉讼数量的增长特点有三:一是人际纠纷案件显著增长,二是法庭更关注性犯罪,三是诉讼的目的是规训民众的个人行为。治安法官作为地方社会的权力中枢,其司法实践也表明道德改革是其重点关注的内容。例如,威廉·兰巴德(William Lambarde)在担任肯特郡治安法官的八年时间(1580年6月—1588年9月)里,主要关注啤酒馆、私生子和偷窃等问题。在兰巴德记载的230起案件中,啤酒馆案件有22起,私生子案件有16起,偷窃案件有30起(包括7起抢劫案件)。兰巴德对啤酒馆执照的颁发和对私生子父母的惩罚通常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例如,1583年7月13日,兰巴德和另一名治安法官为爱德华·多尔特(Edward Doret)颁发啤酒馆执照,多尔特需要缴纳20锂保证金,由担保人托马斯·哈里斯(Thomas Harris)和威廉·韦特(William Waite)每人缴纳10锂,并且须保证满足条件。对于私生子父母,兰巴德通常要求对他们处以鞭刑。

  近代早期英国社会不断强调“司法之剑”(sword of justice)与“上帝之词”(word of God)的结盟,表明“地方官员与教士在一个有序的国家之中功能互补”。1586年,爱德华·哈钦斯(Edward Hutchins)在切斯特巡回法庭的一次布道中说:“教士用词,地方官用剑;前者通过爱,后者通过恐惧;前者和风细雨,后者狂风骤雨;前者通过劝说,后者通过惩罚,如果劝说不能奏效的话。”因此,道德改革必须通过社会控制的有机系统来进行,在这个系统中区分宗教因子与世俗因子是无益的。道德改革的成功仰赖治安法官与教士的合作,这在伯里·圣埃德蒙斯、多切斯特、埃克塞特、格洛斯特、赫尔、伊普斯威奇、金斯林、拉伊和埃文河畔斯特拉特福等“上帝之城”(Godly City)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近代早期英国治安法官与教士由一人兼任的情形也不少见。例如,纳撒尼尔·培根爵士(Sir Nathaniel Bacon)在1574年出任诺福克郡治安法官,直至1622年去世。他拥有清教信仰,提倡治安法官和教士合作创建虔诚的国家,为在诺福克郡北部确立清教伦理而孜孜不倦地工作。

  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的背后蕴藏着近代早期英国社会治理的一个传统,这个传统直到18世纪都被看作是理所应当的,即通过世俗法庭与教会法庭规训个人行为的做法,得到了国王和治安法官、教师和教士、雇主、有权势的女性(mistresses)和“诚实的”户主们的支持和理解。换言之,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不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的治理模式,而是民众(特别是中间阶层)积极参与和推动道德改革,构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合作的治理模式。

  四、结语

  近代早期英国的道德改革是在民族国家建构、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代背景下兴起的社会改革运动,其矛头指向的社会群体以穷人和年轻人为主,旨在改变懒惰和铺张浪费的社会风气,以维护良善的社会秩序。在都铎时期颁布的服饰法的序言中,处处充满王国政府对“失序”的忧虑:“一是担忧个人穿着以下僭上,致使阶级尊卑不分;一是忧虑人民不顾财力追求奢华,而使家庭破产或有强取豪夺之事。”王国政府对社会失序的担忧贯穿近代早期英国道德改革的整个过程,是家长制统治心态的集中体现。家长制国家理论认为家庭是国家的缩影,而父亲的自然权力和无上权威则揭示了国家政治权力的本质。作为“父亲”的国王有义务关心他的子民。因此,政府介入民众日常生活不仅是政府的权力,更是政府的责任。王国政府通过道德改革规训民众日常生活的方式,体现了英国司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也是英国式中央集权国家形态的体现,这与近代早期英国军事官僚力量较为薄弱的国情相适应。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与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相适应,要自主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现代化道路。

  (作者初庆东,系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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