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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青铜时代北非地区国家与部落间的交往——以新王国时期的埃及与利比亚人为例
作者:刘金虎 来源:《史学集刊》2023年第5期 时间:2023-10-25

  古代国家与部落是青铜时代(约公元前3000年—前1000年)北非地区人类社会的两种重要组织形式,两者在本地区往往存在着既竞争又共存的复杂关系。新王国时期(约公元前1550年—前1069年)的埃及人与尼罗河以西的诸多部落之间的交往历程是此类复杂关系的典型例证。尽管从早王朝至中王国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前1650年),古埃及人与这些“利比亚人”不仅存在和平的贸易往来,而且也经历了间歇性的冲突,但在交往的频率与深度方面都较为有限。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两者的关系在新王国时期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变化,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在第十八王朝时期(约公元前1550—前1295年),埃及人仍基本延续了与西部沙漠地区的和平交往;但从第十九王朝至第二十王朝前期(约公元前1295—前1153年),埃及人与利比亚人之间发生的数次大规模冲突一度成为两者关系中最显著的特征;此后直至新王国结束,两者间的直接冲突基本结束,但与之相伴的则是古埃及政权的逐步衰落,以及利比亚人对于尼罗河流域的不断“渗透”。最终,在第三中间期时期(约公元前1069年—前664年),数个“利比亚王朝”(主要包括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王朝)反而主导了古埃及历史的发展进程,同时也对埃及文明后期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作为了解古代北非地区不同形态人类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重要参考,现代学者对青铜时代埃及人与利比亚人关系的研究从20世纪至今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具体而言,目前学界的相关成果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从古代埃及文献出发,以宏观角度探究古埃及与利比亚族群间关系的总体发展过程;另一类则是聚焦具体历史时期埃及人与利比亚人之间的交往模式,以及古代利比亚族群的政治和经济状况,或是他们对古埃及历史及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某些影响;第三类则主要针对来自西部沙漠的绿洲及沿海地区的考古证据,从物质文化角度解读古代埃及或利比亚部落在该地区的行政、经济活动及社会发展水平等细节。

  然而,要完整理解新王国时期古埃及人与利比亚人之间和平或暴力交往的细节,仍存在一定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源于这一时期众多活动在西部沙漠中的部落群体未曾留下任何文字记录,而现代学者只能通过同时期古埃及的文献记录或艺术作品,或是尼罗河及西部沙漠地区较为有限的考古发现进行分析,其中难免存在以偏概全之处。因此,本文将结合古代文献、考古资料及相关理论成果,在对新王国时期古埃及与利比亚人交往互动的过程进行简要回顾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两者在该时期所采用的不同交往模式及其背后的多重动因,以期深入了解古代北非地区国家与部落间交往的一般规律。

  一、 新王国时期埃及人语境下的“利比亚人”

  在新王国时期之前,青铜时代的古埃及人对于尼罗河以西的沙漠地区有着不同程度的认识。从约公元前3000年开始,古埃及人曾将西部沙漠(或利比亚沙漠)笼统地称为“柴赫努”或“柴姆胡的土地”。这其中,前者的象形文字符号最早出现于涅加达Ⅲ期(约公元前3200年—前3000年)的“城市调色板”(the City Palette)上,并且一直被沿用至希腊、罗马统治埃及时期;后者则大致出现于古王国时期(约公元前2686年—前2181年),例如在相关文献中曾提到埃及人出征西亚地区的军队中有来自“柴姆胡土地”的士兵。同时,自该时期开始,“柴赫努”与“柴姆胡”也可指代埃及人观念中世界的“西方”:两者可表示实际的地理方位,例如第六王朝时期的官员哈库夫(Harkhuf)在他的自传体铭文中记载努比亚地区的统治者“为了攻打位于西方之地的柴姆胡人,已开拔前往柴姆胡”,而来自中王国时期的《诅咒铭文》中也出现了“所有来自西部土地上的柴赫努人、柴姆胡人”;它们甚至可以指代古埃及宗教观念中,死者在进入西方冥界之前必须经过的地区,如古王国时期的《金字塔铭文》中曾提到,死去的法老将像“低空中的众神,永恒的星辰”一样,穿过“柴赫努的土地”。此外,在古埃及人看来,“柴姆胡”应该是埃及人可以直接到达的地区,而“柴赫努”似乎从未被埃及人涉足过。至新王国时期,古埃及人逐渐对两者不再进行严格的区分,甚至将它们混合使用。

  另一方面,至少从古王国第五王朝(约公元前2494年—前2345年)开始,埃及人在雕塑、绘画等艺术作品中,也开始赋予西部沙漠中的居民明显有别于埃及人的外貌及服饰特征。例如这些人相较古埃及人往往肤色较浅,男性多留有蓬松的长发和尖胡须,脖子上带有项链坠饰;他们往往上身赤裸,仅胸前穿戴着由珠子制成且相互交叉的带子,腰间佩戴有阳具套和向后垂下的牛尾。而女性除了下身穿着短裙,其发型与服饰往往与男性十分类似,甚至也佩戴有阳具套。至中王国时期(约公元前2055年—前1650年),古埃及人对利比亚人衣着的描绘也添加了一些新的特征。例如,虽然来自第十一王朝法老孟图霍特普二世统治时期(约公元前2055年—前2004年在位)戴尔·巴哈里神庙(Deir el¬Bahri)的壁画中所描绘的利比亚人与古王国时期如出一辙,但同时期另一座位于盖伯莱(Gebelein)的神庙浮雕中的利比亚人已经开始佩戴象征部落首领地位的羽毛头饰。到第十二王朝时期(约公元前1994年—前1781年),古埃及州长克努霍特普一世在拜尼·哈桑(Beni Hassen)的墓地壁画中,曾描绘过一小队包含有男人、妇女、儿童及牲畜的利比亚人队伍正在埃及人的护卫下前行。其中的男性除了被赋予典型的利比亚人装束之外,其头上也佩戴有羽毛装饰,身上还穿有斗篷。不过,尽管不同时期的埃及艺术作品中描绘的“利比亚人”形象存在一定事实依据,但实际上是古埃及人对于后者的一种“理想化”描绘,甚至部分服饰就来自古埃及人的日常衣着。正是借助于不同元素的组合,新王国之前的古埃及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将“利比亚人”建构为一种有别于埃及人的典型“他者”形象,这种形象甚至在上千年中并未发生太多变化。

  然而,至新王国时期,古埃及文献及艺术作品中对于“利比亚人”的记录在延续了古王国以来的“传统模式”基础上,又出现了诸多新变化。首先,该时期的古埃及文献中先后出现了多个来自西部沙漠中的部落名称,诸如“迈仕外仕”、利布、伊赛比特和塞佩德等等。这其中,“迈仕外仕”是除埃及人传统观念中的“柴赫努”或“柴姆胡”之外,在该时期的文献中最早出现的“利比亚部落”名字。例如在阿蒙霍特普三世统治时期(约公元前1390年—前1352年在位),埃及人的一份节庆货品名单上首次提到了“新鲜的来自迈仕外仕的牛脂肪”。而由此推断,该部落成员此时主要作为牲畜的贩运者来到埃及。而“利布”这一名称最早出现在拉美西斯二世统治时期(约公元前1279年—前1213年在位),他们在此后曾数次主导或参与了与埃及人的“战争”。后来,该名字也成为后世古希腊、罗马作家笔下“利比亚”一词的来源之一。同时,“伊赛比特”及“塞佩德”则主要来自拉美西斯三世统治时期(约公元前1184年—前1153年在位)的相关记载,其中提及他们都是被埃及法老击败的利比亚部落联盟成员。其次,古埃及人甚至可以通过发型、衣着和头饰等,对不同部落成员或相同部落不同等级的成员进行区分。与古王国时期对于利比亚人的描绘相比,新王国时期的迈仕外仕和利布部落的男性肤色仍较浅,留着蓬松的头发和尖胡须,腰间仍系有阳具套。除此之外,后两者在服饰方面具有很多新的特征,如他们往往不再佩戴项链、胸带和较长的牛尾,而是常常身着色彩鲜艳的长斗篷,下身有时穿短裙。同时,尽管两个部落中地位较高者都在头上佩戴一至两根鸵鸟羽毛,但迈仕外仕部落领袖一般为水平佩戴,而利布部落的高级成员则多是垂直佩戴。另外,利布部落的成员身体表面多绘有纹饰,而迈仕外仕部落成员则没有。

  更重要的是,该时期的文献对于埃及人与利比亚诸部落的关系有了更为翔实的记载,尽管其内容多以两者间冲突为主。在第十九王朝的法老塞提一世统治时期(约公元前1294年—前1279年在位),埃及人至少发动了一场针对利比亚部落的军事行动,并在三角洲西部击败了某些部落群体,进而控制了西部沙漠中的部分地区。塞提一世的继任者拉美西斯二世在即位前可能就参与了其父的“利比亚战争”。同时,不少来自该法老统治时期的铭文也都模糊地提及了埃及人针对利比亚部落的征伐。此外,拉美西斯二世不仅进一步加强了位于尼罗河三角洲西部的埃及村镇及据点的防御设施,还下令在尼罗河三角洲沿地中海向西至扎维耶特·乌姆·赖哈姆(Zawiyet Umm el-Rakham,今埃及境内)之间约300公里的范围内,修筑数十座防备完善的军事要塞,试图保护埃及的西部边界。

  尽管如此,拉美西斯二世的继任者们与利比亚人之间冲突的规模仍不断扩大。从拉美西斯二世之子美楞普塔(约公元前1212年—前1202年在位)至第二十王朝法老拉美西斯三世统治时期(约公元前1186年—1154年在位)的约六十年中,古埃及人记载至少三次与利比亚诸部落间的大规模“战争”。在美楞普塔统治的第五年(约公元前1207年),来自西部沙漠中的迈仕外仕和凯赫凯等部落在利布部落首领、戴德之子迈瑞耶伊的带领之下,联合了此时活跃在东地中海地区的阿卡亚瓦沙(Aqaywasha)、图如沙(Turusha)、卢卡(Lukka)、沙尔达纳(Shardana)和沙卡卢沙(Shakalusha)等“海上民族”,试图迁入尼罗河谷地区。他们携带着自己的妻子、儿女、财产和牲畜,似乎为了逃避饥荒而沿西部沙漠中的数个绿洲前行,最终抵达了尼罗河的西侧。同时,迈瑞耶伊还试图利用埃及南部努比亚人的暴动作为掩护,分散美楞普塔的注意力。面对利比亚人的进犯,美棱普塔集结了大量埃及士兵与战车,与利比亚人展开了六个小时的激战。最终,利比亚人的进攻被瓦解,而古埃及人则通过此战获得了大量战利品。由于前者很可能在该场战斗中遭受了沉重的打击,在此后约二十年之中,埃及西部边境的局势似乎一直较为稳定。

  至公元前12世纪之初,随着青铜时代晚期整个东地中海地区局势变得愈加动荡不安,埃及人不仅要面对来自北部和东部的“海上民族”的武装移民,生活在西部沙漠中的诸部落也再次试图迁入埃及。而此时的埃及人似乎也改变了策略,试图通过扶植新的利比亚部落联盟领袖,以使其部众能被埃及人所控制。例如拉美西斯三世就试图在利比亚部落中扶植一位由埃及人支持的首领。不过,埃及人的这种做法并未奏效。在拉美西斯三世统治的第五年(约公元前1181年),由利布、迈仕外仕和塞佩德部落组成的联盟再一次进攻埃及,但仍为埃及法老所击败。仅相隔6年之后(约公元前1175年),迈仕外仕部落第二次试图“入侵”埃及。在两位首领(同时也是父子)凯佩尔和麦舍沙尔的共同率领下,利比亚部落向东一直前进至尼罗河东岸的赫利奥波利斯地区。然而,拉美西斯三世不仅挫败了利比亚人的进犯,还杀死了麦舍沙尔等2175名利比亚人,俘获了包括凯佩尔在内的2052名战俘,以及数量众多的武器、战车和战马等战利品。在此之后,新王国时期的文献中则再未出现与利比亚人发生大规模冲突的相关记录。

  二、 新王国时期埃及与利比亚人交往中的“冲突模式”

  如果仅从新王国时期的文献证据判断,埃及人与利比亚人似乎处于频繁的竞争与对抗之中。自美棱普塔至拉美西斯三世统治之间发生的数次“利比亚战争”中,来自西部沙漠的诸多部落常常被描绘为主动攻击埃及的“入侵者”,而埃及人则是“被动”应对前者的进攻。然而,如果从历史观念及现实需求的角度出发,两者之间的冲突则包含了更复杂的动因。

  一方面,在新王国时期的文献及艺术作品中,人们仍延续了早王朝以来埃及人传统的“世界观”,即把包括利比亚人在内的“异族”视为“秩序的威胁者”和需要镇压或征服的对象。而影响这种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则是埃及与西部沙漠地区在自然地理上存在的差异。自青铜时代以来,古代埃及人生活的富庶的尼罗河谷及三角洲地区,在自然环境方面的确与利比亚诸部落居住的荒凉沙漠形成了一种鲜明的对比。在此基础上,古埃及人以此构建起他们对整个世界的认知。例如,古埃及人将自己长期生活的“黑土地”,与尼罗河东西两侧的“红土地”(即东西沙漠地区)对立起来,后者也常指代“外国的土地”。而古埃及语中另一个表示“外国”的词也暗示着沙漠或山丘的地形特征。有学者甚至认为,东西沙漠及西奈半岛、努比亚等地区的沙丘和高原是古埃及人唯一能够清晰辨认的地形地貌。更重要的是,在埃及人看来,只有他们生活的尼罗河流域是由神创造出的有序、和谐及美好的家园,而埃及周边的“异国他乡”和那里的居民都是“野蛮与混乱”的化身;后者对前者构成了永恒的威胁,因此需要被埃及人(尤其是埃及法老)所压制,以维持世界的正常秩序。

  基于这种认知方式,从早王朝至新王国时期,在古埃及文献及艺术作品中,利比亚人常成为埃及法老打击和掠夺的对象。例如第四王朝法老斯奈弗(约公元前2613年—前2589年在位)就曾劫掠了“13 100只(来自)利比亚的牲畜”。而第五王朝法老萨胡拉统治时期(约公元前2385年—前2373年在位)的铭文和浮雕不仅生动描绘了法老对于利比亚人的胜利,而且还描绘了正在祈求法老怜悯的“柴赫努首领的家庭”,甚至在列出了首领妻子和儿子们的名字。在位于盖伯莱神庙的浮雕中,中王国时期的法老孟图霍特普二世则用权杖击打着名为“柴赫努的首领,赫杰瓦阿什”的敌人。到新王国时期,利比亚人常被埃及称为“卑鄙的”“软弱的”“可悲的”,他们的首领也是“可憎之人”,“他的名字是受诅咒的”。甚至在部分文献中还将他们比作任人欺凌的妇女或非人类的野兽。同时,利比亚人还被认为时刻觊觎着埃及的土地:“利布部落在密谋罪恶的行径,他们将此施加于埃及”,“就是塞佩德和迈仕外仕部落,那些每天都在蹂躏着埃及土地的人们”,“他们(即利比亚人)的心中充斥着恶行与倒行逆施”。有鉴于此,埃及人往往会发动反击,而且都大获全胜。面对埃及人的攻势,利比亚人则常常惊恐不已,完全无法对抗前者:“他们(即利布部落)放弃了前锋,他们扔掉了后队;除了逃跑他们的腿别无他用……卑鄙的利布首领趁黑夜一个人逃之夭夭,头上没有佩戴羽毛,脚下也未穿鞋子”,“他(即拉美西斯三世)追击我们(利比亚部落),屠杀[我们],他是无情的。他迫使我们不再打埃及的主意”。同时,在该时期的神庙浮雕中,法老驱赶战车攻击和屠杀利比亚人的场景也反复出现。因此,尽管来自青铜时代不同历史时期,但至少在古埃及文献或艺术作品中,古埃及人对于利比亚人的敌视态度是一脉相承的。

  另一方面,新王国时期的埃及人与利比亚人在生产力水平、社会结构和对外政策等方面出现的变化,也是引发两者展开激烈对抗的重要推动力。首先,与古埃及文献的记载相反,第十九王朝时期埃及在西部沙漠地区的不断扩张,很可能是导致其与利比亚部落间关系波动的诱因。从第十八王朝开始,埃及进入了大规模对外扩张的“帝国时代”,与周边地区的联系在不断加强。不过,在该时期,埃及人对外的军事、行政及外交活动主要集中于尼罗河南部的努比亚地区,以及西亚的巴勒斯坦、叙利亚等地,尼罗河以西的沙漠地区一度较少受到埃及人的关注。如为了维护统治,埃及人往往在其控制的努比亚及西亚地区或者修建一系列军事要塞及定居点,或者构建某种形式的行政管理体系。但在同时期尼罗河西侧沿海至内陆的广大地区,基本不存在埃及人的防御工事。然而,自第十九王朝开始,由于家族传统及对外交往的需要,埃及法老在尼罗河三角洲及周边地区的开发则更为深入。尤其是在拉美西斯二世统治时期,埃及人在尼罗河三角洲东部兴建起了规模宏大的新都城培·拉美西斯(Pi¬Ramesses)。而来自该时期的文献也提及,埃及官员曾对生活于三角洲东西部众多饲养牛、山羊、绵羊、猪、驴、骡子和家禽等牲畜的牧民征收大量税款。此外,拉美西斯二世似乎还试图将部分利比亚部落强行安置在埃及境内。例如一篇来自尼罗河三角洲东部地区的文献曾提及法老“将利比亚人安置在以法老名字命名的聚落中”。更重要的是,该时期埃及人首次将扩张的脚步延伸至临近三角洲的西部沙漠沿海地区。在尼罗河三角洲西侧的加巴尼亚(El Gharbaniyat,今埃及境内)、阿拉曼(El Alamein,今埃及境内)和扎维耶特·乌姆·赖哈姆等地,拉美西斯二世曾精心构筑了一系列从尼罗河三角洲向西至地中海岸的军事要塞。这其中,保存较为完好的是位于扎维耶特·乌姆·赖哈姆的要塞遗址。该要塞北部毗邻地中海,从陆上扼守着由利比亚昔兰尼加地区(Cyrenaica)至尼罗河三角洲之间的东西通路。要塞总面积约19600平方米,与努比亚地区的同类建筑面积相仿。要塞的防御设施完备,其外墙由泥砖修建,厚约4.5米左右,高度可达10米,内部建有“总督官邸”、仓库、神庙、面包作坊和普通住宅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以便埃及官员及士兵长期驻扎。当然,除了军事防御,该要塞也可用于与本地的利比亚部落进行贸易活动。而由一系列此类要塞组成的防御体系,则是古埃及人试图占据有利位置,控制西部沙漠沿海区域的通道,监视利比亚部落流动,保护埃及西部边界的重要屏障。如果进一步分析,尽管古埃及文献常将利布和迈仕外仕等部落描绘成主动进攻埃及的“入侵者”,但前者的行为也完全可视作是对埃及人在西部沙漠地区进行扩张的一种“反抗”。根据实际的历史发展看,扎维耶特·乌姆·赖哈姆等要塞大致在美棱普塔与利比亚部落的冲突后就被遗弃,埃及人此后也再未做过类似尝试。这也预示着埃及人试图控制西部沙漠及利比亚部落的尝试并未取得成功。

  其次,同时期利比亚部落自身的社会发展状况也引发了其行为模式的改变。例如,相比之前的历史阶段,新王国时期活动于西部沙漠中的利比亚部落在人口数量上很可能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尽管缺乏详细的文献记载,现代学界一般认为,这一时期与埃及人发生冲突的数个部落,尤其是埃及文献中经常提及的利布及迈仕外仕部落,其最初可能活动于尼罗河以西,尤其是今利比亚东部的昔兰尼加地区。根据某些学者推测,在美棱普塔第五年的“利比亚战争”中,埃及人面对的由利布、迈仕外仕及凯赫凯组成的部落联盟,其总人数超过3万;而在拉美西斯三世第十一年的冲突中,迈仕外仕部落的人数也接近2万人。与之相对,根据20世纪西方人类学家对于昔兰尼加地区部落人数的估算,本地大型部落的人口在1万~3万人之间,中等规模部落人口约为5000~9000人,小型部落则仅有100~3000人。此外,从埃及人在几次冲突中俘获的战利品看,利比亚部落社会的财富积累也颇具规模。例如在美棱普塔统治第五年的战争中,埃及人除俘获了超过11 594头牛、驴、山羊和绵羊等牲畜外,还有531件金银器、3174件青铜器、44匹马及数量不详的亚麻布,以及6860支弓和128 660支箭矢。这些物品中也包含了很多来自利比亚部落首领及其家族的私有财产。

  在此基础上,新王国时期的利布和迈仕外仕等部落在社会组织中也应存在着层级差异。尽管缺乏同时期利比亚人的文献资料,但从新王国时期埃及的记录推断,利比亚诸部落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等级分化:这其中,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领导者,如美棱普塔和拉美西斯三世统治时期的迈瑞耶伊、麦舍沙尔,他们和家人往往拥有数目不等的私有财产;其余部落首领,可能主要是军事领袖或部落中的长老,在社会及经济地位上也应高于一般部落民。此外,这些部落中肯定也存在着某种“制度化”的权力,其至少可以在血亲家族中进行传递或流转。一方面,正如古埃及文献中记载的那样,利布与迈仕外仕部落的最高首领都存在父子相承的现象,部落领袖甚至和父亲一同出现在战场上;另一方面,部落首领的地位还可在男性亲属之间相互转移。例如在与美棱普塔率领的埃及军队战斗失败后,利布首领迈瑞耶伊因为丢弃了他的军队及部族、擅自逃离战场而在他的族人中名誉扫地。因此,他们(利布部落民)从他(迈瑞耶伊)的兄弟中选择了一人代替他的位置。而拉美西斯三世则极有可能在知晓利比亚部落的权力运行机制后,才试图在迈仕外仕部落中扶植由埃及人支持的部落首领,尽管这一尝试似乎并未奏效。在此基础上,该时期利比亚诸部落在军事行动中表现出较强的组织能力。例如,他们的军队不仅拥有大量战士,同时也拥有数量众多、质地精良的各类武器、马匹与战车,还存在不少来自东地中海其他地区的“海上民族”雇用兵,其人数可达数千人,规模十分可观。

  更重要的是,除了古埃及文献中提及的饥荒因素之外,该时期利比亚部落内部在人口增长、社会财富增多、社会阶层出现分化的前提下,向周边地区的迁徙或扩张便成为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游牧部落的劫掠(raiding)或“战争”本身都可以是一种由经济因素驱动的行为,部落民可以借此从农耕群体中获得他们需要的农产品、手工制品和贵金属等各类财富,其替代手段则是两者之间的贸易活动。对于生活在沙漠地带的游牧部落来说,外部自然条件或气候变化的压力往往会迫使其选择劫掠作为改变自身经济困境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对于部落社会来说,首领的选择最初仅与个人的家族血统、身体素质、生产技能、调解和处理部落事务的能力等因素有关,其过程是“私人的”与不可继承的,无法形成一种稳定的权力运行模式。如果想进一步获得“制度化权力”,部落的统治阶层则需要与周边其他部落或国家产生联系,尤其是对其他群体发动战争。通过类似的暴力行为,部落的主要领袖及其他首领可获得大量荣誉、名望及经济利益,从而进一步强化他们自身的权力、威望与地位。此外,还有学者推测,该时期利比亚部落很可能处于向社会结构更为复杂的“部落国家”(nomadic state)的发展过程中,对外扩张是部落领袖们的必然选择。现代相关理论认为,“部落国家”的建立与其向周边地区的成功扩张有紧密的联系,尽管后者并非是构建国家的唯一途径。而为了保持“部落国家”向前发展,则需要游牧群体转向定居生活,或者与农耕国家进行整合,或者对后者进行征服。而对于新王国时期的利比亚部落而言,埃及文献已表明部分利比亚部落或是已开始进入定居生活,或是已经控制了西部沙漠部分绿洲内的定居群体。从这一点看,以上种种以暴力或和平方式控制尼罗河谷的尝试,也有可能是利比亚部落走向更复杂的社会发展阶段的外在表现。而在新王国结束后,第三中间期时期(约公元前1069年—前664年)“利比亚王朝”在埃及的崛起,或许正是这一过程最终在古代北非地区得以延续的重要例证。

  三、新王国时期埃及与利比亚人交往中的“共存模式”

  在客观存在的竞争与冲突之外,如果审视包括新王国时期在内的青铜时代埃及与利比亚人往来的整体过程,则可发现两者之间并非总是相互排斥和对抗,和平与共存应是大多数历史时期两者交往的基本模式。

  首先,从古代北非地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上看,尼罗河流域与西部沙漠之间往往不存在绝对的对立或隔绝,不同人类群体在这些地区的流动也从未完全停止过。在约公元前5300年至前3000年之间,由于整个撒哈拉地区气候恶化,生活在西部沙漠地区的不少新石器文化群体就曾迁入尼罗河流域,并从人口组成、生产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对古埃及早期国家的形成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进入青铜时代之后,沙漠、河流、沼泽和峡谷等自然屏障并未完全阻止埃及人与利比亚人之间的流动。例如来自西部沙漠中的某些陶器,就曾见于上下埃及至西亚的巴勒斯坦和约旦等广大地区。而对于埃及人而言,西部沙漠中从北至南的一系列绿洲可以联结成一条深入非洲内陆地区的通道,与途经尼罗河的水上贸易互为补充。这也吸引了古埃及人长期利用该商路与周边不同地区进行经贸往来。例如在上埃及的阿尔曼特(Armant)以西的沙漠中,就发现了不少刻写在岩石上的古埃及铭文,其中包括来自早王朝时期至新王国时期多位埃及法老及不同职业的埃及官员的名字。由该地区出发,沿 “吉尔加商路”(the Girga Road)则可到达西部沙漠中的哈尔加绿洲(Kharga Oasis)。古王国时期的官员哈库夫很可能就是利用这条商路,向南继续前行至努比亚地区。位于该条商路上的阿布·齐亚尔地区(Abu Ziyar,今埃及境内)也出土了大量来自尼罗河谷的陶器及印玺,表明埃及人曾在此设立长期据点,以保证整个商路上人员及货物流动的安全。而在哈杰里绿洲以西的达赫拉绿洲(Dakhla Oasis)中,埃及人自古王国时期开始将艾因·阿塞尔(Ayn Asil)确立为本地区的行政中心,用于管理各类行政事务及经济活动。从此地出发,由驴子组成的古埃及商队可以沿沙漠中的“阿布·巴拉斯商路”(Abu Ballas Trail)继续向西南前行约350公里,抵达吉尔夫·凯比尔高原(Gilf Kebir Plateau,今埃及境内),继而向西或向南进入今利比亚、乍得或苏丹境内。同时,该商路上还分布着数十个埃及人设立的补给站,其中大量陶罐储存着水、谷物和草料等沙漠商队所急需的补给品,反映出古埃及从国家层面对该地区贸易活动的支持和保障。从古王国晚期至新王国时期,埃及人正是借助与本地区其他利比亚部落的合作,通过这些商路将来自非洲各地的珍贵物品源源不断地贩运至尼罗河谷。

  其次,至少从古埃及人的角度看,他们往往通过与西部沙漠地区的贸易往来,获取尼罗河流域缺乏的商品和劳动力。其中除了利比亚部落饲养的山羊、绵羊和牛等牲畜之外,埃及人对该地区某些植物产出的精油或树脂也十分青睐。例如在第一王朝法老墓地的陪葬品中曾提到“榨取自贝莎阿植物的上等油汁”,据推测该物产可能是从西部沙漠中引进的。另外,“柴赫努”一词本身也可指代另一种来自利比亚地区的植物提取物,而它经常出现在古王国时期献给死者的祭品名单上。例如在献给一位第四王朝大臣的祭品中就包括了“一(份)上好的柴赫努(油汁),两(份)优质的绿色眼影”。而来自第五王朝的两位大臣尼阿赫胡努姆(Niankhkhnum)与克努姆霍特普(Khnumhotep)合葬墓的铭文中也提及由植物提炼出的多种“(来自)柴赫努的上好树脂”。同时,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表明,从古王国至中王国时期,部分活动在西部沙漠中的利比亚人还受到埃及人的直接雇佣,从事放牧与狩猎等活动。

  至新王国前期,埃及与利比亚人之间和平的商贸甚至“外交”活动也一度得到延续。例如,第十八王朝的哈特舍普苏特女王(约公元前1473年—前1458年在位)就曾向卡纳克神庙敬献过来自“柴赫努”的贡品,其中包括700根象牙以及数量众多的兽皮。图特摩斯三世统治时期(约公元前1479年—前1425年在位)的铭文中则提到来自柴赫努的部落迫于法老的威名,背着各种物品前来进贡。而在该时期的古埃及官员莱赫米尔(Rekhmire)的墓地壁画中,也曾描绘过埃及人接收了来自西部沙漠地区的“贡品”,其中包括乌木、象牙、熏香和鸵鸟羽毛等珍贵物品。阿蒙霍特普三世统治时期,埃及法老还征发了来自利比亚的民众。埃赫那吞(约公元前1352年—1336年在位)即位后,进一步将利比亚人吸纳入埃及的军队中。例如在该时期埃及官员阿赫莫斯(Ahmose)陵墓的壁画中,就刻画了留有尖胡须、头戴羽毛、身穿长斗篷与短裙的利比亚士兵在埃及军队中服役。同时,来自西部沙漠地区的“利比亚使节”也与其他外国使节一同出现在法老的宫廷中,为法老敬献包括鸵鸟蛋、鸵鸟羽毛在内的贡品。另外,在图坦卡蒙墓地的陪葬品中,也发现了来自西部沙漠的一种名为“利比亚玻璃”的宝石。

  此外,即便经历了激烈的“战争”,新王国后期埃及人并未彻底消灭或驱逐利比亚部落,反而试图将他们用于埃及的行政和军队之中,这本身也是对两者由来已久的共存模式的一种延续。例如拉美西斯三世就曾经将利布和迈仕外仕部落的战俘安置在埃及的要塞中,强迫他们学习埃及人的语言。而在针对该法老的宫廷阴谋中,甚至有一位利比亚人作为王室官员参与其中,在阴谋败露后也受到了审判。同时,至少从拉美西斯二世统治时期开始,利比亚人就在埃及为法老服务。而随着古埃及国家的不断衰落,利比亚人甚至开始成为埃及军队中的主要组成人员。例如在新王国最后一位法老拉美西斯十一世统治时期(约公元前1099年—1069年在位),一位军队指挥官命令相关人员保证某些迈仕外仕部落成员尽快得到充足的面包供应。不过,随着埃及法老逐渐失去对国家及军队的控制权,最终导致埃及南部局势出现动荡,从而迫使拉美西斯十一世不得不派出军队将领皮安希(Piankh)南下平乱。然而,后者也借此逐步夺取了埃及南部的行政、军事及宗教大权,成为独霸一方的分裂势力。在拉美西斯十一世死后,皮安希的继任者、军人出身的赫里霍尔(Herihor)继承了埃及南部的统治权。而在底比斯地区的神庙浮雕中,赫里霍尔的儿子中至少有五人被冠以利比亚人的名字——这表明赫里霍尔或他的妻子很可能已是“埃及化”的利比亚人后裔。另外,在第二十王朝中后期,诸多利比亚部落已经开始定居在尼罗河三角洲至埃及中部的多个地区。到拉美西斯十一世在位时,一篇古埃及铭文明确提及尼罗河三角洲中部的柏赫柏特·哈加尔(Behbeit El Hagar,今埃及境内)地区已经被迈仕外仕部落占据。而利比亚人在三角洲地区的主要聚集地塔尼斯(Tanis)、布巴斯提斯(Bubastis)和舍易斯(Sais)等,也将在接下来的第三中间期成为数个“利比亚王朝”的权力核心所在。

  最后,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存在于青铜时代晚期东地中海地区的贸易网络也对埃及与利比亚人的交往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两者从中受益,但也存在竞争。从约公元前1600年至前1200年之间,北非、西亚和爱琴海等东地中海沿岸地区的不同文明及族群一度都被纳入一个既有联系又有竞争的“区域网络”之中。依托于此构建的陆上及海上贸易网络,极大促进了商品、技术和人员在整个区域内的流通,并对地区的历史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对于该时期的埃及人与利比亚人而言,两者所处的北非地区就是整个东地中海商贸网络的重要节点之一。例如在来自公元前14世纪沉没在乌鲁布伦地区(Uluburun,今土耳其沿岸)的商船上搭载的众多商品中,就包括由埃及人制造的玻璃、金银器、宝石饰品,以及来自北非其他地区的象牙、河马牙和乌木、鸵鸟蛋等当时流通于整个东地中海地区的常见货物。而对于从爱琴海地区出发的商人来说,北非沿海的迈尔迈里卡地区(Marmarica,今埃及境内)是他们沿北非海岸线向西航行的主要停靠地之一。巧合的是,该时期的埃及人及利比亚部落在这一地区也有频繁的活动。正如前文所述,第十九王朝时期的埃及要塞扎维耶特·乌姆·赖哈姆就位于这一地区。除了来自埃及的手工制品外,在要塞遗址中还发现了大量来自叙利亚、巴勒斯坦、塞浦路斯、克里特和迈锡尼等地的各种陶器。而根据这些陶器的材质及功能判断,扎维耶特·乌姆·赖哈姆除了军事防御职能外,也可作为商业据点间接参与东地中海地区的海上贸易。甚至在防卫和监视敌对利比亚部落在陆上的活动之外,它也可以保证海上往来商船的安全。同时,在该要塞以东约25公里的马特鲁港(Marsa Matruh,今埃及境内)周边地区,发现了地中海商人、埃及人及本地利比亚部落同时活动的证据。在青铜时代晚期,来自迈锡尼、塞浦路斯、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等地的水手和商人曾在该区域的“贝茨岛”(the Bates's Island)上定期停留,并留下了大量用于海上运输和贸易活动的各类陶器。而在同一地区发现的石器、陶器及鸵鸟蛋等器物,则表明利比亚部落也曾经常活动至此。更重要的是,该地区还出土了不少金属制品,包括铜制或青铜材质的武器、钉子、别针、凿子、鱼钩,甚至还有锻造和冶炼金属的小型熔炉、模具及金属残渣。现代学者一般认为,该时期的利比亚部落基本不具备大规模开采和熔炼金属的可能性,古埃及文献中记录的利比亚人拥有青铜武器也应是与外部世界交换得来。现代学者由此推测,“贝茨岛”及周边地区很可能就是他们与外界进行贸易活动的场所之一,尤其是夏季时节驱赶着牛羊迁徙至此的利比亚游牧部落,则可以与停靠在此补充淡水和食物的地中海商船进行交易,以获取自身需要的各类稀缺物品。或许正是通过此类存在于东地中海地区的贸易网络,利比亚部落获得了包括金银制品、马匹、战车和武器在内的大量商品,甚至直接雇用了来自爱琴海和安纳托利亚高原地区的“海上民族”补充军队。而这也进一步推动了本地社会的财富积累、民众的贫富差异,以及专业的军事领袖及贵族的出现,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利比亚部落从平等社会向层级社会的演变,甚至为向周边地区的扩张做了重要准备。总之,正是由于东地中海地区贸易网络的存在,将埃及人与利比亚人都吸引至北非沿海地区,并为两者之间频繁的和平或暴力的交往创造了更多可能。

  结 语

  综上所述,从文明初始至新王国时期,青铜时代的埃及人与利比亚人之间的交往模式并非是简单的农耕与游牧、“文明”与“野蛮”、集权国家与分权部落之间的敌视与冲突。由于受到特定的地理环境、意识形态、族群认同、经济及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两者在特定历史时期可以出现“冲突模式”与“共存模式”的有机转换。一方面,由于自然地理差异、族群身份建构模式和自身生存安全等因素的影响,在包括新王国时期在内的青铜时代,生活于尼罗河谷的埃及人与来自西部沙漠中的诸部落时常存在着竞争与冲突。另一方面,在冲突之外,古埃及与利比亚人实际并非如古代文献或艺术作品中所描绘的那样敌对和隔绝,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形成了一种互补的“共生关系”。在部分学者看来,人类社会的游牧部落在经济上是难以自给自足和独立存在的,因而始终需要与农耕社会紧密相伴。而这种在经济活动中的互补性,也为埃及人与利比亚人之间的共存提供了重要的现实基础。

  更重要的是,新王国时期埃及与利比亚人多种形式的交往并不是两者关系的终结,而是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在古代北非地区的历史上,冲突、共存与融合往往是不同文明或族群在交往时所经历的一个典型环节。出于经济、政治、军事、贸易和意识形态等层面的具体需求,冲突与对抗表面看来似乎是不同族群在交往时常经历的“必要”过程。但实际上,共存甚至整合往往是他们之间进行交往的最终结果,正所谓“无冲突便无整合,无整合便难以化解冲突”。而对于古埃及人与利比亚人而言,两者在新王国时期激烈的暴力冲突并未造成两个族群间的隔离与仇恨。与此相反,这个过程反而从客观上进一步促成两者在第三中间期至后王朝时期的共存与融合。例如,第三中间期时期掌权的利比亚统治者在部分维持自身部落传统的同时,在很多方面也遵循了古埃及的传统。他们公开使用古埃及法老的王衔、服饰,主持重要的宗教仪式,推行对于古埃及神祇的崇拜,修复或新建古埃及的神庙,使用古埃及的语言,甚至模仿新王国的法老进行对外征服。而其在统治方式、丧葬传统、语言文字等方面更是对古埃及文明后期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最终消除了埃及人与利比亚人、“我者”与“他者”之间的身份差异,推动了彼此走向更大的融合。因此,客观分析特定历史时期古埃及国家与利比亚人之间的交往历程及动因,为理解与认识古代北非地区不同组织形式的人类社会间的互动关系,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作者刘金虎,系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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