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史学前沿 > 世界史
伊拉克阿拉伯部落问题起源的历史考察
作者:梁娟娟 来源:《中东研究》2023年第1期 时间:2024-01-10

  长期以来,伊拉克人以部落作为社会和政治发展的重要依托。伊拉克部落成员更多地效忠于所属家族或部落。家庭、宗族、派系之争以及个人主义,都抵制中央政府的过度干预。这成为伊拉克部落主义的重要特征。阿拉伯部落的演变与国家建构密切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从奥斯曼坦齐玛特改革开始,部落体制进入解构进程。伊拉克现代国家建构和社会整合一直受部落因素的深刻影响。尤其是复兴党对部落主义的重构和利用,不断衍生出政权冲突、制度困境和社会危机,并一直影响至今。因此,对伊拉克阿拉伯部落与国家间关系进行系统的历史考察,剖析部落问题产生的原因、内容与影响,是理解伊拉克问题的重要视角。目前,国外对伊拉克阿拉伯部落的研究较多,而国内对此研究相对较少。本文致力于研究奥斯曼帝国、英国委任统治和君主制时期,中央集权政策干涉下伊拉克阿拉伯部落社会的流变,探讨部落政治文化和部落政策遗产对现代国家建构、社会整合的影响,解析部落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一、从内部结构到政治文化:伊拉克阿拉伯部落社会的构造逻辑

  21世纪初期,伊拉克超过75%的人口(约2600万人)属于特定部落,也就是说伊拉克3/4以上的人口来自部落或与某一部落存在血缘关系。据统计,截至2003年,伊拉克大约有150个部落,由大约2000个不同规模与影响力的宗族构成。最大的部落超过100万人,最小的只有几千人。阿拉伯部落主要从事放牧、贸易、掠夺与耕种等。除了雅兹迪人、土库曼人、亚述人等少数土著族群外,伊拉克的大多数阿拉伯部落起源于阿拉伯半岛。相似的起源以及共同的祖先加强了阿拉伯部落的凝聚力,使部落社会沿着血缘的亲属关系建构社会组织,家庭纽带和荣誉准则甚至超越族群和宗教的影响。阿拉伯部落适应了伊拉克的地理和政治环境并长期存续。

  (一)阿拉伯部落的起源

  在长久的历史中,阿拉伯半岛的贝都因部落不断向北移动,寻找丰沛的水源和牧场,在不同时期抵达伊拉克。某些阿拉伯部落甚至早于伊斯兰教先知时代就已经移民至伊拉克地区,如马纳迪拉赫(Manadirah)部落;最初起源于阿拉伯半岛的卡赫塔尼(Qahtani)部落,在伊斯兰时代来临之前就定居于伊拉克南方的沙漠地带,甚至在波斯帝国的管辖下形成了一个著名的地方王朝。7世纪,伊拉克北方最大的部落吉布尔(Jibur)部落,在伊斯兰征服时代的早期从阿拉伯半岛迁移而来,伴随着阿拉伯时代的来临,部落迁移浪潮一直持续了1000年之久。约1750年,起源于沙特纳吉德(Najd)地区的沙马尔(Shammar)部落联盟迁移至伊拉克北方生活,标志着大规模迁移浪潮的终止。这些部落因为具有来自阿拉伯半岛的共同历史起源,所以保留了与阿拉伯半岛部落的相似之处。例如,孟塔菲克(Muntafiq)部落的祖先是来自阿拉伯半岛的阿德南人(Adnan),还有些人声称孟塔菲克人具有卡赫塔尼和希木叶尔(Himyari)部落的血统。除此之外,祖巴伊德(Zubaydi)部落与乌贝德(Ubayd)部落的起源同样可以追溯至以上两个部落。卡卜(Kab)部落声称来源于半岛的古老部落拉比阿人(Rabi’a)。最大的沙马尔部落联盟于18世纪开始迁往伊拉克,其所属的次部落贾尔巴(Jarba)部落、阿那扎(Anizah)部落以及扎菲尔(Zafir)部落因躲避瓦哈比教派的进攻,在1791年至1805年从阿拉伯半岛迁移至伊拉克,标志着伊拉克阿拉伯部落的分布最终定型。

  (二)阿拉伯部落的内部结构

  部落一直是伊拉克历史上重要且复杂的社会单位。无论伊拉克的社会制度如何变迁,部落的内部结构和组织原则长久稳定,并逐渐成为“一种精神状态,一种现实构建,一种行动模式,一种本质上与中央集权相悖的社会组织形式”。

  伊拉克阿拉伯部落最基本的单位是“卡姆斯”(Khams,意思为“家庭”)。“卡姆斯”由所有拥有相同父系祖先的成员组成。在各级部落组织中,“卡姆斯”是最基础且最重要的组织单位。卡姆斯结构一旦被打破,一个部落社会将不复存在。女子未婚之前,从属于其父所在的部落,婚后则从属于丈夫所在的部落。所以,为了家族力量不断壮大且使财产不外流,部落内部总是奉行表亲之间的通婚,这在传统部落社会中非常普遍。部落组织的其他级别单元包括“比艾特”(Biet,意思为“房子”),与卡姆斯类似,比艾特是比较小的氏族。较大的氏族被称为“哈姆拉”(Hamoula),多个“哈姆拉”形成一个“法克布达卜”(Fakbdb)或者“阿福克巴达赫”(Afkbadh),即次部落。次部落的社会属性非常强,因为其内部成员聚族而居,其稳定性强于大型部落。次部落也具备一定的政治权力,萨达姆即来自阿卜·纳西尔(Albu Nasir)部落,在其统治期间该部落一度成为国内具有最高地位的部落。几支“法克布达卜”形成由一位谢赫(Sheikh,即酋长)统治的“阿什拉”(Ashira),即部落。通常来说,部落结构是灵活多变的,次部落可以依据自身意愿加入一个部落也可以脱离一个部落。维系部落的血缘纽带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想象的,但是对其血缘谱系的坚信构成了部落的精神维系。一组“阿什拉”组成一个部落联盟,或称“卡比拉”(Qabila),萨达姆出身的部落就是提克里特(Tikrit)部落联盟的组成部分。部落联盟是一种旨在简化部落间关系的政治体系,是指一组具有亲缘关系或者相似性的部落由一个谢赫统治的组织形式。领导者谢赫通常拥有令人尊敬的祖先,或是其祖先与先知家族血脉相连,或是其所在家族的强大受到联盟内所有部落的认可。

  尽管阿拉伯部落具有统一称谓且说着基本一致的阿拉伯语,但是部落内部却存在大家默认的等级结构。例如,生活在南方的孟塔菲克部落,在血统上存在高贵和低等之分。游牧部落是高贵的部落,而半游牧部落以及半定居部落是低等部落。除此之外,还存在正统的和非正统的贝都因人之分,前者一般将祖先追溯至阿拉伯人南方祖先卡坦人(Qahtan)或者阿拉伯人北方祖先阿德南人,而后者一般只将祖先追溯至前几代而已。卡坦人的后裔在地位上要高于阿德南人的后裔。一般情况下,正统的贝都因人饲养骆驼和骑马,擅长战斗与劫掠,而非正统的贝都因人则饲养山羊、牛以及骑驴出行,主要以耕种为生。即使非正统部落内部也存在等级差别,以耕种为生的部落在地位上要低于饲养山羊的部落;生活在南方沼泽地带的居民,其地位比耕种居民还要低;那些有着较黑肤色的成员的部落因为其非洲起源则处于最低行列。在半游牧和半定居这些被认为低等的部落中,还分成沙瓦亚(Shwaya,养羊户)、孙纳阿(Sunnaa,铁匠)、苏路巴(Suluba,补锅匠)三个等级,苏路巴在地位上要远远低于沙瓦亚,其生计手段被认为是低贱职业。苏路巴甚至没有部落组织机构,因为其外貌上所表现出的不同特点,被传言为十字军的后代。影响等级划分的因素还有权力和财富,拥有财权的家庭成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成为次等阶层。对财富和权力的追逐成为伊拉克部落出现混乱和暴动的主要原因,而严格的内婚制保持了等级的固化,限制了穷人向富人的转变。尽管大多数部落已经采取了定居模式,其社会地位还是由血缘关系决定。即使是在现代伊拉克,祖先属于高贵的贝都因部落,依旧是现代伊拉克人体现其社会地位优越性的主要方式,但此项习俗限制了部落内部个人的自由发展。

  人类学家菲力普·卡尔·萨兹曼(Philip Carl Salzman) 将阿拉伯部落内部结构的相互作用模式称为“平衡对抗理论”。卡姆斯由于血缘紧密性是最为牢固的基础单位。卡比拉、阿什拉、法克布达卜、比艾特呈现自上而下的树状模式,而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等每个单元存在多个平等对立的单位,彼此之间为了发展相互竞争。部落会为了利益结成联盟,也会为了利益解散联盟。部落之间严格的等级制度和内婚制,限制了同一血缘群体通过婚姻互惠建立联盟。所以,在以上组织单元中,部落联盟处于最高地位,但其稳定性也是最差的。进入21世纪,伊拉克的大型部落联盟如贾布尔(Jabbur)、乌贝德、杜莱姆(Dulaim)、阿布·穆罕默德(Albu Muhammad)、沙马尔、哈扎(Khaza’a)都是经受住历史考验的部落联盟。

  (三)阿拉伯部落的政治文化特征

  部落作为伊拉克一种古老的社会组织实体,具有共同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这形塑了部落民最基本的社会认同。部落成员忠诚于所属部落,崇尚集体主义团结,认可习惯法的权威,这保证了部落社会的内部平衡和自治有序,由此塑造的部落政治文化深刻地影响了伊拉克人的行为方式。

  第一,以忠诚和顺从为核心的贝都因部落主义。贝都因部落主义是逊尼派阿拉伯人彰显身份的关键因素之一。伊拉克逊尼派阿拉伯人以贝都因血统为豪,甚至没有贝都因血统的人也试图效仿,将其作为阿拉伯人和穆斯林身份的最佳象征。贝都因人以部落这种模式生存在沙漠中,恶劣的生存环境以及资源匮乏使部落无法形成更大、更复杂的社会政治组织。而部落的首要功能是提供保护,防止敌对部落的袭击,同时鼓励部落成员汇集资源来改善自身的生存环境。贝都因人认为忠诚和顺从是第一美德,部落成员对酋长应表现出绝对的忠诚和顺从。在沙漠环境中,违背习惯法则会导致一个部落失去水源、战略地位和食物供应,而忠诚是生存所必需的条件。根据部落传统,抵抗酋长命令以及损害部落整体利益会失去部落对他们的保护,甚至会被驱逐出部落。荣誉感是贝都因人社会价值观念的核心,当失去荣誉时,羞耻感便随之而来,维护部落利益将会给部落全体带来尊严。对于男人来说,荣誉感就是在战斗中表现勇敢,为部落利益做出牺牲。对女人来说,荣誉感意味着举止温柔,为丈夫坚守贞洁,并在危机时刻守护家庭。

  第二,崇尚荣誉与团结的集体主义。伊拉克阿拉伯部落崇尚“阿萨比亚”(asabiya,团结)。个人与其所属的更大群体,即家庭、氏族和部落紧密联系在一起。伊拉克文化中的集体主义观念根植于前伊斯兰时期游牧的贝都因部落传统。贝都因人在严酷的沙漠中逐水草而居,食物和水的匮乏要求家庭、大家族和部落相互依赖以谋求生存,同时意味着要与邻近的部落争夺有限的自然资源,甚至发生暴力冲突。生存需要强大的群体凝聚力和极高的忠诚度,一个部落的强大和存续取决于它战时的动员力。作为一个可敬和勇敢的部落成员,成为一个良好的穆斯林,是对部落成员的一致要求。对大多数伊拉克人来说,集体主义在家庭、宗族和部落之间的维系比种族、宗派和民族主义情感更为坚韧,而伊斯兰教又加强了家庭和部落联系的神圣性。

  在集体观念里,荣誉意味着为部落和集体而战,毫无畏惧地打击挑战者。因此,游牧战士受到尊敬,为了部落而战是一种比为国家服兵役更高尚的行为。在古典阿拉伯诗歌中,抢劫(ghawz or razzia,哈乌兹或者拉兹阿)被大力歌颂。参与抢劫活动是对部落成员勇气、技艺以及奉献精神的考验。袭击并抢劫其他游牧部落、定居者或是商队,都是贝都因人好战特色的显现。抢劫的暴力程度会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以劫掠牲畜为主要目的并尽可能减少流血冲突,而且双方部落必须具有同等或接近同等的地位和规模。只有当中央权力对农村人口强加政治影响时,部落战争才会演变得更加血腥和暴力。

  第三,合理公正解决部落冲突的习惯法则。部落间的习惯法则没有统一规范,因地区而异,并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家庭和地位因素通常被考虑在内,强调集体主义的功能,反映出部落间的非正式契约精神以及相互信任。冲突双方会邀请具有极高威望的部落贵族或赛义德(先知后裔)担任调解人,依据“苏鲁合”(sulh,处理方式)和《古兰经》倡导的尊重、容忍、谦逊、柔和四美德来启动调解程序。调解的目的不是夺走某一个人的生命,而是使受害群体成员感到满意,并通过补偿来使受害者家庭停止血亲复仇并维护双方荣誉,最终目的是重建部落间的良好关系。

  总之,家族和氏族承担了部落中最基本的经济职能,部落通过血缘纽带和忠诚互惠为成员提供保护与发展。流传至今的组织原则,伴随着严格的荣誉观念和集体精神,成为部落延续的执行准则。部落组成结构自治有序又相互竞争,不利于权力的集中,往往成为中央权力之外的平行存在。当各帝国在伊拉克地区的统治衰落或者遭遇外部力量入侵时,部落秩序会替代国家的某些管理职能维持社会稳定。这也是阿巴斯帝国后期以及蒙古帝国入侵时,伊拉克游牧部落再度兴起的原因。在现代伊拉克,游牧部落人口不断下降,伊拉克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别越来越明显。伊拉克社会被分为游牧、农业、城镇三种阶层。但是部落习惯法仍然适用于农村以及小型和中型城市,尤其是在伊拉克西部与南部地区。伊拉克西部和幼发拉底河中部地区,由于毗邻沙漠地带,在坚持部落传统方面要远远强于东部地区。

  二、从间接统治到集权改革:奥斯曼帝国对部落社会的治理转变

  1536~1918年,伊拉克处于奥斯曼帝国的统治之下。以1831年为界,1831年之前,奥斯曼帝国形式上对伊拉克实现了统治,部落获得极大发展空间,大的部落联盟组织盛行;此后,奥斯曼帝国恢复对伊拉克的直接统治,并一直持续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这一阶段,奥斯曼帝国对部落实施打压政策,导致部落不断衰落。

  (一)间接统治政策下部落社会的演变

  奥斯曼帝国征服初期至1831年实行直接统治,中央政府派遣军事官员治理伊拉克。这一时期按照统治特色大概可以分为奥斯曼帝国前期的间接统治和马穆鲁克时期的统治。

  1.奥斯曼帝国前期对部落社会的间接统治

  在间接统治前期(1536~1704),奥斯曼帝国素丹在巴格达、巴士拉、摩苏尔任命总督,派遣军官维护农村地区的法律秩序,监管地方生产与贸易,形成以提马尔(Timar)采邑为基础的军事行政管理体系。素丹的主要目的是收取骆驼、羊群等牲畜税,征用部落成年男性作为守护帝国、抗击沙俄以及波斯的骑兵。所以,帝国并没有保持对部落的完全控制,而是承认统治家族和部落谢赫在库尔德斯坦以及阿拉伯地区的地位。谢赫的权力得到大力提升,甚至被任命为帝国帕夏。为了换取这些权力,谢赫们同样对帝国负有相应义务,包括征税、上交贡赋以及为国家提供兵力。

  在司法领域,帝国允许谢赫依据部落习惯法进行统治,而不是根据伊斯兰教法或素丹制定的法律。大型贝都因部落被禁止袭扰定居居民,只要保持顺从,便可以在谢赫领导下继续自治。库尔德部落成为奥斯曼帝国向波斯攻城略地的代理人,其所在地区成为波斯和奥斯曼帝国间的缓冲地带。这些政策成功地使部落成为素丹可运用的武装力量,服务于帝国的征服行动。当素丹稳定掌控一些部落后,还能派遣耶尼舍里军团镇压反抗部落。总而言之,间接统治政策一方面可以减少部落内部的冲突,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游牧部落对城市和村庄的袭扰。部落在保留自治性的同时获得持续发展。

  2.马穆鲁克时期大型部落联盟崛起

  马穆鲁克时期(1704~1831),帝国帕夏控制部落的策略非常灵活,既保持军事威胁也进行分而治之,主要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视与青睐那些位于巴格达周围的部落,如来自祖巴伊德部落联盟的乌贝德部落,主要因为它在阿拉伯部落中拥有广大的军事和政治影响力。由于乌贝德部落与杜莱姆部落、哈扎伊尔(Khazail)部落、阿那扎部落、巴努兰(BanuLam)部落存在强有力的联系,乌贝德部落酋长被任命为阿拉伯部落专员。这一职位的重要作用是缓和部落与帕夏之间的关系,代表帕夏与伊拉克外部的阿拉伯力量进行谈判。第二,充分利用宗教分歧实行以部落牵制部落的策略,利用逊尼派阿拉伯人和库尔德部落制衡什叶派阿拉伯人和波斯部落,利用穆斯林部落对抗非穆斯林的雅兹迪部落以及信仰基督教的亚述部落。同时,让北方部落对抗南方部落,贝都因部落对抗城镇居民。但是当帕夏过度干涉部落内部事务时,往往会激起严重的反抗。所以,帕夏极少介入部落内部事务,允许酋长依照习惯法进行管理。部落成员的忠诚感也与日俱增。第三,全面监督部落酋长对部落成员的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同时,与其他次部落的谢赫维持关系。如果部落酋长表现不忠,则会适机选择其他部落谢赫予以代替。为了遏制大部落酋长的野心,帕夏一般会将其兄弟子侄扣押在巴格达作为人质。

  在马穆鲁克王朝时期,帕夏很少直接使用武力管制部落,给部落发展留下极大空间,同时部落也形成了对王朝的依附。自治部落或以部落为基础的地域力量得到大力发展,至1750年,全省几乎被独立的部落酋长国瓜分。在库尔德山区以东,以苏莱曼尼亚为中心的巴班家族统治着迪亚拉和小扎布之间的地区;在阿拉伯平原,巴努兰部落联盟的影响从库尔纳赫(Qurnah)延伸到迪亚拉河东岸;沙马尔托加(Shammar Togah)部落将帐篷驻扎在巴格达以南的底格里斯河沿岸;哈扎伊尔人占据了幼发拉底河中游地区;孟塔菲克人占领了加拉夫河和幼发拉底河下游地区;祖巴伊德人占领了底格里斯河右岸至迪亚拉河以南地区,还包括幼发拉底河左岸延伸至希拉以北和以南的大部分地区;杜莱姆部落分布在幼发拉底河中上游两侧;乌贝德部落在底格里斯河上游生活;塔伊(Tayy)部落居住在摩苏尔以北的地区;沙马尔贾尔巴人行走在杰济拉等城市之中。每一个强大的部落都类似一个小型的流动国家,其父权制的领导权通常由战士组成的家庭、军事武装力量、习惯法则、固有领土和生存经济模式(即畜牧业、商业、抢劫)等共同支撑。部落控制了伊拉克90%的领土,收取苛捐杂税对于部落而言已经形成惯例。强大的部落联盟还控制了通信和贸易路线。

  奥斯曼帝国间接统治时期,对伊拉克的管控较为薄弱。在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权威的情况下,部落组织履行了处理冲突与资源分配的主要职能。部落谢赫一度成为政治与军事领导者、受教育者以及外交事务管理者。总之,寻求部落繁荣发展以及达到部落间的平衡对立是阿拉伯部落的本质特征。奥斯曼帝国集权统治的疏离使部落自治系统得以充分发展,分而治之的操作更易促成亲族部落联盟。部落谢赫充当了帝国和部落权力转化的中介,满足了双方的共同需求。

  (二)集权改革与部落力量的衰落

  1831年,奥斯曼帝国恢复对伊拉克的直接统治,总体政策是实现各省之间的中央集权化以及奥斯曼化。在部落政策上,大约在19世纪中叶,奥斯曼帝国通过定居政策和土地改革措施,加强了对伊拉克部落的控制。结果是酋长传统权力受到侵蚀,部落传统制度趋于瓦解。20世纪初,在奥斯曼帝国统治的最后阶段,伊拉克人口构成发生重大改变。总人口约为 200 万人,其中8%是纯游牧部落,48%是半游牧部落,32%是定居的乡村居民,12%是城市居民。“奥斯曼政府部落政策的目标是削弱部落领导的权力和威望 ,采取分治办法 ,把部落划分得更小。其目的是把部落纳入国家直接统辖中”,从而增加农业生产和税收,以满足帝国参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日益增长的需求。

  1.大力推行定居政策

  奥斯曼帝国直接统治伊拉克后,历届帕夏均致力于使部落定居。米德哈特帕夏任期(1869~1872年)结束后,促进部落定居成为明确政策。一些帕夏下令开凿新运河和清理旧运河来扩大灌溉区,用以增加适合游牧部落定居的耕地面积。米德哈特的重要革新是在伊拉克实施1858年颁布的《奥斯曼土地法》,施行塔普制来保障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以此来加速部落定居的进程。19世纪早期,伊拉克中部和南部的大部分耕地属于部落共有制,酋长是名义上的土地拥有者。而到19世纪末期,大部分耕地已经以部落内部主要家庭的名义登记。在《奥斯曼土地法》授予个人地契的过程中,奥斯曼帝国鼓励酋长和商人侵吞部落土地,某些酋长成为大地主,进一步扰乱了部落社会的组织制度,离间了酋长和部落成员之间的关系。《奥斯曼土地法》不承认土地共有制,与部落习俗相互冲突,所以还有部分酋长对其表现出很大的敌意。对普通部落民来说,因为担心土地登记可能有助于政府实行征兵政策,他们反而会将地契转给酋长、前收税官以及城市商人,来换回耕种权和一部分粮食。但奥斯曼政府并没有成功创造出大量的小土地拥有者与纳税人,反而使政府丧失更多耕地和贸易税收。

  2.对部落实行伊斯兰化以及奥斯曼化政策

  自纳吉布帕夏(1842~1849年在任)开始,历届瓦利(政府官员)都不遗余力地将政府权力扩展到南方农村地区。奥斯曼人认为定居是“教化”游牧民族的一种有效方式,并且在牧民中灌输伊斯兰教法,鼓励他们在宗教法庭而不是按照部落习俗解决争端。为了将部落置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下,瓦利们试图通过解散部落联盟和摧毁最高酋长的权威来重组部落社会。在这场关于税收、控制食品以及贸易路线的斗争中,瓦利们将酋长职位授予其他氏族首领,或者转移给某些大地主,从而削弱酋长权力。米德哈特帕夏一直想增加税收,于是任命大量酋长作为收税官负责收取农业税,使酋长与其原生势力范围内的部落成员逐渐疏远。例如,最初来自希贾兹的逊尼派游牧部落孟塔菲克联盟,就运用了新的塔普制融入帝国体系。但是领导者萨敦家族坚信逊尼派,而多数部落成员改宗什叶派,宗教分歧不断扩大。联盟内部各部落之间冲突不断增加,加上各部落在政府实行作物份额负责制的同时变得更加独立,强大的孟塔菲克部落不可避免地解体了。而沙马尔人、阿尼扎人、祖巴伊德人纷纷定居,曾经盛极一时的部落联盟不断解体,大规模的部落战争转化为小型抢劫活动。奥斯曼政府侵蚀部落土地以及削减酋长权力的做法,激怒了辛迪耶地区、孟塔菲克地区以及沙米耶地区的部落,引发了五次部落暴动。早期暴动反映出酋长想收回权力以及垄断伊拉克南方谷物贸易的诉求,其他暴动则是普通部落民对收税、地契以及征兵政策的强烈反对。此外,还反映出酋长与部落民之间紧张的关系。

  19世纪奥斯曼政府的直接统治对伊拉克部落的影响是巨大的。首先,奥斯曼帝国在伊拉克采用广泛的运河系统进行灌溉,使游牧民定居进程大大加快。大多数游牧部落开始定居并从事农业耕种,由此还促进了伊拉克南方城市的发展。但是伊拉克土地登记政策混乱,引发部落之间对土地所有权、耕作权和水源的大量需求,因为水源的问题还发生了激烈冲突。这些争端反过来又加剧了部落社会的分裂,削弱了群体团结。其次,生活方式向农业的过渡,改变了定居部落和游牧部落之间的政治力量平衡,甚至改变了酋长的角色,扩大了贫富差距。酋长作为税务官或地契持有人,必须维持秩序与安全、充当矛盾仲裁人、代表部落对抗政府、组织劳动进行公共工程、监督水源分配等。当部落酋长成为大地主,他们与部落成员的社会经济利益联系就越来越弱,部落凝聚力下降,部落结构更趋分裂。最后,具有宗教身份的赛义德逐渐取代部落酋长。伊拉克部落中的赛义德多与定居和半定居部落有关,而与游牧部落关系比较疏远。他们在部落中行使宗教、社会和政治权力,促进定居政策施行,弥补了部落社会碎片化的影响,重新构建了具有教派区别的新型社会单元。总而言之,伊拉克部落社会由于组织结构以及生计方式受到奥斯曼帝国部落政策的打击,呈现不断衰落的趋势。

  三、从帝国边疆到民族国家:国家建构、社会整合与部落问题的产生

  伊拉克民族国家初构进程始于英国委任统治。英国统治者实行因俗而治,在国家领土、法律和政治制度的构建中留存了部落体制。但是部落难以适应伊拉克宪政要求,遂继续走向衰弱。在共和国时期,部落体制的解构和重构成为伊拉克政治发展的显著特征。部落主义介入政治建设形成部落问题,在伊拉克国家建构和社会整合过程中,部落的国家化和国家的部落化不断引发政权冲突、制度困境与社会危机。

  (一)英国委任统治时期部落社会的衰落

  英国于1918年完全占领伊拉克后,对部落的总体政策是恢复部落酋长的权力,保持部落结构。英国殖民当局逐渐恢复了部落控制土地、分配水源和执行法律等传统职能。1921~1958年,英国支持费萨尔建立君主议会制,此举成功地实现了英国寻求代理人统治伊拉克的愿望。针对部落,英国实行因俗而治,这是一种保守且实际的政策,即组织一个以间接投票为基础的议会,在新的“民主”体制中赋予保守派和部落谢赫一定权力。给予谢赫特权不仅是一种恩惠,也是维持部落以及地区秩序的有效方法。同时,游牧部落继续以大家庭或小宗族为基础,定居在乡村社区。

  英国的委任统治实施降低管理成本和维持社会稳定的间接治理制度。在处理部落事务的许多方面,英国和奥斯曼帝国前期的统治方法是相似的。第一,在英国委任统治时期和整个君主制时期,伊拉克部落酋长在议会中占据超出代表比例的席位。第二,英国人进一步鼓励酋长们获取更多的土地,把他们改造成大地产所有者和土地贵族。酋长们利用议会投票特权增加收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剥削失去土地的部落民。第三,一战爆发后,英国人于1916年在军事占领区起草了《部落刑事和民事纠纷条例》(TCCDR),并于战后1925年正式立法。伊拉克形成以城市为中心的世俗法律和以农村为中心的部落法律两套体系。

  英国的因俗而治只是保留了部落体制,却不能阻止部落的整体衰弱走向。至1957年,游牧人口大幅度下降,仅占伊拉克总人口的4%。部落在伊拉克政治进程中被抛在后面,部落也不具备为新国家提供政治领袖的资格,而部落联盟因其保守态势从来没有被考虑成为国家建构的基础。首先,英国人镇压1920年部落起义之后,皇家空军对部落地区发动了几次惩罚性袭击,此后利用军事打击部落的措施达到高潮。1935~1937年,伊拉克军队镇压了幼发拉底河中游地区的一系列部落暴动,极大地打击了部落力量。其次,酋长向大地主和官员的转变,使地方政治权力转向国家,进一步弱化了对部落的管理和内部的凝聚力。而且,部落酋长很难适应现代化模式,作为部落的一分子,他们质疑每一项现代化措施。再次,城市化进程使部落成员的团结不断削弱,土地改革尤其加剧了城市和农村的分裂。移民城市的部落成员开始寻找新的替代身份。新型农村社会因拥有国家赋予的土地、技术和资源而更加自治,却保留了基于家族团结的部落文化。最后,国家构建进程中新边界的划分将部落一分为二,例如,伊拉克与叙利亚的边界将贾布尔和沙马尔两个部落分在两个国家;伊拉克与土耳其的边界分裂了库尔德人、土库曼人和雅兹迪人的固有领土;伊拉克与伊朗的边界则分裂了一些阿拉伯什叶派部落。从长远看,这将会影响部落的游牧生活并导致部落分裂。

  (二)共和国时期部落主义的演变及部落问题

  共和国时期,伊拉克政权在国家建设以及社会整合进程中,不断对部落进行重构与操纵。部落主义在政治发展过程中,从文化部落主义发展至国家部落主义,再演变到社会部落主义。部落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衍生出政权冲突、制度困境以及社会危机等部落问题。

  1.部落体制解构与文化部落主义

  现代国家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使部落进入解构进程。这一进程始于19世纪70年代奥斯曼帝国开启的坦齐玛特改革,并在英国殖民统治和君主制时期继续发展。由于定居农业的大力发展,强大的部落联盟失去进行军事联合的基础,而后在土地和水源的激烈争夺中不断解体。在奥斯曼帝国直接统治下,朝贡变成了税收,权力关系发生政治转变。部落承认中央权力,大部落酋长变成国家收税官,次级部落首领及普通部落成员逐渐成为税农。在英国殖民统治和君主制时期,土地改革瓦解了部落土地共有模式,部落之间的分裂线沿着有地与无地的对立不断延伸。当强大部落将新的地主—农民关系强加给同一部落中较弱的氏族时,宗法统一就会瓦解,但共同的世系和文化相对缓冲了这种新的社会分歧。为了巩固这种特权,酋长甚至引入了独立于部落的军事力量来执行自身意志。1933年颁布的《土地安置法》和《耕耘者权利义务法》将这种变化进一步制度化。伊拉克农村被排除在国家司法系统之外,直到1958年,《部落纠纷法》仍然适用于农村地区。随着现代教育的推广,赛义德和苏菲也逐渐失去在部落中的神圣地位。国家在发展现代官僚、军事和教育体系的过程中,逐渐剥夺了部落的各种军事、经济和司法权力,通过土地改革以及对司法、教育、军事系统的垄断,确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

  在一系列变革中,曾经强大的大型部落或者部落联盟不断消失。复兴党在1968年上台后,认为部落的存在已落后于时代发展,从而禁止使用部落名称。但是迪拉(Dira,部落牧场)和哈穆拉(Hamoula),作为部落传统结构中的基本社会组织单位,却保留了它们作为经济单位和聚落的活力。新型“农业哈穆拉”放弃自给自足的生计模式,与“市场”经济相联系,具备多种组织模式。哈穆拉可以是拥有共同血统的特定部落,也可以通过聚居或通婚等方式获得成员组成哈穆拉,还衍生出非正式的社会权威,没落酋长依旧发挥作用。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彼此的社会互助,使农村社区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安全庇护。在城市化进程中,迪拉和哈姆拉保留的部落文化逐渐蔓延至邻近城镇和中小城市,在“去部落化”发展缓慢的城市移民社区中长久盛行。部落移民通常保留部落名称、价值体系、生活方式,血金补偿和内部通婚等习俗依旧存在。部落文化跨越组织的断裂在异地空间相连,形成一种在城市中延续的“文化部落主义”。城市生活中的劳动分工、商业经济、陌生环境成为文化部落主义不断加强的因素。文化部落主义具备强大的弹性和灵活性,可以与主流意识形态以及社会运动共生,同时保留主体特征。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文化部落主义被融合进共产党领导的工会组织和纳贾夫清真寺的伊斯兰教仪式中。第二代部落移民在认可部落血金价值的同时,也向工会缴纳会费,还向教法学家支付伊斯兰税。随着新政治制度的出现及其推动的社会变革,在文化部落主义衍生的广泛空间联系中,复兴党政权进行了部落重构。

  2.国家部落主义与政治权力冲突

  1958年政变后,由于缺乏稳定治理和国家建设所需的合法性、参与性、包容性和一体化机制,国家政治体系陷入危机。政治精英间的权力斗争使伊拉克政权频繁更迭,先是卡西姆将军(1958~1963年在任)依靠军事纪律和大众政治的独裁统治;然后是1963年2~11月,复兴党政权尝试嵌入党派纪律的一党模式;此后,阿里夫兄弟(1963~1966年、1966~1968年在任)将军事纪律与亲属忠诚结合起来。四次成功的政变和十几个未遂政变使伊拉克社会秩序和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也证明了军队、官僚机构以及党派组织所奉行的现代制度的脆弱性。

  1968年,复兴党开始对部落进行利用与重构,期望结束国家精英之间的长期分裂,同时巩固对国家机器的有效控制。这一政策被称为“国家部落主义”,它将部落血统及其象征性的原始制度融入国家,以增强国家精英的政治权力。国家部落主义关注的是国家本身,它在本质上是排他性的,因为它关注的是与精英阶层有关的某些阿拉伯逊尼派部落与团体。从1968年开始,国家部落主义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达到顶峰。这种部落主义模式是在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将个人从部落聚居地分离出来,并将部落的活力吸收到国家中。在现代大众政治、复兴社会主义、原始忠诚网络的相互结合中,伊拉克形成一种带有世袭特征的极权体制。复兴党一方面不断遴选党员大力扩充规模,另一方面招募部落中的宗族人员进入军队和安全部门。在复兴党执政后的1968~1976年,党员从几百人迅速扩展至180万人。20世纪70年代,伊拉克成立部落委员会。在萨达姆的倡议与领导下,部落委员会非常倚重逊尼派阿拉伯部落。萨达姆掌握政权后,不断对阿拉伯部落下放权力,分配大量财富,以此换取后者的支持。萨达姆大力招募部落年轻成员加入国家安全部队并担任要职,他相信具有贝都因荣誉准则的年轻人不会在战斗中轻易投降;让最信任的部落成员进入国家情报机构,可以及时掌握有关政变、暗杀和起义等阴谋信息;可以让阿卜·纳西尔部落成员担任军事部门的最高职务。萨达姆采用分而治之策略,根据各部落对政权的忠诚度,严格控制对各部落的资金投入,利用忠诚部落打击反抗部落。部落忠诚与团结在服务与金钱的作用下,变为官僚与客户的关系。

  现代大众政治与部落网络的结合使伊拉克创造出一个有凝聚力的政治体系,但是同时存在碰撞与冲突。一方面是“现代有机团结”和“传统机械团结”两种制度的结构性冲突。根据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有机团结以专业化和分工为基础,从而产生金钱—服务关系。它是一种具有普遍包容性的法律契约体系,由此产生基于奖励和惩罚制度并存的服从关系。有机团结广泛表现在社会制度和现代组织中,从民企到政党,从工会到政府部门。而传统的部落团结类似于机械团结,是在平等对抗的部落群体中运作的。它以私人纽带为基础,以传统价值观为后盾,然后产生纪律、凝聚力和服从关系。阿拉伯部落虽然奉行平等主义,但这种原始关系是在等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复兴党的统治下,这两种制度体系势必成为不稳定的关系并相互对立。1973年和1979年爆发了复兴党高层官员反对部落裙带关系高涨的政变。另一方面,部落在本质上是相互竞争的。随着对权力的追求越来越强并渴望得到更多财富,部落在内部凝聚力和群体团结方面则会变弱。萨达姆利用部落荣誉和对有限资源的竞争来操控部落,破坏了部落内部的权力平衡,引发部落内部的权力竞争。部落获取的优待以及由此产生的财富积累,看起来更像一场零和游戏:一个部落的获取必然意味着另一个部落的损失。 逊尼派三角地区发生的部落冲突数量最多也最为激烈。即使是提克里特和阿卜·纳西尔部落内部也出现了分裂现象,财富和权力竞争使心存不满的家族或者次部落密谋反抗萨达姆政权。再次重现了伊本·赫勒敦的周期学说:“部落一旦摄取权力和财富,分裂过程就会出现,阿萨比亚在三代以内就会消失。”贝贾特(Beijat)宗族内部竞争激烈,出现多次分裂。例如,20世纪70年代对提克里特部落内部的清洗运动,1979年贝克总统的辞职,1995年萨达姆女婿及其家族势力的垮台。

  3.社会部落主义与国家治理危机

  两伊战争以及海湾战争的爆发,使伊拉克经济不断衰退,政党结构陷入崩溃。在萨达姆极权制度出现转折的背景下,社会部落主义在文化部落主义广泛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壮大。社会部落主义源于文化部落主义的韧性,它的出现有两个主要原因:一个是由于复兴党一党霸权破坏或吸收地方社会机构(工会、商会、出版社、专业协会等)所造成的权力真空;另一个是国家本身的衰落,无法为伊拉克民众提供所需的安全与社会服务。相反,部落中的亲属网络却能发挥防御、联络以及安全作用。

  在伊拉克出现高度危机的情况下,国家愈加将权力下放给部落,后者开始承担司法、税收、执法等职能。萨达姆采取了新的部落战略,其特点是更加努力争取部落的支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甚至通过直接任命缔造了一些“假”酋长和部落。萨达姆大力宣传部落诗歌和神话,穿戴传统部落服饰到部落地区进行舆论动员。部落酋长聚集在总统府,用传统的部落仪式向萨达姆宣誓效忠,总统成为最高谢赫。效忠仪式展现出权力等级的划分,部落及宗族作为中央权力的延伸为国家提供服务。萨达姆与部落领袖主动联系,赋予他们特定职位以获得监管权,换取对部落事务的更多控制。例如,某位叫作塔拉尔的部落首领拥有大约10万名武装人员,驻扎在伊拉克南部,负责在夜间监管高速公路。1996年5月,逊尼派阿拉伯部落与萨达姆·侯赛因政权的关系通过一项法令得到定位,其中包括:建立由总统直接管理的部落首领高级理事会;将部落习惯法纳入国家法律;认可酋长具有解决争端的司法权,以及代表政府征收税款和进行罚款的财政权力。法令规定酋长的相应义务为:一,绝对效忠总统;二,划定大约50个酋长区,由酋长确保这些地区的安全和稳定。政府承诺为酋长提供必要装备来维护后者的优势地位,包括轻武器和弹药、电子通信设备、车辆、土地、粮食、外交护照和兵役豁免权。

  虽然国家与部落的联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实力,但却忽视了伊拉克社会的复杂性,使国家治理充满危机。首先,萨达姆的经济恩惠以及权力下放政策,不断掠夺伊拉克社会中的“非部落”元素。部落地位的上升衍生出“部落帮派”,使伊拉克犯罪率和走私活动不断上升,在非部落阶层中造成严重混乱。其次,部落习惯法扩展至城市,与国家公法的仲裁秩序相矛盾。部落与刑法权威的二元对立,进一步助长了国家机构与部落权力之间的冲突。由此造成的混乱日益威胁到国家机构和党组织的正常运转。再次,国家部落主义与社会部落主义的相互重叠,进一步引发部落冲突与制度冲突间的连锁反应。虽然国家部落主义将个人从部落聚居地脱离出来,但是当社会部落主义发展至顶峰时,个人又重新与部落空间相连接。所以,部落冲突会产生潜在的制度冲突,而制度冲突同样也会引发部落冲突。最后,萨达姆的重构部落同样存在竞争永不减弱、联盟不断变化的等级制度,部落之间依旧关系紧张。虽然共同的外部威胁可以成为部落联盟的黏合剂,但是当不同的威胁作用于不同的部落时,就会产生不同的分裂结果。这对于居于上层地位的部落来说具有政治意义,而对于小型部落和低等部落,却具有社会意义,后者可能会陷入持续不断的局部战争和相互结盟中。

  余论

  早在阿拉伯征服运动的前期,阿拉伯部落就是中东的主要政治和社会力量。部落构成的灵活性和自治性,适宜于沙漠游牧生活的组织原则,使部落在两河流域的文明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在奥斯曼帝国统治前期,伊拉克地区作为帝国边疆并未受到过多重视。沙漠生态和朝贡经济使伊拉克部落没有受到过多政治干扰,因而贝都因人的部落传统得以长期存续。在米德哈特帕夏到达伊拉克之前,伊拉克部落保留很多稳固的内部结构。共同起源于阿拉伯半岛作为部落血统延续的同一起点,它定义了血缘谱系与“阿萨比亚”的群体凝聚力。阿拉伯部落组织由具有平等地位的不同单元构成,彼此为分割与对立的关系。部落内部的相互竞争结构、等级制度、内婚制使其难以形成权力集中的大型政治共同体。以忠诚互惠和集体团结为核心的部落习惯法准则,规定了阿拉伯部落的生活方式,与权力规则共同构成阿拉伯部落的政治文化。在伊拉克的历史中,部落具有的自治秩序和结构特征,常常使其成为中央权力外的平衡组织。

  伊拉克不是一个“酋长国”,自19世纪早期开始,各统治者都致力于建立农村地区听命于中央政府的集权体系,这一进程在伊拉克独立后继续进行。坦齐玛特时期,奥斯曼的集权改革开始使阿拉伯部落结构发生巨大改变。大力定居政策使大量游牧民转化为定居农民,改变了部落间的政治力量平衡,侵蚀了部落凝聚力。至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部落酋长日益成为依靠国家政权的土地贵族与政府官员,从而能够跳出部落地域的限制,构建以亲属组织为基础,依靠国家权力和财富分配获得部落支持的政治力量实体。土地改革打击了部落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部落之间的分裂线沿着有地与无地不断延伸。新型地主—农民关系作用于具有等级制度的部落体系,加快了宗法制度的瓦解。城市化进程使部落人口大规模迁居城市,游牧人口不断下降,至2003年前,其数量已不足伊拉克总人口的1%。然而,部落体制的解构并没有使部落政治文化消失,而是在广大的农村社区,依靠哈姆拉和迪拉等部落基础结构继续繁衍生息,甚至跨越部落组织的断裂在城市中的部落移民区继续发挥作用。

  伊拉克建国后,部落和国家处于新的逻辑关系中。这种关系在内容上是一种针对部落的解构和重构进程,在方式上则表现为部落的国家化和国家的部落化,在原则上是对部落主义的利用。尽管伊拉克部落组织迅速衰弱,但依然在社会组织和思维方式上,深刻影响伊拉克的农村地区和中小城镇。“文化部落主义”的兴盛被国家发现并加以利用。复兴党政权主动吸收部落力量,形成“国家部落主义”,用以修复国家政权制度的脆弱性。尤其是萨达姆时代,他成功地建立起一个复杂的权力结构,家族、亲属、部落一直是维护其权力的第一层保护圈。但是,复兴主义、大众政治、亲属团结相结合所产生的极权体制,衍生出两种危机。一是有机团结和机械团结的逻辑冲突,导致复兴党组织与部落组织相互对立。二是部落对权力和财富竞争的本质,使部落分裂特征同样体现于现代政权体制中,引发亲族政权中的清洗运动与篡权政变。由于国家中央集权的强大,部落的国家化进程处于可控阶段。整个20世纪,伊拉克中央政府集中了越来越多的权力,直到20世纪90年代,由于军事失败和严厉的国际制裁,伊拉克国家权力才开始萎缩。社会权力真空和国家力量衰落使萨达姆政权越加倚重部落力量,并形成“社会部落主义”,这是一种国家和部落相平衡的政权模式。就部落而言,它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权力等级的重组。就国家而言,它涉及中央权力下放到实际的、虚构的或被设计的部落网络和团体。而此时国家整体的弱点明显表现出来,衍生多种治理危机:国家和部落之间的冲突;部落化和非部落化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部落之间的冲突。最后,部落的对抗和竞争与国家内部的机构冲突可能处于连锁反应中,沿着弗兰肯斯坦式的路线发展。

  2003年之后,中央政府和国家力量的削弱以及其他因素的兴起,使伊拉克各部落回归到自治状态。2006~2010年,美国组织多个逊尼派部落武装,成功地打击了“基地”组织以及萨达姆的残余力量。从支持不同的政治力量到反对美国,再到寻求与美国合作,这体现出伊拉克部落寻求繁荣与发展的主要目的。与其说部落寻求政权的支持,不如说部落通过政权谋求发展。早在1970年,汉纳·巴塔图就总结道:“是提克里特通过复兴党振兴,而不是复兴党通过提克里特进行统治。”尤其是具有丰富政治经验的部落酋长,已经谙熟与不同政权讨价还价来获取资源支持的操作手段。2011年美国撤兵后,马利基政府不断排挤逊尼派部落力量,使部分阿拉伯部落再次倒向“基地”组织。阿拉伯部落不断变化忠诚对象,使部落主义演变为一种寻求庇护的机会主义。与此同时,部落依旧难以挣脱“分支型社会”平衡机制的窠臼。“部落社会只有在遇到外部威胁时,才会沿着宗族的界限进行暂时的合作。”而当外部威胁消失,部落之间便争抢政治和经济利益,使部落联合不攻自破。另外,议会机制将部落政党的影响力局限在各省内部,成为限制部落权力发展的“甜蜜陷阱”,造成地方内部的争斗和部落之间的分裂。各部落之间的矛盾日益显著,其凝聚力日趋被内部争权斗争所消耗。

  所以,部落的本质属性难以适应现代国家集权模式。伊拉克部落被排除在国家建设之外,难以走向政治权力顶端。在伊拉克新型社会权力重组中,部落的等级制度及其“朝秦暮楚”的政治行为广受质疑:如果部落机制与国家机构相重叠,将会威胁到中央权力和国家构建的稳定。部落价值观在农村虽然是一种很强的社会元素,但除了裙带关系和复仇观念之外,其他并没有传播到政治舞台。部落只能在全球化、现代化洪流的冲击下更加衰弱,更多地作为文化范畴存在于伊拉克社会中。

  (作者梁娟娟,系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原文链接

下一条:19世纪英国贵族与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