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与古罗马人口生育相关的资料仍较为匮乏,大多散见于一些法令汇编、文学作品、碑铭和莎草纸文献之中。《查士丁尼法典》收录了某些帝王出台的与婚姻、生育、嫁妆、继承、遗弃和收养等相关的法令。《奥古斯都功德碑》、历史学家塔西佗(Tacitus,56—120)的《编年史》、颂词作家小普林尼(Pliny the Younger,61—113)的《书信与颂词》和历史学家卡西乌斯·迪奥(Cassius Dio,155—230)的《罗马史》等古典文献中有与罗马帝国婚育相关的零星资料。一些宣扬帝国生育政策的浮雕画和钱币图案等考古资料,也提供了难得的相关信息。本文拟在上述研究与资料的基础上,系统地探讨帝国政府对公民人口的深切关注,以及鼓励婚育和资助儿童的立法及措施。
一、奥古斯都时期的婚育政策
从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到奥古斯都时期,罗马公民数量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公元前46年,凯撒下令对罗马城人口进行普查,发现市民人口数量已从32万人减少至15万人。奥古斯都当政期间曾组织过三次人口普查,其中公元前28年的统计结果为406.3万人,比两个世纪前少了约50万人。奥古斯都时代罗马公民人口数量的下降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共和时期的长期扩张导致大批公民兵伤亡,内战与放逐也造成大量精英丧生。据皮特·布伦特(Peter A. Brunt)统计,苏拉于公元前83年带兵进入罗马的内战中,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公元前42年,后三头同盟军与布鲁图斯带领的共和派军队在腓立比(Philippi)的决战中,双方死亡近5万人。
第二,女性人数少于男性。卡西乌斯·迪奥在《罗马史》中说,帝国初期自由民女性人数大大少于男性。据弗洛伦斯·杜邦(Florence Dupont)统计,帝国初期女性比男性少17%左右。除了因性别歧视而遗弃甚至杀害女婴外,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衡主要是因为早婚女孩死于难产的比例较高。
第三,由于古罗马时期医疗水平低、营养不良与疾病等原因,人口死亡率非常高,人均寿命偏低。根据相关墓志铭文推断,帝国时期的男性平均预期寿命可能是22岁,女性约20岁以下,仅有不到1/10的人能活到老年。儿童的夭折率更是高得惊人,可能有30%的幼儿在1岁前死亡,幸存者中约50%在10岁前死亡。例如,格拉古兄弟的母亲科涅里娅生了12个孩子,但仅有3人活到成年。奥古斯都的法定继承人日耳曼尼库斯(Germanicus)与妻子大阿格里皮娜(Agrippina the Elder)的9个孩子中有4个死于幼年。可想而知,中下阶层婴幼儿的死亡率会更高。据大卫·里德(David A. Reed)估计,每个活到50岁的罗马妇女平均需要生育5.1个孩子,才能维持帝国人口的基数。
为应对人口危机,奥古斯都大力倡导共和传统,重视家庭婚姻,鼓励多生多育。公元前18年,他颁布了《尤里乌斯反通奸法》和《尤里乌斯等级婚姻法》(Lex Julia de maritandis ordinibus),旨在整饬堕落的风气,强制要求结婚生育,却因惩罚措施比较严苛而遭到罗马贵族阶层的激烈反对。最终,他在公元9年颁行了相对缓和的修正案,即《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可以将之与《尤里乌斯等级婚姻法》合称为《奥古斯都婚姻法》)。然而,其中关于强制独身和无子女的公民结婚生育的条款仍遭到了骑士们的愤然抗议。奥古斯都面对这种局面,发表了长篇的劝诫演说,痛心疾首地指责他们犯了渎神亡国的“罪行”:
我该怎么称呼你们呢?男人?但是,你们没有履行男人的任何职责。公民?然而,你们所做的一切不是正在令这座城市的罗马人消亡吗?请想一想,我们罗马民族的创始人,伟大的罗慕路斯,如果他想到自己出生的状况,再看到你们甚至拒绝通过合法婚姻生育子女的行为,会多么地愤怒!……你们奉行独身和不愿意生育的行为,是亵渎祖先、不敬神明和灭绝罗马民族的罪行。
在这里,奥古斯都把公民人口下降归咎于贵族和骑士们拒绝生育,是不无道理的。随着地中海成为罗马人的内湖,巨额财富和大量奴隶源源不断涌入罗马,上流社会开始盛行享乐主义和纵欲主义,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渐趋淡漠,不婚不育之气蔚然成风,精英阶层少子化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因此,他顶住巨大的压力,颁布了上述法令。
以上几部法令均倡导古罗马人的传统道德,鼓励和规范婚育,惩罚不婚不育。首先,它们都规定适婚男女公民必须履行结婚与生育的义务,要求25~60岁男性公民和20~50岁女性公民必须结婚;寡妇在丈夫死亡后两年或育龄妇女离婚18个月后必须再婚;允许除元老外的单身男性公民娶被释女奴为妻,并给予其后代合法的身份和地位;行省总督可以迫使不让子女婚嫁的家长为其子女安排婚姻,否则将其逮捕治罪。
其次,赋予多子女的公民以各种特权,例如更多的升迁机会,减免一些公民劳役和经济负担等。凯撒曾在土地改革中优先考虑了2万名至少有3个孩子的父亲。《奥古斯都婚姻法》规定,生养3个及3个以上合法子女的父亲,可以享有一种“子女特权”(jus liberorum),主要包括可优先被任用为官员,而不受法定年龄的限制,也不受担任不同官职之间法定间隔期的限制,还可获得独身者的遗产等。罗马成年男性生养3个孩子,意大利男子生养4个孩子,行省男子生养5个孩子,便可以免除公民必须负担的某些劳役。
再次,鼓励被释奴结婚生育。《奥古斯都婚姻法》规定:只要被释奴(男或女)愿意结婚,庇护人不能强迫他们发誓不娶或不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被释奴(曾从事表演,或受雇与野兽搏斗的人除外)不必向其(男性或女性)庇护人(或其子女)提供馈赠、服务或其他任何工作,以作为他(或她)获得自由的报答;被释奴若只生育一个孩子,那么其庇护人可继承其财产的一半;若生养两个孩子,庇护人可以继承其财产的1/3;若生养3个孩子或以上,则庇护人无权继承其财产。这些规定都意味着,被释奴可以通过多生多育来摆脱庇护人的监护,获得竞选公职以外的公民权利。这些与被释奴相关的婚育法令,对被释奴产生了较大的诱惑力。
最后,提升女性的生育意愿。奥古斯都认识到,女性若生育意愿强烈,将对罗马人口增长与国家存续意义重大,因而规定妇女可通过多生育来获得更多的权利。例如生来自由的妇女生育3个孩子以上,被释奴妇女生育4个孩子以上,不论其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这些妇女都享有“子女特权”,在她们的丈夫死后,即可免除监护,获得自权人的身份,可以自行处置自己的财产,且享有穿托加长袍的荣誉。她们还可以继承10万塞斯特斯(sestertius)以上的财产,以及继承未婚育女性的财产等。女性即便生下畸形儿,也同样享有“子女特权”。这意味着多子女的女性几乎实现了与男性在经济上的平等地位。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奥古斯都婚姻法》仍然要求妇女将结婚生子作为首要任务,给予多子女的妇女脱离男性监护权的权利并不是为了解放妇女,而是意在引导她们内化多育观念,释放生育潜能。
与此同时,上述法令在婚育方面遵奉惩罚与鼓励并行的原则。法令认定通奸行为是对婚姻和生育道德的严重挑衅,将通奸定为公罪,与弑尊、暴力和叛国等重罪一样,由专门法庭立案审理。该法令试图从源头上杜绝婚内出轨行为,要求男女公民回归家庭,提高生育率。对奉行独身和不育者的惩罚主要体现在继承遗产和遗赠的权利上,譬如禁止独身者接受遗产和遗赠;那些有遗产可继承的育龄期公民须在百日内成婚;将婚后无子的夫妻可继承的遗产份额减半;无子女夫妇只能继承彼此财产的1/10。对独身女性则课以财产总额1%的税,生育3个子女后才可正式解除这项义务。事实上,这些法令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通过惩戒引导中上层公民结婚多育,提高人口的出生率。
至于《奥古斯都婚姻法》的效果,塔西佗曾悲观地表示,“它并未使人们对结婚和成家立业普遍感兴趣,不要孩子的风气依然流行”。不过,据《奥古斯都功德碑》记录,公元前28年人口普查的统计人数为406.3万,公元前8年增至423.3万,公元14年达到了493.7万。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罗马公民人口数量的确在不断上升。英国历史学家阿诺德·琼斯(Arnold H. M.Jones)认为,奥古斯都立法之后的人口出生率有缓慢却明显的增长。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奥古斯都时期人口出生率增长极其有限,人口出现明显增长主要是由于人口普查范围扩大,行省公民权的广泛授予及大量被释奴的出现,而非公民人口的数量急剧增加。
事实上,奥古斯都非常重视罗马人血统的纯洁,正如他在演说中所说:“我们的种族,罗马人的名声不应在我们手中被玷污,我们也绝不能把罗马城拱手让给那些外族人——希腊人或者是野蛮人。”换言之,他希望增加的是“纯种”公民的人口数量,而不是通过授予行省自由民公民权和释放外族奴隶来增加公民人口。由此判断,他在位时期的普查人口数量连续增加,应该是因为《奥古斯都婚姻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更重要的是,他以生育政策为切入点,确立了元首的权威,并介入了原本属于家庭父权范畴的婚姻、生育和利益分配等私人权利,甚至重新定义了罗马元首与元老阶层、罗马公民的关系,将共和时期强大的家庭父权制,巧妙地转换为帝国元首作为公民庇护人和父亲的帝国家长制。
二、奥古斯都之后的帝国生育政策
提比略、克劳狄和尼禄等皇帝虽然都把奥古斯都的婚育政策视为基本国策,但各阶层的公民生育意愿似乎依然不高。小普林尼曾批评上流社会人士“只想着没有孩子的好处,并认为生养一个儿子都是一种负担”。而他本人曾3次结婚,却苦于没有孩子。他和第3任妻子都是独生子女,也没有任何表兄弟姐妹。从小普林尼对人口生育的观察及其经历可知,帝国精英家庭少子化问题依然非常严重。穷人家庭的生育情况似乎也不容乐观。正如传记作家普鲁塔克(Plutarch,46—125)所说,“穷人不想养育子女,是因为他们害怕孩子无法接受应有的教育,日后会变得卑躬屈膝,粗鲁无礼,失去所有美德;还担心邪恶的贫穷就像一种长期的疾病和痛苦一样,会沿袭到子女身上”。
面对罗马公民生育意愿不强的状况,1世纪后的帝王们意识到,生育政策需要在《奥古斯都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与完善。正如2世纪法学家泰伦蒂乌斯·克莱门斯(Terentius Clemens)评论说:“该法令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为了促进人口的生育,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奥古斯都时代相比,2—5世纪的帝国生育政策不仅倡导精英阶层结婚生育,而且侧重于帮助占人口大多数的非精英阶层多生多育;不仅注重“生”,而且强调“育”,尤其注重提高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
首先,沿用无遗嘱继承法的“子女特权原则”。在鼓励生育的前提下,帝国政府提高了婚生子女的母亲对孩子的无遗嘱遗产继承权的地位,同时保证孩子对母亲遗产的继承,以保障“生”和“养”所需的基本财物。奥古斯都的立法只涉及有遗嘱继承权的情况,而对无遗嘱继承权的母亲和子女的继承权则是由哈德良(Hadrian,117-138年在位)时期颁布的《特尔图利亚努姆法令》(Senatusconsultum Tertullianum)和马可·奥利略(Marcus Aurelius,161-182年在位)时期颁布的《奥尔菲体亚努姆法令》(Sentusconsultum Orfitianum)确定的。其中,《特尔图利亚努姆法令》灵活运用子女特权法令,按照多子则多权的原则,对于无遗嘱继承的财产,规定享有子女特权的母亲可以拥有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并将母亲对子女遗产的继承顺位从以前的第三位提前至第二位,还允许她继承丈夫的遗产,并可以在去世后将之连同自己的财产一并传给她在世的孩子。
《奥尔菲体亚努姆法令》则进一步规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子女为母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享有正式继承权且列为第一顺位,先于一切宗亲。在此基础上,君士坦丁提高了母亲继承子女遗产的份额,规定母亲和死者的伯叔或其后裔共同继承遗产时,享有子女特权的母亲应继承遗产的2/3;而少于3个子女的母亲,应继承的份额为1/3。这几部法令可谓同源互补,系统地规定了母子(女)之间的双向继承关系,以及母亲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确保家内财产流动优先循环于母亲与孩子之间,旨在最大限度地防止抚养儿童的财产流失。法学家把这种特权扩大到有私生子的母亲和身为娼妓的母亲。不论子女是否婚生,母亲都可以继承无遗嘱的私生子的财产,私生子也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子女特权”政策此后历经数个世纪,虽然具体规定有所变化,但基本目标仍是鼓励多生多育。
第二,保护婴儿出生权。一是禁止妇女堕胎。早在公元前81年,元老院就出台了《关于谋杀和投毒的科涅利亚法》(Lex Cornelia on Murders and Poisoners),把堕胎与谋杀、投毒视为同种罪行,明确规定“如果证明一名妇女对其子宫实施暴力以致堕胎,行省总督应将其流放”。奥古斯都颁令禁止妇女堕胎和避孕,对不服从者予以惩罚。塞维鲁(Septimius Severus,192—211年在位)和卡拉卡拉皇帝(Caracalla,211—217年在位)的诏书(曾被《法学汇纂》引用过3次)规定,若一名妇女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流产,行省总督应判处她流放。皇帝马西安(Marcian,450—457年在位)规定,出售和使用堕胎药者将受到没收部分财产和流放的惩罚,若造成产妇或婴儿死亡,将被处以极重的惩罚。二是保护怀孕罪妇,强调胎儿不应因母亲犯罪而丧失出生的权利。316年,执政官萨比努斯(Jlpian Sbinus)签署了延迟惩罚已被定罪的孕妇的法令:若孕妇被判处死刑,则应该等其产子后再行刑。在得知罪妇怀孕后,对其审问不得施以酷刑。
第三,保障弃儿的生命权。在君士坦丁大帝之前,罗马法强调弃儿出身的原则,规定亲生父母可以从收养者那里无条件接回身份得到证明的弃儿,也承认弃儿的继承权。到君士坦丁大帝时期,政府似乎意识到遗弃可能造成儿童死亡或无人抚养的不良后果。331年,君士坦丁将弃儿身份的决定权留给收养者,从而限制了生身父母认领弃儿的权利。374年,瓦伦提尼安一世(Valentinian I,364-375年在位)要求“每个人都要抚养自己的后代”,如果遗弃孩子,将受到惩罚。杀婴则可能面临死刑。该法令破除了罗马父母遗弃婴幼儿而无需付出任何代价的陋习。君士坦丁大帝还下令为弃婴设立专项基金,责成地方政府在收到任何贫穷父母的求助后,务必马上发放食品和衣物,以保证新生儿的存活。412年,皇帝霍诺里乌斯(Flavius Honorius Augustus,395—423年在位)重申了禁止奴隶主或庇护人收回弃婴的禁令,强调认领婴儿的救助者需要获得当地主教的签名作为见证。
第四,推行贫儿补助计划。补助公民儿童的做法早在奥古斯都时代就有迹可循。奥古斯都自述曾不下10次慷慨捐赠金钱和粮食,前3次捐钱数额是每人400塞斯特斯银币,每次受益者不少于25万人,还特地给予每个合法出生的孩子1000塞斯特斯银币的抚养费。他的做法可能为贫儿补助计划(alimenta,有“食物、养育和供养”之意)提供了制度上的启示。该计划在涅尔瓦皇帝(Nerva,96—98年在位)时期初具雏形。涅尔瓦更关注解决民众的生计问题,为此把价值6000万塞斯特斯的土地分配给贫民,帮助他们抚养子女。小普林尼赞扬他树立了元首慷慨供养贫民儿童的榜样。
图拉真(Trajan,98—117年在位)以涅尔瓦为榜样,将救助计划和振兴意大利行省农业的政策结合起来,正式创立了贫儿补助计划。学者们发现了意大利境内关于该计划的百余处铭文,规定政府给意大利行省地产所有者低息贷款所产生的5%利息用于资助此地区的儿童,还要求所有儿童必须登记在册,以便获得国家的捐赠。合法出生的16岁以下男孩每月可以领取16塞斯特斯,14岁以下女孩每月可领取12塞斯特斯。非婚生男孩和女孩每月可以分别领取12塞斯特斯和10塞斯特斯。受资助的儿童被称为“由国家抚养的儿童”。领取捐赠的男孩在长大后需履行参军义务,女孩则必须结婚生育。
各行省还有发放救济金的仪式,某些地区相当一部分平民可以集体领取救济。根据相关研究,有权参加小麦分配的平民有15万至20万人,能分到小麦的儿童约占分到小麦人口总数的2%~3%。图拉真还鼓励享有自治的同盟城市实施救助计划,如允许阿米苏斯城(Amisus)自行建立福利机构以组织捐款或成立基金。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帮助穷人。小普林尼认为,图拉真对贫穷儿童的仁慈之举将产生持久的影响,尤其是“军队和公民团体将因其人数逐渐增加而完全恢复力量,有朝一日他们将有自己的孩子,且不再需要任何救助”。
哈德良将贫儿补助计划推广到整个帝国,还把受益儿童的年限延长至男孩18岁、女孩14岁。根据目前已发现的铭文可知,贫儿补助计划的受益对象主要以合法出生的男孩为主,如在韦利亚(Veleia,位于今意大利南部的奇伦托地区)的294名受益儿童中,有245名合法出生男孩、47名合法出生女孩、私生男孩和女孩各1人。也有个别救助女孩的计划,如安东尼·庇护(Antoninus Pius,138-161年在位)成立了一项以妻子之名命名的“福斯蒂娜的女孩们(Puellae Faustinianae)”基金。为纪念去世的妻子,皇帝马可·奥利略把很多儿童列入公共粮食分配名单,包括一名6岁的女童塞斯蒂亚·萨特妮娜(Sextia Saturnina)。贫儿补助计划一直持续到塞维鲁时期(Septimius Severus,193—211年在位),并在君士坦丁大帝时期被短暂重启。
在古罗马文献中,较少见到关于贫儿补助计划的评价,只有小普林尼对图拉真的贫儿补助计划赞赏有加:“他(即图拉真)通过天才般的养育计划而成了公众的父亲”,“富人因得到各种奖励和受到相应惩罚而生养孩子。而穷人生养孩子的理由只有一个,即为了一个好皇帝”,“不仅家中的父亲们渴望子女出生”,而且“妇女们为她们的生育感到极大的喜悦,因为她们看到自己为皇帝生了公民,为将军生了士兵”。当然,这些颂词难免带有对皇帝歌功颂德的溢美成分。
尽管贫儿补助计划的受益儿童人数有限,但由此可以看出保护儿童生命权和生存权已经成为罗马帝国意识形态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古典经济史家邓肯·琼斯(Richard Duncan-Jones)所言,“即便国家用于贫儿补助计划的总费用不比罗马城内一个大型建筑项目多,但在这方面的努力尝试似乎比帝王们幻想使自己不朽的象征物更有价值”。
三、帝国生育政策的宣传与教化
由上可知,解决罗马帝国人口减少的问题是历代皇帝和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更好地推行婚育政策,皇帝们一般通过发表演说、鼓励发表颂词、建造纪念碑和借助钱币图案等多种形式,倡导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鼓励为国生育。皇帝们甚至在婚育方面为公民垂范,以求人口繁衍,国运昌盛。
第一,宣读演说词和鼓励发表颂词,表彰重视婚育的公民,颂扬皇室家族以身示范。公元前17年,奥古斯都在元老院宣读了公元前131年监察官梅特卢斯(Q.C.Metellus)的《论增加人口》(De Prole Augenda)演说词,内称“我们应该考虑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不是一时的快乐”。梅特卢斯所在的家族以人口众多闻名,其祖父因子孙满堂而受到举国称颂。据记载,他的祖父去世时有4个儿子、2个女儿和11个孙子为其送葬,外加儿媳和女婿在内,共有27个晚辈。一位4世纪的匿名作家为马克西米安(Maximian,284—305年在位)皇帝的女儿与副帝君士坦丁订婚发表了热情洋溢的颂词,阐明了皇族婚姻对国家安危的政治功能:
这才是真正的虔诚爱国。所有人为你们的订婚欢呼雀跃。你们以身垂范,鼓励全体公民积极地奔向婚姻,并满怀热情地养儿育女,你们行动的目的是使我们每个人都成为生命的传承者,使我们战胜个体的衰亡,因为全体公民的子孙后代可以保证我们国家长盛不衰。用一笔罚金惩罚不婚不育之人,用赏金奖赏养育子女的父母,我国以此作为基本的法律,是因为这样的法律保证了罗马军队具有丰富而年轻的后备力量。你们这一对未婚的情侣,我们该用什么方法赞美你们为国家所做的贡献呢?
第二,公开树立榜样。在《奥古斯都婚姻法》刚通过不久,奥古斯都就邀请了一位生育了8个儿子的老年公民,携35个孙子和18个曾孙到卡庇托尔山的朱庇特神庙祭拜,并称赞他是罗马人民的典范。在公元17年的凯旋式上,奥古斯都还邀请生育了6个孩子的日耳曼尼库斯带着5个孩子与自己并坐,并怀抱其中两个男孩从人们面前走过。马可·奥利略和小福斯蒂娜是相亲相爱的夫妻的典型案例,生育了至少13个儿女,是皇室中生养众多子女的典范。在166年的凯旋式期间,他让一群年幼的儿女随行。皇族儿童参加凯旋式的活动明显是一种政治表演,目的是展示皇族人丁兴旺,昭示着王朝绵延不绝。当然,更重要的意图是希望元老贵族和民众效仿皇室家族多生多育。
第三,在公共场所建造纪念碑,宣扬夫妻育儿的幸福和女性的生育美德。和平祭坛浮雕是奥古斯都献给皇后利维娅的礼物,也是献给象征着强大繁育能力的大地母神的礼物。祭坛周边精美浮雕外墙上雕刻着奥古斯都家族和元老们参加献祭的宏大场景,其中一个聚焦于生育了3男3女的皇室继承人日尔曼尼库斯和妻子阿格里皮娜,以及生育了3个孩子(其中有一对双胞胎男孩)的小德鲁苏斯(Drusus the Younger)和利维拉(Livila)夫妇。这幅画面中出现了7名儿童,突出了两位皇室女性强大的生育能力,能为帝国带来众多子嗣与和平繁荣。
与贫儿补助计划相关的很多浮雕也有着同样的主题。贝内温敦凯旋门浮雕中展现的是图拉真分发贫儿补助金的画面:两个父亲分别牵着两个儿童领取救助物资。在背景中,四位头戴王冠的妇女象征着意大利四座城市的化身,怀中婴儿寓意城市人口繁盛,宣扬妇女养儿育女的美德与幸福。马可·奥利略时期阿尔巴尼别墅(Albani Villa)的浮雕展现了“福斯蒂娜的女孩们”接受救济的场景:妇女负责分发,女孩们接收,男性在这个场景中完全缺席。如果说浮雕中皇帝慷慨分发救济金的形象凸显了他们作为帝国之父对臣民的庇护,那么女神和皇室女性形象则突出了女性具有强大的生育能力和多产的美德。
第四,铸造关于生育和资助儿童图案的钱币。钱币无疑是最佳的流动宣传品,公元1—2世纪,鼓励生育和资助儿童是罗马铸币图案的主题之一。据塔西佗说,在利维拉和小德鲁苏斯的孪生男孩于公元19年出生后,作为祖父的提比略(Tiberius,14—37年在位)欣喜若狂,将之视为“罗马国家幸福和繁荣的希望”。铸币局为此发行了一系列铜币,其中一种正面绘有小德鲁苏斯双胞胎儿子的半身像,中间是一个带翅膀的墨丘利节杖。在尼禄时期,生育女神福坤蒂塔斯(Fecunditas)位列众神之中,开始受到崇拜。她的形象首次出现在安东尼·庇护纪念妻子大福斯蒂娜的铜币上:正面为面向右侧的皇后半身像和铭文“DIVA FAVSTINA”,背面是手执权杖和牵着一个孩子的生育女神形象和铭文“FECVNDITAS S. C.”。为纪念马可·奥利略的妻子小福斯蒂娜生育能力惊人,铸币局铸造了很多带有她形象的钱币,例如一种可能铸于161—163年的铜币,正面是她的半身像,背面是她被6个孩子环绕的场景。还有一种铸币正面是她的半身像,背面是生育女神怀抱两个婴儿,腿部还有两个向她伸出手的孩子。
自涅尔瓦开始,皇帝们也把一些为贫儿发放救助的场景铸于钱币上。103—111年的系列钱币再现了图拉真时期的救济场景:皇帝要么坐于高台,仁慈地注视着平民带着孩子接受救助;要么手执权杖安坐椅上,向带小孩的母亲做出慷慨馈赠的姿态。哈德良也经常出现在各行省救助贫儿的铸币上。约于119—123年铸造的一种银币上,他面向左坐于高台上,右手做出赠予的姿势;在他面前,一位官员正在把救助品发给一位带着两个孩子的男性贫民。左边背景中的人物可能是自由女神,她手举一枚钱币,意在表达女神保证了罗马和意大利的财富和安全。在另一种金币的图案中,安东尼·庇护为抱着女孩们的父母发放救助金;背面则是站在神殿中的皇后大福斯蒂娜。钱币图案上的孩子们代表着罗马未来公民的大量出生,意味着帝国的稳定与祥和。这些铸币上皇室慷慨捐赠的场景显然强调了儿童的重要性和家庭价值,是帝国倡导生育的绝佳广告。
结 语
罗马帝国皇帝与政府为促进公民人口增长,采取了法律强制、经济引导、特权赋予、增加福利和思想宣传等多种举措。《奥古斯都婚姻法》的某些条款虽然违背了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和婚育自由的原则,实际效果也可能不尽如人意,但是后世帝王将之灵活运用,制定了增加母子(女)权益和贫儿补助计划等生育政策,呈现出重引导、轻惩罚和强扶持的特征。据古典经济史家沃尔特·谢德尔(Walter Scheidel)评估,公元1世纪帝国人口数量估计在5000万到6000万之间,而到安东尼瘟疫前夕达到帝国人口的最高峰,接近7500万。这说明历代帝王的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人口的出生率,缓解了罗马社会所面临的人口危机形势。
当然,罗马帝国的婚育政策不只是鼓励贵族阶层结婚生育,而是涵盖了普通公民乃至贫民的婚嫁和生养,甚至有些被释奴可以通过多生育而实现阶层的跃升。女性可以通过多生养子女逐渐摆脱父权的控制,甚至获得与男性同等的经济地位。儿童的生命权和生存权等基本权利获得国家法律保护,弃婴、残疾儿和罪妇新生儿等弱势群体也在帝国福利政策的救助之列。简言之,为应对公民人口低生育率的问题,罗马帝国政府鼓励婚育和资助儿童的政策不断完善,促进了罗马社会的进步,尤其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实践及其人道主义精神,成为西方婚育文化中的宝贵遗产。
(作者姬庆红,系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