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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天子三玺”在外交中的应用
作者:黎虎 来源:“中国历史评论”微信公众号、《河北学刊》2016年第2期 时间:2022-07-12

  “天子三玺”是中国古代外交专用印玺,汉代乃这一用玺制度奠基期,但汉代有关载籍对其具体应用,记载残缺且说法不一,颇为紊乱,迄今未见学术界有所论述,本文试图梳理相关记载以厘清这一问题。

  玺是中国古代标志国家权力的信物。秦汉时期确立“六玺”制度,其中“皇帝三玺”用于内政,“天子三玺”用于外交,此后历代相承不废。“玺”在先秦为印章之通称,“尊卑共之”,自秦代始专指皇帝之印。“秦以前,民皆以金玉为印,龙虎钮,唯其所好。秦以来,天子独以印称玺,又独以玉,群臣莫敢用。”于是以玉石所刻印章为皇帝专用之玺,此外则不得用之。汉元年(前206年)十月,秦王子婴“封皇帝玺符节,降轵道旁”,将皇帝专用之“玺”与符节等其他信物一并交出,意味着向刘邦交出权力,从而宣告秦亡汉兴。因此,玺被视为“国器”,应“常当缄封”,严加保管。汉昭帝去世后,以霍光为首的群臣立昌邑王刘贺继位,刘贺“即位,行淫乱”。于是,霍光等上书上官皇太后列举其种种为非作歹行径而废之,其中罪状之一是“受皇帝信玺、行玺大行前,就次发玺不封”。指责刘贺于汉昭帝灵柩前接受了皇帝信玺及皇帝行玺之后,回到其住所,即将封装的御玺打开,并未及时加以封装,“得令凡人皆见,言不重慎也”。由此可知帝玺之重要性和严肃性。秦设置符玺令,掌管皇帝之玺。汉承秦制,西汉少府属官有符节,设令、丞以掌其事,至东汉已“别为一台”,其属官有“尚符玺郎中四人”,具体掌管皇帝之玺。汉代法律规定:“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如有仿造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者,处以腰斩并示众的重刑。皇帝有六玺,何以这里只提到信玺和行玺呢?或谓:“汉初有三玺,天子之玺自佩,行玺、信玺在符节台。”盖因此两玺为国事所用较繁,使用频率较高,故存放符节台,也正因如此,其被模仿的可能性也就相应较大。南越王赵胡的墓葬中出土了一枚“文帝行玺”金印,此即南越王僭汉称帝时所刻印玺。赵胡卒,其子婴齐继位,“即藏其先武帝、文帝玺”,可知赵胡之父赵佗亦有“帝玺”,这无疑是模仿汉皇室用玺制度而刻制的。

  “三玺”何时演变为“六玺”不明,不过一般认为“六玺”制度乃秦代所创,“乘舆六玺,秦制也。曰‘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汉遵秦不改”。汉承秦制,继续行用“六玺”制度。此六玺各有不同用场,“所封事异,故文字不同”。其中,“皇帝三玺”主要用之于内政,“天子三玺”主要用之于外交,后者又根据不同外交事项而使用不同之玺。“六玺”制度虽然在秦代已经出现,但其中的“天子三玺”是在汉代才真正被广泛应用于外交事务。此因汉代进入中国古代外交发展历史新阶段,“天子三玺”制度随着汉代外交的发展而得到广泛运用,从而确立并完善了这一用玺制度。可以说,“天子三玺”之制是在汉代才真正得以发展起来的,是汉代外交发展及其在礼仪制度上的一个体现。

  虽然“天子三玺”在汉代开始得以广泛应用,但它们是如何按照不同外交事项而被使用的,《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志》均无记载,幸赖《汉旧仪》(或称《汉官旧仪》)、《汉官仪》和《汉仪》三书有所记载。但此三书所记“天子三玺”在汉代的用场颇有歧异,兹列下表以示之。

  

  由上表可见,“策拜外国”(“封拜外国”),或谓以“天子之玺”,或谓以“天子行玺”;“外国事”亦或谓以“天子之玺”,或谓以“天子行玺”;而“赐匈奴单于、外国王书”以及“发外国兵”则仅见于《汉仪》,不见于其他二书。那么,“策拜外国”(“封拜外国”)之玺究竟以哪个玺文为是?仅见于《汉仪》的“赐匈奴单于、外国王书”以及“发外国兵”所用之玺是否可信?所谓“外国事”又究竟为何?

  《汉旧仪》、《汉官仪》和《汉仪》三书,与《汉官》、《汉官解诂》及《汉官典职仪式选用》三书共同构成所谓“汉官六种”,均为东汉人所著,系记载汉代职官制度仪式的重要史籍。可惜此六书至明清之际已先后散佚殆尽,今所见《汉官六种》主要为清人从散见于历代著述的引用中所缀辑而成。在《汉官六种》原书已不复见的情况下,散见于历代著述且经过辗转传写、引用者,自然难免存在遗漏、脱落、讹误等缺失或错误,因此,今所见诸书所引及今本《汉官六种》必定有相当缺失或讹误。例如,同样是《汉旧仪》所记“天子行玺”,《续汉书·舆服志下》引作用于“策拜外国”,《太平御览》卷六百八十二引作用于“外国事”,今所见《汉官六种》则记作用于“征大臣”。甚至同一书所引亦相互有异,同样是《唐六典》所引《汉仪》,“天子之玺”或作用于“赐匈奴单于、外国王书”,或作用于“外国事”;“天子行玺”或作用于“封拜外国及征召”,或作用于“征大臣”;“天子信玺”或作用于“有事及发外国兵”,或作用于“鬼神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记载,孰是孰非?故给研究汉代“天子三玺”制度带来困惑,而这些相互抵牾的记载如果不加辨析,则无所适从,“天子三玺”在汉代究竟如何应用,也就无法弄清楚。

  那么,汉代“天子三玺”的用法究竟如何?我们试从下面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其一,从汉代“皇帝三玺”的用法以观之。

  汉代“六玺”由“皇帝三玺”和“天子三玺”组成,两者的应用是互相对应的。《唐律释文》言唐代“天子三宝”的用法与“皇帝三宝”相同,“惟施蕃国也”,两者用法的区别只在于前者用于“蕃国”,后者用于本国而已,这是汉代以来的用玺制度传统。因此,我们不妨先看看“皇帝三玺”在汉代的应用情况,借以推断“天子三玺”的应用。“皇帝三玺”的应用情况与“天子三玺”的应用情况相同,仍仅见于《汉旧仪》、《汉官仪》和《汉仪》三书,兹列下表以示之。

  

  从上表可见,关于“皇帝三玺”用法的记载,其一致性强于“天子三玺”。两者记载上的这种差异,当与两者使用频度和范围的差异有关,“皇帝三玺”用于内政,其使用的范围和频度自然要超过“天子三玺”。虽然汉代外交有了很大发展,“天子三玺”使用频度与范围远远超过秦代,但就汉代而言,内政事务的繁数程度超过外交方面是很自然的。因此,“皇帝三玺”比“天子三玺”更为人们所耳熟能详,其传写错误的频率相对来说也应当较少一些。在汉代的皇帝六玺之中,今传世者有“皇帝信玺”使用所留下的封泥,使我们得以窥其真容。这从一个侧面表明“皇帝三玺”之使用频率当高于“天子三玺”。

  从上表观之,其中“皇帝之玺”用于文书,“皇帝信玺”用于发兵,基本上是一致。表明关于此两玺用法的记载当可信。唯“皇帝行玺”用法的记载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以“凡封”为多,“凡杂”次之,“赐诸侯王书”为个别。如果关于“皇帝之玺”与“皇帝信玺”用法的记载可信,那么“皇帝行玺”的用法应当就是用于册封,而恰恰有关“皇帝行玺”用法的记载中以“凡封”为多,看来不是偶然的。将此表与上面的《汉代“天子三玺”应用表》对照可以看出,“皇帝三玺”的用法在“天子三玺”中都有相应用法。由“皇帝三玺”的用法推之,则“天子三玺”中的“天子之玺”用于文书,“天子行玺”用于册封,“天子信玺”用于发兵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其二,从后代的用法以观之。

  汉代的“皇帝六玺”之制在其后的历代皇朝中基本上得以继续行用,因此考察后代的“六玺”用法当有助于推知其在汉代的用法。但由于汉代以后政治上的分裂和社会动乱,文化上也遭受影响,导致载籍有所缺失,唐人杜佑在梳理玺印制度时即已慨叹:“秦汉以降,逮于周隋,既多无注解,或传写讹舛,有义理难明,虽研核莫辨。今但约其本史,聊存一代之制,他皆类此。览之者,幸详察焉。”因为在杜佑那个时代,不仅“汉官六种”已残缺不全,而有“传写讹舛”之憾,而且诸多正史也存在一定缺陷,如《三国志》、《梁书》、《陈书》、《北齐书》、《北周书》等均无“志”;有的虽有“志”,但其系统性、完整性差强人意,如《宋书》、《南齐书》、《魏书》等虽然有“志”,但关于玺印制度则往往缺载或语焉不详,因此导致魏晋南北朝诸多制度缺失,包括“六玺”制度在内,以致“义理难明”,“研核莫辨”。

  另一方面,用玺制度又有很强的承袭性。秦汉时期的帝玺除了“六玺”之外尚有“传国玺”,合而谓之“七玺”。传国玺乃“秦始皇初定天下所刻……丞相李斯所书,其文曰‘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历代“宝而不用”,“明受之于运”。秦亡,“子婴上始皇玺,因服御之,代代传受,号曰‘汉传国玺’也”。不仅“汉诸帝世传服之”,而且“历代递用”。南朝沈约谓其“魏、晋至今不废”。或谓:“汉灭传魏,魏又传晋。怀失政,玺投刘聪。聪死,刘曜得之,传于石勒、季龙、冉闵。季龙磨其隐起之文,刻其旁曰:‘天命石氏’。冉闵败,其将蒋干以玺送建业,历东晋、宋、齐、梁。侯景陷台城,简文以玺上景。景将侯子般盗玺走至栖霞寺,僧惠永得之。陈永定三年僧死,弟子普智奉玺献陈。陈止传隋,隋末没于宇文化及,及又没于窦建德。至大唐武德四年,太宗文武皇帝为天策上将军,东讨擒窦建德,德妻曹氏及左仆射裴矩奉玺上献。”据此可见“传国玺”是从秦汉一直承袭下来的。“六玺”与“传国玺”不同,是实际应用于行政事务的印玺,并非历代相承而用。东汉末年,“汉室之乱,天子北诣河上,六玺不自随,掌玺者投井中”。“时六玺不自随,及还,于阁上得。”此后“六玺”下落不明,“吴无刻玉工,以金为玺。孙晧造金玺六枚是也”。“太康之初孙皓送金玺六枚,无有玉,明其伪也。”表明汉代的“六玺”已经不传,新皇朝均重刻“六玺”。及至北齐“皇帝三玺”“并白玉为之”,而“天子三玺”则“并黄金为之”,而北周则“六玺皆白玉为之”,虽然“六玺”由历代皇朝重新刻制,其质地也有所变化,但其文字和使用制度则历代相承。“齐乘舆制六玺,以金为之,并依秦汉之制。”“梁制,乘舆印玺,并如齐制。”“陈制,永定元年,武帝所定乘舆服御,皆采梁旧制。”“北齐制,天子六玺,并因旧式。”北周“其六玺,并因旧制,皆白玉为之”。隋制六玺,“行用并因旧制”。可以说,印玺的文字和应用历代是一脉相承的。只是到了唐代,不仅将“玺”改称“宝”,而且“六宝”的应用也发生了变化,兹不论。

  现在我们来看汉唐间“六玺”制度有明确记载的北齐、北周和隋代的情况,分别列表如下:  

  从上两表可以看到,“皇帝三玺”与“天子三玺”的用法是完全一致的,即“之玺”用于文书方面,“行玺”用于封拜方面,“信玺”用于发兵方面,只是前者用于国内,后者用于对外。在南北朝的内政运行中帝玺实际运用的一些资料可进一步佐证上述论断,刘宋永初二年(421年),侍中谢晦“坐行玺封镇西司马、南郡太守王华大封,而误封北海太守球,版免(谢)晦侍中”。可知“行玺”确实是用于封命的。值得注意的是,北齐、北周和隋代“皇帝三玺”的用法与汉代“皇帝三玺”的用法是一致的,只是汉代的“皇帝行玺”用法因典籍记载残缺不全和错讹而显得有所差异,尽管如此,其被用于“凡封”的记载也为多数,表明汉代的“皇帝行玺”也是用于封拜方面的。因此,《太平御览》所引《汉旧仪》谓“皇帝行玺”用于“赐诸侯王书”的说法,可以视为是引用中发生的错讹,并非《汉旧仪》之原文原意。由汉代“皇帝三玺”用法的确定,则汉代“天子三玺”的用法也可以得到基本上的确认。上文指出的:“‘天子三玺’中的‘天子之玺’用于文书,‘天子行玺’用于册封,‘天子信玺’用于发兵的可能性是最大的。”这一说法之可信性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其三,从“汉官六种”被引用的时间先后以观之。

  关于汉代“天子三玺”的记载,主要见于《汉官六种》中的《汉旧仪》、《汉官仪》和《汉仪》三书。然前文已指出,它们都是从历代残篇断简中引用而缀辑而成,由于辗转传写、引用,因此存在错讹、脱漏的情况是很自然的。今天我们所见《汉官六种》为清代人所辑,其中所引诸书的时间先后不同,本文制作汉代“天子三玺”表和“皇帝三玺”表时是按照被引用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的,也就是说,最早被引用的资料排列在前面,最晚被引用的排列在最后面。在涉及“天子三玺”的“汉官”载籍中,《续汉书·舆服志下》所引《汉旧仪》是最早的,如所周知《续汉书志》为西晋司马彪所著,南朝梁刘昭注补。也就是说,《汉旧仪》关于“天子行玺”被用于“策拜外国”这条材料是在南朝梁代被引用的。在刘昭引用《汉旧仪》之后则为《唐六典》所引的《汉仪》。《唐六典》成书于唐玄宗开元二十七年(739年),引用《汉仪》的文内小字注亦为撰写者所作,故《汉仪》之被引用是在上述刘昭引用《汉旧仪》之后。在《唐六典》引用《汉仪》之后则是杜佑《通典》所引《汉官仪》。《通典》于唐德宗贞元十七年(801年)成书,距《唐六典》成书晚了62年,两书基本上可以视为同一时代之书。《通典》之后是《太平御览》引用的《汉旧仪》。《太平御览》完成于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距《通典》之成书又是近180余年之后了。今本《汉官六种》为清人所辑,故最为晚出。

  虽然我们不能遽断早出者就没有或者错讹少,晚出者就一定错讹多,但一般来说,时代越早者,其错讹频率相对少一些,时代越晚者,其错讹频率相对多一些,也应当是成立的。不过,具体到某一条材料究竟错讹与否,还得根据其他方面的条件和情况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现在我们就对汉代“天子三玺”的用法加以综合分析。

  首先,《唐六典·门下省》所引《汉仪》,谓“天子之玺”用于“赐匈奴单于、外国王书”可以得到确认。(1)这里关于文书问题,特别提到“赐匈奴单于书”,并将其置于赐“外国王书”之前,符合汉代外交的实际情况。汉代外交的重点是匈奴,与匈奴通文书亦最早、最为频繁,可以说这段引文是原汁原味的汉代文字。(2)从汉代“皇帝三玺”中“皇帝之玺”的用法观之,“汉官”三书均记作其用于“赐诸侯王书”,可以推知“天子之玺”亦应用之于文书而无疑。(3)从后代的北齐、北周及隋代的“皇帝六玺”中的“之玺”均用之于文书而无一例外,只存在用于内政或外交之别而观之,进一步印证了“天子之玺”为用于外交文书之印玺。

  其次,《唐六典·门下省》所引《汉仪》,谓“天子信玺”用于“发外国兵”也可以得到确认。(1)从汉代“皇帝三玺”中的“皇帝信玺”用法观之,“汉官”三书均记作“发兵”所用,也是无一例外。(2)从后代的北齐、北周和隋代的“皇帝六玺”中的“信玺”观之,不论“皇帝信玺”还是“天子信玺”均用于发兵,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用于国内,后者用于国外。信玺为发兵所用,亦属无疑。

  再者,《唐六典·门下省》所引《汉仪》、《续汉书·舆服志下》所引《汉旧仪》以及《通典》所引《汉官仪》,均谓“天子行玺”用于“策拜外国”也可以得到确认。(1)在“天子之玺”用于文书和“天子信玺”用于发兵这两项得到确认之后,则“天子行玺”用于封拜随之可以自行成立。(2)从汉代的“皇帝行玺”用法观之,虽然诸书记载有所差异,但其中以用于“凡封”的记载为多,不会是偶然的。(3)从后代北齐、北周和隋代的“皇帝六玺”用法观之,除北齐以“皇帝行玺”用于“封常行诏敕”之外,北周和隋均用于封拜,而“封常行诏敕”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封拜亦可包括其中。至于“天子行玺”之用于封拜,则北齐、北周和隋代完全一致。因此,“行玺”用于国内外之封拜也应当是没有疑义的。

  最后,在上面我们肯定《唐六典·门下省》所引《汉仪》关于“天子之玺”用于文书,“天子信玺”用于发兵,以及《唐六典·门下省》所引《汉仪》、《续汉书·舆服志下》所引《汉旧仪》和《通典》所引《汉官仪》均谓“天子行玺”用于册封的同时,还需要分析一下其他几种“汉官”的有关记载问题:(1)《唐六典·门下省》所引《汉仪》关于“天子之玺”用于“外国事”;(2)《太平御览》所引《汉旧仪》谓“天子行玺”用于“外国事”;(3)今本《汉官六种》所引《汉官旧仪》及《汉旧仪》谓“天子之玺”用于“策拜外国事”。

  在上述三个问题中,第一、二两个问题,即《唐六典·门下省》所引《汉仪》及《太平御览》所引《汉旧仪》均谓“天子之玺”用于“外国事”均存在问题。“外国事”这一概念过于含混,有关“外国”的什么事情不明,是用于致外国的文书?还是用于册封外国?还是用于向外国发兵?这个问题,是引用者过于概括和笼统所致,还是引用时或转引时有所缺失而造成的?未敢遽断。第三个问题,即今本《汉官六种》所引《汉官旧仪》及《汉旧仪》谓“天子之玺”用于“策拜外国事”可以断定为错讹,乃将“天子行玺”的用法误置于“天子之玺”之下。因此,这里提出的四处记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基本上可以否定或不宜采用。至于其他关于“征大臣”或“事天地鬼神”等事项与外交无多大关系,故略而不论。

  本文的结论是:汉代“天子三玺”中的“天子之玺”用于外交文书,“天子行玺”用于册封外国,“天子信玺”用于发外国兵。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献记载,《唐六典·门下省》所引《汉仪》对于“天子三玺”用法的记载均为正确,《续汉书·舆服志下》所引《汉旧仪》以及《通典》所引《汉官仪》关于“天子行玺”用于策拜外国的记载也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天子行玺”的用法,以《续汉书·舆服志下》所引《汉旧仪》、《唐六典·门下省》所引《汉仪》、《通典》所引《汉官仪》为是;“天子之玺”和“天子信玺”的用法,则以《唐六典·门下省》所引《汉仪》为是。从记载汉代“天子三玺”的“汉官”三书情况观之,唐代及其之前所引“汉官”相对较准确,而宋代以后则错讹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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