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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国家权力对蛮人族群的渗透——基于走马楼西汉简所见无阳蛮人的探讨
作者:王勇、杨芬、宋少华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8期 时间:2022-08-17

  《后汉书·南蛮列传》是最早专门记载长江中游地区蛮族的篇章,篇中所载武陵蛮、长沙蛮、巴郡蛮等蛮人种落的持续性反乱,是东汉时期引人注目的历史现象。东汉蛮族的反抗,大都与国家权力的介入,尤其是赋役征发有关。而在东汉以前,蛮族则相当沉寂。据《后汉书·南蛮列传》记载,西汉建立之初,延续此前秦王朝的做法,对长江中游地区蛮民仅收取象征性的贡纳,以表达某种臣服关系。郡县长官亦不直接治理蛮民,而是通过蛮族君长来维持对蛮族的间接统治。岳麓秦简《亡律》载:“诱隶臣、隶臣从诱以亡故塞徼外蛮夷,皆黥为城旦舂;亡徼中蛮夷,黥其诱者,以为城旦舂;亡县道,耐其诱者,以为隶臣。”秦律将逃亡罪犯的惩处区分为“亡故塞徼外蛮夷”“亡徼中蛮夷”“亡县道”三种情形,说明秦王朝在法律上承认边界内有超出县道掌控的蛮夷聚居区。不过,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西汉初年“毋忧案”中,夷道蛮夷男子毋忧逃避都尉征调屯戍,并自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而官府在该判决“腰斩”还是“不当论”的讨论后,最终将其处以腰斩。这似乎表明西汉统治者处理蛮族问题的思路已有所变化,开始偏向直接管理归附的蛮民。在这样的治理思路之下,西汉王朝如何处理与蛮族的关系,由于传世史料极其缺乏,已很难了解清楚。但在整理待刊的走马楼西汉简中,有一些可供探讨的线索。

  一、“卯劾僮诈为书”案中的农田经营

  走马楼西汉简中有份暂命名“卯劾僮诈为书”的案卷,事关将田沅阳佐卯在“为大农将赁人田无阳界中”期间,涉嫌伪造券书以消除欠债。案件所涉农田的经营方式相当特殊,我们认为西汉官府组织的这次垦田活动可能与诱导无阳蛮人有关。案卷部分内容如下:

  六年二月乙丑朔丁酉,服捕命未得者尉史䮦爰书:命男子卯自诣,辞曰:故公大夫,沅阳昌里,为沅阳仓佐,均镡成库佐,镡成遣卯趣作仓役无阳、义陵、沅阳。相史驾、卒史纵劾卯以图片(诈)为书,辟负辟偿,臧(赃)六百以上,移辰阳……(简0040)

  简文中的“六年”是长沙戴王刘庸六年,即公元前123年,汉武帝元朔六年。据卯定罪逃亡后,又主动投案诉冤时的供词,他是沅阳昌里人,任沅阳仓佐,“均镡成库佐”,由镡成派遣他至无阳、义陵、沅阳作“仓役”。据同案卷简0004记载,此次仓役的具体任务即“为大农将赁人田无阳界中”。正是在负责雇人垦种的过程中,卯被相史驾、卒史纵举劾“诈为书,辟负偿”。案卷中记录有卯涉嫌伪造的券书:

  案:将大农田官移赁庸出券,券三:其一钱四千七百廿一,素缯五尺五寸,直钱卌九。钱六百五十六。一钱五千一百廿五,絣缯四匹一[丈九尺二寸],直钱千九百七十一,卷草缯二匹二寸,直千一百卌九,缇缯三丈五尺,直钱四百五十五。三年三月乙丑、四月丙申、丙午,将田义陵佐僮,沅阳佐[卯出以赁无](0081)阳安成里公乘伉、充,南阳公乘午,所具庸,击禾为米四百七十二石,作盛粟䈕三百六枚,连粟为米五百廿二石六斗,积徒四百七十一人,人日卅钱。伉庸长,三月乙丑受钱万五百一。问庸人公乘野、貍、豹等皆未得钱。伉受野等赁钱,不予野等,与令史葵、守令史相声,正午共盗。伉等实不受缯。僮(简0078)

  将大农田官提供了戴王刘庸三年三月乙丑、四月丙申、丙午,署名将田义陵佐僮、沅阳佐卯出具的三份雇佣费用支付凭据。一份是“钱四千七百廿一,素缯五尺五寸,直钱卌九”,一份是“钱六百五十六”,一份是“钱五千一百廿五,絣缯四匹一丈九尺二寸,直钱千九百七十一,卷草缯二匹二寸,直千一百卌九,缇缯三丈五尺,直钱四百五十五”。这些钱、缯标明是用于支付雇佣公乘伉、充、午等击禾、连粟的费用。但调查发现,伉等只是在三月乙丑那天收到“钱万五百一”,即三份券书中钱的总数,并没有收到缯。也就是说,券书中支付给受雇者的缯是虚造的开支。而据卯所说,这些券书其实是将田义陵佐僮冒用其名义出具的。事实上,卯此前就因此事举劾过僮。

  二年四月丙申,将田义陵佐僮、沅阳佐卯出赁安成里公乘伉、充、南阳公乘午等连粟,已禀,卯实不与僮共出钱、缯以付充等,僮图片(诈)以卯为券书。

  四年二月乙未朔戊戌,将田沅阳佐卯劾。(简0006)

  上简是戴王刘庸四年二月卯举劾僮的文书。卯称自己在戴王刘庸二年与僮一起雇佣伉、充、午等连粟,但事后并没有与僮一起出钱、缯支付充等,而僮却冒用自己名义伪造了券书。据走马楼西汉简0173+0076“四年二月戊戌卯劾僮,移无阳,无阳论僮。其五月庚寅相史驾、武陵卒史纵、辰阳令史野以僮所图片(诈)以卯名为出券书劾卯,移辰阳”,卯举劾僮后,僮即被移交无阳审讯论罪。但相史驾、武陵卒史纵等仍然怀疑卯与此事脱不了干系,在当年五月依据僮冒用卯名义出具的券书举劾了卯。

  四年六月甲午守狱史胡人讯僮。道状辞曰:为义陵都乡长,陵启〼

  毕出谷,获田大农卒史令卯助僮赁人,击、连出都田所得〼(简0094)

  〼佐,调为大农将赁人田无阳界中,与沅阳佐卯各为一都田·卯都田事已

  〼粟米毕,僮独往受钱无阳,及收賨邸负田官钱、缯者,因以偿所赁人公乘充(简0004下)

  等,时卯不在,僮诚图片(诈)以卯名共为出券书,毋辟,有它重罪,图片(诈)为不追,辟负偿,臧(赃)六百以〼(简0032)

  这是戴王刘庸四年僮被审讯时的文书,从文义看,简0094与简0004下似可缀合。僮自称是义陵都乡长,与沅阳佐卯一道,受命为大农带领受雇者在无阳境内垦种农田。卯分配的任务完成后,获田大农卒史又令卯协助僮雇人连粟。但在僮支付受雇者时,卯并不在场,僮确实是冒用卯的名义伪造了券书。

  以上是卯涉嫌“诈为书”的大致情节。之所以说案件中农田的经营方式特殊,首先在于农田管理者卯、僮的身份。卯、僮在获田大农卒史指挥下,“为大农将赁人田无阳界中”。走马楼西汉简0049亦载“迺二年中将大农田无阳”。这里的农田是属于大农的公田,地点明确是在无阳,但卯、僮两人既不是大司农属吏,也不是无阳县的地方官吏。卯原本是沅阳仓佐,“均”镡成库佐,由镡成派遣以服“仓役”的形式来到无阳。“均”作为一种任职方式,含义不明确。里耶秦简8—1277载“均佐上造郁郅往春曰田□”,又简8—197载迁陵守丞上书称“佐均史佐日有泰(大)抵已备归,居吏柀徭使及〼前后书,至今未得其代,居吏少,不足以给事”。《校释》提示参看简8—1013“令史最日备归”,又释“日备”为“期满”。均史、均佐在简文中与居吏并举,且期满后要返归。卯“均”镡成库佐可能只是借调镡成,仍保留沅阳仓佐的身份。而僮原本是义陵都乡长,他们在无阳经营大农公田时的身份是“将田沅阳佐”“将田义陵佐”,其头衔中的沅阳、义陵显然是他们的原任职地。“将田沅阳佐”“将田义陵佐”的头衔表明,卯、僮虽然来到无阳负责垦种,他们在沅阳、义陵的职务仍然得到保留。而且卯的“将田沅阳佐”还常省称为“沅阳佐”,更表明他仍被认定是沅阳县吏,是以沅阳县吏的身份在无阳管理属于大农的公田。

  里耶秦简中有迁陵县“将田乡守敬作徒薄”(简9—1781+9—2298)。秦代县内主管公田的机构是田官,乡守敬“将田”亦属临时或兼管的任务。但与走马楼西汉简中将田的卯、僮不同,乡守敬是迁陵本地官吏。又《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新莽官印”收录有一“将田己部右候”官印,注释称“将田己部无考,右候官名”。事实上,将田己部右候很可能是在西域掌管屯田事务的己校尉属官。“将田”在悬泉汉简中多次出现,如“永光五年五月甲辰朔己巳,将田车师己校尉长乐兼行戊校尉事,右部司马丞行……”(Ⅱ0215②:21);“将田渠犁军候、千人会宗上书一封。初元□……”(Ⅱ0216②:26);“将田渠犁校尉史移安汉□□□送武,军司令史田承□□□□。谨长至罢,诣北军以传。诏为驾一封轺传,传乘为载”(91DXC:59)。值得注意的是,简文中的车师、渠犁均位于西域。汉代边郡屯田设农都尉、农令、部农长、别田令史、农亭长等农官管理,但西域地区没有单独的屯田管理体系,而是军事、屯田管理一体化。因此所谓“将田车师己校尉”“将田渠犁军候”“将田渠犁校尉”,其实就是“车师己校尉”“渠犁军候”“渠犁校尉”。西北汉简中“将田”只存在于西域,而不见于边郡屯田系统,正印证了这个头衔本身就具有兼职的性质。

  其次,卯、僮垦种公田使用的是雇佣劳动。汉代农业雇佣关系在民间并不罕见,国家赈济灾民、鼓励移民时亦常有“赐给公田,为雇耕佣”的举措。但当时公田经营主要采用假田于民或者屯田的方式,也有利用刑徒、奴婢等官有劳动力垦种的情况,至于雇人垦种公田,汉代史籍中很难找到例子。公田之所以不使用雇佣劳动,很大原因是管理成本太高,而且佣价也不合算。《汉书·吴王刘濞传》服虔注:“以当为更卒,出钱三百,谓之过更。”宋杰统计汉代史籍中各种佣价数据,发现其中心价格和“服虔说月三百钱,即每日十钱的数据比较接近”。而汉代奴婢价格通常在一万至四万之间。林甘泉指出:“经常雇佣一名庸客,不用几年,其所支付的佣钱就相当于购买一名奴隶的价格;而购买一名奴隶之后,却可以数十年役使而无须给予报酬。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汉代地主田庄中使用奴隶劳动比雇佣劳动要多一些的原因。”

  卯、僮在无阳是“将赁人田”,而且佣价似乎不低。前引简0078提到“积徒四百七十一人,人日卅钱”。每日三十钱是西汉一般佣价的三倍。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载:“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替官府做工抵债,每日劳动按六至八钱计算,每日三十钱是这个数字的四倍左右。可见卯、僮在无阳使用雇佣劳动,并非基于当地劳动力相对低廉。而且从保留的案卷看,他们应该是将农作过程的不同环节分割开来,逐段雇人完成,这更会增加管理的成本。前引简0004下载获田大农卒史是令卯协助僮雇人“击、连出都田所得”,简0078载卯、僮雇用伉等的任务是“击禾为米”“作盛粟䈕”“连粟为米”。此外,同案卷的简0173+0076有“为别,具庸人禀僮田所得粟。伉等受赁钱,连粟禀。已,僮未予伉等钱”。简文中的“别”为契约名,《释名·释书契》:“莂,别也。大书中央,中破别之也。”可见卯、僮雇用伉等,双方订立的契约中明确约定就只是收获环节的脱粒工作。

  卯、僮在无阳垦种大农公田,既是调用它县官吏兼职管理,又不厌其烦地将农作过程分割开来逐项与受雇者签订契约。这两个特征加在一起,可以推断官府对于这部分公田并没有长期经营的打算,似乎随时准备将其转予他人。至于转交的对象,则应该是无阳境内的蛮人。前引僮的供词中称“为大农将赁人田无阳界中,与沅阳佐卯各为一都田”。这里的“都”是无阳县内的地界区划。走马楼西汉简“无阳乡啬夫襄人敛賨”案卷中,简0005载“时正收责(债)賨上都、下都”。无阳县至少有上、下两都,而賨是针对蛮民的赋税,可见无阳上、下都均是蛮民集中居住的区域。僮与沅阳佐卯在无阳“各为一都田”,他们管理的虽然是大农公田,但这些公田其实是给居住在各都的蛮民准备的。这种垦田多少带有拓荒性质,并随时可能交付都内的蛮民。事实上,授田予归附蛮夷,西汉法律亦有明确要求。荆州胡家草场出土文帝时《蛮夷律》规定:“蛮夷邑人各以户数受田,平田,户一顷半;山田,户二顷半。阪险不可貇(垦)者,勿以为数。”

  二、导蛮务农与提高对蛮人地区的控制力度

  “卯劾僮诈为书”案中官府在无阳组织的垦种,显现诱导当地蛮民从事农耕的意图,而这背后,是西汉王朝提高对蛮人地区控制力度的努力。从走马楼西汉简中“无阳乡啬夫襄人敛賨”案所透露的信息看,无阳蛮人的居住环境与经济形态等是阻碍当时政府管理在蛮人社会深入的重要因素。襄人是无阳县脽夷乡啬夫,因征收本乡戴王刘庸四年的賨时涉嫌贪污而被举劾。下简记载襄人受讯的供词:

  五年九月丁巳,狱史巴人、胡人讯襄人,要道辞曰:府调无阳四年賨,䊒(粜)卖取钱输临沅食官、厩,偿所赎童贾(价)钱,皆急缓。夷聚里相去离远,民贫难得,襄人令译士五(伍)搞收责图片溪臾人,环(还),言:得五栙船一㮴士五(伍)定所,当米八斗;肠七十五斤,士五(伍)强秦、麏、仆各廿五斤,非搞家賨肠。襄人自责得士五(伍)共吸为小男共来予肠十五斤,士五(伍)工期为〼(简1792+0017)

  襄人在供词中强调征賨的困难,其中“夷聚里相去离远”是无阳蛮人松散聚居状态的写照。蛮人聚落往往距离行政中心较远,而且彼此相互隔离。事实上,脽本就有丘阜的含义。《史记·孝武本纪》“于是天子遂东,始立后土祠汾阴脽上,如宽舒等议”,《索隐》“脽,丘”。襄人任啬夫的乡取名脽夷乡,说明当地属山区,而蛮人便主要居住在山中。山地通常交通闭塞,由于山路险阻,居住在这里的蛮人与外界联系常常依赖山间河谷的溪流。

  五年七月丁卯,具狱亭长庚爰书:先以证律辨告搞,乃讯。辞曰:士五(伍),无阳共里壻子,吏令为臾皇人择(译),迺二月中不识日,啬夫襄人在轻半,令搞收责(债)图片溪臾人□〼五(伍)定予五栙船一㮴,当米八斗。士五(伍)强秦、麏、仆予肠各廿五斤,凡七十五斤。搞令安居士五(伍)周乘船下,搞先去图片溪,中环轻半。襄人所收责(债)得船〼(简0152+0080)

  上引简文是无阳狱吏讯问搞的文书。搞曾替襄人至图片溪收賨。他的证词与前引襄人供词都提到从士伍定那里得到五栙船一艘,抵其应纳的賨米八斗。栙即栙双,是用篾席做成的船帆,一艘五栙船与八斗米价值相差悬殊,这里的五栙船应该只是为此次收賨而临时征用,所有权仍属于定。据搞的证词,脽夷乡治可能在轻半,而搞收賨的对象住在图片溪。搞在图片溪从强秦、麏、仆那里收到肠七十五斤后,即用船送至襄人处。《水经注·沅水》载:“武陵有五溪,谓雄溪、樠溪、无溪、酉溪,辰溪其一焉。夹溪悉是蛮左所居,故谓此蛮五溪蛮也。”无阳蛮人在山区大概也是夹溪而居,但分布相当疏散。从简文内容看,搞在图片溪似乎只是收到强秦、麏、仆三户的賨。而山间溪流晴天与雨时的水位悬殊,枯水期与洪水期水况不等,也不一定能提供稳定的交通联系。

  襄人供词中的“民贫难得”强调了无阳蛮人的经济状况。据襄人敛賨案卷,当时无阳蛮人纳賨的方式可以多样,但最后都要折算成米来衡量。简0011载:“(于铁)与共里大女妺、子方风、小女容异籍同居。啬夫襄人责于铁、方风、容往四年所出賨,方风以米石四斗予襄人,为母妺入賨,于铁予襄人米石,为容入賨。”简文中妹为大女,容为小女,“往四年”可以理解成过往四年,但结合简0017中“府调无阳四年賨”看,更可能是指长沙戴王刘庸四年,一石四斗和一石估计分别是蛮人成年与未成年女子一年应纳的賨米数。又简0010载“啬夫襄人□□共来四年賨,共吸为予襄人肠十五斤,当米石五斗”,简0017载“肠七十五斤,士五(伍)强秦、麏、仆各廿五斤”,简文中的共来是小男,肠十五斤当米石五斗,则肠廿五斤可当米二石五斗。据此推测,蛮人成年男子与未成年男子一年应纳的賨米可能分别是二石五斗和一石五斗。睡虎地秦简《仓律》载:“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按照这样的标准,无阳蛮人应纳賨米大概是其一个月左右的口粮。

  无阳蛮人缴纳賨米的标准并不高,但很多蛮人仍无米可交。简0052载“搞家当出賨米,毋米”;简0008载工期家亦“毋米”,只能让襄人去取周奢欠他的钱来抵应纳的賨。做为变通措施,官府允许蛮人缴纳肠、钱或者提供运输的船只来“当米”。这种状况反映出无阳蛮人社会中尽管有农业生产,但其农作水平应该不高。里耶秦简8—355载:“黔首习俗好本事不好末作,其习俗槎田岁更,以异中县。”简文中的槎田即山地民族的刀耕火种之田,由于刀耕火种主要利用林木的灰烬,起初耕地砍种一年后就要抛荒,因而槎田必须“岁更”。秦朝迁陵百姓习惯于烧山游耕。无阳位于沅水上游,相对于迁陵,更远离武陵郡核心区域。尽管已经是西汉中期,居住在山地的无阳蛮人可能仍主要采用刀耕火种。无阳蛮人缴纳的肠大概是用各种肉馅制作的肉肠。《齐民要术》中有“灌肠法”,是见诸文字的中国最早的香肠类食品加工技术,但肠在这里大概主要为了延长肉食的保存时间。襄人敛賨案中,无阳蛮人在米之外,最常见的缴纳物品就是肠。前面提到共吸替小男共来,及强秦、麏、仆纳賨,都是用纳肠折算成米的方式。这说明当地蛮人可能普遍以渔猎来维持生计。

  语言不通同样会增加官府征賨的难度。从啬夫襄人让“译”搞帮助其收賨看,无阳蛮人有自己的语言。搞在证词中自称“吏令为臾皇人译”,而襄人令其“收债图片溪臾人”。里耶秦简9—2300载:“都乡黔首毋濮人、杨人、臾人。”臾人与濮人、杨人一样,都是蛮夷部族名。搞充当的就是无阳官府与臾人间的译人。简0003载:“〼狱史胡人爰书:以襄人、搞辞、证律告麏、强秦、仆。麏、强秦、仆皆不能楚言,即以襄人、搞辞、证不言请(情)、择(译)讯人出入罪人律出择(译)共里不更当,令讯麏、仆、强秦。”麏、强秦、仆是居住在图片溪的臾人,因纳賨予搞而牵涉襄人案,他们在接受问讯时,因“皆不能楚言”,官府只得另外安排译人居间沟通。“楚言”是楚地的汉语方言,贾谊《新书·保傅》称:“习与正人居之,不能无正也,犹生长于楚,不能不楚言也。”无阳虽属楚地,但这里的蛮人有很大部分并不会当地通用的汉语方言。

  蛮人相对隔绝的居住环境,游耕与渔猎相结合的经济形态以及独特语言,既然能导致官府向其征賨困难,自然也构成阻碍官府管理在蛮族社会深入的主要因素。对此,“卯劾僮诈为书”案中由官府在有蛮人的县道组织垦田,并将其授予愿意归附的蛮人,便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做法。这种做法最直接的结果是能改变蛮人生计,使其走上农耕经济道路,并且逐渐走向精耕细作。以烧山游耕或者渔采狩猎为生,维持自我及家庭生存没有太大问题,要为国家稳定地交纳粮谷及承担其他义务则不容易。而在接受官府授予的农田后,蛮人通过定居农业谋生,便可能为国家持续创造财富和劳力。其次是促使蛮人出山。官府组织垦田,通常会选择交通、农业条件较为优越的河谷和山前地带,而且会有相当规模和持续发展的条件。生活在周围大山中的蛮人因受田而逐渐迁至河谷或山前地带聚居,就能给官府直接管理提供便利。《宋书·夷蛮传》载:“雍州刺史刘道产善抚诸蛮,前后不附官者,莫不顺服,皆引出平土,多缘沔为居。”可见让阻隔在山谷中的蛮人迁至平地,始终是华夏政权控制诸蛮的有效措施。最后,随着蛮人出山定居务农,他们的语言习俗也很容易汉化。无阳蛮族其实与汉文化早有接触,襄人敛賨案所牵涉蛮人中,真正不能“楚言”的只有麏、仆、强秦。值得指出的是,麏、仆、强秦纳賨都是用肠来抵应纳的米,可能完全以渔猎采集为生计,相对于已接触农作的蛮人,他们更多地保持了蛮族固有习俗。

  中国传统的重农思想认为民众务农不仅可以尽地利,更可以改造其心性。《吕氏春秋·上农》称,“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指出务农能使民众淳朴,民众淳朴则容易驱使,便于贯彻国法,利于君主统治,也能使其积累财富而安土重迁。侯旭东指出:“战国以降,官方开始确立以农立国的策略,针对民众不乐农耕、轻易迁徙,立法律与政策措施驱之务农,并将其束缚在土地上,作为一个群体的农民与定居农耕社会在此背景下逐步形成。”走马楼西汉简的记载反映出西汉政府将驱民务农的举措也施用到了蛮人族群。不仅“卯劾僮诈为书”中官府组织垦田授予蛮人是引导蛮人务农,规定无阳蛮人纳賨最后都要折算成“米”来计量,也有引导蛮人以农耕为业的意图。此外,据走马楼西汉简0056“都乡七年貇(垦)田租薄(簿)”,当年长沙国临湘县都乡有属于临湘蛮夷归义民的垦田,数量为“十三顷卌五亩半”,占该乡垦田总数“六十顷二亩”的22.4%。这些垦田本应缴“租百八十四石七斗”,却因为属于蛮夷归义民而被标注为“出田”,可以不出田租。官府规定蛮夷的垦田可免除田租,明显表达了对归义蛮夷务农的鼓励。西汉政府这些导蛮务农的做法,目的之一应该就是将蛮人塑造为农民,将蛮人社会改造成定居农业社会,进而提高官府对蛮人地区的控制力度。

  三、无阳蛮人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印迹

  官府在无阳组织垦种农田以招徕蛮人的行为,反映了西汉政府对境内蛮人的基本态度。西汉政府并不满足于对蛮族仅仅维持象征性统治,即便是被挤压、阻隔在山区的蛮人,官府也并非完全不闻不问。与此同时,西汉政府在控制蛮族方面也没有急于求成。官府对蛮人社会的介入,仍然建立在尊重蛮族原有传统的基础上,对蛮人的控制也更多地采用引导而非强制的举措。因此,西汉时期国家权力对蛮人族群的渗透应该是平和而缓慢的,但经过约八十年的发展,到走马楼西汉简的年代,无阳蛮人社会中已经明显存在西汉王朝的影响。

  西汉王朝的基层行政组织乡里已经延伸到蛮人地区,并且将蛮人卷入其中。襄人敛賨案中牵涉到的蛮人搞、共吸、工期、于铁、麏、强秦、仆都曾被官府召唤做证。案卷中保存有当时对他们的讯问文书:

  五年七月丁卯,具狱亭长庚爰书:先以证律辨告搞,乃讯。辞曰:士五(伍),无阳共里壻子,吏令为臾皇人择(译)。迺二月中不识日,啬夫襄人在轻半,令搞收责(债)图片溪臾人……(简0152+0080)

  五年七月丁卯,具狱亭长庚爰书:以襄人辞召共吸,先以证律辨告,乃讯。辞曰:士五(伍)无阳共里,与同产小男共来同居。迺二月中不识日,啬夫襄人□□共来四年賨……(简0010)

  五年七月辛巳,守狱史胡人爰书:以劾襄人辞,先以证律辨告工期,乃讯。辞曰:士【五】,无阳皇里。迺往不识月日,啬夫襄人取賨……(简0008)

  〼卯具狱亭长庚以襄人辞召于铁,先以证律辨告,乃讯。辞曰:士五(伍),无阳皇里,与共里大女妺、子方风、小女容异籍同居。啬夫襄人责于铁、方风、容往四年所出賨……(简0011)

  〼狱史胡人爰书:以襄人、搞辞、证律告麏、强秦、仆。麏、强秦、仆皆不能楚言,即以襄人、搞辞、证不言请(情)、择(译)讯人出入罪人律,出择(译)共里不更当,令讯麏、仆、强秦。当曰:强秦、麏、仆辞曰:皆士五(伍),居图片【溪】,□□轻半,士五(伍)共搞来言曰:为脽夷主襄人收賨……(简0161+0003)

  从上引简文可以看出,无阳蛮人很多都已经被纳入乡里系统,其中搞、共吸、共来、妹、方风、容居住在由襄人任啬夫的脽夷乡共里,工期、于铁居住在脽夷乡皇里。襄人敛賨案牵涉的蛮人中,只有麏、强秦、仆自称居住在图片溪,应该尚没有被编入乡里。前引襄人供词中称“夷聚里相去离远”,由于对蛮人的控制较弱,官府在蛮人地区设置乡里时,估计只是对蛮人进行行政编组,而没有做迁徙和合并居住点的尝试,故而其聚落分布仍维持原有形态,呈现“相去离远”的特点。但通过编户化,官府掌握蛮人户口,便有了通过乡里直接管理蛮人的条件。事实上,无阳共里、皇里蛮人的賨就是由代表官府的乡啬夫襄人直接向每户征收的,而且收賨后乡啬夫襄人还应分别给予每户券书作为其各自已经纳賨的凭据。共吸、工期等蛮人被召唤做证,就是由于襄人涉嫌在收賨后没有给予他们券书。当然,没有被编入乡里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其不起作用。麏、强秦、仆三人同样缴纳了賨,只是对他们征賨的过程更加复杂,是由啬夫襄人委托译人搞到图片溪代征的。

  二十等爵制是西汉王朝构建身份体制的重要手段。爵制秩序同样已延伸至蛮人社会,无阳蛮人也以“爵”来标志社会身份。前引襄人敛賨案所牵涉蛮人的证词显示,搞、共吸、工期、于铁、麏、强秦、仆都是“士伍”。《汉旧仪》称:“无爵为士伍。”士伍虽然没有爵位,却也是西汉爵制身份体系中的一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关内侯九十五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汉初根据身份配授田宅的规定中,士伍与公卒、庶人同列,介于最低一级爵位公士与司寇、隐官之间。又前引简0003中出现“译共里不更当”,译人当被编在脽夷乡共里,这是襄人所谓的“夷聚里”,同里的搞、共吸、共来、妹、方风、容都是蛮人。其中搞的身份也是译人,简0052“无阳蛮夷士五(伍)搞言:脽夷乡啬夫襄人敛賨,搞家当出賨米,毋米”,明确记载搞是蛮夷,也要纳賨。译人当是蛮人,而他拥有不更爵,这是二十等爵制的第四级。从无阳蛮人绝大多数是士伍推断,西汉朝廷经常性地向吏民赐爵应该没有惠及蛮人。但蛮人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爵位,并且在官府处理涉及蛮人事务时,同样会用爵位来标志其身份,西汉王朝的爵制秩序自然随之渗透进蛮人社会。

  无阳蛮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国家义务,也就是纳賨。这在前面的叙述中已经很清楚,而且征賨的工作是由汉政权任命的基层官吏具体施行。与此同时,无阳蛮人涉及狱讼问题,也是由政府官员来处理。前引襄人敛賨案所牵涉蛮人的证词显示,搞、共吸、于铁与工期、麏、强秦、仆分别接受了无阳具狱亭长庚和守狱史胡人的讯问,并且是“先以证律辨告乃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规定:“证不言请(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狱未鞫而更言请(情)者,除。吏谨先以辨告证。”其中前两句可能就是“证律”的具体内容,而“吏谨先以辨告证”是对讯问程序的规范。襄人敛賨案讯问文书中的“先以证律辨告乃讯”,表明官府在涉及蛮人的司法活动中,同样要遵循汉政府的法律规范。

  无阳蛮人在生活中需要时常与乡里基层官吏接触,即便是阻隔在山谷且不能“楚言”的蛮人也不能完全避免与官府交往,译人群体就是替他们准备的。与此同时,他们也有可能接触到更高级的官员。

  五年七月辛巳,守狱史胡人爰书:以劾襄人辞,先以证律辨告工期,乃讯。辞曰:士【五】,无阳皇里。迺往不识月日,啬夫襄人取賨。工期□□□□所余賨,毋米。共里周奢负工期钱三百,工期告襄人为賨取钱奢所,以当予余賨襄人钱,后襄人责券得钱二百廿五,襄人即与工期为予余当米石五斗,襄人即与工期分券,归不告母地已受券。(简0008)后相史、无阳长来问母地,时工期不在家,母地不智(知)工期已受券,对曰:子工期令襄人责奢钱三百当賨,未受券。工期实不予襄人钱三百,它如辞,证之。(简0007)

  上简是守狱史胡人讯问工期的文书。工期说襄人来收賨时自己家里没米,由于共里的周奢欠他三百钱,于是让襄人去周奢那取欠他的钱来抵予余的賨。后来襄人在周奢那里拿到二百二十五钱,即抵了工期给予余纳的一石五斗米,并且给了工期券书。但工期回去后并没有告诉他母亲已经拿到券书。所以后来相史、无阳长来问他母亲的时候,由于自己不在家,而他母亲不了解情况,说工期让襄人从周奢那里拿了三百钱当賨,却没有收到券书,其实自己并没有给襄人三百钱。这里的无阳长是无阳县长,而相史则是长沙相史,前引简0040中举劾卯的“相史驾、卒史纵”在同案卷的简0046中就记载为“长沙相史驾、武陵守卒史”。前引襄人供词提到其征賨的起因是,“府调无阳四年賨,䊒(粜)卖取钱输临沅食官厩,偿所赎童贾(价)钱,皆急缓”。这里的府即长沙相府,这批賨在收取之前,长沙相府就已经规划好其用度,故而长沙相史能够发现襄人涉嫌贪污的线索,并且后来与无阳县长一道,亲自或派人到蛮人家中调查取证,甚至在工期家里没碰到工期,只好向他母亲了解情况。

  南方蛮族华夏化是一个缓慢的、逐渐扩散的过程,其加速进行主要在东汉以后的六朝时期。西汉时期国家权力对蛮人族群的渗透,无论广度还是深度总体上都还有限,在不同的蛮人部族以及不同地理单元的蛮族间也有很大差异。走马楼西汉简中的无阳蛮人能够见载于官府文书,应该属于当时官府控制力度较强的一群。他们已经处于编户体制之内,其日常生活受到西汉王朝行政制度、身份秩序、国家义务、法律规范的影响,并且与政府官吏常有接触。在这一蛮人地区,蛮族原有的政治传统已然破坏,无论是卯劾僮诈为书案,还是乡啬夫襄人敛賨案,都不见蛮人首领出面处理蛮人与官府之间的关系,反倒是官府通过译人与蛮民进行沟通。对于已经编户化的蛮夷,西汉王朝是优待的。他们需承担的国家义务不重,而且有机会获得官府授予的农田。从后来的情况看,在逐渐习惯、得益并认同官府主导的编户生活后,他们对官府的态度亦与游离于编户体制之外的蛮人区分开来。《后汉书·南蛮列传》载:肃宗建初元年(76)武陵澧中蛮陈从等反叛,“零阳蛮五里精夫为郡击破从”;建初三年(78)溇中蛮覃儿健等复反,“募充中五里蛮精夫……击澧中贼”;安帝元初二年(115)澧中蛮攻城杀长吏,“州郡募五里蛮六亭兵追击破之”。这三次应募讨伐叛蛮的蛮人都属于“五里蛮”。魏斌认为“所谓五里、六亭,或许就是兼具种落和编户色彩的蛮人种落”。他们有自己的君长,同时也处于乡、里、亭管理之下。他们与官府关系密切,并愿意为官府所用。东汉时期蛮人内部呈现的分化,显然与西汉以来国家权力对蛮人族群的渗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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