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民国初年,北京政府曾尝试钨砂专营,各方对此争议甚烈。进入国民党统治时期,1928—1929年,以陈秋安为首的利济公司和以胡俊为首的建兴公司,先后承办赣南钨砂或赣粤钨砂专营,引起各方激烈冲突,陈秋安、胡俊两个粤籍矿商集团由此势成水火。1930年,陈、胡两大集团又为争夺广东钨砂专营权而激烈竞争,并延伸到钨矿业同业公会组织。钨砂专营虽以“统一对外”、避免洋商操纵为出发点,本质上却是对钨业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通过赣粤两省多次推行钨砂专营及各方为此不断博弈,政府方面包括地方和中央对钨砂专营的认识及专营方式得以改进,为资源委员会实施特矿统制及国民政府发挥“钨砂外交”作用准备了条件。
关键词:钨矿业 专营 同业公会 胡俊 陈秋安
中国钨矿业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兴起的。作为一种新矿,1914年的《矿业条例》未包含此矿种,故无法可依,早期种种钨业纠纷多由此而起。钨砂当时主要用于制造军用品,是一种稀有的特殊金属矿。中国钨矿储藏丰富,资源优势巨大,但因一向纯供出口,又分散、自由经营,以致“一切受制于人”。采购华钨的外商,经常“联合向华商施行压制,每于一时期忽停止办货”,迫使华商降价求售。基于钨砂经营的巨大利润,民国初年北京政府已尝试钨砂专营。进入国民党统治时期,从1928年至1931年,为改变“一切受制于人”,赣粤地方政府多次推行钨砂专营。而围绕钨砂专营的推行,各方展开激烈博弈。
自1936年后,尤其在二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凭借资源委员会实施特矿统制所掌握的钨砂等资源,先后与德国、苏联、美国达成易货贸易、信用贷款、钨砂借款等协议,用钨砂等换取军用品及外汇。在特殊时期,中国的“钨砂外交”发挥了改善抗战国际环境、增强本国抗战及盟国军事实力等作用。而资源委员会之所以能实现钨砂及特矿统制,与赣粤等地方在20世纪20年代末的钨砂专营是分不开的。
关于民国时期钨业问题,相关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关于1928—1931年发生的赣粤钨砂专营风潮的研究成果更少。少数涉及此段史实的研究也没有发现1928—1931年赣粤两省处于不同时空、以不同名目所进行的钨砂专营,竞争者竟始终是陈秋安和胡俊两个粤籍矿商集团。需要探讨的是,充当“包商”的陈秋安、胡俊等有何特殊背景?钨砂专营既然有利于统一对外,为何又持续遭到各方反对,屡次酿成风潮?各方在专营的博弈中立场和利益诉求有何不同?它对后来资源委员会实施的特矿统制有何影响?探讨这一系列问题,有助于推进民国钨业史和特矿统制研究,对进一步认识国民党统治时期政府与市场、商人、地方社会的关系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有独特的意义。
一、从利济到建兴:赣粤钨砂的初期包办
中国钨矿业兴起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到一战末期,趋于鼎盛。中国钨矿主产区为赣、粤、湘、桂等省,以赣南最为集中,赣南大庾县(今大余县)西华山有“世界钨都”之称。
1916年4月前后,直隶省迁安县鹦鹉山(又称鸡冠山)已发现钨矿。翁文灏当时所撰的《直隶迁安县鹦鹉山钨矿报告》指出:“钨为现行《矿业条例》所未载,鹦鹉山实为吾国第一次有人呈请试探之钨矿。” 7月起,矿商、地方当局、陆军部和农商部等各本其权利主张,争议不断。矿商们参照《矿业条例》关于矿业权申请之规定,纷纷向农商部请领钨矿矿业权。他们否认钨砂的“军需”性质,认为“私法”上“政府与人民”是平等的,故陆军部或政府在开矿上亦无特权;陆军部则以“军需要品”为由,收回迁安、抚宁两县钨矿,设官矿局开采,将所采矿石运到汉阳铁厂试炼,并要求农商部宣布钨矿概归“国有”或“国家专营”;顺直省议会认为鹦鹉山系本省“官荒”及“本省公有财产”,该山钨矿应归“省营”;农商部与陆军部之间对钨矿专营亦存在“军民矛盾”,前者更多地顾虑矿商利益、《矿业条例》的规定及外国可能的干涉。到1921年,农商部和陆军部共同提出钨砂“商采官销”计划,不再坚持“官采”,但须“官销”,即垄断钨砂购销。其时中央权力式微,钨价亦不复一战末期之高,故此案实未推行。
在赣南,很早就有粤商经营钨业,20世纪20年代中期有人开始包办赣省钨砂。粤商陈秋安最晚于1918年已在赣南开办广钜安公司,经营钨业。1926年,广钜安向赣南矿税局提出以每担缴税2元为条件,包收赣南东河流域钨砂,因同行反对,最终未成。新发现的一份毛泽东主持的有关赣南盘古山(又名仁风山)的社会调查报告中提到,约1926年前,“广钜安独自承包,由督军署设局经收,每年税额,局外不得其详”;国民革命军入赣后,“仍沿旧制,设局收税”。可见广钜安包办成与不成,说法不一,但种种迹象表明陈秋安是最早包办赣砂的矿商之一。此时的包办不一定是独家的,范围较小,目的只是保证钨税收取。
包办制是古老的制度,包办可以发生在企业、税项及税款或某些特殊商品上。不过,钨砂包办相对更为特殊,民国时期钨砂包办出现过包销、专销、专卖、专利权、专营等名目。究其实,因钨砂纯供出口,包办者只需占有独家收砂权即可出口获利,不必问由谁开采或如何开采,故上述名目无不是对钨砂购销权的垄断。这也使得某些有能力和背景的商人为争夺钨砂专营权而激烈竞争。
国民革命军进入江西前后,受激烈战事影响,江西钨业“业务稍歇,税收无着”,省财政缺口近200万元。为扩张财源并恢复赣南钨业,1927年10月,赣省建设厅提议钨砂矿产税转归其管辖,调查钨砂产额,后又提议禁止钨矿私采并“设局公卖”。12月,省政府同意将赣砂“招商包办”。次年3月,陈秋安凭借最早在赣南经营及包办钨砂的资历,联合梁丽廷等粤商组建利济公司,以向省方缴纳22万元的条件,获得一年的赣砂专营权。利济公司全称为“赣省钨商合作社利济公司”,其专营目标是“集资囤货,为抵抗洋商压价之准备”。其时钨砂外需上升,利济公司利用收砂“专利权”,每担钨砂约可获利20元,包办一年“获利竟达百万以上”。
利济公司包办期间,赣省地方政府尚能遵守包办协议,维护包商利益。1928年2月,省建设厅通令赣南17县县长保护利济公司收砂。五六月间,赣南各界不断呼吁取消包办,省政府不仅拒绝取消包办,而且不同意大庾、龙南等产钨县以各种名目向包商征税,因利济包办简章载明“除缴纳包税外,在本省境内经过局卡不得重征”,“不担负何项捐税”。1928年6月,在利济公司与赣海关就计税方式有分歧时,赣省政府指令赣关按利济公司的方式“估本”计税。利济公司还允许自设“钨矿局”和矿警队。
为了监管承包商的包办行为,江西省向利济公司派出监理,但没有起很大作用。而且,与此前赣砂包办仅限于小范围不同,利济公司包办的是整个赣南,政府规定其在赣南“取得买卖专利权,他人不得收买贩运”。包商没有竞争,于是压价收砂,并动用“钨矿局”、矿警队打压钨业矿工、砂贩,这就与赣南钨业工贩及地方社会产生剧烈冲突。包办不久,当时全世界最大的钨矿山西华山砂贩们一致停止上山收砂,以抗议包办。在大庾县城,更有人大书“誓以铁血主意〔义〕,打倒包办钨矿”等标语,“张贴通衢”。6月5日,西华山矿工亦宣布罢工,阻止利济外运钨砂,要求取消包办。派驻利济的监理钟益明只答应提高砂价,矿工愤而将钟扣留,“声言非取销〔消〕包办,即将监理捆杀”。钟益明只好答应向省政府请求取消包办,始被释放。7月,西华山公安分局局长电呈省府,说明当地工潮激烈,请取消利济包办。江西省府态度仍强硬,除指示利济公司“酌量情形,将收砂价格自动增加”及“原有公司遵章缴费,领证收砂”外,拒绝取消包办。到1928年底,赣南各界考虑利济包办不过一年,已近期满,抗议之声才有所低落。
1929年2月,利济包办一年行将期满之际,号称代表赣南17县的赣南旅省同乡会呈文江西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指责利济“操纵价格,压迫矿工,无所不至”,“民生、国用,两受其害”。同乡会派代表向省建设厅交涉,提出地方自办。在代表面前,省建设厅代厅长周贯虹答应可取消商人包办,不过各代表须在两月拟定接办办法,10日内答复如何承缴税款。此时,利济方面虽希望承办期满后继续包办,内部却发生致命分裂。有关利济公司的资料极少,关于其构成说法不一,一说是由广钜安(陈秋安)、越华(梁丽廷)、勤华(马伯钰)、兴记(梁鼎甫)、华记、安记六家商号组成。其中广钜安占股30%,是利济最大股东;利济总公司亦附设于陈秋安设在上海的广利洋行。利济包办不久,梁丽廷要求增加越华在利济的股份比例,达到与广钜安持平,被陈秋安拒绝后,愤而脱离利济。
脱离利济后,梁丽廷联合胡俊、程勤组成建兴公司。1929年2月底,建兴以175万元的报价,压倒利济140万元的新报价,获得为期5年的赣砂代营权;代营从3月1日开始。此次包办,江西省府的理由更为“正当”,打出“整理并发展江西钨矿事业”的旗号,并解释江西钨业“省营虽属必要之原则”,但目前政府财力不足,只能“委托于私人组织之公司,暂代政府经营”以为过渡。此种“代营”亦属对钨砂购销权的独占,省政府规定建兴代营时任何人不得同时在赣南经营钨砂收买。
建兴的钨砂专营权很快从赣省扩大到赣粤两省。1929年3月,丘琮(丘逢甲之子)撰成《开发两广矿业计划》,主张对于钨矿等特殊金属矿,应由政府联合矿商组成官商合办之公司,负责钨砂运销,并提议“现今钨价渐佳,时局渐定,务于此后三个月内成立为是”,其论调显然有利于广东亦引入钨砂专营。是年中,广东省建设厅提议招商承办全省钨矿。建兴遂提出申请,并得到已批准其代营赣砂的江西省政府从旁说情,说粤砂亦归建兴兼营比较便利。7月,粤省政府以“增进邻省政府好感暨国库收益”为由,批准建兴“兼营”粤砂,条件是5年内向省政府缴纳33.5万元。所谓“兼营”就是“合并承办代营”,粤方明确建兴兼营期间“无论何人不得揽夺收运;如敢故运,即以走私论罪”。为保证专营权实现,建兴同样获得一定的钨业行政管理权,建兴总经理程勤在赣粤两省均被委任为钨矿局局长,建兴也自设武装缉私队。
建兴在江西取代利济,意味着陈秋安和胡俊两个粤籍矿商集团正式决裂,从此势成水火,“循环报复”。陈秋安和胡俊是1928—1931年赣粤钨砂专营风潮的中心人物,两人身份极为相似:都是粤人,都是归国华侨,都亦商亦官。陈秋安曾在铁道部任职,1931年6月任粤省建设厅主任秘书;胡俊当时为广州市政府发照股主任。从利济转到建兴的梁丽廷也是粤商,在上海等地开办顺利洋行,经营钨、锑出口。梁丽廷脱离利济另组建兴,已属对利济和陈秋安的“背叛”。而建兴之所以能取代利济,不仅是因建兴报价比利济高,更是建兴诸人勾结江西官员暗箱操作的结果。因此,一年后,当胡俊、梁丽廷等提出专营广东钨砂时,陈秋安坚决反对,陈、胡两大集团为此激烈竞争。
在新旧包办交替之际,旧包商的权利最是模糊。根据利济公司陈述,其包办由建兴公司接续后,为免除误会和纠纷,即向省建设厅及建兴公司报告其包办期满以前收存未运及在运钨砂情形,“自动请予会查”。但省建设厅及建兴公司立即搜查并扣留利济在各地之存运钨砂,“强行”运沪销售,同时指责利济于承办失效后“抗点”“抗交” “抗运”,实属“怙恶不悛”。为索回这批价值数十万元的钨砂,利济不断向各上级部门控诉,耗了5个多月,也仅由建兴向利济补回每担5元了事。对于扣留利济存砂,江西省政府这样解释:利济“系属承办性质,时效一经届满,其一切权利、义务当然随之消灭”,“期限外不能采并不能运”,不承认利济的货物所有权;对于利济声称存砂已预售给外商,省政府和建设厅辩以“显出定章采运事业范围之外,自可置之不论”。国民政府农矿部本不赞成赣省“委商承办”的做法,但接到利济投诉后,初则联合财政部通令九江至上海各海关对赣砂外运暂不放行,后又指令发还利济存砂,最后则为利济出具英文证明书,以向外商证明其存砂已被建兴接管并处置。陈秋安后来坚决反对胡俊在广东的钨砂专营,显然与此教训有关。
赣粤两省政府对建兴的包办亦有监管。赣省建设厅设有钨矿监理处,规定建兴之收砂价“应以适合劳动报酬原则为标准”,其收砂总量5年内不得超过50万担。广东同样向建兴派出监理,并规定当矿工、矿商对建兴收砂价有异议时,由建兴根据钨砂市价并扣除运输、税收、管理等成本,拟定新的收价呈请政府核定。但全盘垄断赣粤钨砂经营的建兴,包办运作空间巨大,获利不菲。建兴在赣南经营仅数月,“实获纯利一百八十万元以上,而公家所得,不过二十余万”,基层钨业工贩却大受其苦。建兴包办前,西华山和盘古山共有采矿棚厂六七百家。包办后,各棚厂纷纷倒闭,只剩几十家。不堪压迫的矿工、砂贩及普通矿商掀起反对建兴专营的浪潮。
在广东,1929年6月,建兴兼营粤砂还未正式成立,“开采钨矿工人获此消息,颇不赞成,拟呈请政府勿予批准”。不久,陈秋安组织的广东矿业联合会亦指责建兴在广东“以‘托辣斯’手段,欲包办全省钨铋锡等矿,垄断营业”,并通电全国,指建兴在广东的包办“病商蠹国,莫此为极”,请“将建兴公司包办原案撤消”。但陈秋安没有对建兴“代营”赣砂发表意见。8月中旬,乐昌商会、北江矿工纷纷向省政府要求撤销建兴“专利权”。直到10月,广东矿工仍在反对建兴兼营。
在江西,早在批准建兴代营前,赣南各县代表已对利济包办不断提出反对。建兴包办后,大庾县出现大规模反代营风潮,“数千人到县请愿,预备暴动,县长及矿警出走南雄,嗣由赣州驻防旅长马昆派兵二营来庾弹压,工潮始息”。赣南旅省、旅京沪同乡纷纷函电中央及江西省政府、省建设厅,反对商人包办垄断,并驳斥省政府关于建兴代营的各种理由:对省方已派监理之说,认为“虽有监理,只以供公司之利用耳”;对以“代营”为“省营”准备之说,更斥为所谓“省营之准则〔备〕,纯系纸上谈兵,无异满清之预备立宪”。而由旅京沪的赣籍名流董福开、卢师谛、赖淦等联名致农矿部的呈文,首引“总理民生主义以节制资本为第一要件”,次引“总理建国大纲”有关矿产、水力之利为地方政府所有,另引国民党“三大”政治报告中有关确立县自治、培植各县财源等,最后归结到“凡全国所有之矿产,均应归各地方办理,岂仅钨矿乎?岂仅赣南乎?”要求将赣南钨矿归地方公办,而由中央监督。底层矿工则除通电反对外,更是出以大规模的集会或罢工。7月13日,在位于龙南和定南两县交界处的岿美山召开全体矿工大会,到会者约2万余人,成立“岿美山矿业维持会”,并“到官厅请愿,务达到取销〔消〕商包、自由买卖为目的”。9月,全南县大吉山矿工罢工,表示“誓不将矿砂卖与建兴公司,虽至停止工作,亦所不惜”。赣南国民党党务机关也表达对钨业工商的同情,指责“迩者利济期满,建兴重来,极操纵之能事,一丘之貉,一误再误,舆论哗然”。
建兴专营风潮也凸显赣粤地方与中央之间的权力及利益关系。建兴代营之初,赣省政府主席朱培德只是“微闻有人献策”农矿部收归赣南钨矿为“国有”,便致电农矿部及行政院,呈请维持代营原案。农矿部在收到赣省政府关于建兴代营的咨文后,在内部工作签注中认为“按之矿例,多有未合”,而省政府竟“遽予核准,似有越权之嫌”,不过还是训令赣省建设厅将矿区图、表及施工计划呈部核夺。但训令去后多月,“未据呈复”。如前所述,农矿部曾联合财政部电令各关对赣砂暂不放行。不久,九江关致呈农矿部,声称江西省政府驳回利济诉愿,并要九江关“照向例验放”钨砂出口。此时中央实际权力有限,农矿部亦阻止不了建兴包办。9月,江西省政府改组,朱培德、周贯虹去职,情况始改观。11月1日《江西民国日报》刊文指出,建兴代营使“公家所得无几,而徒饱私囊”;建议增加“包额”或改为“官商合办”。11月5日,新任赣省政府主席鲁涤平电告农矿部,已将赣南钨矿“取销〔消〕商营,收归官办”。
江西省政府及省建设厅对包商的态度,起伏变化极大。在撤销建兴代营前,省建设厅仍极力为其辩护,声称已向建兴“委派监理,负责监察‘代营’及整理业务”,许诺代营至1934年“即完全省营”。但撤销代营权后,利济的一幕立即在建兴重演。江西省政府及省建设厅立即扣留建兴存于九江、赣州等处的钨砂,运沪出售,并电粤省同时扣留。建兴愤而向中央各部委控诉,指责政府方面“滥用威权,任意强取商公司私有财物,诚为我国训政时期绝无仅有之事”,要求恢复代营并发还存砂。建兴股东之一胡俊还以华侨身份,向中央侨务委员会申诉。农矿部虽支持江西省政府撤销“商包”,但对其扣留建兴存砂亦感不妥。农矿部彭耕在致赣省某官员的函中指出,部、省“历来交好,雅不欲因此发生公文纠葛”;如所扣钨砂确系建兴代营有效期的,“似宜予以发还”。而一年后,虽然建兴诸人已转向谋求广东钨砂专营,但同时还打着建兴在赣存砂被扣的旧官司,继续向实业部控诉。
在广东,省政府及省建设厅起初同样希望维持建兴兼营,或通过对兼营条款作一定的修改以为让步。对于矿商陈浩呈请撤销建兴“违章瞒承”,省政府认为系“出于误会”;对陈秋安之广东矿业联合会的反对,广东省建设厅则批示已令建兴更正兼营章程,所请“应毋庸议”。直到1929年9月,农矿部电令广东省撤销建兴兼营,粤省府才“将原案撤回”。此后粤省钨砂重回“商人自由购运,更无私运之可言”。
二、陈胡之争与广东钨砂专营风潮之起
1930年九十月间,陈秋安、胡俊两方差不多同时向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对粤省钨砂实施专营的方案。此后大半年,两个集团为争夺专营权展开激烈斗争。
还在1929年10月,农矿部彭耕到南昌协调建兴风波时,就认同“钨砂出口,决定统一对外贸易机关,以资一致”。1930年4月,粤省建设厅曾通令省内各钨商“互相联络,划定价格”,若钨价不理想则“宁事停运,暂勿交易”。11月,粤省建设厅厅长邓彦华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就钨砂贸易问题提出议案,建议由政府“指导联合整个对外贸易,或限制出口,庶钨价得以保持平衡”。可见中央和地方政府始终有通过专营实现钨砂“统一对外贸易”的愿望。1931年,粤省建设厅所属的矿业调查团甚至还为建兴包办失败而惋惜,指责“一般钨商又复不明大体,为权利所冲突,遂群起指摘该公司为办理不善,至整个战线竟为澈〔撤〕消”。
另一方面,此次胡俊和陈秋安提出的钨砂专营,均不是利济、建兴“商包”模式的简单重复。胡俊提出专营时,适逢广东建设协进会(简称“建协会”)筹备成立,遂通过该会向省建设厅呈请专营,并拟由该会会员集资。建协会自称“完全是民众的要求而组织的,亦即是民众的组合机关”,“与政府之权力机关不同”;宗旨是“团聚资本的势力,而谋反抗外资的压迫”;希望“一洗从前工业上各自为政、自由竞争、供求不适应之弊病”。胡俊既是建协会发起人,又有包办钨砂的经历,因此他在该会提出通过钨砂专营以改变钨砂贸易受制于外人的局面,似乎顺理成章;而建协会的性质和宗旨也使胡俊此次钨砂专营的动机“正当”化。考虑到建协会与省建设厅关系紧密,建协会专营实等同于官商合办专营。但若有人对此提出质疑,省建设厅又可将建协会推出去,声称此专营“系由建设协进委员会建议,尤须与该会磋商研究有何利弊,乃可确定”。
陈秋安的专营方案同样回避“商包”色彩,直接提出由省建设厅与由其主持的广州金属矿商同业公会合组“钨矿对外贸易合作社”,作为钨砂专营主体;总股本150万元;官方不出资,占总股份30%;专营所获盈利按经办人费用10%、官方红利30%、股本分红50%的比例进行分配;专营期限3年。陈秋安还宣称这是“本业商工联合自决”,是回应“统一对外贸易”的时势所必需。其方案既保证政府的收益,又以行业团结“自救”回应“统一对外”潮流。
关于此次胡、陈之争, 10月22日《香港工商日报》将其定性为“华侨与矿商”之争,即胡俊所代表的华侨与陈秋安所代表的矿商之争。其实,胡俊本无经营钨业的深厚资历,陈秋安却是华侨。但这一定性的深刻之处在于,它揭示出胡、陈双方据以博弈的主要资本:胡俊主要打出“侨胞归国投资振兴实业”的旗号,陈秋安则强调自己一方都属“粤省划区领照、合法取得矿权之钨商”,其本人则以“钨业全体代表”名义活动。
胡、陈之争首先是两个专营方案孰先孰后的问题。约1930年9月,胡俊提议专营钨砂。9月13日,邓彦华在建协会会见记者时提到,胡俊“对于商营专卖办法,已具呈来会”;果能实施,则“外商采购者虽资雄势大,亦无从施其技〔伎〕矣”。10月3日,陈秋安向省建设厅提交专营方案,同时坚称其提交方案实在胡俊之前。《香港工商日报》就此指出,胡俊“提议在先”,陈秋安“具呈在先”,并披露陈秋安方面对胡俊“提议在先”之说的反驳:“政府拟议专营、维持钨商,更在提议之前。”胡俊方面则指控陈秋安“仿其办法”,“剽袭计划”。加上有人指陈之方案“似系因反对另一方之条陈而出此”,“用先发制人手段,于建协会未将此案转呈建厅之前”抢先“入呈建厅”。后来省政府在提及这两个方案时,总是认为胡俊呈请在前。
察觉到省政府可能批准由胡俊专营,陈秋安等矿商立即发起请愿。9月22日,在陈秋安等第二次请愿时,邓彦华出面会见,指出“建协会提出钨矿专卖之议,纯系出于抵抗外商操纵及维持实业之意”,同意各钨商加入该专营组织,陈秋安“满意”而去。此时,省政府及建设厅似乎还没有坚决支持胡俊专营方案。10月13日,陈秋安等再次到省建设厅请愿并再次递交专营条陈时,省建设厅“对于矿商之条陈,亦认为可行”,“此种事业,当然由矿商办理比较妥当”,“总较之行外人办理为善也”。从此时的报道来看,省建设厅认为胡俊为“行外人”,似更倾向于支持“行内人”即矿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广东钨砂专营权之争,有着相对自由和公平的报纸舆论环境,这对政治资源较缺乏的陈秋安一方更有利。《广州民国日报》从一开始就不忌讳报道陈秋安等反对明显受到官方支持的胡俊专卖。9月23日,《广州民国日报》报道陈秋安等钨商向省建设厅请愿,指出“专卖或有流弊”,“影响实业前途”。10月31日,该报又以《钨商反对专营》为题,刊登陈秋安以“广东矿业全体”名义发表的宣言。不过,作为官报,《广州民国日报》在报道时与粤港商办报纸仍略有差异,香港商办各报似更同情陈秋安等矿商。10月30日,陈秋安以“广东矿业全体商人”名义发出反对胡俊专营的宣言,《广州民国日报》和《香港工商日报》均作报道,前者的标题是《钨商反对专营:发出宣言,申说四点》;后者除先后两次发表宣言之外,其第二次发表时的标题则是《钨商反对专卖之二次宣言:有不得不为申说者四》,语气更为强烈。有时港报并不明示消息提供者的身份,如11月18日《香港工商晚报》刊出对“钨商某君”的采访,其声称“最近钨矿价格大跌,处于商业凋零之秋,我商正急弥救未遑,遽闻外商绅缔约专卖,消息传来,惊骇之余,当已奔走呼号,请愿当局缓行此案”,所表达的正是“我商”即陈秋安方的态度。
10月起,陈秋安、胡俊两个集团围绕粤砂专营“积极分头奔走,或请奥援,或事宣传,竞争极烈”。其中陈秋安方反应更激烈。10月9日,陈秋安等钨商40多人到省政府集体请愿。他们声称并不反对专营,赞同统一对外“自为经济政策之所特许,更为实业建设一定前进之途径”,只是质疑专营应由谁来主导及矿商将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反对“投机分子借名掺夺,滋扰压迫”。应陈秋安之邀,10月中旬,刘石心等赣、湘、桂三省钨商代表来到广州。陈秋安与三省代表商定,粤、赣、湘、桂四省钨商“取一致行动”,“倘某一省有事发生,则三省相机协助,扩大声援”。他们还扬言,必要时粤赣湘桂各省钨砂不再从广东出口,“一律由他省出口”,这无异于对广东钨砂专营釜底抽薪。
与陈秋安方面不断请愿、诉诸媒体、请外省同行声援有所不同,胡俊一方很少公开发声,对粤港各报报道乃至陈秋安方的直接点名,几乎不作任何回应。陈秋安方不时抨击胡俊为“建兴余孽”,胡俊方亦不反击。此种反常,除了因在当年的包办中建兴比利济影响更大、更恶劣,更重要的则是胡俊背后有广东政府撑腰。与胡俊方的政治资源相比,陈秋安方固然不是一无所有,但明显逊色。陈秋安方面,孙科任南京政府铁道部部长时,同出于岭南大学的陈秋安和胡继贤均任职于该部。胡继贤1931年回粤任省建设厅厅长,对陈亦有关照。胡俊方面,其专营得到矿商王宠佑支持,王宠佑与王宠惠是兄弟。此外,胡与陈耀垣关系亦极密切。1929年,陈耀垣任中央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时,胡俊曾就建兴被撤销代营及存砂被扣,以股东代表、美洲华侨身份向该会投诉;陈即为之代电农矿部,并认为这是“任意摧残”。建协会发起时,陈耀垣又成为胡俊的入会介绍人。而胡俊集团中的程勤与国民党元老程天固、邹鲁等也关系深厚。
鉴于陈秋安等坚持本业自决及“呈请在先”,广东政府方面亦无法将其拒于专营之外,于是决定让“侨方”胡俊与“商方”陈秋安合办专营。到12月,则变为官、侨、商三方合办。胡俊奉命拟订“广东官商专营钨矿对外贸易合办规约”,拟成立“官商合办专营钨矿对外贸易组合”,专营期限为3年;省建设厅作为官方,侨业公司和矿商作为商方;总股本为粤币200万元,官方不必出资,侨、商各占一半股份。1931年1月23日,省政府批准上述“合办规约”。
此次广东钨砂专营不收取包办费,官方加入经营和分红,基本消除了过去商包的印记。同时,矿商、砂贩亦可加入专营组合,这就满足了以陈秋安为代表的钨业经营者参与专营的愿望。不过,在侨、商合办问题上,胡、陈两方意见对立。胡俊认为,侨、商之分只是“行文上指称便利”,应视为“整个商方之单一组织”,实则希望淡化侨、商之分,以免自己被视为“行外人”。陈秋安对此无法接受,他认为“商方”分为商、侨是省政府议决案,指责“胡俊仅一纸呈文,遽能如臂之使指,而建协会,而建设厅,豁然将省府议决案更改”。陈秋安希望在无法改变专营的形势下保持矿商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但在政府及胡俊看来,全体钨业商贩发出一个声音是很困难的,陈秋安的坚持实则是为了推翻专营。
到1931年2月2日,事态发展出现戏剧性的一幕。省建设厅认为陈秋安、徐军雁能否代表全省钨业同行存疑,要求建协会召开全体矿商、砂贩会议,予以讨论解决。建协会遵令召开钨业商贩会议,共59家钨业商贩参加。会议由建协会负责人胡毅生(胡汉民堂弟)主持。经投票表决,有41家商贩不承认陈秋安、徐军雁为钨业全体代表,建协会随即公开声明不承认陈“钨业全体代表”的资格。这就大大限制了陈秋安的活动和影响。
2月10日,建协会召开第二次钨业商贩会议,讨论钨业商贩如何与“甲方”侨业公司合作。陈秋安改以矿商广钜安代表的身份出席会议。会议伊始,胡毅生作为会议主持人,首先宣布会议主题是“讨论采取如何途径,与甲方妥筹合办”,希望“凡范围以外之事,请勿在此议场发言”。不过,陈秋安第一个发言,还是提出“胡俊所拟规约,省府一再议决修正,均未经钨业商贩讨论认可”,号召与会商贩“将规约推翻,重议办法”。胡毅生虽立即加以制止,但已无法将会议主题转回钨商与侨业公司妥筹合办的原定议程,只好决定由各钨商在两周内自行与侨业公司“妥议会办”。会议还决定暂不推举行业代表,等各钨商研究专营规约后决定。
对于广东当局执意推进胡俊的钨砂专营,陈秋安方面很早就向实业部、行政院等中央部门呈控。1931年2月12日,陈秋安等致电中央党部等机构,反对胡俊专营,并提及胡此时是广州市政府发照股主任。同月,实业部出台“整理全国钨矿业办法”,指出广东“近复组织钨矿对外贸易团体,卒因权利分配迭起争执,呈控不休”,要求应先依法取得矿业权,不得故纵私采、凭空取砂,并拟与财政部联电各地海关,今后钨砂出口须凭实业部护照放行。不过,中央政令并没有迅速影响到广东钨砂专营。
三、同业公会之争的消解与广东钨砂专营的收束
在广东钨砂专营之争陷入胶着之际,国民党中央开始在全国范围整顿同业公会、商会等组织,直接影响到陈秋安与胡俊两个集团之争。由此可见,2月10日第二次钨业商贩会议决定暂不推举行业代表也许另有深意,它为胡俊集团在陈秋安已组织钨业系统的同业公会之下另行成立钨业同业组织提供了便利。
在组织同业公会问题上,早在1929年,陈秋安已发起“广东矿业联合会”,次年9月省建设厅核准立案,备案人为徐军雁。但此时,该联合会没有使用钨矿业等字样,从名称上看不出是同业组织。广东矿业联合会有时也叫“广东金属矿业联合会”,后又改名为“广州金属矿商同业公会筹备处”,表明陈秋安有意将其发展为更正式的钨业同业组织。
到1931年2月,陈秋安等所组织的同业组织已更名为“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此前,上一年12月底,国民党中央下令各级党部整顿各民众团体,并令各地于次年2月15日前成立包括商会、同业公会在内的民众团体。为此,广州市党部规定全市同业公会于2月15日前完成组织或改组,以便成立新的广州市商会。依此规定,2月1日,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在报章刊登启事,要求“凡本同业商号,概应从〔重〕新登记入会,务希于二月五日以前携备店章依限来会登记”。
胡俊集团“观此情形,颇为着急”。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8月公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明确规定,“同一区域内之同业设立公会,以一会为限”。作为近两年来处处针锋相对的竞争对手,胡俊这一方不可能按上述规定加入陈秋安发起的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即使胡俊愿意加入,陈秋安也可能坚决拒绝。这时,前建兴公司总经理程勤出面了。程勤此时开始以“程鸿轩”为名活动。2月7日,程在报章刊登启事,宣布成立广州钨矿业同业公会。程鸿轩也不是普通商人,在他出面组织钨矿业同业公会时,还担任着广州市党部监委。陈秋安自然不会放过程曾在赣粤“代营”“兼营”钨砂的旧事,在向上级部门的呈控中,反复强调“建兴公司程勤即程鸿轩,前既以代营名义垄断赣粤两省钨业,经前农矿部明令撤销有案”,“建兴把持之人为程勤,侨业把持之人亦程勤”。
2月9日,广州两个正在争夺钨砂专营权的同业公会,都抓紧完成法定的改组程序: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举行成立大会,广州钨矿业同业公会则举行选举大会,并于次日举行成立大会。两个同业公会随即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胡俊方面继续推进钨砂官商合办专营。胡俊的侨业公司在报纸刊登招商启事,通知各钨商到该公司洽商合作。陈秋安方面针锋相对,在同一报纸上刊登声明,强调2月10日钨业商贩会议所做出的“自由妥议”决议,不是指钨商自行与胡俊侨业公司商洽;重申须“以全体钨商整个与胡俊妥议筹划”;坚持钨商整体加入“官商合办专营”的原则。侨业公司的招商启事连登10天,陈秋安的上述声明在同一报也连登7天。由于政府方面继续支持胡俊的专营,陈秋安的声明没有起很大作用。对实业部要求“粤省钨矿业对外贸易之组织”应先取得矿业权,粤省建设厅于3月26日正式呈复实业部,指出建协会已一再召集钨业商贩与侨业公司两方开会讨论,结果“是钨业行商业已公认与侨业公司通力合作”,陈秋安“不过钨业中一份〔分〕子”,“自可服从大多数意见”而与侨业公司妥商会办,不应“斤斤争执,阻碍此事进行”。
3月,由侨业公司改组成的统一公司开始招股,总股本100万元,钨业商贩与非钨业人士各占一半。此时,《广州民国日报》刊文声称,“近月(钨)矿为洋商操纵抑价,以致价值与销数均无起色,是则筹划直接对外贸易,实属刻不容缓也”。在此时登出这样的文章,显然是为胡俊专营造势。4月中旬,钨业商贩与统一公司自由协商合作规约“已将完竣”。4月26日,统一公司召开股东创立会,省建设厅派出视察员到会监督。会议由程鸿轩报告公司筹备经过,并选举程鸿轩、胡俊、梁丽廷、邹殿邦等为董事。
如上所述,同一个行业是不允许有两个同业公会存在的,而程鸿轩所组织的钨砂业同业公会显然在金属矿业同业公会之后。2月19日,主管此事的广州市党部民众训练委员会(简称“市民训会”)以上述两个同业公会“业务性质,大致相同”为由,下令“广州钨矿业同业公会”归并于“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这里用了“归并”一词,而同一文件对生鱼栏业与鲜鱼栏业、青砖窑业与红砖瓦盖窑业等同业公会则用了“合并”,表明市民训会大体了解金属矿业同业公会成立在先。但可能因为急于成立广州“新商会”,市民训会并未坚持这一“归并”。仅仅过了一天,2月20日,市民训会就核准广州钨矿业同业公会成立。25日,各报登出加入广州“新商会”作为会员的68个同业公会名单,钨矿业同业公会和金属矿业同业公会均在列。当然,胡俊的政治后台及程鸿轩的身份、地位在其中可能都起了作用;成功保留同业公会,并吸引一部分钨商入会,也使胡俊等进一步摆脱“行外人”的标签。
就此时粤港各报的报道来看,《广州民国日报》以《同性质各公会昨奉令归并》为题对两个同业公会被要求“归并”作了简单报道。相比之下,《香港华字日报》的报道则多出不少内容,包括陈秋安方面“前岁早有‘广东矿业联合会’之设”,此次改组为“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经依法成立”等,这就明确金属矿业同业公会成立在先并已依法改组,暗示胡俊之钨矿业同业公会实无成立必要,从侧面反映港报更同情以陈秋安为代表的矿商。而《广州民国日报》不仅简化报道内容,更于4月初发表为胡俊钨砂专营造势的文章,明显偏向胡俊方。
值得注意的是,陈秋安及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对胡俊、程鸿轩等成立的广州钨矿业同业公会被主管部门“先否后准”没有做出太大反应。唯一的反应或许就是2月28日《香港华字日报》以“某矿商”口吻透露的,市社会局坚持“钨业乃金属矿之一种,依法不能再结团体,特将钨业公会取消,程某大为失望”,“钨矿专卖之议,恐终难成事实”。此时反对钨矿业同业公会成立,本是陈秋安反击胡俊的良机。如果胡俊一方既不能加入、也不能另行组织同业公会,按当时的政令法规,他们继续从事钨业的资格都将大成问题。陈秋安等之所以保持沉默,除了此时陈之“全体钨矿商代表”身份已不被承认,最重要的是,在当时广州,其主持的金属矿业同业公会合法性也同样受到质疑。2月底至3月初,纸业、饼干业、酒楼茶室业等十几个同业公会不断声明反对广州“新商会”成立,其理由之一就是,金属矿业同业公会和钨矿业同业公会作为经营钨砂出口的同业组织,“各矿窑均在市外”,已超出“法定区域范围”,均不应在广州“组织公会,加入本市商会”。在这种情况下,陈秋安及金属矿业同业公会不便发表意见。不久,陈秋安又当选为广州“新商会”下设的对外贸易委员会委员,更不好对另一个广州“新商会”的会员说三道四了。
在两个同业公会平行发展时,胡俊集团及政府方面继续推进钨砂“官商合办专营”,而陈秋安集团继续坚决反对,专营风潮仍在发酵。3月,省政府指令省建设厅,由“建设协进会召集钨商代表暨侨业公司两方会议,筹办专营钨矿贸易”。同月,陈秋安、叶星泉等亲赴南京,直接向实业部及行政院请愿。其致实业部的请愿书称,广东“建厅不察,曲予徇容,其间有无别情,虽未可必,而如中魔毒,不惜将整个钨业假托惯于盘剥压抑者之手,是属会所大惑不解者矣”,暗示省建设厅与胡俊之间“有别情”。
3月26日,广东省建设厅呈复实业部,详述整个事件的由来,在为政府及胡俊专营辩护的同时,也指责反对专营的陈秋安。该呈复引用建协会呈文,影射陈秋安等充当“外商及经纪破坏本案之工具”,同时强调省政府“对于侨业公司及陈秋安等,均一视同仁,毫无偏护”。对此,不要说陈秋安一方必不信服,连实业部内部也不大相信。实业部规划科在内部工作签注时表达了这样的困惑:此一合办规约以胡俊侨业公司为主,却始终遭到陈秋安等钨业同行反对,“究竟此项合办规约该侨业公司有无加入之必要?并对于粤省钨砂业有无利益”?还引述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的话,指其中或有“勾串、垄断情事”。不过,实业部到底明白不能这样怀疑或指责广东政府及官员,在其致广东省建设厅训令中,最露骨的这几句已被删去。
3月30日,实业部部长孔祥熙批示广东钨砂专营案,要求广东“嗣后无论公营、私营,均应划区领照,以符法定”,“在该省钨矿未经依法划区领照、设定矿权以前,应即严禁私采;其钨砂对外贸易一项,应遵照本部前咨办法妥善办理”,指令广东省建设厅“查明具复,以凭核夺”。这一批示回避了棘手的陈胡之争,而抛出依法办矿的“大道理”。4月中旬,有报道指出广东省政府仍在等候本省建设厅对此案的查核,“钨业专营……现应否撤消〔销〕之处,候令建设厅核议具复,再行酌办”。4月18日,实业部再次指令粤省建设厅,明确在“该省钨矿矿业权未经确定以前,钨砂对外贸易应即暂缓置议”。4月底5月初,陈秋安方面仍在发表致国民政府等代电,指责胡俊等“巧立名目,加以桎梏”,“违法病商,擅权组合”;又指责省建设厅厅长邓彦华已被“恶人”胡俊“麻醉”,认为“党治之下,为主管官署似不宜视职责如传舍,一切委诸该恶之私”。
到1931年5月初,政局已出现剧变,以“胡案”为由,广东陈济棠公开支持反蒋,在广州另立“国民政府”,与南京政府对抗。广东的两位政要,即支持广州“新商会”成立的省政府主席陈铭枢、支持胡俊专营的省建设厅厅长邓彦华,因此事变先后去职。而陈秋安,这位广东钨砂专营的主要反对者,则因其铁道部旧同事胡继贤回粤出任省建设厅厅长,而于6月25日出任省建设厅主任秘书。钨砂专营的主要支持者及政治靠山已离职,反对者又出任主管部门要职,而中央又指令“暂缓”,胡俊主导的广东钨砂专营案不得不告一段落。但就陈、胡两个集团之争而言,还谈不上胜负,早在6月12日,程鸿轩已出任广州市财政局局长。
结 语
1931年以后,赣粤等地方政府仍认为中国钨砂对外贸易必须改变“受制于人”的局面,因而继续推行地方钨砂专营。1933年,广东省政府宣布官办全省钨矿专营,由省建设厅成立钨矿专营处负责实施。江西省则在经过1930年短暂的“抛砂办法”后,于1931年宣布赣南钨砂“官督商办”,交由刘石心组织的合群公司专营。
通过钨砂专营以实现“统一对外”,避免洋商操纵,在当时经济民族主义激荡的社会背景下,中国钨业共同体的各方本很难从根本上反对,也本应从中受益。不过“统一对外”经常沦为官方掩盖其敛财目的的借口,专营也变成简单的“委商承办”,这又造成钨业利益格局的极大改变。中国钨矿业已经历一战时狂飙式的发展,到1920年代,仍轰传经营钨矿一夜暴富的神话,“富源”即“利源”深入人心,而“大利所在,人所必争”。政府作为钨业市场的管理者,也是钨砂专营的推动者,如果不承认或没有深刻地认识到专营本质上就是对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进而形成公平兼顾各方利益的专营机制,而一味指责钨业工商不识大体、昧于权利,必然引发极大争议和风潮。
在此期间的赣粤钨砂专营,还受到两个特殊因素的制约。一是1928年初,赣南各县连续发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矿工暴动,对赣南钨砂的包办成为中国共产党发动矿工暴动的武器。前述毛泽东关于盘古山钨矿的调查报告,即明言“独占制度工人吃苦”。另一个特殊因素是美、德、日、英、法等对中国钨砂专营的外来干涉,他们作为中国钨砂主要采购者及消费者,不愿见到只有一个供应商。北京政府农商部在规定政府享有钨矿探采优先权时,即顾虑外人抗议。建兴包办后,德国美最时洋行致函国民政府“农业部矿务局”,表达对江西钨砂“购买权有否包与建兴公司”的关切。这一因素也成为主张专营的建协会用以排除反对者的武器,他们指责陈秋安充当了外商的工具。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下,钨砂专营虽不无正当性、合理性,也注定困难重重。
1928—1931年的赣粤钨砂专营也更多地把“包商”这一钨业共同体的特殊一方带入人们的视野。作为包办商人,陈秋安和胡俊都不是普通矿商或侨商。他们既通过包办钨砂获利,也因包办被撤销而承受损失。他们既承受来自矿工、商贩和地方社会的猛烈抨击,彼此间又互相攻讦、激烈竞争。前人研究表明,承办商之间的内争有时会到你死我活的地步。钨砂专营权是排他性的垄断权力,矿商之间对专营权的争夺,确比自由经营下的同业竞争更激烈和残酷。不过,陈秋安、胡俊等均有一定社会地位,背后各有政治靠山且又不无交集,就本案而言,其内争仍是相对克制。
赣粤钨砂专营风潮,比较典型地反映出国民党统治初期官商勾结、官商不分、包商间“内卷”式竞争、地方政府施政随意等深层问题。不过,通过这个较长时间多方博弈的过程,各方立场和利益诉求得到比较充分的展现,政府对钨砂专营的认识及专营方式也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1931年江西再次专营钨砂时,省政府明显加强对包商的监管,规定其收砂价由政府管理部门和包办公司共同评定,并随市价随时调整。广东除了1930年底的钨砂专营已摒弃单纯的“商包”之外,到1933年,其专营由省建设厅直接经营。中央方面,则在对地方政府继续强调划区领照、依法办矿的同时,逐渐提出部省合作统制、利益共享,并考虑将地方专营扩为全国统制,接收各省专营机构而用之。随着国内政治整合的进展、中央对地方控制力的加强,资源委员会于1936年起实施全国性的钨砂统制。1928—1931年的赣粤钨砂专营,也为资源委员会的钨砂统制和特矿统制及后来的“钨砂外交”在舆论、路径等方面准备了一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