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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天人话语中太尉的灾异责任之考论
作者:林丛 来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时间:2023-10-13

  三公因灾异担责乃至策免是两汉时期重要的政治文化现象, 甚至可以成为区分于其他历史时期的独特之处。这一现象的产生实有深刻的理论基础与政治动因。以往学者们倾向于将其笼统划为皇帝的一种弥灾手段, 其目的为推卸责任、转嫁臣下。这确实是因灾异而问责三公的一个政治考虑, 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这一现象与彼时盛行的天人话语以及政治环境关系密切实有特殊的历史背景。正是因为两汉流行的天人感应理论尤其是东汉中后期皇帝、官僚、士人、外戚、宦官之间的互动,导致三公因灾异而被问责成为一种常态。本文即立足于此,主要以三公之首太尉为例, 通过考察太尉一职的历史沿革与执掌变化、君权天授语境中司马之主天定位、灾异政治下太尉的担责设定以及问责背后的政治因素, 试图从理论与现实层面揭示诱发这一现象的真实缘由, 以期为全面还原并诠释汉代历史提供有益参考。

  一、统兵主武:太尉的历史沿革及其执掌变化

  太尉为秦汉时期三公九卿制官僚体系下的中央高官。《汉书》《后汉书》中都以汉太尉之设袭自秦官。以出土文物为例,秦王国时期曾设“邦尉”,如西安相家巷出土秦封泥中即有“邦尉之玺”。传世史料中不见“邦尉”,而有“国尉”。如《商君书·境内》:“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国尉分地,以中卒随之”;《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载白起“迁为国尉”;《史记·秦始皇本纪》也有“以(尉缭)为秦国尉”之说。盖汉人避高祖之讳,改“邦”为“国”,“国尉”即是“邦尉”。《史记正义》视秦之国尉“若汉太尉、大将军之比也”,似认可“国尉”“太尉”之间的承继关系。但相家巷秦封泥中亦有“大(太)尉之印”“大(太)尉府襄”面世。故“国尉”与“太尉”之关系聚讼纷纭。考诸秦代的历史典籍和出土文物,尚无担任太尉之职者流传于世。若太尉早为秦官,凭其位高权重,当与丞相(相邦)、御史大夫一样有为史籍所载者。故秦邦尉(国尉)或为太尉,于秦统一六国之前更名,两者当为同一职官于不同时期之称呼。因此成书于战国晚期的《吕氏春秋·孟春纪》“命太尉赞俊杰,遂贤良,举长大,行爵出禄,必当其位”之论中有“太尉”之名,却无“国尉”之称。

  “尉”本为军中执法之官,先秦时期,除秦国外,他国也有以“尉”为名之官,如《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记晋栾盈云:“将归死于尉氏。”杜预注曰:“尉氏,讨奸之官。”“尉”于军中执法讨奸之职使其向两个方向演化:其一,由于讨奸需要依循军法,故渐渐成为专司法律的官员,并脱离军事而出现于政治生活中,如廷尉;其二,由于讨奸涉及赏罚之权,故其军权不断强化,最终成为掌武事者的通称,“自上安下曰尉,武官悉以为称”,如太尉、都尉、卫尉等。《汉书·百官公卿表》曰:“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彼时之太尉实为名义上的最高军事长官,掌握军权。但由于军队往往被皇帝直接控制,所以该职在秦与西汉常常流于虚位,无法与三公序列中握有实权的丞相、御史大夫相比,甚至在长时期内虚设或省而不设。秦朝时期的太尉已不可考,或因其国祚较短,始皇专制集权,二世时又有赵高擅政,故该职或设而无人。汉初太尉“或置或省,卢绾、周勃、灌婴、周亚夫、田蚡并为之。武帝元狩四年(前119),置大司马,当太尉之职”。而大司马在长时期内“无印绶,官兼加而已”,不具有太尉的法定地位与法定权力。即便是在罢太尉之前,也常空置无员,以其官属并入丞相府,由丞相府代行军政事务。至东汉光武复置三公后,太尉便常设,成为三公之首,其班次高于司徒、司空。一方面,从晋升顺序上来看,初为司空或司徒后迁为太尉,是东汉官员的正常晋升路径,而由太尉转任司徒或司空则被视为降职。另一方面,太尉还常有“录尚书事”之权。后汉之制,三公虽有无所不统之名,但权归尚书台。而太尉常常领导尚书台的工作。“后汉建武二十七年(51),复旧名为太尉公。每帝初即位,多与太傅同录尚书事”,如牟融、尹睦、徐防、赵熹、朱宠、刘光、庞参、李固、胡广、周忠、杨彪皆曾以太尉身份录尚书事。这一权力意味着有资格参与军国决策,并直接同皇帝商议大事,“出纳王命,赋政四海”“选举诛赏”。事实上,东汉时期的太尉本身就具有较广的法定职权。《续汉书·百官志》载:

  太尉,公一人。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亚献;大丧则告谥南郊。凡国有大造大疑,则与司徒、司空通而论之。国有过事,则与二公通谏争之。

  其权可分为三:第一,综理军政。太尉主兵事行赏罚,且属官在三公中最为齐全,其东曹直接主管二千石级别官吏和所有军官的考核与迁除。又有十二曹分主人口、祭祀、诉讼、盗贼、财政、粮仓等其他行政事务。故有学者言:“东汉的太尉府,实相当于西汉的丞相府。”第二,在国家礼仪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如天子之丧,由太尉在南郊告天行赠谥之礼;册立皇后或太子,亦由太尉奉玺绶。第三,共商国之大事。即当朝廷发生重大事变或疑难问题时,太尉与司徒、司空及其他高级官员共同商议,联合提出建议,从而影响皇帝的决策。史书中常见的“事下三府”“事下四府”“事下公卿议”等皆为此证。

  二、司马主天:君权天授语境中的太尉之职

  与太尉密切相关的另一官职为司马。西汉中期废太尉而设司马,东汉初又改司马为太尉,则汉人心目中的司马与太尉大致相同。事实上,司马的历史较太尉更为久远。至迟在西周时期,即已出现“司马”一职,《尚书·牧誓》云:“御事司徒、司马、司空”;《尚书·梓材》云:“我有师师、司徒、司马、司空、尹旅”;《诗·小雅·十月之交》中有“三有事”,《毛传》释为三“有司”即司徒、司空、司马。则司马似拥有较高之地位,为三位掌事官员之一。在出土文物中,司马一职及其三有司的地位也得到了印证,如裘卫盉:“乃命叁有司,司徒微邑,司马单旗,司工邑人,服众受田”;五祀卫鼎:“乃令叁有司:司土邑人越、司马婚人邦、司工随矩、内史友寺刍,帅履裘卫厉田四田”。后人所作《周官》更将司马视为周王六官之一:

  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制畿封国以正邦国,设仆辨位以等邦国,进贤兴功以作邦国,建牧立监以维邦国,制军诘禁以纠邦国,施贡分职以任邦国,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均守平则以安邦国,比小事大以和邦国。

  司马的职权包括制畿封国、设仆辨位、进贤兴功、建牧立监、制军诘禁、施贡分职、简稽乡民、均守平则、比小事大九项,无所不统。但实际上,其职权重点在于军事方面,即“制军诘禁以纠邦国”: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中春,教振旅……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陈……中冬,教大阅……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若大师,则掌其戒令,莅大卜,帅执事莅衅主及军器。及致,建大常,比军众,诛后至者。及战,巡陈,眡事而赏罚。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王吊劳士庶子,则相。

  这些详细描写之处才是其常行之权,包括振旅习战、野地宿营、演练作战、阅兵之礼、集合六军、执行军令、巡视军阵、赏功罚过等等。概括而言,即为掌兵事,或曰主管军政。虽然《周官》之制不完全为西周之制,而掺杂相当一部分理想制度,但其大量吸收、借鉴周制当毋庸置疑。因而《周官》所载之大司马与西周大司马在地位、职权上应极为相似,甚至是在参考西周大司马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而成的。对此,出土文物即有印证。走豈簋铭文云:“王若曰:‘走豈,命汝作豳师冢司马,适官仆、射、士,讯小大有邻。”《尔雅·释诂》:“冢,大也。”“冢司马”即大司马为走豈所任之职,执掌仆、射、士等。“仆”即善御事者,具有驾驭兵车的技艺;“射”为射人,掌射法、治射仪;“士”乃“武士”,或军中甲士,是进攻防守的主力。故大司马统率、管理着以车、弓、步作为主体的兵种,这便是其统兵掌军的明证。

  汉武帝废太尉后,“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宣帝地节三年(前67)置大司马,不冠将军,亦无印绶官属。成帝绥和元年(前8)赐大司马金印紫绶,置官属,禄比丞相,去将军。哀帝建平二年(前5)复去大司马印绶、官属,冠将军如故。元寿二年(前1)复赐大司马印绶,置官属,去将军,位在司徒上”。据《汉官仪》记载,这些举动是汉人复古“法周制”的手段之一。当然,汉人所仿效的“周制”多是记载于诸如《周官》等经典文献中的经由“加工”后形成的理想化“周制”,可能并非西周制度本身,但汉人对其真实性往往深信不疑。在汉代主流意识形态中,司马、司徒、司空即为西周时期的三公,是在周王之下的三位掌事官员,是百僚之长。但综合来看,西汉中期以后的大司马虽然以西周大司马为名,但其直至成哀时期才逐渐由加官转为职官,主要职责也是居内朝辅政,并无专门负责军政事务的迹象。新莽时期,为契合经典的要求并应对日益严峻的形势,大司马开始脱离内朝辅政,专于兵事,“养士习射中军北垒”“主中军精兵”。东汉建立后,对大司马的职官设计受到了新莽时代的深刻影响。“建武政权的大司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与西汉后期担当内朝辅政领袖的大司马名同而实异,却与西汉前期具有最高武官性质的‘太尉’名异而实同”。如吴汉即以大司马统兵征伐敌对势力。吴汉死后,大司马一职又被改回太尉,位列三公之首。当然,其职权显然大于西汉前期之太尉,更类似于《周官》中的大司马:除掌兵之外,其课殿罪行赏罚、参与或主持国家大礼以及共商国是之责颇类似于大司马进贤兴功、制军诘禁、简稽乡民、比小事大之责,既体现了在军事上的专门之权,又凸显了对各种国家大事的参与。而出于掌兵统武的敏感性,在实践中东汉太尉的军权又再度流于形式,其更多的是以外朝百官领袖的身份参与朝政。

  迨两汉时期,又盛行天人感应理论,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天人话语,即以天人相副、阴阳五行等来描述政治生活乃至社会生活,为人事赋予神圣的色彩。这其中尤为凸显天君合一、君权天授,将君主的设范立制与效仿天道、彰显天意联系在一起。在天人话语中,也不乏对设官立职的描述,尤其是作为高级官员的三公,其设立被视为同君权天授息息相关:

  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

  王者受命为天地人之职,故分职以置三公,各主其一,以效其功。

  由于得到上天承认的神圣君权贯通了天、地、人三才,故由此派生的官僚制度亦须对此有所反映和彰显。作为官僚之首的三公就被赋予代表皇帝统率、负责三才之道的象征,每一公便成为每一道的代表。又因汉人心目中理想的官制当上承西周,故分司三才之道的三公便不是因秦而来的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而是西周时期的“三有司”司马、司空、司徒。在此,汉代三公官职的出现于理论层面便顺理成章了:一方面,设三公官是王者受命、贯通三才的表现,此为“奉天”之举;另一方面,设三公官是仿周代之制以改革秦官的表现,此为“法古”之行。故置三公官实为汉人“奉天法古”的明证,是“《春秋》之道”的要求,是合天道与王道为一的天人感应观念的外化。于是,三公中的司马除去主兵事之外,又增加了主天事之责:

  三公者何?曰司马、司空、司徒也。司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

  司徒典民,司空主地,司马顺天。

  月刑元股左,司马典致武应,考方法矩,主司天文,钦若昊天,敬授民时,力来农事,以丰年谷。日德元厷右,司徒典致文瑞,考圜合规,主司人道,五教是辅,帅民承上,宣美风俗,五品乃训。斗平元心中,司空典致物图,考度以绳,主司地里,平治水土,掌名山川,众殖鸟兽,蕃茂草木。

  由君权天授可自然而然地引申出司徒主人与司空主地,因为两者职权本来就同“民”与“地”相关。司徒本为教化民众而设,《周官》言“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司空虽在《周官》中已佚,但根据先秦及秦汉时期司空的有关记载,可知其多掌水土营建等事。故将“人”与“地”之“道”赋予司徒、司空并无不当。以此排除,似乎主兵的司马不得不主天。但实际上,主兵与主天之间确有联系。《白虎通义·封公侯》言:“天者施生,所以主兵何?兵者为谋除害也,所以全其生,卫其养也,故兵称天。寇贼猛兽,皆为除害者所主也。”战争(兵)之本义为讨伐、驱除邪恶,是为了保护为善者的性命,这与天的好生施生之德正相符合。因此主天道者当为民除害,而除害又往往借助于战争、武力,所以这一责任就落到了主武统兵的司马身上。从另一角度来看,古人早有“天讨有罪”“恭行天之罚”之论,即讨伐、征战作恶多端者本身就是天为了保护大多数善良子民的不得已行为,其正当性毋庸置疑。司马接受“代天牧民”的天子之托,主武统兵“佐王平邦国”,既为职权所在,又在情理之中。因此,“司马主天”不仅无不妥之处,反而还强化了天所固有的好生、扬善与罚恶的品格,是合于天意的。东汉时期,由司马改称而来的太尉便自然继受了这一职责。但“主天”之范围较广,除“典致武应,考方法矩”,即负责武事、以统一标准进行考核之外,还“主司天文,钦若昊天,敬授民时,力来农事,以丰年谷”。这一职责可概括为“敬授民时”,亦是天人话语中常见的表达方式。其指通过观测天象发现自然运行的规律, 在遵从、顺应的基础上,使阴阳有序、风调雨顺, 并将时令变化的知识传授于人民。如此可以令人民依照时令合理安排各种活动事项特别是农事, 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而太尉“敬授民时”之责亦由来有自。“案《周官》, 三公之职, 本以论道经邦, 燮理阴阳为务”, 自西汉起, 三公调和阴阳、 顺从天道而敬授民时已成为其重要任务。如陈平在对文帝问时即言“宰相者, 上佐天子理阴阳, 顺四时, 下育万物之宜”, 丙吉也曾言“三公典调和阴阳”。东汉时这种观念有增无减, “三公上则台阶, 下象山岳, 股肱元首, 鼎足居职,协和阴阳”。而太尉作为三公之首, 又有天公之名, 主天道而和阴阳之责尤重。只有在阴阳协和的基础之上, 敬授民时、不误农事才具有可行性。也只有在阴阳协和的基础上,才不会发生灾异以致祸国殃民。故协和阴阳是司马主天语境中的应有之义, 亦是三公集团尤其是太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天公弥灾:灾异政治环境下的太尉担责

  司马主天在治国实践中的应用多与灾异相关。在汉人的天人话语里,灾异不单单是一种自然现象,而与政治生活关联紧密。概括而言,灾异是天对君主违反天道之失德行为的“谴告”。汉儒董仲舒认为:“天地之物有不常之变者,谓之异,小者谓之灾。灾常先至而异乃随之。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而不知,乃畏之以威。”即反常的现象小者为灾而大者为异。灾有谴告的作用,异有警惧的作用:“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这一理论似乎曾为主流而成为时人的共识。至东汉时期,出现了另一种解释灾异的理论:“灾之为言伤也,随事而诛。异之为言怪也,先发感动之也。”灾与异在定义上的区别被细化:灾与伤连用,凸显事后的恶性结果;异与怪连用,强调事发时的反常现象。而且两者的出现顺序也被颠倒:灾随事出现,异先事出现,异在灾前。此理论在东汉时期相当流行,被权威著作《白虎通义》所采纳,大儒何休亦以此来注释《公羊传》。他认为,“灾者,有害于人物,随事而至者”,“异者,所以为人戒也”,“重异不重灾,君子所以贵教化而贱刑罚也”。相比于灾之害,异之警戒作用更值得重视。因此他以刑罚比附灾害,以教化比附怪异,认为重异不重灾正是圣人贵教化而贱刑罚的表现。不论灾异之间的区别为何,两者的产生都与君主之失德行为有关:“人君不德,谪见天地,灾异娄发,以告不治。”在汉人的天人话语中,天与君之间实有一种双向互动关系:人君为天之子,应当效法上天施政,尤其要行德政以满足民众的需求。人君施德政,上天会出现祥瑞以示褒扬奖赏,而人君施恶政,上天会降下灾异以示警戒惩罚。故君主之失德行为是导致灾异出现的根本原因:“行有点缺,气逆于天,情感变出,以戒人也”;“政有得失,则感动阴阳,妖变为应”。因此,灾异的作用就是对人君进行谴告,使其认识到自己的失德之处:“天垂妖象,地见灾符,所以谴告人主,责躬修德,使正机平衡,流化兴政也。”而“凡异所生,灾所起,各以其政,变之则除,其不可变,则施之亦除”,故为应对灾异而进行的政治活动即是灾异政治。观诸史料,君主下诏罪己承认失德失政、采取补救措施,即是其通常表现。

  除君主本人对灾异的产生负责外,三公作为君之腹心、百官之首职在辅佐君主“共承天地,永保国家”,故也难逃干系。即是说,灾异也可能源自“公辅不修德”,即“三公鼎足承君,一足不任,则覆乱美实”,“三公非其人,则三光为之不明”。此外,三公本身即有协和阴阳之责,如果其不行德政、不堪重任、选非其人,势必导致阴阳不调,灾异频发。于是,三公失德失政也成为灾异产生的诱因。由此出发,“推咎台衡,以答天眚”成为常态。“灾异屡现是皇帝的‘不德’和肱股的‘不良’所致,表面上皇帝与大臣共同分担灾异的责任,实际上则是人臣独当灾咎”。当三公之职被细化至各主一道时,作为天公的太尉就自然成为了问责对象。史料有载:

  司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故阴阳不和,四时不节,星辰失度,灾变非常,则责之司马。山陵崩竭,川谷不通,五谷不植,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君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民怨其上,则责之司徒。

  烟氛郊社不修,山川不祝,风雨不时,霜雪不降,责于天公。臣多弑主,孽多杀宗,五品不训,责于人公。城郭不缮,沟池不修,水泉不隆,水为民害,责于地公。

  汉人既然已经令每一“公”主司每一道,则某道之问题当然应问责某公。由于司马、司空、司徒分主天地人,因此天变、地变、人变之问题便各有所属。在西汉后期始建三公官时,政治实践中天、地、人之灾异分担尚未严格对应司马、司空、司徒,“如哀帝策免大司空师丹诏书中作为‘司空之职’提到的各种灾异表现,并非仅限于‘土’‘地’方面,而是涵括了天、地、人在内的宇宙整体秩序,并不刻意强调由某公来为某个方面的灾异负责”。至东汉,责任三分法渐清晰起来。鉴于司马主天,所以像“阴阳不和,四时不节,星辰失度”等往往要问责对应于司马的太尉,以消弭此类灾异。《后汉书》中曾载郎顗的化解之法:

  臣窃见去年闰(十)月十七日己丑夜,有白气从西方天苑趋左足,入玉井,数日乃灭。《春秋》曰:“有星孛于大辰。大辰者何?大火也。大火为大辰,伐又为大辰,北极亦为大辰。”所以孛一宿而连三宿者,言北辰王者之宫也。凡中宫无节,政教乱逆,威武衰微,则此三星以应之也。罚者白虎,其宿主兵,其国赵、魏,变见西方,亦应三辅。凡金气为变,发在秋节。臣恐立秋以后,赵、魏、关西将有羌寇畔戾之患。宜豫宣告诸郡,使敬授人时,轻徭役,薄赋敛,勿妄缮起,坚仓狱,备守卫,回选贤能,以镇抚之。金精之变,责归上司。宜以五月丙午,遣太尉服干戚,建井旟,书玉板之策,引白气之异,于西郊责躬求愆,谢咎皇天,消灭妖气。

  郎顗通过观察天象发现阳嘉元年(132)闰十月十七日己丑夜曾有白气从西方天苑趋左足,入玉井,数日后消失不见。李贤注:“参星下四小星为玉井”,又引《广雅》曰:“罚谓之大辰”,引《史记·天官书》:“参为白虎,下有三星曰罚,为斩刈之事。”玉井”即是《春秋》所言之“大辰”,其与“参”下三“罚星”有重合之处。这一异常现象发生于天空西方,与主罚之星有关。又由于罚者主兵,其分野为赵魏之地,亦代表汉时的三辅地区。西方于五行对应于金,四时对应于秋,故推测立秋以后,将有羌人反叛入侵赵魏之兵患,或将危及三辅地区。既然有此种预兆,当然应预先告知各郡,采取措施以有所防备。但在郎顗看来,更为重要的则是消弥这一灾象,于根源上防止兵患的发生。由于“星辰失度”属天变,“羌寇畔戾”属兵变,故主天、主兵之太尉就需要担起责任,采取补救措施。郎顗之策类似于一种厌胜之术,即令太尉在五月丙午日,持干戚,建井旟,在玉板上写祝辞,引白气之异,在西郊作自我检讨,对上天谢罪,以消灭妖气。李贤注曰:“干,楯也。戚,斧也。西方主兵,故太尉执持楯斧,所以厌金气也。井,南方火宿也。鸟隼曰旟也。以火胜金,故画井星之文于旟而建之也。书祝辞于玉板也。以五月丙午日,火胜金也。”“干戚”象征兵事,太尉持之表明其主兵事,兵发生于西方,西方为金,此又有压制金气不让其在西方引起祸患之意,这体现了主兵者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建井旟”则体现了主天者的责任,在军旗上画井星,并选择五月丙午日表示以火克金,按井星为火宿,“五月火正”,丙是火日,午是火位,故丙午为火,因此五月丙五日当为纯火精,火克金实为天道运行规律之一,运用之以厌胜正为主天道者的责任;“书祝辞”说明祝辞能够通过天道在人间的代表太尉上达天听,从而使祝辞配合前面的“服干戚,建井旟”引导白气回归正位。“于西郊责躬求愆,谢咎皇天”则体现了主兵与主天的统一:国都西郊对应天下之西方,西方发生兵乱,太尉作为主兵者当然有责任;而“责躬求愆,谢咎皇天”则是太尉向天致歉谢罪,缘由正在于其作为天公未能彰显天道而导致星变灾祸产生。但在诸多情形下,太尉的厌胜禳灾、致歉谢罪之举在君主看来似乎仍不足以应对天变,此时便出现了策免这一终极问责方式:

  后汉本制, 日食、星流及大雨雹等灾变者, 惟免太尉。自徐防为太尉, 凡天地灾变, 三公皆免。

  早在西汉时期,就有因灾异而策免三公的记载。薛宣被免去丞相之职的原因之一便是“灾异数见”。但彼时仍多以皇帝责让而三公自劾为主,如于定国即因“春霜夏寒”“日青亡光”而“自劾”。卫宏《汉旧仪》亦云:“有天地大变,天下大过,皇帝使侍中持节乘白马,赐上尊酒十斛,养牛一头,策告殃咎。使者去半道,丞相即上病。使者还,未白事,尚书以丞相不起病闻。”在极端情况下,皇帝的责让甚至会导致三公的自杀,如翟方进即因“荧惑守心”而自杀。新莽天凤年间,发生了三次与太阳相关的天变,为此王莽左迁或策免了三位大司马。至东汉时期,太尉成为灾异策免的主要对象。遇天灾星变策免太尉于安帝时成为定制。第一个因灾异被策免的太尉是张禹,其于永初五年(111),“以阴阳不和策免”。徐防任太尉时,策免又被扩大至整个三公群体。“从汉安帝永初五年,到汉献帝兴平元年(194),因日食被策免的三公有16人次,其中下狱死者1人。……在这被策免的16次当中,15人次官职为太尉”。从整体上来看,太尉在三公群体中仍为最大的受害者,这可能缘于太尉既是三公之首,又是主天之天公,所以便不得不承担其名号所带来的重大责任。因此不难看出,司马主天之共识在面对天变问责乃至策免太尉时发挥了关键作用,或者说,其成为三公分责中太尉因天变而担责的理论依据。

  四、权力斗争:问责三公背后的政治动因

  在面对灾异时,问责太尉固然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但更值得注意的是问责背后的政治动因。在很大程度上,司马主天 三公分责只是为某些政治目的提供一个看似正当、合理的借口。事实上,虽然皇帝深谙太尉与天道之间的关系,但在面对灾异时并非一定会以司马主天为由发难。史书有载:

  冬十月壬辰晦,日有食之。三公免冠自劾。制曰:“冠履勿劾。灾异屡见,咎在朕躬,忧惧遑遑,未知其方。将有司陈事,多所隐讳,使君上壅蔽,下有不畅乎?昔卫有忠臣,灵公得守其位。今何以和穆阴阳,消伏灾谴?刺史、太守详刑理冤,存恤鳏孤,勉思职焉。

  汉明帝经学造诣深厚,不可能不知司马主天,但他却主张“咎在朕躬”,并拒绝了三公免冠自劾之举。因此,因灾异而问责太尉以及三公还有更为隐蔽的政治目的。在面对灾异时,与其让皇帝与三公共担责任,倒不如将责任转嫁给三公,以转移矛盾焦点,从而隐藏自己的失德失政之举。因为在汉人的观念里,失德失政是与天命转移联系在一起的。灾异的“谴告”功能不仅将皇帝的失德失政暴露在众人面前,还留下了其可能会被天命抛弃的印象,如果补救措施没有效果,那政权很可能难以继续得到士庶的支持,这是极其危险的。在灾异面前,汉室的统治合法性甚至会直接遭到挑战。而将道德责任转于三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类情形的发生,“由于皇帝能通过策免三公来表示自己对失德行为的彻底忏悔,因此即便在极端的情况下,天道规范也无法立即剥夺皇帝的至尊地位”。从另一角度来看,皇帝本人不承担出现灾异的责任,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修德修政,有利于其良好形象树立。这实际上是以三公的行政责任来掩盖皇帝所应承担的最终责任,弱化皇帝的失德失政与灾异出现之间的因果链条,从而将批评与指责的矛头指向本来就负有调和阴阳之职的三公。如此,皇帝的责任就仅仅体现为用人不当,被心腹之臣蒙蔽了双眼,而难以溯源于其本身的失德失政。

  除去转嫁责任以维护皇权,巩固统治的意图之外,打击外朝三公的势力也是因灾异问责三公的重要目的。事实上,维护皇权、巩固统治必然需要压制其他可能危及皇权的势力。“汉世故事,三公之职无所不统”,三公既是外朝官僚领袖,又往往是知名儒者,在朝堂和士林中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因此极易为皇帝和权臣所忌惮。西汉时废太尉而设大司马并以之辅政的举措便是侵夺丞相、御史大夫决策权的表现。东汉时权归尚书台阁,三公虽地位较高,但诸如考课、奖惩、选举等实权已渐为尚书台侵夺,三公掌权也多与因受皇帝信任而“录尚书事”有关。故时人有“今三公皆令色足恭,外厉内荏,以虚事上,无佐国之实”之说。皇帝对制度化地限制三公权力仍不满意,故常借灾异向三公发难,迫使其放弃权力、离开政治舞台,从而消解对皇权的潜在威胁。兹举一例:

  会三年春, 东巡岱宗, 樊丰等因乘舆在外, 竞修第宅, 震部掾高舒召大匠令史考校之, 得丰等所诈下诏书, 具奏, 须行还上之。丰等闻, 惶怖, 会太史言星变逆行, 遂共谮震云: “自赵腾死后, 深用怨怼; 且邓氏故吏, 有恚恨之心。”及车驾行还, 便时太学, 夜遣使者策收震太尉印绶, 于是柴门绝宾客。

  从表面上看,太尉杨震之免职似乎源于“星变逆行”,与司马主天而问责太尉之理念相合。但事实上,其深层原因有二:其一为“赵腾死后,深用怨怼”。安帝延光年间曾有河间男子赵腾诣阙上书、指陈得失而触怒安帝,“遂收考诏狱,结以罔上不道”,杨震曾上书营救赵腾,劝谏安帝广开言路,安帝不从。其二为“邓氏故吏,有恚恨之心”。杨震曾被故大将军邓骘举为茂才,与外戚邓氏间有主臣关系。安帝即位后,“虽称尊享御,而权归邓氏”,直至邓太后去世,安帝才诛废邓氏而亲政,并牵连其族人、亲友、旧交、门生、故吏。樊丰等从这两个角度出发,扭曲事实,意在提醒安帝:杨震既为士人领袖,曾多次以言辞“忤逆”皇帝,近期更有袒护罔上不道者的行为,其背后或有强大士林背景;又是邓氏故吏,起家与邓氏不无关联,对旧主遭遇怀恨在心,身边可能还有同情邓氏者的支持。以其势力,官居太尉,统领外朝,可能会对皇帝造成巨大的威胁。安帝确实感到了压力,故东巡回来当晚就“遣使者策收震太尉印绶”。由此可见,“星变逆行”只是为问责、罢免太尉提供了一个“正当、合理”的理论依据,而真正促使皇帝行动的是忌惮太尉背后的政治力量。这其实亦是皇帝为了维护自身地位所进行的权力斗争。前述汉明帝之所以要求三公“冠履勿劾”,不对其问责,除“万方有罪、罪在朕躬”的传统儒家理念的影响外, 主要是因为“光武、明帝躬好吏事, 亦以课核三公, 其人或失而其礼稍薄, 至有诛斥诘辱之累”, 即三公于明帝朝本身已处于皇帝的严密监控之下, 稍有过错便受责罚, 实无再因灾异进行权力斗争的必要。故因灾异问责、策免三公的背后多有以之为借口来压制三公, 侵夺其权力的考量。而太尉作为三公之首, 又有主天之名, 自然会成为皇帝防范、打压的首要对象。

  这一点也表现于东汉中后期外戚与宦官专权之时。外戚与宦官架空皇权,专擅朝政,对皇帝制度下官僚体系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冲击。同时,他们得位不源自才能、德行,而依凭于皇帝的宠信与裙带关系,又常为具备真才实学的士人所不齿。故士人出身且作为官僚领袖的三公与外戚、宦官之间存在着较大冲突。而灾异便常常成为两者交锋的导火索,双方皆将对方的行为视为灾异产生的原因。由于三公与天地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因而在外戚与宦官权势滔天之时,三公便被借灾异问责,以达到打压、排除异己的政治目的。如桓帝永兴年间,(黄琼)“迁司徒,转太尉。梁冀前后所托辟召,一无所用。虽有善人而为冀所饰举者,亦不加命。延熹元年,以日食免”。太尉黄琼对梁冀所托者一概不用,梁冀对此怀恨在心,日食的出现恰好为其打击报复提供了便利。类似的事例还有不少,有时人感叹曰:

  而权移外戚之家,宠被近习之竖,亲其党类,用其私人,内充京师,外布列郡,颠倒贤愚,贸易选举,疲驽守境,贪残牧民,挠扰百姓,忿怒四夷,招致乖叛,乱离斯瘼。怨气并作,阴阳失和,三光亏缺,怪异数至,虫螟食稼,水旱为灾,此皆戚宦之臣所致然也。反以策让三公,至于死免,乃足为叫呼苍天,号咷泣血者也。

  在外戚宦官专政、政局黑暗之时,这些灾异在时人的认知中本当源自他们的胡作非为,但却因为他们强势的话语权而被归责于三公,成为他们整治异己、树立地位的一种方式。实际上,这亦可以视为专制皇权自我巩固的方式。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外戚与宦官之权力本为皇权所派生,“宦官、外戚专政并不说明皇权衰落,还是看成皇权的旁落为好。因为,宦官、外戚终归要依附于皇权而存在,是由皇帝专制滋生出来的”。故不论皇帝本人还是掌权的外戚与宦官,其问责、策免以太尉为首的三公都是权力打压的结果,是政治博弈中所不可避免的。

  结 语

  在两汉的天人话语之中,不仅三公之设上应天象,而且其具体职责分工亦打上了深刻的天学烙印。在君权天授的观念中,王者贯通天、地、人三才,因此其以三公分主三道。于此,三公在各自法定职权之外,又承担了司天、地、人三道之责,这与时人视其有协和阴阳之职正相符合。在三公当中,太尉一职较为特殊,其本为武官之首,有统兵之权,为西汉沿袭秦官而设,又与西周之大司马渊源颇深;汉初太尉时置时废,最终于武帝时期被大司马所替代,后渐成三公官之一;东汉复改司马为太尉,其职权较西汉时为广,地位更上升为三公之首,并成为天人话语中主天道的天公。在司马主天的语境中,太尉与天变灾异之间产生了联系。在面对灾异时,其不得不通过一定的厌胜之术来加以补救,并以致歉谢罪的祝辞来乞求上天谅解,既然太尉作为主天道者未能尽职,故在灾异产生时对之进行问责、策免也就无可厚非,因此灾异策免太尉于东汉安帝时成为定制,后又被扩大至整个三公群体。从政治动因来看,司马主天一方面为皇帝推卸自身责任、隐瞒不德失政行为,从而弱化自身与灾异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借口;另一方面又成为因巩固皇权、强化统治之需而打压太尉乃三公权力的武器。在皇权旁落于外戚、宦官之后,这一武器又被他们所利用以打击报复、排除异己,致使以太尉为首的三公成为权臣擅政的牺牲品。因此,两汉尤其是东汉时期的因灾异策免太尉乃至三公并非偶然的现象,而是有理论基础与政治动因的,其政治动因又往往被隐藏于理论基础之下,并以一种符合时人世界观的方式显现。推而广之,一种历史现象的盛行固然有某种主流理论的支持,但有其背后深层的政治动因更值得探讨,这是在研究历史问题时所不能忽视的。

  (作者林丛,系山东师范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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