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史学前沿 > 中国史
晚明的钞
作者:赵轶峰 来源:《史学集刊》2023年第5期 时间:2023-11-29

  明初强制推行大明通行宝钞,为此禁止白银和铜钱流通。后宝钞贬值,钞、钱兼用,至正统时期,称量白银成为主导性货币,银、钱、钞兼行,而钞值持续贬损。成化、弘治年间人陆容称:“宝钞,今惟官府行之,然一贯仅直银三厘,钱二文。民间得之,置之无用。”虽云“无用”,但正德时期尚有近倖倒卖宝钞之事,这说明宝钞只是一般市场交易价值低廉,并非毫无价值。嘉靖以后,称量白银成为在市场流通、赋税缴纳和财政支付中使用的主要货币,钱成为辅币。此时纸钞已丧失市场流通的货币功能,但在国家财政收支中,仍然作为一种会计、计量单位,其在税收中亦有少量保留。万历前期普遍推行“一条鞭”法后,货币和财政的白银化程度进一步大幅度提高,纸钞似乎已经完全废止。然而政府库藏中仍存有纸钞,在晚明文献中,仍有大量有关纸钞的记载,其中关于朝廷纸钞赏赐之事尤多。晚明从万历中期算起历时半个多世纪之久。在此期间,纸钞赏赐不断进行,意味着朝廷向社会大量供给纸钞,其背后必定存在着某种循环机制,其性质颇值得探讨。目前学术界对明代货币制度变迁研究虽已成果斐然,但对晚明纸钞情况语焉不详。本文从梳理晚明纸钞赏赐记载入手,探析纸钞在财政支付中的作用及回流情况,并就其历史含义做初步讨论。

  一、纸钞之赏赐

  纸钞在明中叶基本失去市场货币功能之后,朝廷仍继续将其作为赏赐物,其存量巨大。如嘉靖三十八年(1559)正月,首辅严嵩年届80岁,诏赐“宝钞羊酒”。隆庆时期,纸钞赏赐记载仍多,其赏赐因由和赏赐对象多种多样。万历前期普遍推行“一条鞭”法,赋税更大幅度以银征收,市场交换中已不见宝钞行用的迹象,然而朝廷赏赐用钞依然不断,名目繁多,其量亦大。兹将万历二十年(1592)以后纸钞赏赐情况分类举例,以见大概。

  关于纸钞赏赐记载最频繁者为因官员功绩而进行的针对性恩赏。万历二十二年(1594)十二月,因册封端妃、敬妃写册礼成,“各颁赐辅臣银币、封钞及中书官有差”。万历二十八年(1600)四月,因撰写完成香山公主神主圹志文,“赐阁臣银币、钞锭有差”。万历三十五年(1607)九月,因题永思王圹志,赐辅臣朱赓“新钞二千五百贯”。万历四十二年(1614)七月,因大学士叶向高前往山陵题写孝定皇后神主,赐“原封钞五千贯”。天启元年(1621)九月,因刘一燝“恭题神主”,赐“银五十两、纻丝四表里、钞五千贯”。天启三年(1623)十二月,因册封成妃及篆册捧册,“赐辅臣叶向高等银两、钞锭有差”。此类赏赐,带有礼仪性,皆非针对大功勋、大业绩,所赐宝钞价值也并不高,与银两及其他物品并列,应不是折银给发。

  对高级官员的因故赏钞是另一种经常发生的情况。万历二十一年(1593),大学士张位妻丧告假,赐“钞币斋粮”。万历二十三年(1595)三月,原任大学士王锡爵母病故,赐“新钞三万贯”。万历二十八年(1600)五月,大学士沈一贯一品考满,“赐钞二千贯”。万历三十八年(1610)十二月,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叶向高三年考满,“赐原封钞二千贯”。万历四十四年(1616)十二月,因考满赐首辅方从哲“原封钞二千贯”。天启六年(1626)闰六月,首辅顾秉谦三年考满,“赏银五十两、大红纻丝坐蟒一袭、彩段四表里、羊二只、酒二十瓶、新钞三千贯”。崇祯四年(1631),大学士孙承宗考满,“赐银、钞、蟒衣、彩段、羊酒”。此类赏赐数额较大,且每次都用“新钞”。

  对廷试新进者的例赏间或用钞。天启五年(1625)三月,“赐状元余煌朝服、冠带,诸进士宝钞”。崇祯元年(1628)四月,“钦赐状元朝服、冠带及进士等钞锭”。崇祯四年八月,兵部上武状元廷试程式,拟于行礼后,“首名赏战袍、鸾带、铜盔、皂靴等物,余各赏钞有差”。此类赏赐之钞,不记载具体数额,象征性大于实利性。

  节令赐钞在万历以后继续施行。万历三十三年(1605)正月,“罢百官宴,赐节馔钞锭”。万历四十四年(1616)十一月冬至日,赐“百官钞锭”。天启元年正月,“免百官宴,赐节钱钞”。

  万历时期纸钞恩赏多施于文官及新科进士,天启、崇祯年间,则多施于近倖宦官。对此类人等赏赐用钞,尤其赏赐纸钞带有实惠,并非空做姿态。天启五年八月,赐魏忠贤“银币、羊酒、新钞各有差”。天启六年(1626)闰六月,赏赐魏忠贤“银五十两、彩段四表里、赏羊二只、酒三十瓶、新钞三千贯”。天启七年(1627)二月,四次赏赐魏忠贤,分别为:“赏银五十两、彩段四表里,并羊酒、新钞”,“赏银八十两、彩段六表里、羊四只、酒六十瓶、新钞五千贯”,“赏银五十两、彩段四表里,及羊酒、新钞”,“赏银五十两、彩段、羊酒、新钞”。崇祯三年(1630)二月,赏宦官王永祚“羊酒、新钞”;赏宦官刘侨“羊酒、新钞”。同年五月,赏王永祚“银三十两、纻丝二表里、羊酒、新钞”。崇祯五年(1632)十二月,赏东厂太监王文政、王永祚各“银三十两,并表里、羊酒、新钞”。

  晚明纸钞赏赐也施于宗室。泰昌时期,“上以福王、潞王懿亲,常赐外,特加银三百两、纻丝罗各十表里、纱十匹、锦四匹、钞二万贯”。崇祯三年二月,分别赏潞、福、瑞、惠、桂等近亲诸王“加银二百两,纻丝、罗纱各八表里,锦四匹,钞二万贯”。

  由上可见,晚明纸钞赏赐相当频繁,其数额可观。赏赐的主要对象为官员、宦官和宗室,皆朝廷倚重和亲厚者,说明纸钞赏赐具有实际利益含义,并非空做姿态。在所赏纸钞中,有不标新旧者,有标明“新钞”者,有标明“原封钞”者,这表明当时纸钞赏赐确以纸钞形态给发,不再折换为其他物品,当时可能仍有新钞印制。

  二、纸钞作为财政支付手段

  前列赏赐,皆出于朝廷特恩,不在政府常态开支之列。此外还有对藩属、土司入贡的赏赐,其中也有少数属于特恩者,但更多的则是依礼仪照惯例经礼部提请给发者。后者应属于政府财政开支范围。此外,军人岁给冬衣和布花,名为赏赐,实际为军人待遇的组成部分,归户部掌行,也属于政府财政支付范围。

  明前期对藩属、土司入贡者赏赐之物中即有纸钞,纸钞在失去市场流通价值之后,仍继续被沿用,直至明亡。万历二十一年(1593)十二月,赏陕西他笼哈古等族恼秀等入贡者“绢、银、钞、币如例”。万历二十四年(1596)正月,赏陕西嘉石草坡等族“番人”戎肖等“段、绢、钞锭如例”。万历二十八年(1600)三月,对奔古阿著等族“番人”竹节等“各关赏钞、绢”。同年五月,对车禄柏林七占等族“番人”札节等“各赏绢、银、钞锭”。万历三十一年(1603)六月,对“四川新谷安抚司差来入供者“各赏给绢、钞、食、茶”。同年十二月,对陕西他笼哈古等族“番人”恼秀等“各赏给段、绢、银、钞”。万历三十七年(1609)正月,赐海西忽鲁等卫女直阿卜害等“绢、钞有差”,赐达思蛮长官司都纲头目山查坚藏等“宴赏,改钞有差”。万历三十九年(1611)二月,赏四川襍谷长官司差禅师叱吧坚剉等“靴袜、绢、钞”。同年七月,赏驼龙纳郎等族进贡番人阿六肖等“段、绢、银、钞”。同年九月,赏贵州宣慰使安尧臣所遣入贡、入贺者“彩段、钞锭”。同年十月,赏建州等卫补贡夷人奴儿哈赤等“双赏绢匹、银、钞”。万历四十一年(1613)正月,赏贵州定番、广顺二州土司并宣慰使所差入贡者,“钞、段有差”。万历四十五年(1617)十一月,分别赏入贡金川寺加渴瓦寺番僧容中出等“绢、钞”。

  万历《明会典》所载“给赐番夷通例”称:“至于各夷所得赐物,不许于开市之日货卖。或愿折价,礼部题照原价折给。”并载嘉靖六年(1527)议准,给赐“女直夷人及番僧人给赐彩段自愿折银者,织金每匹折给银三两八钱,素者三两五钱”;隆庆三年(1569)议准,“西番”入贡半赏者所赐绢可“每匹折银三钱”;万历六年题准,“各夷来京应赏人数,凡折衣、折段银两,行工部俱给以见贮银两,不必转行该省”。“给赐番夷通例”没有记载钞锭是否可以折价。无论受赏纸钞者是否可以要求直接将纸钞折价,纸钞皆有价值。如果受赏者所得之钞,在市场全无用处,他们必然会全部要求朝廷折价给予他物,如此纸钞则为一种仅对朝廷有效之有价证券;若在市场仍可兑换或购物,则纸钞为有一定市场行用范围的有价证券。《东林列传》记载了于万历三十年(1602)出任礼部侍郎的郭正域在任期间处理的一件与纸钞相关的事情。时逢“阐化王遣僧入贡,例予钞。市猾昂钞之直,彝人病之。传语主客,即以钱易钞,而远人欢”。由此可见,受赏纸钞在市场可以兑换。而在此例中,经营兑换的“市猾”故意索要高于通常数额的纸钞,造成纠纷。万历三十四年(1606)十一月,兵科都给事中宋一韩曾经上疏,称蒙古朵颜部首领长昂纠结“西虏”班不什、白言和“东虏”黄毛等图谋寇略蓟辽,形势危急。奏疏讲道:“班、白二酋,贪市利钞,志在从逆,犹可断绝抚赏,痛罚深创。”可见当时北边一带蒙古仍欲获得明朝纸钞。

  纸钞作为财政支付手段的一项大宗为军费。明中叶以后,军政开支用银比例日增,但本色粮、银、钱、钞、布、棉等参用,其中有部分军政开支用钞支付的行为持续到明末。马文升曾在弘治十五年(1502)上《巡抚事宜疏》,其中包含“增课钞以赡军用”一项,他认为:陕西所属腹里卫所军人,月粮应六分本色,四分折钞;“军职”则应不分沿边、腹里,皆为本色六分,折钞四分。当时陕西地方官军折俸、折粮及各当地宗室、有司官员折俸一年共需要用钞10 765 406贯,不计入因灾伤减免造成的减收,每年额入“户口食盐课程钞”一共是9 587 494贯,缺额1 177 912贯。由此导致军人月粮应支钞贯不能依额给发。为弥补所缺钞额,马文升建议在西安府城四门征收马骡、车辆税钞。具体办法是“依在京事例,每大车一辆纳钞四贯,小车一辆纳钞二贯,其马骡委西安府首领官员于潼关收报,每马一匹,纳钞十贯,每骡一头,纳钞五贯,每季将二项所收钞贯,俱送布政司官库收贮,以备官军折色俸粮支用”。此中重要信息是:弘治中期,朝廷尚以纸钞支付部分陕西官军月粮及宗禄、官俸;为弥补纸钞缺口,陕西仿照京师做法,增收城门商贸出入本色税钞。此时京师先期就有此项本色钞征收。此后该项征收延续到何时,未见记载,但从现有记载可见,直至明末,给付官军支出中始终包含纸钞。万历七年(1579)的“见行给赏事例”记载:“在京卫所旗军、力士、校尉、将军冬衣、布花该赏棉布一匹者,支与本色。二匹者,内一匹支与本色。三匹者,内二匹支与本色,其于每布一匹,折与旧钞五锭”。顾起元所记情况与此基本相符:“冬赏正军绵布三匹,内本色二匹,每匹折银三钱;折钞布一匹,每匹折钞五锭。军匠二匹,内本色一匹,折钞一匹。有母妹幼军三匹,内本色二匹,折钞一匹,无母妹幼军一匹。只身军匠一匹,疾军一匹,以上俱本色。”这表明,在官军月粮折银之后,以赏赐名义常态给发的每年冬装费仍部分用钞。此项支出持续到明末。万历二十四年(1596)四月,“户部题:两京各卫所旗军、力士、家丁人等该赏冬衣、布花、钞锭岁终类解,先将总部部运官职名具奏,以凭查核。从之”。万历二十八年(1600)七月,德州卫左所千户陈励被发配到边方,原因是御史杨光训参劾其“扣减边军折钞,侵克各官俸银”。崇祯四年十月,“刑科给事中王家彦以冬月将寒,请给散营卫军士布、花、银、钞。帝命所司即与措给”。发给军人的例赏部分来自内府。万历二十四年九月,“礼部题:孝安皇后发引,给官军人等行粮、钞锭”。天启六年(1626)十月,“给发京卫军士冬衣布花,计本色棉布四万五千五百十一匹,本色棉花一十万九千九百九十五斤,折色银七万三千六百八十三两六钱,铜钱一千八百四十二万九百文,钞一百九万一千六百二十五锭。于甲丁丙等库关支,散散如例”。

  此外,纸钞还被用来作为治理蝗灾的经费。崇祯十三年(1640)七月,“京省蝗。命顺天尹发钞六十锭收之,并禳蝗”。

  宗禄一直是政府财政开支的一大项目,明初禄米用本色,后来禄米部分用钞给付。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纸钞由朝廷印制且并无期届与发行总量极限,用钞支付宗禄可降低朝廷财政压力。在纸钞贬值的情况下,朝廷规定的宗禄折钞比价与纸钞市场实际价格的差异可减少宗禄开支。明中叶以后,纸钞渐难行用,宗禄折钞比率与比价也因亲疏远近及生计需求情况因人而异,成为当时朝廷落实宗室待遇差别的一种方法。其基本趋势是宗禄本色禄米折银日多,同时也有将宗禄折钞部分再折给银钱者。弘治十一年(1498)周府封丘王府呈乞“本色禄米上半年本色三分,折色七分,下半年本色二分,折色八分,而折色俱支银三钱五分”。嘉靖十五年(1536),周府将军同钶等提出“愿尽折银三钱五分”。这些做法皆因当事宗室申请而准行,未请者并不照此施行。在嘉靖四十四年(1565)颁布的《宗藩条例》中,宗室禄米仍然明确区分为本色米与折色钞两大部分。郡王及镇、辅、奉国将军俱三分本色,七分折钞。镇、辅、奉国中尉俱四分本色,六分折钞。郡县主、乡君及仪宾俱二分本色,八分折钞。《王国典礼》所载万历时期“见支额数”,秦、晋、周、楚、鲁、蜀、代、肃、庆、岷、韩、沈、唐、赵、郑、襄、荆、淮、德、崇、吉、益、衡、荣、潞、福诸王禄米皆全支本色或米钞间支,未称折银。靖江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及更低级宗室禄米折钞部分则皆称折银。据此,晚明时期诸王禄米支给,名义上仍兼用米、钞,实际上米、钞皆有折银且折银比例趋于增大,但是否全部折银,尚待考究。天启五年,礼部尚书薛三省“奏定天下宗藩限禄之法”,其法“以江西限禄为准,通计天启四年以前之禄数,以为天启五年以后之禄额。就各府见禄多寡,自为通融。并敕各抚按酌处长便,以为岁额,不得苟且夫目前。上是之”。这时朝廷财政已经接近破产,腾挪空间尽皆丧失,故将天下宗禄限定总额,交由地方酌情通融给付,其间本折如何措置,已难详考。

  三、纸钞之回笼与印制

  晚明既然存在规模可观的纸钞支出,必定存在纸钞回笼途径。目前所见史料虽尚不足呈现其完整过程,但可以断定该机制确然存在。

  明代内府始终以特定方式回收纸钞。隆庆时期,各主要钞关基本折银征收,但仍有收钞者,不足时招商购买。史载,“穆宗时,宝钞不用垂百年,课程亦鲜收钞者。惟俸粮支钞如故。库钞不足,则召商办纳,或市之京师”。这表明隆庆时纸钞为可在市场购得之物,京师的相关交易尤其便利。前述明中期陕西地方用来关支官军月粮等所需之钞,并非来自钞关,而是来自其他杂课,此类征收在钞关普遍折银之后也有可能在继续。

  钞关改收银钱之后,仍需用部分银钱购买纸钞送缴内库,称为“买钱钞银”。买钞银额定之后,所余之银称“买钞余银”或与买钱余银一起合称“买钱钞余银”。此制当始于弘治十六年(1503)。该年议准:“各处解纳户口食盐钱钞,俱收价银解部。每钞五千贯、铜钱一万文,拟进内府交纳者,定与价银二十四两,在部交纳者一十九两,著令铺户领出,收买钱钞上纳。扣算余银,收补别项钱粮。”此后,钞关、税课司所征白银比例日增,然而买钱钞事继续施行。嘉靖六年议准,南京户部“收到各处户口盐钞价银,除钞价照旧买钞上纳外,其钱价银扣寄该部”。嘉靖二十年(1541),司钥库太监王满奏请钞关征收本色钱钞。户部奏称:“各钞关课税一年的收纳钱钞二万五千余块,每块折银五两八钱五分零,共约银一十五万余两。本部招商,一块给银三两二钱,每块乘余二两五六钱,一年计算,积有余银六万余两,可以接济边储。”因折收白银后用银买钞可以获得差价,即前文所说的“买钞余银”,朝廷最终令各钞关照旧施行。隆庆二年(1568)五月,户部“请征杭州北新关买钞余银接济边饷,其他存留以备修理诸费”。《江南通志》载,隆庆时期钞关轮收本折后,“遇该纳本色年分,内将五分收买钱钞,扣留一分解京”。据《明神宗实录》记载,万历十五年(1587)各钞关皆需购买本色钞上交内府库。该年六月,“命临清钞关应征船料商税,自万历十五年七月初一日为始,逐年本折兼收。一半折色解银太仓,其一半本色查照见年事例,除七分扣二分外,将应解钱钞责令经收库役照数买完,每年分为两次,解送广惠库交纳。凡河西务、浒墅、九江、淮安、扬州、北新等各关,亦照此例”。

  据万历十五年编定的《大明会典》,南京五城钞房有大量存钞。其中包含“东城兵马司原额二十二万九千七百六十四贯,今二十二万九千九百三十二贯。西城兵马司原额二十二万九千七百二十贯,今一十二万四千二百二十四贯。南城兵马司原额七万八千二百九十八贯,今八千六百一十二贯。北城兵马司原额五万七千六百十四贯,今五万九千七百一十二贯。中兵马司原额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二百一十八贯八百文,今一百一十二万贯五千九百五十八贯”。当时南京户部收取南方各布政司、府赋税中多含纸钞,其中有的为“存留”,难以确定为本色钞,有的注明“折银”征收,但南京广惠库接收的来自湖广布政司的钞应为本色:“今钞二百六十九万八千六百四十一贯一百七十三文。解北京。”常州府也有本色钞交入南京广惠宝钞库:“南京广惠宝钞库原额商税鱼茶课钞二十六万三千八十九贯八百二十四文,钱五十二万六千一百八十二文。今收钞五万六千七百九十锭二贯七百六十六文。”

  另据《浙江通志》,万历四十六年至四十七年(1618-1619)间,北新钞关实收过“船料银共一万二千八百三十两七钱八分一厘,俱经分算本色、折色、垫库等项,起解助边,并收买钱钞上纳”。这些情况表明,隆庆时期通令钞关折银之后,政府仍令各钞关在市场购买纸钞,这意味着存在纸钞交易市场。同时,杂课征收中可能仍旧保留征收部分本色钞。此种情况至少持续到万历末年。

  在明代文献所记年终赋税收入概述中也可以看到纸钞收入迹象。据《万历会计录》,在万历六年额定的收入中,夏税、秋粮皆含钞贯,但因其皆为存留,可能多系折色征收。另有“地亩粮草折银八万五千六百九十四两二钱三分零;粮折布五万七千一百六十三匹四尺零;草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二十二束;钞五万六千九百四十贯”的记载。因该记载各项本折皆加说明,而钞项并未言折,故当为本色。解入广惠库部分行文:“河西务等七钞关轮年约解本色钞共二千九百二十八万四千四百余贯”,显然为本色钞。解入天财库部分行文:“正阳等九门本色钞共六十六万五千八十贯”,亦为本色钞。《明熹宗实录》载,天启三年底所计岁入中,除其他名目外,有“租税钞八万一千一百三十七锭二贯三百有奇”;在天启六年底所计岁入中,除其他名目外,有“租税钞八万一千一百三十锭二贯三百二十三文九分五厘”。这些租税钞亦为本色。

  晚明是否继续印制新钞,虽然难以完全确定,但不能排除其可能性。在前文提到的各项用钞中,有仅称“钞”者,有称“旧钞”者,有称“原封钞”者,有称“新钞”者。如果自明中叶纸钞失去市场流通货币功能开始,政府不再印制纸钞,至晚明时期,即使先前印制的部分纸钞仍保持原封,亦已为一百多年老物,称“原封钞”尚可,称“新钞”已属荒唐。故推测晚明时期,仍有少量纸钞印制。明户部设宝钞提举司,内府设宝钞司。《明穆宗实录》载,隆庆三年九月,裁革“宝钞提举司提举一员”。这表明宝钞提举司在隆庆时期虽经裁员,但仍存在,其名目也可见于万历《明会典》。晚明内府宝钞局一直存在。万历二十八年十二月,“宝钞局火,辅臣沈一贯具疏奉慰”。天启、崇祯年间,朝廷多次因财政困难讨论再行钞法。其中包括,崇祯十六年(1643)六月,户部尚书倪元璐推荐桐城诸生蒋臣为户部司务,试行钞法。该年九月“作新钞”。李清《三垣笔记》记此事时,提到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又五城御史言:‘钞匠除现在五百人外,尚欠二千五百人,议于畿内八府州县多方勾解。’”“现在”的500名钞匠,在新议钞法之前就已存在,当是京师保留下来的工匠。这表明宝钞局可能一直印制少量纸钞供朝廷使用。

  余 论

  明初强力推行纸钞,在没有设立准备金及发行期界的情况下,将之作为主要货币强行投入市场交易和国家财政收支的各个领域。此种货币政策,无视市场经济法则,片面着眼于国家财政需求,高度依赖强制力,加以新旧钞倒换制度糜烂,很快失败,政府为挽救纸钞所行举措亦不能奏效。此时明朝政府货币信用败坏而又无其他可有效推行的货币政策,遂曲从市场,渐渐形成称量白银为主,铜钱为辅的货币流通局面。该趋势至万历前期因主要赋税折银征收而达极致。此间明朝从未发布废止宝钞的统一政令,实际保持了纸钞在财政支付中的局部功能。因为主要货币白银以称量形态流通,且朝廷发行的仅具辅币作用的铜钱供应严重不足,此种局面意味着明朝在中期以后已失去货币掌控力,且已接受政府货币信用极度低下之现实。明朝后期财政日益窘迫,以及在陷入严重危机后缺少应对手段,都与此关系至深。

  明朝纸钞与财富储备脱节,其发行量最无限制且成本最低,同时政府掌握的货币始终短缺,即使在宝钞被市场拒绝之后,明朝亦未明令废止宝钞。晚明时期,仍有一定数量的纸钞通过政府财政行为而行用,政府因而通过税收保持一定数量的纸钞回流。此种行用与回流,构成了一个与市场若即若离的特殊回路。总体而言,晚明纸钞的局部运行并未构成对市场银、钱货币体制的严重冲击,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明朝政府的货币短缺。因宝钞在丧失市场流通功能后,明政府仍未对其明令废止,故其在晚明应属于一种由政府信用货币蜕化而成的有价证券。晚明朝廷实际上由此获得了一种财政手段来缓解当时的困境。又因此种证券全部由内府掌控,故从更具体的意义上说,是皇室由此获得了一种可以一定程度满足其统治需要的财政手段。由于这种财政手段脱离经济基础,故对其使用消耗了朝廷信用,不可能根本改善晚明统治困境。

  (作者赵轶峰,系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教授)

  原文链接

下一条:从寄治到实土:刘宋前期雍州政区变化与荆雍关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