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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时期的“给户”
作者:李文 来源:《江海学刊》2023年第4期 时间:2024-01-26

  对于中国汉唐时期的社会阶层构成,学界相关论述颇夥,既有宏观层面上的理论分析,也有微观层面上具体阶层之考释。以微观而论,诸如官户、杂户、军户、兵户、营户、伎作户、乐户、驿户、牧户、屯户、梁户、寺户、僧祇户、奴婢等汉唐史领域的一些身份性概念,均不乏细致而微的研究。唯“给户”一词,因为史籍记载较少且语意含糊,一直未引起特别关注,故并无对“给户”的专题性研究。

  鄙见所及,署名韩树峰、王贵永《孙吴时期的“给吏”与“给户”——以走马楼吴简为中心》一文(以下简称“韩文”),可能是第一篇以“给户”为题的论文,富有想象力,但是韩文将“给户”理解为与“民户”相对的概念,认为其所以成为“给户”,乃是因为家中有人从事“给役”或充当“给吏”,并由此“思考北朝‘杂户’的渊源”,“孙吴的‘给户’可能反映了贱民阶层萌芽阶段的特征,而北朝的‘杂户’则是贱民阶层已经形成的具体体现”。此说未必符合史实。笔者认为,作为汉唐时期一个有特定内涵的历史名词,“给户”本质就是编户齐民,亦即民户。以下试对汉唐时期之“给户”略作考论。

  一、文献所见汉唐“给户”之史料考辨

  古代文献所见较早一例“给户”的史料,是在西晋惠帝时期。据《初学记》载:“《楼观本记》曰:周穆王尚神仙,因尹真人草制楼观……晋惠帝度四十九人,给户三百。后魏武帝为九州置坛,又度三十五人,文帝幸雍,谒陈炽法师,置道士五十人。”晋惠帝度人为道士、置“给户”的具体时间,《太平寰宇记》明确记为元康五年(295),云:“老子庙……晋惠帝元康五年重更修葺,莳木万株,南北连亘七里,给户三百供洒扫。”相较于《初学记》,《太平寰宇记》不仅将晋惠帝度人及置“给户”的时间明确为元康五年,而且还记述“给户”的服务场所为老子庙,职掌是为老子庙“供洒扫”。

  《初学记》《太平寰宇记》所载“给户”一词,皆为后人追述,究竟是沿袭西晋人用法,抑或使用唐、宋人之语汇,容有争论。但所载晋惠帝为老子庙置“给户”事,却有史可征。《晋书》就载有“给户”一词:后赵连续发生暴雨、强震、冰雹等“灾异”,石勒正服于东堂垂询,徐光认为可能因去年禁寒食、不祭介子推所致,石勒因下诏令“尚书其促检旧典,定议以闻”,有司遂上奏:“子推历代攸尊,请普复寒食,更为植嘉树、立祠堂,给户奉祀。(石)勒黄门郎韦謏驳曰……勒从之。于是……并州复寒食如初。”介子推的地位在全国范围内不能颉颃老子,却是并州地区颇有影响的区域性“俗神”,故后赵大臣建议为介子推“立祠堂,给户奉祀”。此事与晋惠帝重修老子庙并“给户”洒扫,性质相同。

  还要指出,为历史上的“贤人”立庙奉祀,一直是古代统治者以“神道设教”的统治术,也是政治文化传统。后赵建立者石勒出身羯族,文化相对落后,但当他君临中原,出于稳固统治计,势必在政治教化、文治武功等方面,借鉴学习先进的中原文化。后赵“有司”大臣不乏饱学之士,他们在面对“灾异”频发、皇帝问计的情势下,试图通过恢复奉祀介子推以消弭灾祸,将此作为统治术,向最高统治者推荐。这既是对中原传统习俗的继承,也是对西晋奉祀老子做法的借鉴。前揭晋惠帝时重修老子庙,“给户三百供洒扫”;后赵有司请求“普复寒食,更为植嘉树、立祠堂,给户奉祀”,二者做法极为相似。

  东晋也有“给户”。太元十七年(392)十二月,“清河人李辽上表请敕兖州修孔子庙,给户洒扫。……表不见省”。李辽的请求尽管未得朝廷答复,但此举却非自我作古,而是有鉴于历代尊孔传统及事实。从朝廷来说,尊孔兴教不能只是空喊口号,而必有实际内容,诸如立庙祭孔、善待孔子后嗣等,皆为必要手段。孔庙建立后,势必需要有人承担看护洒扫等事务,承担孔庙杂务的人员当即国家所提供的“给户”。

  北魏、东魏有“给户”。据诸《魏书》,孝文帝太和十五年(491)秋,鉴于京师平城(今山西大同)屋舍栉比、户口众多,不利于“祗崇至法,清敬神道”,而将崇虚寺迁至恒山南麓,同时“给户五十,以供斋祠之用”,此“给户”即北魏政府为道观提供的一种服务性劳动力。《魏志》此处还载有一条重要信息,即“迁洛移邺,踵如故事”,表明从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乃至后来北魏崩溃、东魏徙都邺城,为道观提供“给户”以供“斋祀之用”的做法,仍得以延续。北魏、东魏为道观提供“斋祀之用”的“给户”,性质、功能与前述“给户”相同,“斋祀之用”不仅指在道观举行宗教仪式时提供劳动服务,也包括看护洒扫等日常杂役。

  隋朝有“给户”。隋炀帝曾下诏为历代帝王陵墓设置“给户”,云:“……自古已来帝王陵墓,可给随近十户,蠲其杂役,以供守视。”此诏发布于大业二年(606)十二月。所说“可给随近十户”,即从古代帝王陵墓附近选出十户人家,蠲免其杂役,使之承担“守视”陵墓的任务。这些“以供守视”的人户即“给户”,如清人严可均辑录此文,即题名曰《给户守古帝王陵墓诏》;又可称为“给陵户”或“陵户”,如明人梅鼎祚编纂《隋文纪》,就将该文命名为《给帝王陵户诏》。“给”于陵墓者,又可称为“给守冢户”,简称“守冢”。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八月,“梁中宗、世宗各给守冢十户”,这是为南梁宣帝萧詧、孝明帝萧岿二人陵墓设置“给户”。

  唐代“给户”史料稍多一些。如:(1)“(贞观)十一年(637),诏尊孔子为宣父,作庙于兖州,给户二十以奉之。”(2)贞观十九年二月,“丁巳,诏谥殷太师比干曰忠烈,所司封其墓,春秋祠以少牢,给随近五户供洒扫”。(3)“加赠(韦)玄贞为酆王,谥曰文献,仍号其庙曰褒德,陵曰荣先,各置官员,并给户一百人守卫洒扫。”(4)开元十三年(725)十一月,东封泰山,制曰:“……封泰山神为天齐王,礼秩加三公一等。仍令所管崇饰祠庙,环山十里禁其樵采,给近山二十户复,以奉祠神。”其中材料(1),是孔庙“给户”,与前揭西晋惠帝、东晋孝武帝时老子庙“给户”,意涵相近。材料(2),是为比干墓提供“给户”,与后赵为介子推置祠堂,并“给户”洒扫,情况相类。材料(3),是为外戚(皇室亲属)私庙、坟墓提供“给户”。材料(4),是封禅后,加封泰山神并“崇饰祠庙”,以泰山附近二十户人家充当“给户”,以奉祠泰山神。

  五代时,后周显德五年(959)三月,周世宗柴荣下诏:“故淮南节度使杨行密、故升府节度使徐温,各给守冢户。”这是后周为杨吴统治者杨行密、徐温的冢墓提供“给户”。

  文献明确记载之汉唐“给户”史料,约略见于以上所述。然则,汉唐时期“给户”之意涵,究竟如何?它与学界已颇多探讨的官户、杂户、军户、兵户、营户、伎作户、乐户、驿户、牧户、屯户、梁户、寺户、僧祇户、奴婢等汉唐时期的人户概念之间,有无某种关系?“给户”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诸如此类,仍需作进一步分析。

  二、汉唐“给户”之意涵

  据诸上述史料,可知汉唐“给户”的服务对象或场所包括如下四类:(1)孔庙、道观;(2)古帝王陵墓、古先贤祠堂;(3)供奉自然界某种神灵的神庙,如前揭唐玄宗封禅后所加封之泰山神;(4)私人家庙及坟墓,如外戚韦玄贞的私人家庙及坟墓。

  首先,来看孔庙、道观之“给户”。孔、老在中国传统社会具有特殊地位,中古时期已经比较尊崇孔、老,随时代推移越发趋于强化。以言孔庙,自董仲舒提倡“独尊儒术”以后,就随着孔子的逐步神圣化而建立起来,并日渐成为政治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尊孔重教的方法之一,即为置庙祭祀。孔庙既建,自需有人承担看护洒扫等日常杂务。老子庙(后演变为道观)情况,与孔庙相类。随孔庙、老子庙(道观)建立的常态化,承担孔庙、老子庙看护、洒扫及祭祀等事务的人员,也不可避免地固定下来,他们即国家所提供的“给户”。孔老祠庙“给户”,在文献中多表述为“给户多少多少以如何如何”,如前揭贞观十一年,“诏尊孔子为宣父,作庙于兖州,给户二十以奉之”;亦可表述为“给某某户多少多少以如何如何”,如《新唐书·太宗纪》载:“给亳州老子庙、兖州孔子庙户各二十以奉享。”

  其次,来看古帝王陵墓、古先贤祠堂之“给户”。基于“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传统观念,历代皆有为表彰先贤古圣功业而起庙奉祀的举动,前揭后赵奉祠介子推、隋炀帝为古帝王陵墓置户洒扫、唐代为比干封墓以为奉祀,皆是。介子推、比干为古代先贤、忠臣之楷模,自需加以表彰;古代帝王有大功于前,其陵墓亦需守护奉祀。无论先贤祠堂,还是古帝王陵墓,其日常守护洒扫和举行祭祀礼仪,均需有人承担,否则“奉祀”无从谈起。这些为先贤祠庙、古帝王陵墓所置“给户”,也由国家提供,并经皇帝敕令施行。

  复次,神庙之“给户”。中国古代神灵信仰,素来多样化,举凡三山五岳、江河湖海,皆被视为灵验在焉,而随时可能成为祭祀对象。类似这样的“俗神”信仰,并不限于民间,官府也颇有信奉者,从而造成神庙遍布的情况。自秦始皇东封泰山之后,泰山独尊于五岳,历代帝王凡欲彰显功业,莫不心歆于封禅。唐玄宗东封之后,加封泰山神为“天齐王”,环山十里禁其樵采,并提供“给户”二十以为奉祀,实即此种文化传统之体现。

  最后,私人家庙或坟墓之“给户”。私人家庙或坟墓,获得国家提供“给户”者,或为皇亲国戚,或有特殊功勋名望。为古代先贤先圣置庙奉祀、“给户”洒扫,目的在于褒崇古先圣贤以慎终追远;为皇亲国戚或特殊功勋名望者私庙、坟墓置“给户”,则是为了表彰楷模、激励先进,同时亦符合宗法社会“亲亲”之礼法精神。这些“给户”,同样经皇帝下敕而由国家提供。

  至此,“给户”意涵可作进一步阐释。“给”之原意,据《说文》:“相足也。”《玉篇》:“供也,备也。”意即满足某种需求、提供某种服务,在古代文献中,“给事”“给役”“给吏”之“给”字,皆此意。因此,“给户”即满足某种需求之人户或为某事提供某种服务之人户。前揭汉唐史料中“给户”所从事的工作,皆属杂役性质,故他们实际就是服勤某种特定杂役的民户。不过,落实到具体语境下,这些“给户”又因所“给”场所、对象各不相同,而称呼有所不同,如“给”于各种祠庙者可称“给庙户”,简称“庙户”;“给”于陵寝、冢墓者称“给陵户”“给墓户”“给冢户”,简称为“陵户”“墓户”“冢户”;“给”于神祠者可称“给祠户”,简称为“祠户”……诸如此类。这些因为所“给”场所不同而名称有所区别之各类人户,皆可称为“给户”。这就是说,“给户”实为一概括性总称,在语法上,“给户”可理解为“给××户”之缩略语。因此,“给户”的实际意涵,必须结合具体史实作相应的理解,若所“给”场所为某种庙宇,则为“给役”于庙宇之“给户”,也可直接称为“给庙户”,或径称“庙户”,例如在孔庙从事看护洒扫等杂役的人户,即可称为孔庙“给户”或孔庙庙户。

  明乎“给户”之意涵,有助于我们寻绎隐性的“给户”史料。北魏高闾曾上奏表,有云:“为密皇后立庙于城内,岁时祭祀,置庙户十家。”此处“庙户”即“给户”,尽管这里用“置”而未用“给”字,但含义相同。再如,前揭贞观十一年“给亳州老子庙、兖州孔子庙户各二十以奉享;复凉武昭王近墓户二十,以守卫”。其中给亳州老子庙、兖州孔子庙户各二十自不必说,即后面所载“复凉武昭王近墓户,以守卫”,也是“给户”,即“给”于李暠墓之“墓户”,他们因为充当李暠墓“给户”而获得“复除”优待。再如,唐睿宗太极元年(712)“以兖州隆道公近祠户三十,供洒扫”,此处“近祠户三十,供洒扫”,即政府指派靠近孔子祠堂的三十家民户,到孔祠充当洒扫等杂役的“给户”。再如,隋文帝、周世宗所“给守冢户”,实即所谓“墓户”(“冢户”),也都是在特定冢墓从事洒扫、守护等差役的“给户”。

  综上可知,“给户”作为一个历史名词,系包含庙户、陵户、墓户(冢户)、祠户等诸多具体名称在内的集合性概念,而官户、杂户、军户、兵户、营户、伎作户、乐户、驿户、牧户、屯户、梁户、寺户、僧祇户、奴婢等名词皆为单一性概念。故“给户”在逻辑上与上述词汇并非对等关系;在具体性质上,上述众多名词作为汉唐时期的身份性概念,多数属于“贱口”,社会地位低于一般编户齐民,故另外编有不同于普通编户齐民的特定户籍,“给户”与之不同,没有史料能够说明“给户”属于社会地位低下或另编户籍的贱口。

  三、汉唐“给户”之渊源

  前揭众多“给户”,乃是一个泛化的概念性名词,其含义因为所“给”场所或所服务对象的差异而不尽相同,但作为“给户”,它们又有共通甚至相同之处:(1)“给户”由国家(政府)提供,多经皇帝发诏敕施行;(2)“给户”服务场所,固然有道观、孔庙、神庙、皇陵、古帝王陵墓、古先贤祠堂、私人家庙等区别,但这些场所的“祭祀”功能基本一致,由此造成“给户”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一般以看护、洒扫、“斋祠”为主要事务;(3)普通民户一旦被选为“给户”,便以所“给”场所职役为主,其他“杂役”一概蠲免,故“给户”实际上成为专职服勤于所“给”场所或对象的劳动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讨汉唐时期“给户”之渊源。就本文所揭史料来看,汉唐时期的“给户”主要是指庙户、陵户、墓户、祠户这四种,故寻绎“给户”之渊源,可从上述四种人户入手。

  (一)祠户

  文献所见最早一例“祠户”史料,为西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00),以三百户奉祠嵩山,据《史记·孝武本纪》云:“三月,遂东幸缑氏,礼登中岳太室……于是以三百户封太室奉祠,命曰崇高邑。”其事《汉书·武帝纪》系于正月。对于汉武帝用以“奉祠”嵩山的三百户,白居易直接称为“祠户”,“汉武时禅嵩山,有呼万岁之声三,乃以三百户封为祠户”。此为史籍所见最早一例“祠户”的史料。对于这些专门“奉祠”嵩山神的“祠户”,西汉政府给予其复除的权利,无需再承担其他徭役。

  还有一种“祠户”则是为祭祀先贤往圣而置,如前揭唐睿宗太极元年(712),为隆道公即孔子祠堂所置“近祠户三十,供洒扫”,即是。此处所“给”于隆道公祠堂之祠户,与前述孔庙庙户性质相同。再如,唐玄宗天宝年间,曾因迷信神仙而下令在今广东境内罗浮山葛洪炼丹处,置“守祠”十家,此“守祠”是为纪念先贤而设置之“祠户”。

  (二)庙户

  自宗法制度确立后,立庙祭神就成为祭祀礼仪之重要内容,故历朝建国后,均置太庙以祭祖祢,太庙除设置专职机构进行管理外,同时还配备相应的人户以从事各种杂役,这些人户即“庙户”。凡先贤古圣、皇亲国戚、功德可称者,甚至传说有灵异者,政府皆有可能为之立庙起祠,并置户洒扫奉祀。兹以孔庙为例,对庙户略作叙述。

  孔庙置户约始于汉代,如赵汝愚上宋哲宗奏疏有云:“自汉以来,孔子之庙或以吏卒百户守卫,或又增户以备洒扫。”汉朝为孔庙设置“吏卒”以资守卫,或者提供人户以供洒扫,这些设为孔庙“以备洒扫”的“户”,即后世所谓孔庙庙户。孔庙庙户亦可称为墓户或祠户,如宋文帝元嘉十九年(442)十二月,下诏令鲁郡地方官员重修孔子祠庙,“给祠置令”以“四时飨祀”;同时又令修葺孔子坟茔,“蠲墓侧数户,以掌洒扫”,鲁郡遂依诏书要求上报朝廷,以孔景等五户居住于孔子坟墓附近的人家充当此役。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而确立儒学的官学地位后,孔子日益受到推崇,为孔子修葺坟墓、置庙奉祀遂成惯例。其后,随孔子地位越发尊崇,为孔庙、孔墓供役的人员日益增多,政府不仅设置专供洒扫、奉祀之庙户(祠户、墓户),后来更是细分出“看林户”——专门守护孔氏后人坟茔的人员,不过,那要等到五代北宋以后了。

  (三)陵户、墓户(冢户)

  陵户、墓户、冢户意涵相同,唯“陵”为帝王坟墓专称,或作“陵寝”;“墓”的范畴宽泛,举凡一切坟墓包括帝王陵寝在内,皆可称曰“墓”,故“陵户”“墓户”“冢户”(或作“守陵户”“守墓户”“守冢户”,有时径称“守陵”“守墓”“守冢”,或省称为“守户”),意涵亦同。此外,“园邑”一词在某些时候也具有同义。“园邑”或作“陵邑”,即因陵园置邑。西汉一朝在元帝以前,皇帝陵寝、后妃亲贵陵园,多徙民以实而自成县邑,此即西汉之“陵邑制度”(“园邑制”)。在元帝永光(前43—39)罢置陵邑之前,陵邑作为县级行政区划,管辖权属列为九卿之首的太常,园邑管辖权则可能属于“三辅”。陵邑、园邑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皆置令(长)、丞及其他吏员,统领若干陵户(“守冢户”),承担陵园寝庙祭祀、洒扫及守护等事务。因此,“陵邑”“园邑”意涵有时近乎“陵户”“墓户”“冢户”。为行文简便计,兹将上述不同称谓概称为“陵户”。

  古代王侯贵胄死后,入土以成陵冢,必定同时置有相关人员,负责陵冢守护和日常洒扫,这些人员除少部分为政府管理人员(国家职官)外,多数是在陵冢从事各种杂役的劳务者,即所谓“陵户”。“陵户”最早出现于何时已不可确考,寡见所及,最早一例“陵户”史料,当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甸人”。据秦简《法律答问》简190条:“可(何)谓‘甸人’?‘甸人’,守孝公、献公冢者殹(也)。”秦简所载“甸人”含义明确,指守护秦孝公、献公冢墓的人。秦简整理者特别指出,《礼记》中的“甸人”、《周礼》中的“甸师”,含义与本条无关,其说甚是。按,秦献公,公元前384—362在位;秦孝公系秦献公之子,公元前361—338年在位。据诸史载,献公死后“葬嚣圉”,孝公死后“葬弟圉”。由此可知,秦简所云“守孝公、献公冢者”,即为守“嚣圉”“弟圉”者,“嚣圉”“弟圉”即孝、献二公之陵园。所谓“守冢”,意为守护陵园不让闲杂人靠近,则陵园亦为某种形式之禁地,名之以“圉”,正合其义。又,献公、孝公之前,秦之国君死后葬地称“圉”者为秦惠公,“葬陵圉”;孝公之后,死后葬地则多称“陵”,如惠文王“葬公陵”、悼武王“葬永陵”、昭襄王“葬芷陵”、孝文王“葬寿陵”。秦献公、孝公冢墓皆置“甸人”守护,则其前、后秦国国君之陵冢,亦必置有“甸人”以事守护,可以无疑。秦国为国君冢墓所置守护之“甸人”,实即后世所谓陵户者,因此,若以秦献公“嚣圉”之“甸人”为“陵户”始置时间,则“陵户”的出现至迟不应晚于公元前361年。

  正史可查最早一例“陵户”资料,为汉高祖十二年(前195)十二月为秦始皇、陈胜(即楚隐王)、魏安釐王、齐愍王、赵悼襄王及魏公子无忌置“守冢”事。汉文帝时,亦曾为南越王赵佗的先人设置守冢。史载石邑县境内有赵佗墓,“(在)县北十三里。佗,真定人,僭号南越帝,文帝为其先人置守冢,昆弟在者存问之,佗遂释黄屋左纛而称臣”。汉文帝为赵佗先人修坟墓、置“守冢”,主要是为了招徕边裔、笼络人心。

  汉高祖为原关东六国所置“守冢”,尽管就是事实上的“陵户”,但毕竟没有明确称为“陵户”。史籍明确称之为“陵户”的史料,出现于汉惠帝时。史载“汉孝惠帝葬安陵,徙关东倡优五千名,以为陵户”。按,汉惠帝崩于公元前188年,葬安陵后,从关东迁徙五千倡优以为“陵户”。西汉置户奉祀范围后来进一步扩大,宗室亲王、皇亲国戚、公卿贵胄死后,朝廷亦每为置“守冢”者。如:淮南王刘长死后,汉文帝“乃以列侯葬淮南王于雍,守冢三十户”,是为宗室亲王置“守冢”。前揭汉文帝为其外祖薄氏所置“园邑”三百家,“长丞已下吏奉守冢”,是为皇亲国戚置“守冢”。汉宣帝追念张贺恩德,欲封其冢为恩德侯,置守冢二百家,贺弟安世“深辞贺封,又求损守冢户数,稍减至三十户”,是为功臣贵胄置“守冢”。

  由于置“守冢”奉祀先祖,为极大恩德荣耀,能够获此待遇者,除当朝帝王外,只有往圣先王、宗室亲王或有特殊功勋者,一般大臣贵胄未必有此资格。以西言汉,大臣赐葬,通常只有册、赠,而无“守冢户”。西汉为大臣置“园邑”“守冢”,只有张贺、霍光二人。张贺获此殊荣,是因为他对汉宣帝曾有抚养、教育之莫大恩情;霍光则位极人臣、大权独揽,具有其他辅政大臣无法比拟的权力。尽管为往圣先王置“园邑”“守冢”的做法,在汉元帝时期曾一度中断,但由于赐赠“守冢”的极大荣誉性,功臣勋贵、皇亲国戚对此自然不愿放弃,从而为“守冢”制度的恢复,提供了政治土壤,并最终导致汉元帝的废黜“先王”置守冢一策,无法继续下去。

  时至魏晋南北朝,为古代帝王、先贤陵冢设置“守冢户”,可能已经成为定制。如曹魏建国后,曹丕下诏,允许山阳公(即汉献帝刘协)在其封国仍行汉制,同时为汉武帝、昭帝、宣帝、明帝设置“守冢”(即陵户或冢户)各三百家。这是曹魏以国家名义为前代帝王设置“陵户”。再如,西晋惠帝元康年间(291—299),吴县令谢询上表朝廷,请求为孙吴皇室设置“守冢”,谢询所以这样做,当是因为给“先王”置冢户,已然定制化的缘故。

  宋武帝刘裕为笼络人心,对先王前哲坟茔的守护洒扫工作,尤多关注。早在晋末专政时,曾于义熙十二年(416)主持“修复晋五陵,置守卫”,此事后来还被当作刘裕的重大功勋加以歌颂。进封宋公后,刘裕又主持修复汉代诸陵:“长陵可复十家,其余十陵可各复三家,并即近陵居人,长给洒扫。”刘宋皇室自认是汉高祖刘邦弟楚元王刘交后裔,故刘裕晋末封宋公后,下令修葺楚元王墓,并“蠲复近墓五家,长给洒扫。”刘裕进而认为晋朝帝后、藩王及前贤往哲之坟茔,“并宜洒扫”,要求有司制订格式,“具条以闻”,凡此表明刘裕确实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也表明此事已成制度,故刘裕要求有司制订“条”“格”加以规范。宋孝武帝刘骏也曾下诏,凡前朝帝王陵墓,皆为设“守冢户”十户。

  上述魏晋南朝各政权为前代帝王置陵户以守冢墓的做法,皆系效仿汉高祖为先王置户守冢,如前揭谢询奏,请求为孙吴皇室置户守冢,就是援引汉高祖成例为据。而上述各朝给予陵户优待的措施,也与汉高祖的做法如出一辙。凡被选充先王守冢陵户者,政府一律予以复除,这表明为古代帝王、先贤陵冢设置“守冢户”以事守护洒扫,已成政府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制度化的工作。除为先王设置陵户已成定制外,又为宗室亲贵、功臣勋戚设置“守冢”。如曹丕即魏王位,加封曹仁,“追赐仁父炽谥曰陈穆侯,置守冢十家”。孙吴亦曾为大臣置“守冢”。吕蒙死后,孙权以其子吕霸“袭爵,与守冢三百家”。东晋大臣获得置“守冢”者颇多,似已成为褒奖功臣勋贵的一项经常性政策,陆玩、何充等人皆是如此。史载陆玩死后,“给兵千人,守冢七十家。太元中,功臣普被减削,司空何充等止得六家”。刘宋孝武帝刘骏平灭“二凶”后,“追赠潘淑妃长宁园夫人,置守冢”。大明八年(464)十一月,孝武帝“使使祭晋大司马桓温、毛璩等墓,置守冢三十户”。上述是刘宋为后妃、前朝大臣置“守冢”。

  十六国北朝亦然。后赵石勒在位时,为结好祖逖,下令“修祖氏坟墓,为置守冢二家。冀逖如赵他感恩,辍其寇暴”。这是后赵为解决边患问题,而为敌对者的祖辈置“守冢”。太延五年(439)北魏太武帝出兵攻北凉,沮渠牧健投降,遂为其父沮渠蒙逊“置守冢三十家”,是北魏为投降的敌国国君父辈设置“守冢”。北魏文成帝拓跋濬感念乳母保太后常氏之恩德,在追封其父常澄的同时,“遣兼太常卢度世持节改葬献王于辽西,树碑立庙,置守冢百家”。北魏灵太后胡氏临朝,加封其父胡国珍官位,同时“追崇国珍妻皇甫氏为京兆郡君,置守冢十户”。北魏还有一条明确记为“陵户”的史料。魏末“河阴之变”时,元顺欲出走避祸,被“陵户”鲜于康奴所害,鲜于康奴当为洛阳附近某皇家陵寝的守冢墓户。

  及至隋唐,陵户制度更趋完备。如隋文帝曾为其外祖吕氏立庙,置“守冢”。隋末窦建德攻占河北,“遣使往灌津,祠窦青之墓,置守冢二十家”。至于唐朝,不仅文献所载“陵户”史料更加丰富,而且在词汇用法上也更加多样化,诸如守户、陵户、墓户、给户、冢户、园邑户等,频见于史籍,以史料繁多,故不一一。

  综上,汉唐“给户”包括祠户、庙户、陵户(墓户、冢户)等,他们因为所“给”场所(如祠堂、庙宇、陵园、冢墓)不同而名称各异,但身份性质则相近或相同。论其渊源,“给户”与祖宗神灵崇拜的祭祀礼仪有直接联系,尽管所见最早“给户”史料为西汉时期,但自有祖先、神灵崇拜而创置宗庙神祠起,为这些宗庙神祠提供洒扫守护等劳动服务的人员,应该就已出现,这类人员即后世“给户”的前身。随时代发展,国家出于“慎终追远”,以求“民德归厚”的政治目的,又开始为一些先圣往哲置庙起祠、封冢起墓,并为之提供洒扫守护的相关人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给户”的范围。及至中国历史进入皇权掌控一切的“皇权—吏民社会”,便将一部分编户齐民直接派遣到这些特殊场所,从事各种杂役性事务,从而形成服务于不同场所的、名称各异的“给户”,这应当就是汉唐“给户”形成的大致过程。

  四、汉唐“给户”之身份(社会地位)

  接下来讨论汉唐“给户”的身份,亦即其社会地位的问题。

  (一)汉唐“给户”的户籍性质

  欲准确认识汉唐“给户”的社会地位,首先就要揭示“给户”的户籍属性。“给户”作为汉唐时期的一种特殊人群,实际包含祠户、庙户、陵户、墓户(冢户)在内。就文献所载来看,没有任何史料能够证明“给户”另编户籍,也没有史料能够证明他们的身份低于普通编户齐民。为避免讨论过于枝蔓,兹选取“陵户”作为分析对象,藉此揭示“给户”的户籍性质。

  前揭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甸人”,为文献所见最早之陵户,但由于材料所含信息有限,且无其他史料可资佐证,故无法据以剖析“陵户”的户籍性质。汉代因为多次大规模徙户实陵,与“陵户”有关的文献资料相对丰富,可为我们探究“陵户”的户籍问题提供史料支撑。

  西汉自建立起,为了达到政治上的强干弱枝,遂仿效秦代徙豪民于关中的做法,继续从外地(主要是关东)徙民至关中。汉高祖时徙民对象,主要是原关东六国后裔为主的大族豪民,以及家资丰厚之商贾;大约从汉惠帝时起,徙民范围扩大至普通民众,甚至“群盗”“倡优”“刑徒”等危险分子或“贱民”也赫然在列。从汉高祖十二年(前195)徙民于“长陵”起,徙民主要安置于皇陵,“陵邑”(或陵县)因此成立。惠、文、景三帝时期,凡徙民入关必置诸皇陵,这些著籍于皇陵的民户中,就有被后世称为“陵户”(墓户、冢户)一类的人户。然则,“陵户”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地位?或者其身份性质如何?

  就汉代徙民实陵,进而形成陵县的过程来看,汉初徙民主要以政府强制性为主,到汉文帝时逐渐向自愿方向发展而出现“募民”,如汉景帝时募民徙阳陵,给予“赐钱二十万”的优待。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政府强制性徙民,还是通过提供优惠条件的召募性徙民,这些新迁徙人户的身份性质,都没有发生变化,所变化者仅仅是他们的户籍地,他们始终都是西汉政府管理下的编户齐民。不宁唯是,有些新迁徙户的身份不仅没有下降,其社会地位反而有所提高,这部分人主要包括倡、优、俳、乐等所谓“贱民”,以及“群盗”“刑徒”等社会不法分子。史载汉惠帝置安陵,曾“徙关东倡优乐人五千户,以为陵邑”。按,倡、优、俳、乐在古代文献中或称“乐户”,是隶属于官府的贱口。“乐户”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性质之所以低于普通编户齐民,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独立的“名数”即户籍。这些身份原属贱民的倡优乐人,在徙陵以后,却变为著籍于“陵邑”(陵县)的百姓——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除“倡优乐人”外,徙陵对象中还有“群盗”“刑徒”等不法分子,他们的身份也因为徙入陵邑而“洗白”,变为编户齐民,这实际上也意味着社会地位的提高。

  被徙入皇陵者,除“倡优乐人”“群盗”等贱口或不法群体之外,更多的是“郡国豪杰”、家资巨富的商贾等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群。正因这些人群的社会地位、身份性质均不同于贱口或不法群体,故统治者尽管偶尔采用强制性措施将其强行迁入皇陵成为陵邑居民,其实更多的则是通过赐钱、赐田宅、召募等方法,赏劝引导其迁居陵邑。很显然,这些迁入陵邑的新移民的身份仍为“郡国吏民”,即编户齐民,他们的身份并未因户籍地的变动而下降,而从获得政府赏赐、优待来看,其社会地位反而有所提高。上述陵户在徙陵时,曾受到赐钱、赐田宅等优待姑且不论,即以徙陵的主要成分为“郡国豪杰”“郡国吏民”“訾百(三百、五百)万以上”者,也可见这些新移民的社会地位并不低,更何况其中更有“丞相、将军、列侯”下属之“吏二千石”者,他们也都应该列入广义的“陵户”范畴,而这些郡国豪杰、富商大贾、二千石吏,皆属社会上层分子。

  不仅秦汉时期的“陵户”仍为国家编户齐民,魏晋南北朝时期亦然。前揭有关魏晋南北朝“守冢”(即陵户)的众多史料中,没有一条史料能够证明其时“陵户”另编户籍,也没有一条史料说明陵户的身份性质、社会地位有别于普通编户齐民。恰恰相反,这些被选为“守冢”而“给”于陵冢、祠庙的陵户,几乎一无例外地都得到了蠲免杂役、赏赐等优待。其时的陵户社会地位、身份性质同于普通编户齐民,还可以从法律层面得到证实。前揭北魏宗室元顺被“陵户”鲜于康奴所害,时元顺长子元朗十七岁,“乃手刃康奴,以首祭于顺墓,然后诣阙请罪。朝廷嘉而不问”。按,如果陵户鲜于康奴的身份只是奴婢或其他贱口,则元朗将其手刃以后,完全不必“诣阙请罪”,因为杀死奴婢或官户等贱民,官府通常并不追究责任。反过来说,元朗杀死鲜于康奴后却主动“诣阙请罪”,乃是因为他知道康奴的身份为平民(良民),而杀害平民(良民),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事适足证明,“陵户”绝非奴婢或官户式的贱民,而是国家的编户齐民。

  降及隋唐,陵户制度在继承汉魏南北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备。诸帝陵不仅各置管理机构——陵署,并具体规定诸陵所给“陵户”之数目。陵署作为皇陵管理的专职机构,不仅职员构成、品级均有明确规定,而且对诸陵的陵户数、工作范围也都有具体规定:永康、兴宁二陵陵户各100人;诸太子陵署各30人;乾陵、桥陵、昭陵,各400人;献陵、定陵、恭陵各300人。陵户的工作,约略包括日常性、节日性和特种服务三类。陵户平时在诸陵令、丞等领导下,守护皇陵,是为其日常性工作;每逢朔望、元正、冬至、寒食等祭陵日,则在令、丞的率领下为祭陵活动提供各种服务,是为节日性工作;如遇有宫人陪葬,则“陵户为之成坟”,是为特种服务。

  不仅“陵户”的身份性质、社会地位不低于普通编户齐民,其他“给户”也是如此。如前揭汉武帝封禅嵩山时所置“祠户”,无论社会地位,还是身份性质,均与编户齐民无异。元封元年(前110),汉武帝封禅嵩山,“给”于嵩山神庙的三百家祠户,因为“奉祠”嵩山而独立成邑——崇高邑。这些“祠户”是如何选拔出来的呢?史料表述十分明确:“以山下户为之奉邑”,可见这些祠户全部来源于嵩山脚下的原住民——编户齐民。只不过,他们在被选为嵩山祠庙的祠户以后,单独成立了一个县邑——崇高邑,史料并未说这些“奉邑”的祠户不再是国家的编户齐民,更没有说明他们的社会地位有所下降。不仅如此,这些祠户还因“独给祠,复亡所与”,即除了承担“给祠”的工作以外,其他徭役一概免除,从而获得优于普通编户齐民的待遇。

  (二)“给户”的充选条件

  “给户”的身份(社会地位)如何,还可以从其充选条件窥见一斑。

  秦汉时期“陵户”的充选条件,可通过西汉“陵户”加以考察。西汉“陵户”的形成,是由国家的徙陵政策所导致,从汉高祖为关东六国置“守冢”,到后来的皇陵徙户成邑,都是西汉“陵户”产生的渠道。徙陵政策的实施,直接造成陵户多来源于外地(主要是关东)的状况,但这主要是在惠、文、景三帝时期。尽管陵户的身份并未因户籍地的变动而有所下降,但徙陵毕竟仍然带有一定强制性,兼之安土重迁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故并非所有新移民都认同徙陵政策。另外,客观形势的发展,也决定了徙陵政策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故自汉元帝永光四年罢陵邑、停徙陵之后,包括帝陵在内,“陵户”的形成方式便逐渐发生变化,开始由早期的强制性徙陵为主导,转而主要通过召募、赏劝等方式获得。

  概括而言,西汉“陵户”主要因为徙陵政策而形成,无论是强制性徙陵,还是召募、劝赏性徙陵,均可视为国家政策性的结果。由于西汉初年继承秦始皇徙关东民以弱枝强干的政策,故徙陵对象确实以关东地区为主,被徙入陵邑的人员中,既有郡国豪杰、富商大贾、二千石吏等社会上层分子,也有倡优乐人、“群盗”等贱口或社会不法分子。这就是说,西汉“陵户”的充选条件中,对于身份性质的要求并无成规,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无论其为良民、贱民抑或是有较高社会地位之上层分子,一旦徙入陵邑,成为“给”事于皇陵的“陵户”,则其身份性质一概成为登入西汉国家户籍的编户齐民。

  汉唐“给户”的充选条件中,最重要的一条当属“地域就近性”原则。前揭汉武帝封禅嵩山所置三百家“祠户”,全部来源于“山下户”——居于嵩山脚下的原住民,至迟从这时起,“地域就近性”便已成为选拔“给户”的一条基本原则。前文所举众多汉唐“给户”资料,也都证明了这一点,因为“给户”无一不是“近山”“近陵”“近墓”“近祠”“墓侧”“随近”。之所以按照居住地优先的原则选取“给户”,既是为了节约人力成本,也方便了政府管理,而并非因为他们属于贱口。

  越是时间往后,“就近”选拔给户的原则越发突出,至五代、北宋时期,“就近性”已然成为“给户”充选的首要条件。如后唐庄宗同光三年(925),为李唐皇陵置陵户,云:“关内诸陵……每陵仰差近陵百姓二十户充陵户,以备洒扫。其寿陵等一十陵,亦一例修掩,量置陵户。”清楚地显示出,陵户是由“近陵百姓”充当,此处“百姓”显然是国家编户齐民,他们是因为居住在皇陵附近而非由于身价低贱才被选充陵户的,更没有因为充当陵户而降低了身份。五代十国亦然,如广顺元年(951)正月,后周太祖郭威即帝位,下以近陵人户充当唐庄宗、唐明宗、晋高祖的“陵户”。又,显德元年(954)正月,周太祖驾崩,要求晋王柴荣(即周世宗),以税户三十家为自己的陵户。此处“近陵人户”“近税户”,《资治通鉴》直接称为“近陵民”,都指靠近这些皇陵的编户齐民(百姓、平民),而编户齐民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两税”,向国家交纳“两税”的民户,即是所谓“税户”,易言之,“税户”就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还有,这些“近税户”到周太祖陵充当陵户,并非强制征发而是招募来的,故政府给予他们“蠲其杂徭”的优待。

  陵户作为一种“给”于皇陵、从事洒扫守护等工作的特殊人群,无论是继续著籍于原来的州(郡)县,还是另外编入“陵邑”或“陵署”,其身份性质都没有改变,仍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仍需交纳法定的正税(如中唐以后之“两税”),史籍称之为“税户”,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另一方面,由于他们被选充陵户,需要承担皇陵洒扫守视等杂役性工作,故政府给予“复除”“蠲其杂徭”等优遇,也就是说,他们只需按照规定交纳“正税”之外,其他一切杂役皆免。作为“给户”的一种,陵户的身份性质、社会地位大致如此,“给”于神庙祠堂、先哲往圣祭所等其他场所的“给户”,情况应该也与陵户相同。

  (三)“给户”的优待性措施

  “给户”作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和其他普通百姓一样,在承担租税赋役等法定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同的社会待遇,他们的身份、地位不仅不低于其他普通编户民,甚至还略高于普通百姓。这是因为“给户”除了可以按照规定获得蠲免杂役的常规性优待之外,在某些时候、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另外得到钱粮物等特殊性赏赐,而与此同时期的其他普通百姓要想获得这些额外赏赐,往往还需要具备诸如高年、德行、忠义等其他一些特设条件。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贞观十三年(639)大赦诏说明。

  贞观十三年,唐太宗拜谒山陵后发布大赦诏,除宣布大赦外,还嘉奖赏赐了一批臣民,主要包括:皇陵所在地三原县的吏民、“从行人”即随从臣僚、所经县域(万年县京城以东以北地区)的父老、皇陵管理官员(令、丞)、“陵户”。在上述受到皇恩“惠泽”者当中,宿卫长官、“从行人”、皇陵管理官员(令、丞)等得到加官进阶、赐物若干等褒奖,他们本为政府官员,且有侍从皇帝、守护皇陵之功,故获赏并不足为奇。陵户作为日常在皇陵从事洒扫守护等工作的人员,亦得到实物赏赐(丝织品二段、粟二石)。三原县及所经其他县域的普通编户齐民中,除获得减、免当年租调等“惠泽”之外,也有人获得数额不等的实物奖赏(丝织品、粟、毡被、袍、羊、酒等)。我们注意到,普通编户齐民获得实物奖赏,必须满足一些特定条件,例如:(1)年长岁高,如超过八十、九十、百岁的老人;(2)品德高洁,如孝子顺孙、义夫节妇;(3)生活不能自理,如鳏寡惸独不能自存及笃疾者。上述三种类型的平民获得雨露“惠泽”,不仅是为了向万民昭示皇恩浩荡,也是为了弘扬尊耆老、扶孤弱、重孝悌、讲忠义、崇贞节的传统道德观。普通编户齐民想要获得这些赏赐,必须具备以上特殊条件;陵户则不然,他们仅仅因为平日洒扫守护皇陵,便可获得,并无诸如年高德劭、鳏寡惸独、不能自存及笃疾等附加条件。可见,陵户的身份至少不低于普通编户齐民。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给户”全都经过皇帝诏敕的认可。前揭金人孔元措《孔氏祖庭广记》第八卷“给洒扫庙户”条屡述孔庙历代“给户”的情况,就清楚地表明:从东汉至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凡孔庙“给户”皆经由皇帝下诏后施行。给役于老子庙、神祠、陵寝坟冢等其他场所的“给户”,情况亦然。“给户”须经皇帝诏敕认可,既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给户”身份、地位的社会认可度,也从一个方面侧证了“给户”身份地位不低的客观事实。

  五、“给户”与“给役”“给吏”关系辨析

  1996年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出土后,魏晋南北朝“吏户”“吏民”诸问题重新引起关注,学者利用吴简资料对这些问题重加研判。前揭韩文为学界第一篇涉及“给户”问题的论文,是其中的重要成果。但是韩文诠释“给户”,将其视为与“民户”相对立的概念。后来,韩氏又将包括该文在内的三篇相关论文加以修订,成文《论吴简所见的真吏与给吏》,继续坚持原说,并确立“给役”为“贱役”,凡百姓被征从事“给役”则意味着“身份较平民有某种程度的下降”“给役似乎有身份化的趋势”以及孙吴时期的“给户”为北朝“杂户”的源头。

  经笔者反复研读上述论文并思考,认为应给“给役”“给吏”“给户”等概念以确切涵义,才能进一步研讨所涉及的问题,并给出自己富有学理性的判断。

  事实上,“给役”一词不仅古已有之,而且意涵清晰晓畅。所谓“给役”,即承担官府徭役,在古代中国,凡编户齐民皆须承担一定的徭役,换言之,“给役”官府乃是古代社会一切编户齐民的法定义务。据《孟子·万章篇》,“万章曰:‘庶人召之役则往役,君欲见之,召之则不往见之,何也?’(注:庶人召使给役事,则往供役事,君召之见,不肯往见,何也?)曰:‘往役,义也。往见,不义也。且君之欲见之也,何为也哉?’(注:孟子曰:庶人法当给役,故往役,义也;庶人非臣也,不当见君,故往见,不义也)”。读孟子原文并结合赵岐注,可知其中所说“庶人”,即民、庶民、百姓、良民或编户齐民。其中所云“庶人召之役则往役”“庶人法当给役”,意即“庶人”按照规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徭役。“往役”即按规定前往服役,乃是“义”,即天经地义的行为。易言之,承担相应的徭役,实为“庶人”亦即百姓(编户齐民)的法定义务。然而,庶人“给役”,并不改变其庶人的身份。明乎此,我们便可进一步说明“庶人法当给役”的问题,进而对“给役”与“给户”的关系加以阐释。

  从制度上讲,凡“庶人”(即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皆必须“给役”于官府,即承担一定的国家徭役。作为编户齐民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徭役”肯定不能和“贱役”画等号。尤其是,古代文献中从未见过将承担“给役”的百姓称作“给户”(“给役之户”)的,更不能说所有的编户齐民都是“给户”。另一方面,“给户”都是“给役”者,但并非所有“给役”者都是“给户”。“给役”于官府者要想成为“给户”,还必须有特定的条件限制。汉唐时期只有在祠堂、庙宇、陵园、冢墓等场所从事洒扫守护等工作的人户,亦即陵户(冢户、墓户)、祠户、庙户等,才是“给户”。至于服役于其他场所的“给役”者,例如在官府开办或控制的矿冶、作坊中服勤各种徭役的手工业者,都不是“给户”。汉唐“给户”所承担的洒扫守护等事务,确属徭役性劳动,具有“给役”的性质,但并不能与“给役”画等号,与“给吏”更是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关于“给户”与“给吏”的关系问题,需要辨析的内容并不限于二者之间,还涉及“给役”与“给吏”、“给役”与“给户”的关系。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出土以后,“给吏”问题颇受关注,在诸多讨论“给吏”的论著中,黎虎《说“给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一文,堪称研究“给吏”问题的代表之作,可参阅。黎文综合吴简资料与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提出“给吏”大致有两种不同类型,一是在本州、郡、县服役的“给州吏”“给郡吏”“给县吏”者;二是被派遣至其他部门或单位服役的“给吏”者。“给吏”者无论在何处“服役”,都不改变其编户齐民的身份性质,他们仍然是“民”。进而,黎文联系察举、征辟等制度,从官制史的角度对“吏”的群体及其内涵进行阐发,修正了“吏分为长吏、属吏、役吏”三个层级的传统观点,将其中的“役吏”改为“给吏”,从而将“给吏”与察举、征辟并列而构成选官的三种途径或方式。在中国古代选举制度中,“给吏”与察举、征辟三者互为补充,满足了各级官府和不同社会阶层的政治需求。“给吏”不仅可以转化为“属吏”,进而还可转化为“长吏”,这就意味着“给吏”在仕途上具有一定发展空间,事实上意味着“给吏”已经成为一种选官方式。于此,诸如“吏”的世袭性及其社会身份低于普通百姓、受到欺压、处于社会底层等传统“吏户论”观点不能成立。建立在此论基础之上的诸种说法则需进一步考察。

  总之,第一例可以明确定性为“给户”的史料是在西汉时期,这就意味着,“给户”应当是在历史进入“皇权—吏民社会”之后才正式出现。以此言之,则“给户”乃是皇权掌控“吏民”的一种具体表现,表明编户齐民的所有权属于皇帝,因为唯有在皇权掌控一切条件下,只有皇帝才有权力直接将其掌控下的编户齐民随意划拨,去从事一些杂役性事务。同时,又因为“皇权—吏民社会”时代的陵寝祠庙乃是一种象征皇权的政治性建筑物,因此“给户”的出现又是皇权统治的体现。从本质上来说,指派编户齐民“给”于陵寝祠庙充当“给户”,与征发吏民承担其他各种徭役,并无二致,都是皇权对于人口(人力资源)实施绝对掌控的具体表现。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如何,“给户”的社会地位、身份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属于国家的编户齐民。

  (作者李文才,系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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