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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者,人道之极”:荀子对“礼”的创造性转化
作者:郑治文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2024-07-18

  作为先秦儒学的集大成者,荀子之于儒学发展的典范意义在于昌明周孔之教、增辉礼义之道,建构了以“礼”为第一原理的新型儒学思想体系,从而继孔孟之后又一次实现了对“礼”的创造性转化。不过,与孔孟纳“仁”于礼、以“心”释仁的内向运思不同,荀子对“礼”的重新阐释是从礼义群分的客观视野着眼的。为此,他以“分”论礼、以“法”说礼、以“伪”释礼,创造性地提出了明分使群、隆礼至法、化性起伪等新的思想主张,开显了“礼”作为“人道之极”“治辨之极”的意义。

  以“分”论礼,明分使群

  在先秦诸子中,群学可谓荀子独一无二的思想创见。正是从“群”的观念出发,他重新解释了“礼”,赋予了其更多新的人文内涵。不同于孟子基于人的道德性(人性善)对人与禽兽的区分,荀子的人禽之辨主要是从人的社会性(人能群)切入的。他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荀子认为,人与牛马相分者在于其“能群”,“能群”故可以“胜物”。然而,威胁人之“能群”的恰又在于“人生而有欲”,如果个体对“欲”的“求”无所“度量分界”,便会导致“争”,“争”则“乱”矣。正是立足于此,荀子得出了“人之性恶”的判断。就此而言,荀子所谓“人之性恶”的真义或在于强调,人追求欲望无所度量分界便会导致群体离散的恶果。故其言曰:“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

  那么,如何才能让人对欲望的追求有所度量分界,从而建构正理平治的群体秩序呢?为此,荀子提出了以“礼义”来明分使群的治道构想。他说:“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荀子之所以极力主张“隆礼义”,正在于试图通过礼义之“分”,让个体追求欲望有所度量分界,进而避免争斗强夺。何谓“分”?荀子认为,礼义之“分”具体通过“养”与“别”的作用来表现。“养”者,诉诸礼义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别”者,诉诸礼义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也就是说,群体之“礼”对于个体之“欲”,既能有所满足,又有所等差。荀子所谓的礼义之“分”,大体如是。它既指政治上的等级区分,更指经济上财富分配的等差之别。在荀子看来,唯有通过礼义之“分”,才能让人对“欲”的“求”有所度量分界,进而保证群体和谐共生。故曰,“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又云,“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

  《易·系辞上》曰:“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荀子或发挥了《易》的这种“类”和“群分”的思想,以“统类”“群分”而言礼,诉诸“礼义”之“分”来确保人之“能群”,通过“能群”来实现人类文明福祉。他宣称“法后王而一制度”“隆礼义而杀诗书”,对孔子“诗可以群”的思想进行了批判性继承,将人之“能群”聚焦到“礼义”之“分”上来讲,“礼”由此被转化为确立人类社会秩序的客观制度安排,进而其社会政治意蕴得以凸显。

  在“礼义—分—群”的观念架构下,荀子重新赋予了儒家之“礼”以“分”(别、辨)的新的人文内涵,将其创造性转化为划分“群己权界”的客观化的制度安排,强化了儒家之“礼”外在的社会政治意蕴。礼经由“分”的转化,被确立为分配物质的规则和划分“群己权界”的制度,由此,其“客观精神”之彰著,不难明矣。如果说,将“分”的观念引入周孔礼文化系统是荀子原创性的理论贡献的话,这就意味着,他以“分”论礼确乎是对儒家礼学的一种重要突破和发展。

  以“法”说礼,隆礼至法

  除以“分”论礼外,荀子还以“法”说礼,通过“法”观念下对“礼”的言说,将“法”纳入“礼”中,试图用“法治”的精神来弥补儒家礼治在社会治理上的局限和不足。与“分”论的纳入一致,“礼”经由“法”的转化,更具作为秩序建构的制度与规范的政治意义。荀子在“分”与“法”的观念下来阐释“礼”,我们既可以说,他以“分”论礼而使“礼”具备了“法”的精神,也可以说,他以“法”说礼而使“礼”更具备了类似于法的那种“分”的作用。

  一方面,荀子以“法”来转化“礼”,使“礼”成为“调剂物质”、划分群己权界(“分”)的客观规则和制度。在“人之性恶”的人性假设下,荀子看重通过“礼义”之“分”,以使个体对物欲之所“求”有所“度量分界”,避免因争夺而致群体离散。为此,正如他以“分”论“礼”一样,他还以“义”“法”的观念来转化“礼”,进而明确提出了“礼义”“礼法”的思想主张。在礼义、礼法的观念下,荀子所言说的“礼”很接近于法家所谓的“法”,它们都具有作为秩序建构之规则与制度的客观化特点。举凡物质利益的分配、群己权界的划分等皆以之作为准则和依据。如果说,荀子以“分”论礼,已使“礼”暗含了“法”的精神的话,那么,他以“法”说礼,则直接将“礼”转化成了“法”(礼法)。荀子引“法”入“礼”,以“法”来转化“礼”,给儒家之“礼”注入了“法”的新内涵。

  另一方面,荀子用“法”来辅助“礼”,以“法”的强制性和“刑”的暴力性来保证礼治的推行。他说:“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又云:“至道大形,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之所以高调宣扬重法、重刑,并非要让“法”与“刑”凌驾于“礼”之上,而是深刻认识到了礼治的局限,故欲用“法”和“刑”来保证“礼”的推行。其言曰:“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他认为,“人之性恶”除了“明礼义以化之”外,还需要“立君上之势以临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礼义”可以化人,“法正”可以治人,“刑罚”可以禁人,以礼为本,礼、法、刑等并用构成了荀子秩序建构的基本方案。其言曰:“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应该说,尽管礼法合治是孔门一贯的治理主张,然荀子旗帜鲜明地提出隆礼重法、隆礼至法,并明确区分礼、法、刑之间的辩证互用关系,也无疑是对儒家礼文化的重要发展。

  概而言之,荀子以“法”说礼,在“法”的观念下重新审视“礼”,既以“法”来转化“礼”,又用“法”来辅助“礼”。他将“礼”转化成“法”,使其更具作为群道之“分”的客观规则与制度的政治意义;而他用“法”来辅助“礼”,则是在“礼”与“法”二分的明确认识中,开出了以礼为本、礼法合治的治平之方。其所以如此,是试图将周孔礼治理想引入政治现实,为儒家之“礼”融入社会政治生活打开思想通道。以“礼”融入社会治理实践作为现实关怀,荀子以“法”说礼,创造性地提出“礼法”的思想主张,给予“礼”以“法”的新内涵。在礼法观念下,荀子重新激活了儒家礼学的政治品性,增强了周孔礼治理想转化社会政治现实的可操作性和可施行性。

  以“伪”释礼,化性起伪

  “礼”在荀子那里既是成治之道,又是成德之教;既是政治学的,又是伦理学的。如果说,荀子在群分和礼法观念下对“礼”的言说主要开显了其政治意蕴的话,那么,他在性伪观念下对“礼”的言说则又主要开显了其伦理意蕴。荀子提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将“善”的实现归于“伪”,此所谓“伪”并非今天一般所谓“虚伪”“伪饰”之义,而是“人为”的意思。杨倞注曰:“伪,为也,矫也,矫其本性也。凡非天性而人作为之者,皆谓之伪。故为字‘人’傍‘为’,亦会意字也。”在荀子的思想世界,“伪”主要指向人认知“礼”、践行“礼”的后天作为,它与学礼、修礼紧密相关。果如是,荀子在性伪观念下对“礼”之于成善的意义的重新阐明,也不啻为一种对“礼”的重要理论转化。

  与孟子性善论针锋相对,荀子提出了“性恶善伪”的新主张。《荀子·性恶》载:“孟子曰:‘今之学者,其性善。’曰:是不然。是不及知人之性,而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者也。”荀子之所以批评孟子者,因其不察“性伪之分”也。在荀子看来,既然“人之性恶”,那么人之“善”的实现就只能诉诸“伪”,而不可求于“性”。孟荀“性善”“性恶”之争,其所争者在于“性”以成善还是“伪”以成善也。孟子“道性善”而曰“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以为“善”只是“心”之所发,不假外求。故曰“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荀子言“性恶善伪”而曰“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以为“善”必待外求于“礼”而后成,“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今人之性,固无礼义,故强学而求有之也”。故曰:“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

  荀子批评孟子,将“善”的实现归于“伪”,其所以如此是为“与圣王,贵礼义”,将成善成德落到“礼义”上来讲,以外求礼义作为修身之途。他说:“今之人,化师法、积文学、道礼义者为君子;纵性情、安恣睢而违礼义者为小人。”“道礼义”作为君子养成之道,清楚地表明,德性的涵养、人格的养成只能依“师法之化,礼义之道”来实现。对于荀子而言,若没有“强学”礼义的那种后天作为,根本不足以让“性恶”之人成善成德。故曰“礼者,所以正身也”,“礼及身而行修”也。可问题是,既然“人之性恶”,那外求礼义以成善成德又如何可能呢?为此,荀子又安顿了能够知“道”(礼义)的“心”,以“心”作为人之内化礼义的可能基础和主体依据。《荀子·解蔽》载:“故心不可以不知道(王先谦注‘道,谓礼义’)。心不知道,则不可道而可非道。……夫何以知?曰:心知道,然后可道;可道,然后能守道以禁非道。……人何以知道?曰:心。”依荀子,“道”即“礼义”也,其所谓“知道”“可道”“守道”,简单来说就是发挥“心”的认识功能,从认知礼义到认同礼义,再到践行礼义的过程。

  “心不可以不知道(礼义)”“礼者,人之所履也”,从认知礼义到践行礼义,也即荀子所谓“学礼”的过程,故曰“学至乎礼而止矣”“学至于行之而止矣”。同时,又因为“人之性恶”,故人之“学礼”以成善的过程注定是艰苦漫长的,因此,荀子又以“积”字论之而曰“积礼义而为君子”。从荀子“积礼义而为君子”与“性恶善伪”之间的同构性来看,“积礼义”其实也就是其所谓“伪”的主要所指。“积礼义”以成就美德、养成人格,也即荀子“伪”以成善的具体过程。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如果说“性恶善伪”论是荀子独特的思想创见的话,那么亦可以说,他在性伪观念下对“礼”之于成德之意义的重新阐明,也自当是对儒家礼学的重要推进。

  众所周知,以礼为宗是荀子的学问特色和思想标识。作为先秦礼文化的总结者和提升者,荀子以“分”论礼、以“法”说礼、以“伪”释礼,创造性地提出了明分使群、隆礼至法、化性起伪等新的思想主张。在群分、礼法、性伪等新的观念下,“礼”作为“人道之极”“治辨之极”的社会政治意义被开显出来,由此实现了中国礼文化的跨越性发展。经由荀子的重构与创新,儒家之“礼”作为制度建构的政治之维得以深化,这使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适应周秦之变的社会转型,为汉代以后礼乐文化精神融入社会政治生活作了思想准备。

  (作者郑治文,系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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