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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元代官府机构公用瓷置办模式
作者:余金保 来源:《文物季刊》2022年第4期 时间:2023-08-28

  关于文章题名之由来,本文是参照“公用银器”之名,结合器物所属材质,继而谓之以“公用瓷”。“公用银器”一词出自元代王士点等人所撰《秘书监志》,如“后至元三年(1337)四月十二日,秘监密迩谟和么提调,制造公用银器,送架阁库依例收贮,听候公用”。由此可知,“公用银器”一词是由“公用”二字引申而来。此中“公用”,并非公共所用或共同使用之意,而是指官府机构行移办公时所需器用,如《秘书监志》“公移”条记载:“秘府奉图史,无倥偬之务,简牍希阔,公会有期,郎吏陟降,堂序进退,揖诺礼容甚都,凡器用简札、饮食之需,趋走之徒毕具。朝廷所以优待文臣,周矣。”至于官府机构中公用器具体用途,其并不是日常生活用器,而是履行“公事”时所用,如“六部、枢密院、詹事院、宣徽院、卫尉院、通政院、都功德使司,各无行移,若有相干公事,下各衙门……”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公用瓷”是指官府机构中官员履行“公事”之时所用到的器物。在以往考古发掘出土资料中,曾出土过为数不少的元代官府机构公用瓷,同时其他途径也陆续公布了一些元代官府机构公用瓷资料。此前已有不少文章关注到这类官府机构公用瓷并对其进行过研究,主要是探讨官府机构公用瓷设计样稿来源及铭文所对应官府机构,抑或是从纹样角度去讨论官府机构公用瓷烧造年代及仿官样问题,尚未见到有文章对元代官府机构公用瓷使用对象与置办模式问题进行探讨。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辅以考古发掘出土资料和相关文献,对元代官府机构公用瓷使用对象做更进一步考察,同时还对元代官府机构公用瓷置办模式予以初步探讨,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考古发现及传世所见元代公用瓷资料

  根据现已刊布资料,笔者初步统计,带有确切铭文的元代官府机构公用瓷种类多达6类12种。此外,还有部分元代官府机构衙署遗址出土瓷器,其并不带有任何铭文,但可以肯定的是当中应该有部分瓷器也属于公用器性质。相关资料详细信息概述如下。

  (一)考古发掘出土

  1.“枢府”款卵白釉瓷

  现已知元代“枢府”款卵白釉瓷有两种设计样稿:第一类为缠枝花卉纹,其内壁为缠枝莲纹,内底则是四团缠枝莲纹,内壁花叶间对称位置模印楷体“枢府”二字。造型仅见碗、盘两种。此类公用瓷在以往考古发掘中较为常见,且数量较多,如安徽歙县元代窖藏、河北磁县南开河元代沉船、江苏镇江千秋桥和大市口水井遗址等。此外,明确窑场有景德镇湖田刘家坞窑址、景德镇落马桥窑址等;第二类为大雁云纹,内壁模印大雁云纹,云雁之间对称模印楷体“枢府”二字,外壁口沿下方刻划波浪纹,近底处刻划仰莲瓣纹。造型见有碗、盘两类,数量较少,仅见于江西乐安县元代窖藏、上海青浦县任氏墓葬。

  此前刘新园先生认为元代“枢府”款卵白釉瓷是由元代官方瓷业管理机构——浮梁磁局承烧,同时还进一步指出其设计样稿是由将作院下辖官府机构——画局出纳。当然,也有部分学者对这类铭文瓷器使用对象表示怀疑,但据相关研究,可知“枢府”款卵白釉瓷使用对象确定无疑是枢密院,且是枢密院行移公用器之一。至于元代“枢府”款卵白釉瓷烧造时间,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其首次订烧时间应该不会晚于1323年6月,至元代晚期仍有大量烧造。

  2.重庆鼓楼衙署遗址出土瓷器

  2010-2013年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等单位对重庆市老鼓楼衙署遗址进行考古发掘,在遗址Ⅱ区中部偏西发掘的水池(H43)共分四层,其中第③、④层出土了大量瓷器标本,涉及窑口有龙泉窑、景德镇窑、涂山窑、彭州窑、钧窑等,造型主要有碗、盘、高足杯,还有少量盏、瓷塑等。通过对比其他考古发掘资料,发掘者认为上述窑口瓷器烧造于元代中晚期。与此同时,又据《元史》所载重庆路总管府火灾发生时间及考古发掘出土红烧土痕迹,发掘者推定H43废弃年代应为元代中晚期。

  重庆市老鼓楼遗址是一处古今叠压遗存,涵盖了宋、元、明、清至民国各个时期。考古发掘证实该地与清代晚期张云轩《重庆府治全图》标记老鼓楼位置相吻合。根据《元史·地理三》记载:“重庆路。唐渝州。宋更名恭州,又升重庆府。元至元十六年(1279),立重庆路总管府。二十一年(1284),升为上路,割忠、涪二州为属郡。”由此可知,水池(H43)出土器物应该属于重庆路总管府衙署。由于水池(H43)出土瓷器皆没有带任何铭文信息,因此对于该遗址出土元代瓷器中哪些是生活用瓷,哪些又属于公用瓷,暂时难以区分。但可以肯定的是当中必定有一部分瓷器属于官府机构公用器性质。若是这一推断无误的话,尽管我们从中难以区分出哪些是元代重庆路总管府公用瓷,但是这些瓷器整体面貌可以说明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这些瓷器与当时市场上所销售商品瓷具有相似性。元代重庆路总管府公用瓷来源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直接从市场上销售商品瓷中选购充当公用瓷;二是从某些制瓷条件较好的私营手工业窑场专门订烧。从H43遗址西部及东部局部出土元代景德镇窑卵白釉瓷来看,不管是从纹饰题材种类还是从纹饰布局,这些卵白釉瓷与当时典型官府机构公用瓷和御用瓷皆没有任何相似性。由此可以进一步推断出元代重庆路总管府极有可能是以商品瓷充当公用器。

  3.“使司帅府公用”款青瓷盘

  现已知“使司帅府公用”款青瓷盘共有3件,其中新安沉船打捞出水2件,宁波市元代市舶司旧址出土1件。

  标本1,新安沉船打捞出水青瓷盘,内壁阴刻四季花卉纹,中心为荷花荷叶纹,外口沿下饰五线弦纹带加刻等距分布的若干组三短直斜线纹,外壁下部刻六片变体莲瓣纹,外底从右到左刻有两行六字“使司帅府公用”铭文,外底无釉。高3.4、口径16.2、底径6.1厘米。

  标本2,新安沉船打捞出水青瓷盘,内壁阴刻缠枝莲花纹,外腹刻划雷纹和变体莲瓣纹,外底自左往右刻有两行六字“使司帅府公用”铭文,刮釉垫烧,涩圈较窄靠近足壁。高4.3、口径15.8、底径6.7厘米。

  标本3,2001年7月,考古工作人员在宁波市舶提举司旧址附近工地采集到一件外底刻有“使司帅府公用”铭文的龙泉窑青瓷盘标本,内壁阴刻缠枝花卉纹,纹样和铭文均与新安沉船出水的两件较为相近。

  由上述介绍可知,3件“使司帅府公用”款青瓷盘纹饰皆不相同。此前李德金等人认为“使司帅府公用”中“使司帅府”当为“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的略称,同时还进一步指出该青瓷盘铭文是元至正十四年(1354)所设“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的略称。然而,根据新安沉船打捞出水墨书货签,可知该艘沉船是在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六月从庆元港起航后不久沉没。由此可见,这3件“使司帅府公用”款青瓷盘使用对象并不是元至正十四年(1354)所设“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根据《延祐四明志》记载,江浙行省庆元路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早在大德七年(1303)就已存在。因此,新安沉船打捞出水和宁波市舶司遗址出土“使司帅府公用”款青瓷盘使用对象都应该是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至于为何“使司帅府公用”款青瓷盘会出现于宁波市舶司遗址,事实上,该地不仅是市舶司遗址,还是庆元路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衙署遗址,二者距离十分相近,笔者推断极有可能是考古发掘者对采集地点未加甄别,继而误将上述两个遗址混为一谈。

  关于元代龙泉地区官用瓷器窑厂性质,学界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部分研究者认为元代龙泉地区存在官窑,当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元代龙泉地区不存在官窑,此外,还有学者指出元代龙泉地区官用瓷器窑厂性质与元代景德镇官用瓷器窑厂性质不同。从前述新安沉船打捞出水两件“使司帅府公用”款青瓷盘来看,同一时期同一窑口同一订烧对象所定制的两件公用瓷,其纹饰似是而非,似可说明元代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所使用公用瓷并不存在专门的设计样稿,结合宁波市遗址出土第三块“使司帅府公用”款青瓷盘纹样,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元代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所订烧公用青瓷盘没有专属设计样稿。这一情况与下文所要介绍元代饶州路总管府定制公用瓷颇有几分相似。而饶州路总管府定制的公用瓷明确不属于官窑产品,而是交由条件较好的民窑烧造,即属于民窑产品。按此推断,元代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所订烧“使司帅府公用”款青瓷盘也有可能是民窑产品。

  (二)传世馆藏

  广东省博物馆藏元代“东卫”款卵白釉盘1件。盘内壁模印缠枝菊纹,内底模印四团缠枝莲纹,外壁素面无饰,于内底外缘花叶间对称模印楷体“东卫”二字。宋良璧先生认为这件卵白釉盘内底边缘所模印铭文可能与《元史》“隆镇卫亲军都指挥使司”条中记载的“东卫”有关。

  对比元代职官制度,我们可以肯定《元史》中提及的“东卫”并不是某一官府机构的简称。1998年故宫博物院叶佩兰先生在《元代瓷器》一书中继续沿袭了前述宋良璧先生钩沉出的《元史》史料,但没有就“东卫”二字背后所指进行深入考察。2003年台湾大学施静菲根据元代官制制度,指出“东卫”很有可能与元代皇太子所属詹事院东宫侍卫军有关。令人遗憾的是,施静菲没有就这一问题做进一步深入考察,事实上,这一论述已经非常接近史实。2013年余金保在施静菲研究基础之上,又结合新安沉船打捞出水景德镇窑瓷器资料,不仅确认了“东卫”款卵白釉盘于至治三年(1323)六月以前就已烧造,而且还进一步指出“东卫”可能是指元代东宫军事机构左卫率府。现今看来,笔者此前论述仍有进一步补充的必要。

  根据《元史·百官二》“左卫率府”条记载:“左卫率府,秩正三品。至大元年(1308),拨江南行省万户府精锐汉军为东宫卫军,立卫率府,设官十一员。”此中明确提及1308年蒙元统治者曾调拨精锐汉军成立“东宫卫军”。仅从字面意义而言,这个“东宫卫军”并不是一个确切的官府机构称谓,应该是一个概括性表述。笔者推断前述宋良璧先生从《元史》中“隆镇卫亲军都指挥使”条目检索出“东卫”一词极有可能是由同书“左卫率府”条中“东宫卫军”简称而来,而非直接对应着某一官府机构称谓。若是这一推断无误的话,那么元代“东卫”款卵白釉瓷使用对象应该是“东宫卫军”所属军事机构——左卫率府。需要指出的是,延祐六年(1319)所设掌管东宫卫军的机构——左卫率府并没有贯彻始终,而是经历了多次裁撤和更名。结合景德镇落马桥窑址出土元代卵白釉碗、盘资料,元代“东卫”款卵白釉瓷首次出现时间应该是在1310-1323年,这一时段所对应的是元武宗至元英宗时期。查考元代军事史料,元武宗至元英宗时期掌管东宫军事的机构先后有卫率府、左卫率府、右卫率府。因此,元代“东卫”款卵白釉瓷使用对象并不一定仅限于左卫率府,也有可能是卫率府或右卫率府。

  (三)其他形式

  1.“饶州路总管府公置”青花款卵白釉瓷

  《元青花》一书共披露了3件,分别如下:

  标本1,“饶州路总管府公置吏不许借用”青花款卵白釉盘。青花款书写于盘外壁,该盘仅内底刻牡丹花一朵,其余素面无饰。直径30.2、高5.2、底径22.2厘米。

  标本2,“饶州路总管置”青花款卵白釉墩式碗。青花款位于碗外壁,该碗内壁模印大雁云纹,口沿外侧下方刻划水波纹,腹部近底处刻划仰莲瓣纹。口径17.8、高8、底径6厘米。

  标本3,“饶州路总府”青花款卵白釉折腰碗。青花款位于碗外壁,该碗内壁模印缠枝莲纹,并于内壁花叶间对称模印“枢府”二字,字体结构松散,内底模印四团缠枝莲纹,莲纹并不是西番莲,而是云勾莲。口径12、高5.1厘米。

  根据《元史》卷六十二《地理五》“饶州路”条记载:“唐改鄱阳郡,仍改饶州,宋因之。元至元十四年(1277),升饶州路总管府。”由上述3件卵白釉瓷上青花铭文可知,其使用对象皆是饶州路总管府。值得注意的是,第3件标本除了带有青花款外,其内壁还带有模印“枢府”二字。假如这件标本使用对象是以内壁模印为准,但是作为元代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绝对没有可能会将自身订烧公用瓷落以地方官府机构称谓,况且这个官府机构并没有军事职能。因此,该标本使用对象仅可能是饶州路总管府,而内壁模印款应该仅具有装饰功能,并不具备身份标识功能。换而言之,仅可能是饶州路总管府所订烧公用瓷侵占了同时期枢密院所订烧“枢府”款卵白釉瓷设计样稿。由此可以得出两点:其一,可以肯定的是,作为地方官府机构的饶州路总管府公用瓷并没有专门的设计样稿;其二,这件器物有可能并不是出自饶州路总管府管领下的地方官窑,因为地方官窑有着严格的生产制度,其不可能将当时枢密院公用瓷设计样稿及铭文挪到地位较低的地方官府机构公用器上,此举显然违背了元代相关制度。故包括第3件卵白釉瓷在内的其他两件卵白釉瓷极有可能是出自制瓷条件好的民窑。目前对元青花瓷烧造时间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景德镇成熟青花瓷器的流行年代应该在14世纪30-50年代。按此推断,上述3件青花款卵白釉瓷烧造年代应该是在14世纪30-50年代,即元代晚期。

  2.“宪台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瓷

  共有2件,江苏扬州市和安徽宣城市各出土1件。

  标本1,江苏扬州市某建设工地出土卵白釉残碗,碗内底模印十字宝杵纹,内壁模印缠枝莲纹,外壁使用青花料书写“宪台公用”四字铭文。据王晓莲考证,其认为“宪台是御史台的别称”,同时还进一步指出这件标本“是元代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的珍贵历史遗存”。

  标本2,安徽省宣州老城基建工地出土卵白釉大碗,碗外壁用青花料书写“宪台公”字样。参照此前江苏扬州市工地出土“宪台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碗标本,李广宁先生推断该卵白釉大碗所缺失字为“用”。与此同时,结合碗内壁磨损程度及出土地点,李广宁先生进一步推断出该标本很有可能是地方政府的府衙用器。

  有关上述两件标本具体出土地点,两篇文章皆没有提供详细资料。经咨询,扬州市博物馆工作人员告知这件“宪台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碗出土地点位于虹桥坊星巴克马路对面,这一地点又靠近瘦西湖。至于安徽宣城出土“宪台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瓷出土地点,李晓陆透露该标本具体出土地点是宣城梅文鼎纪念馆建筑工地,现为博物馆所在。与此同时,其还指出该地自元至清一直是官衙所在,靠近该地为宣城历史上著名的建筑谢公楼,当地俗称“府头山”。对于上述两件标本使用对象,不管是王晓莲还是李广宁,皆以器物所带铭文为据,将其使用对象推定为元代御史台。但是,李晓陆考察元代文献后,曾指出安徽宣城于元代仅设有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而没有御史台之设。可见李晓陆对宣城梅文鼎纪念馆出土标本使用对象是持有疑虑的。事实上,至元二十九年(1292)以后,扬州路仅设有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也没有御史台或行御史台之设。因此,扬州市和宣城市出土“宪台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瓷使用对象分别应该是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

  前述中提及,景德镇成熟元青花瓷的流行年代应该是在14世纪30-50年代。按此推断,“宪台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瓷的烧造年代应该是这一时段内,即元代晚期。毫无疑问,这类瓷器皆属于订烧器,其来源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由元代饶州路总管府管领下的地方官窑承烧;二是由景德镇地区制瓷条件较好的民窑烧造。

  3.“宪司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瓷

  共有2件,皆为安徽宣城市老城原电影院大唐建筑工地出土。

  标本1,“宪司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盘,内底模印十字宝杵纹,内壁纹饰不详,内底模印四团缠枝莲纹。铭文书写在盘外壁,楷体,字体俊秀,呈十字型,类铜钱读法。

  标本2,“宪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盘,内壁纹饰不详,内底模印四团缠枝莲纹。铭文书写在盘内底外延,呈十字型,但仅“公用”二字全,其余二字略有残缺。对于残缺二字,其中一字仅剩下三分之二,从心字及横目两个结构,可以推断出该字是为“宪”字。另一个字仅剩下竖钩,结合早前同一地区出土“宪司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盘标本,可以推断出该字为“司”字。因此该器物铭文应该也是“宪司公用”字样,但是书写有所差异,即按照逆时针读。

  关于上述两件“宪司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瓷使用对象,李晓陆曾经指出“宪司”是元代各道肃政廉访司的简称,但她又指出该标本所在地为元代宣城县治万户府旧址。前述中提及,宣城梅文鼎纪念馆遗址(即府头山)已经出土“宪台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瓷。由于上述出土资料地点及铭文所对应本地区官府机构设置情况之间存在诸多抵牾之处,同时李晓陆未能就其中问题做进一步论述,因此有关元代“宪司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瓷使用对象的问题一直悬而未解。据笔者考证,安徽宣城老城原电影院大唐建筑工地出土“宪司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瓷使用对象是元代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宣城县分司。

  二、元代官府机构公用瓷置办模式

  由上文分析可知,元代公用瓷涉及官府机构有八,分别是枢密院、重庆路总管府、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左卫率府、饶州路总管府、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宣城县分司。参照元代职官制度和行政制度,上述八个机构可以划分为三个层级。

  1.中央官府机构

  从职官制度角度而言,元代中央官制是以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为主,兼有数十个院、府、司、寺、监。在中国古代,中书省与枢密院号称“二府”,枢密院是全国最高军事机构,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分别是宿卫军和镇戍军,尤其以宿卫军最为重要。李治安先生认为:“宿卫军由万人怯薛和诸侍卫亲军两部分组成”,其中“万人怯薛”主要负责皇帝宫廷宿卫,且处于宿卫军的核心。按此,(左或右)卫率府和枢密院均属于中央官府机构。

  枢密院最高领导人是枢密使,枢密使例由皇太子兼领,从不授予他人,如《元史》记载:“乙酉,初立枢密院,以皇太子燕王守中书令,兼判枢密院事。”与此同时,作为专门掌管东宫卫军的军事机构——左卫率府,虽然内有不少精锐汉军,但本质上仍以怯薛为主,同时其最高领导人多半是怯薛出身。由此可见,枢密院及卫率府最高领导人身份皆极为特殊,不是皇太子,就是好根脚出身的怯薛。在元代,掌管太子及诸王、怯薛财赋、玉食等方面的机构是宣徽院,《元史·百官三》“宣徽院”条记载:“掌供玉食。凡稻粱牲牢酒醴蔬果庶品之物,燕享宗戚宾客之事,及诸王宿卫、怯怜口粮食,蒙古万户、千户合纳差发,系官抽分,牧养孳畜,岁支刍草栗菽,羊马价直,收受阑遗等事,与尚食、尚药、尚醖三局,皆隶焉。”此前有日本学者指出“枢府”款卵白釉瓷使用对象是宣徽院,当然这一论断并不可靠。现在看来宣徽院在“枢府”款卵白釉瓷置办过程中确实扮演了相应角色,但仅限于任务的传达。前述中提及,“枢府”款卵白釉瓷烧造事宜是由浮梁磁局主导。然而,根据相关考证,元浮梁磁局于泰定年间已被裁撤,取而代之的是饶州路总管府管辖下的地方官窑。因此,承烧元代“枢府”款卵白釉瓷的窑场应该是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应该是浮梁磁局管辖下的中央官窑,第二阶段则是饶州路总管府管辖下的地方官窑。至于元代“枢府”款卵白釉瓷承烧任务下达方式,其具体传达方式应该与窑场性质存在直接的关系,中央官窑所承烧“枢府”款卵白釉瓷的任务应该是直接下达给浮梁磁局。而地方官窑承烧“枢府”款卵白釉瓷任务时,其应该是由工部传达给饶州路总管府,再由饶州路总管府官员带至景德镇,最后由地方官窑负责具体烧造事宜。按此,宣徽院应该是将枢密院及左卫率府公用瓷需求传达给了将作院或工部,再由二者分别转交给浮梁磁局管辖下的中央官窑或饶州路总管府管辖下的地方官窑,最终付之完成。那么以“枢府”款、“东卫”款卵白釉瓷为代表的中央官府机构公用瓷具体置办模式为:

  元泰定以前:枢密院及左卫率府→宣徽院→将作院→浮梁磁局→中央官窑。

  元泰定以后:枢密院及左卫率府→宣徽院→工部→饶州路总管府→地方官窑。

  2.地方官府机构

  根据元代行政制度,省一般划分为一级行政区,路、府、州、县依次递减,但从府开始情况就比较复杂,即存在因地而异的特殊情况。路在宋代属于一级行政区,至元代,降为二级行政区。重庆路总管府、饶州路总管府皆属此类。

  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地方官府机构公用器的置办与其财政来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宋代,地方官府机构是使用地方财政置办公用器,更确切的说是使用地方财政收入支放给地方官府机构公用钱中部分公款来置办公用器。如“借度僧牒二百,收息置公用器物”。其中“借度”是指回易生息,这是宋代公用钱及财政来源多种形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包括公用器在内的公用钱管理,宋代有着严格的管理措施,掌管公用钱及公用器的机构是地方政府中的公使库,该库管理条例多达五条,其中之一就要求“官吏不能擅用公使钱”。参照于此,那么宋代地方政府公使钱(即公用钱)置办的公用器理应遵循这一条例,换而言之,地方官府机构中的官吏不能擅用公使(用)器。至于元代地方政府公用钱的来源方式,李治安先生认为:“元朝在路府州县财赋支用权限方面,沿用了赵宋王朝类似的政策,一直对路府州县经费支出和公帑钱谷出纳等进行严格管理。通常,路府州县官署日常办公经费,数额固定,多来自本地赋税中的一小部分留成。”按此,可以推断出元代地方政府官府机构所需公用器也是由其公用钱支出予以置办。最为显著的实例,如前述所举“饶州路总管府公置吏不许借用”青花款卵白釉盘,其青花款明确记载了该件器物是为“公置”,且“吏不许借用”,尤其是后者,其与宋代“官吏不能擅自使用公用钱(器)”管理条例几乎如出一辙。由上述分析可知,元代地方官府机构公用瓷应该是由本地类似于宋代地方官府机构中的公使库负责置办,但是涉及到公用瓷具体来源则存在多种形式,既可以专门订烧,又可以从市场直接购买,而这些瓷器本质上皆属于民窑产品。

  3.介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官府机构

  在元代行政制度中,道虽为行政制度内容,但又不能构成某级行政区。因此,道为省与路、府之间的机构,更确切的说是介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官府机构。有元一代,道分为监察道和宣慰道。在监察机构的架设上,元代实施台道式的监察体系,其中“道”便是指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不仅如此,又在廉访司基础上设置分司,如李治安先生在《元代政治制度研究》一书中指出:“廉访司分司、总司制确定后,分司官负责的照刷案牍也是在八月至翌年四月之际举行。”元代“宣慰道”是中书省、行中书省外派机构,如张步天在《元代地方行政区制度》一文中提及:“作为中书省、行省派出机构的宣慰司道,可视为分省机构……”元代宣慰道有六,《元史》卷九十一《百官七》“宣慰使司”条记载:“宣慰使司,秩从二品。……凡六道:山东东西道,益都路置。河东山西道,大同路置。淮东道,扬州置。浙东道,庆元路置。荆湖北道,中兴路置。湖南道,天临路置。”由此可见,前述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宣城县分司皆属于道级官府机构。

  需要指出的是,道级官府机构皆非纯粹地方政府机构,最为明显的特点就是这些机构皆没有独立自主的财政来源渠道,而是依靠朝廷或上级官府机构拨付相关公用钱。结合目前元代公用瓷研究成果,尤其是官府机构公用瓷落款方式,我们推断道级官府机构公用瓷置办模式可能存在两种:一种是以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为代表的模式,另一种则是以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为代表的模式。

  其一,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模式。前述所举韩国新安沉船打捞出水和宁波市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遗址出土3件“使司帅府公用”款青瓷盘,三者纹样都存在差异,似可说明元代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所订烧龙泉青瓷盘不大可能存在专门的设计样稿。如果这一推断无误的话,那么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所订烧公用瓷就不大可能是由地方政府管辖下的地方官窑承烧,而是采纳前述路级官府机构支放公用钱和由本机构自行置办,即交由民窑生产。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管民和军事机构的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没有独立自主支配公用钱的权限,仅能向上级申请拨付公用钱,然后逐级审批和等待公用瓷拨付使用。具体置办模式如下:

  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宣慰司→江浙行中书省→宣慰司→浙东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龙泉地区窑厂。

  其二,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模式。由于暂时无法明确“宪台公用”和“宪司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瓷是否存在专门设计样稿,同时也无法确定它们到底是出自地方官窑,还是出自民窑。但可以肯定的是,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宣城县分司三个机构所使用公用瓷皆属于订烧器。此外,结合订烧瓷器落款及使用对象来看,此类官府机构公用瓷的添置皆是以上一级官府机构简称来落款,这一特殊现象说明监察道公用瓷实际使用方与订烧方可能并非同一。如分属两个不同地区(指宣城、扬州)相同级别分支机构所使用公用瓷落款皆使用了同一上级官府机构简称,甚至分属同一地区内分支机构及其再分机构所使用公用瓷落款情况也是如此。可见元代监察道机构公用瓷的置办皆是由上一级官府机构代为订制。若是如此,那么“宪台公用”青花款卵白釉瓷订烧方无疑是中央官府机构性质的御史台或江南诸道行御史台。那么御史台或江南诸道行御史台所订烧公用器是否会交由民窑生产?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如御史台下辖监察机构之一架阁库,其办公所需器用就是专门委派官员提调督造,《秘书监志》“公用银器”条记载:“后至元三年(1337)四月十二日,秘监密迩谟和么提调,制造公用银器,送架阁库依例收贮,听候公用。”在监察道机构中,御史台及其分台衙署内皆设有架阁库。按此,我们可以推断出监察道官府机构公用瓷很有可能出自官营制瓷手工业。李治安先生在《元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述略》一文中提出:“元制,‘役不可擅举’若有工设造作,必须事先请报于行省,乃至朝廷,获得批准,并拨给经费。”由此可知,元代监察道机构公用瓷置办需要逐级上报审批和等待拨付使用。具体模式如下:

  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宣城县分司→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御史台→工部→饶州路总管府→地方官窑。

  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御史台→工部→饶州路总管府→地方官窑。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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