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史学前沿 > 中国史
“御夷狄”与“通财用”:中国古代海外贸易的政策取向
作者:黄纯艳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时间:2023-10-19

  中国古代海外贸易政策的“开放”或“封闭”是一个久讼不决的学术公案。从根本上说,这是源于历史现象的复杂性和多面相,也因此常出现“选精集萃”导致的定性分析结论的大相径庭。“开放”“封闭”这一对立足于当代视角的定性判断不失为讨论中国古代对外政策的可行路径,但这一分析路径也有其局限性:一是容易陷入“开放—封闭”的二元对立分析模式,强调一面,忽视或遮蔽另一面;二是难以从整体上揭示中国古代对外政策的复杂性、多样性及其背后的历史逻辑;三是“开放”或“封闭”只是观察者对海外贸易政策的主观评价,而非政策自身的逻辑,未能揭示政策制定的内在逻辑是如何实现预期的政治经济目标。继续推进这一问题的研究需要在“开放—封闭”的二元判断之外探寻新的分析路径。本文拟对中国古代海外贸易政策取向做一长时段考察,试图从另一角度理解中国古代对外贸易政策演变的历史逻辑。

  一、海外贸易是“御夷狄”的手段

  宋人章如愚梳理了“历代御夷狄”,即历代王朝处理周边关系的政策,且认为“历代待夷狄皆非上策”,“和之以亲而不庭,怀之以文而不至,要之以盟而无信,饵之以货而无厌”。“御夷狄”是华夷观念下历代王朝的要务,一则源于处理周边关系,保障政权安全之需,二则源于天下秩序的构建和解说。在华夷观念下,自居“中国”的王朝处理周边关系的行为即“御夷狄”,不论对内统治,还是对外关系,其合法性都必须在华夷一统的天下秩序中才能得到合法性解说。这就需要营造一个既有利于王朝安全,也符合天下秩序的对外关系。在“中国—四夷”或“九州—四海”的天下格局中,海陆四方的“夷狄”皆在“绥御四夷”的整体视域中。如章如愚所说,历代“御夷狄”有和亲、怀柔、盟约、贸易等多种手段。李纲概括为“曰和、曰战、曰守”三策。李纲所说的“和”是和议而非和亲。概括起来历代“御夷狄”的主要手段就是战争、守御、和亲、和议及贸易。

  战争是中原王朝处理周边关系的常见手段。在清朝后期国家安全最大威胁变为西方势力的海上攻击以前,历代中原王朝最大的安全威胁都来自北方游牧势力,关乎中原王朝安全的战争多是与北方草原势力的冲突。战争并非恒常,而是处理周边关系的极端手段。在中原与周边关系演进的时间轴上大规模战争占据的绝对时间是少部分,如唐朝和明朝为稳定以本王朝为中心的东亚秩序,参与朝鲜半岛反击日本侵略的战争、元朝发动对日本和爪哇的战争等海上对外战争则更少。守御是常态化的军事手段,自南宋始海防成为国防要务,但在清代抗击西方势力以前,海防以弹压海盗为主,防御外敌居次。

  和亲是汉唐时期 “御夷狄”的常见手段,但毕竟是以华夏之尊下结“蛮夷”,到宋代进一步强化华夷观念的背景下,和亲被认为是辱国之举。庆历二年(1042)契丹乘宋夏战争之机提出割地、和亲要求,贾昌朝提出“和亲辱国,而尺地不可许”,于是又“欲以金缯啖契丹”。最终还是以加岁币解除危机,避免了和亲。元朝人曾说,唐太宗既有“包括四海,指麾群夷”的伟业,也有“屈己和亲”的缺失。明代李如松因朝鲜抗倭之功加官增禄,反对者“诋其和亲辱国,屡攻击之”。和亲是“御夷狄”的不得已之举,并非理想手段。

  和议或盟约自春秋战国即是处理不同势力的手段,历史上也屡见正式的盟约,如唐朝与吐蕃的建中会盟,双方遣高官会谈,签订盟约,载之盟文,“藏于宗庙,副在有司,二国之成,其永保之”。宋代处理周边关系常用和议手段,可称之和议体制,其与辽、金、西夏都订立正式盟约,作为长期交涉双边关系的依据。与夷狄和议并非华夷观念下处理周边关系的理想模式,被视为“尊奉夷狄”、“坏天下义士之气,而长夷狄豪横之势”的屈辱行为。和议多是双方形成均势,甚至华夷倒悬之时,理想模式不能建立而采取的弹性应对。中国古代,包括清朝前期,海外诸国尚无可与中国抗衡的实力,因而也无需和议手段。

  战争、和亲、和议都是“御夷狄”的非常之策而非理想模式。在诸种手段中,多种形式的贸易是最为持久和常态的手段。中原王朝对外贸易的基础是经济的互补性。一是经济类型决定的互补,如中原农耕经济与北方游牧经济因经济类型差异而存在互补性需求,互市、榷场等形式的贸易是历代处理周边关系的重要手段。二是技术水平和地理物产导致的互补。中国古代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长期领先于周边国家,周边诸国不能生产丝绸、瓷器、铜钱、书籍等手工业品,或生产质量远逊于中国,从而依赖于中国,而中国因自然环境所限需要海外诸国出产的香料、药材、珠宝等资源性商品。

  贸易作为“御夷狄”的手段因其基于互补性需求而成为非战争状态下维持常态化关系最有效的手段,与战争、和亲、割地相比,这一手段付出的政治和经济代价最小,且无损华夷名分。如后人评论,汉武帝用兵“震威而损费”,与夷狄和议“中国之威于是尽矣”,又“不能以地与号假之”,“御夷狄”的最好办法是利用夷狄“贸易百货悉仰中国”约束之,即“蛮中贫薄,所以不轻犯约束,以生生之具皆仰于汉”,可以此使其保持朝贡关系。陆上对外交往中自汉武帝开西域,隋炀帝用互市招徕西域诸国,唐朝西市外商云集,直到明朝以互市招徕蒙古,都是利用其“贪求赏赉与互市之利”,而诱其“遣使求贡”。

  海外贸易作为“御夷狄”的手段,包含了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吸引“诸蕃”来华贸易,营造华夷一统的天下秩序。这对在周边关系交往中显示朝贡关系普遍性,以及在国内政治场域解说华夷共主地位都有重要意义。因而海上交通中除明清海禁时期,历代对“外国人”来华都实行开放政策。《汉书》称黄支国等海上诸国“自武帝以来皆献见”,汉朝也曾遣使“入海市明珠、璧、流离、奇石、异物,赍黄金杂缯而往”。《梁书》专列《海南诸国传》,称海南诸国“自武帝以来皆朝贡。后汉桓帝世,大秦、天竺皆由此道遣使贡献”,孙权时有大秦“贾人字秦论来到交趾”,又被送去见孙权,特别是“自梁革运,其奉正朔,修贡职,航海岁至,逾于前代矣”,广州海舶“每岁数至,外国贾人以通货易”,交州也是“舟舶继路,商使交属”。南海来华者多为商人,所谓“朝贡”“贡献”皆是将商人贸易营造为远夷来朝。

  唐、宋、元三朝来华海外商人数量大增,王朝对外商的政策也更为开放。唐代海路来华商人甚众。唐代的交州、广州、泉州和扬州四大港都有大量外国商人,贸易港设置“蕃坊”,允许外国商人居住,任命“蕃长”自我管理,番商“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允许商人建清真寺,“作祷告,宣讲教义”。宋朝的广州和泉州也设置蕃坊,为鼓励海外商人来华,对“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不少番商因此获得官职,最著名的是在南宋末任提举泉州市舶司的大食番商蒲寿庚。宋元两代还设置了专门管理海外贸易的市舶司,主要目的是获取市舶收入,同时也招徕朝贡,即“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番商来华同样被营造为慕义来朝,称“南海蕃舶,本以慕化而来”,蕃坊蕃长招徕番商来华贸易的职责被解说为“专切招邀蕃商入贡”。

  海外贸易作为“御夷狄”手段的另一目的是建立与海外诸国的朝贡关系。海外诸国因需求和依赖中国商品,为顺利展开商业贸易,也希望通过官方交往建立良好关系。所有官方交往都被纳入朝贡体系。朝贡制度既满足了中国中原王朝营造天下秩序的目的,也实现了海外诸国获取贸易利益的意图。吸引“夷狄”来朝的经济策略就是“厚往薄来”的回赐制度。如,宋朝的回赐由贡物折价、加赐、国主礼物、使节赏赐等构成。贡物折价都是优予折价并加价回赐,加赐、国主礼物、使节赏赐则是贡物以外的无偿赐予,使节赏赐按照使节等级赐予。明代同样“四夷来宾,厚往薄来,各有定制”,“进贡赏赐俱有例”,规定了贡物折价标准、特赐、加赐、使臣赏赐的制度。厚往薄来与华夷尊卑相表里,因而历代莫不如此,实质就是用经济利益招抚四夷。正因如此,元朝可对安南国说:“厚往薄来,怀抚之惠亦至,圣朝果何负于贵国?”

  朝贡制度目的是构建天下秩序,因中国与海外诸国关系形态的复杂多样,既有双向认同的“朝贡”,也有中国单方营造的“朝贡”。中原王朝会对纯粹以贸易为目的并不理解朝贡制度的海外诸国通过修润、代写文书等方式营造为朝贡关系,而谙熟朝贡制度的海外商人,也常迎合中原王朝需要而伪称朝贡使节。二者共同的特点是海外诸国对中国确实普遍存在经济需求。中原王朝也正利用这一需求,通过规定贡物规模和朝贡资格等限制性朝贡政策,维持双方朝贡关系的稳定持久。

  汉唐海外朝贡还不多,来者不拒,未见对海外来贡的限制政策,元朝醉心于“坐享年年职贡来,厚往薄来蒙圣惠,从今南海净无埃”的气象,对朝贡不加限制。南宋为减少回赐和接待压力,对交趾贡物“十分为率,止受一分,就界首交割”。明朝以勘合制度限制朝贡贸易,规定了暹罗、日本、占城、爪哇等十五国为有朝贡资格的“有勘合国分”,规定了诸国朝贡的贡期、贡道及人船、贡品数量,本质也是“御夷狄”。海禁时期朝贡成为唯一合法的贸易途径,即“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同时朝贡国“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清朝的政策和观念与历代王朝一脉相承,仍把朝贡贸易和商业贸易视为“御夷狄”的手段,乃至英国马戛尔尼使团来华,乾隆皇帝给英国王颁赐“敕谕”,称“尔国王远慕声教,向化维殷,遣使恭赍表贡”,“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磁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因而许在澳门开市,“俾得日用有资,并沾余润”。

  二、海外贸易有“通财用”的目的

  清朝总结处理周边关系,“以互市通财用。朝鲜贸易设市于中江,喀尔喀贸易设市于库伦,准噶尔贸易设市于巴里坤及乌里雅苏台,鄂罗斯贸易设市于恰克图”。海路朝贡贸易和开禁后的海关贸易也是“以互市通财用”的重要方面。“通财用”并非单向满足周边或海外需求,经济类型和地理物产的差异导致的经济互补性决定了中原王朝与周边诸国有经济上的相互需求。从中国古代王朝角度看,中国在海外贸易中的经济需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海外物品的消费需求,二是对海外贸易的财政需求。

  对海外物品的消费需求主要是因地理环境所限,需要中国不出产或出产较少的象牙、犀角、珠宝、香料、药材等资源性商品,以及少量特色手工业品。对海外物品的消费需求自秦汉以后逐步进入官方视野,且宋代以前海外贸易的财政意义微不足道,经济需求主要表现在物品的互补性需求。秦始皇开岭南,将王朝疆域拓展到南海。史称其开岭南的原因是“利越之犀角、象齿、翡翠、珠玑”。虽然在当时自然环境下,岭南地区也出产这些物产,但《史记》说“番禺亦其一都会也,珠玑、犀、瑇瑁、果、布之凑”,或有来自海外者。李金明等认为“这些物品大多是由海外输入的奢侈品”。汉武帝遣使带着黄金、杂缯,“与应募者俱入海,市明珠、璧、流离、奇石、异物”,也是满足对这些物品的需求。史载南北朝时期“商舶远届,委输南州,故交、广富实,牣积王府”,官方积存了丰富的海外进口品。

  唐代海外贸易在汉晋南北朝基础上有了更大发展,“外国之货日至,珠、香、象犀、玳瑁、奇物,溢于中国,不可胜用”,朝廷设置专门筹办进口品的市舶使。胡三省说“唐置市舶使于广州,以收商舶之利,时以宦者为之”。宦官任使的“收商舶之利”纯粹是为宫廷采办进口品,“虽有命使之名,而无责成之实,但拱手监临大略而已”,并不负贸易管理之责。唐后期,王虔休出任市舶使,职责有所扩大,开始直接管理海外贸易事务,但首要职责还是采办贡品,即“进奉事大,实惧阙供”。在唐王朝眼中,海外贸易的经济意义主要是供宫廷消费和营造“四夷怀服”的气象。

  宋代完成了对外贸易重心由西北陆路向东南海路的转移,对外贸易开始进入海洋贸易时代,元代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重大转变。海外贸易空前繁荣,进口品规模有了巨大增长。宫廷“象犀、珠玉、香药、宝货充牣府库”,仍有供给宫廷消费的目的。明清时期也是如此,明人说“若夫东南诸夷,利我中国之货,犹中国利彼夷之货,以所有易所无,即中国交易之意也”。但宋开始,及元明清各代,官方获得的进口品数量已远超宫廷消费需要,进口品在医药、服饰、熏香、食用、宗教等领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了产生财政收入的市场基础,海外贸易的财政需求已超过了对进口品使用价值的需求。

  王朝统治者以财政眼光看待海外贸易有一个逐步发展的曲折过程。海外贸易的发展总会使中央或地方获得一定的收益,但足以使财政成为王朝统治者主动发展海外贸易的动力是在宋代以后出现的。南北朝时期,交州、广州港口地区已因“商舶远届,委输南州,故交、广富实”,“南土沃实,在任者常致巨富。世云‘广州刺史但经城门一过,便得三千万’也”,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均能获利。但此时海外贸易的管理还是地方事务,收入也非国家财政法定名目,还不足以引起王朝统治者的关注。

  唐代依然如此。唐文宗说到“其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往来通流,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唐朝可从海外贸易中获得舶脚税、收市物和进奉物。“纳舶脚”即征收下碇税:“蕃舶之至泊步有下碇之税。”“收市”即按官定价收买,所得物供给宫廷,即商舶“到十日内依数交付价值,市了,任百姓交易。其官市物送少府监简择进内”。因此“收市”物即“进奉”物。这些收入使学者们认为“广州的海外贸易对于唐朝的财政收入影响极大”,“市舶收入在唐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日趋重要”,甚至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陈明光等辨析史料,指出“下碇之税”并非国家法定税收,而是地方官的擅征,多落入了地方官私囊。目前看不到唐朝有开征全国性商税从而获得海外贸易收入的证据。“收市”制度完全是为帝室财政服务的财政支出。朝廷财政从海外交易中并无财政收入,而只有支出,地方财政市舶之利的获益也微乎其微。可见直到唐代,海外贸易的经济意义主要还是海外商品消费性需求。

  宋元两代是真正从财政角度看待海外贸易的中原王朝,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宋元都设置了专门管理海上贸易的机构和制度,市舶抽解成为法定税收。专门的机构即市舶司,专门的制度即宋朝所称“市舶条法”,元朝所称“市舶则法”。市舶司依据市舶条法管理海上贸易,其职责具体而言就是接待贡使、招徕番商、发放公凭、检查番舶出入港、抽解和博买舶货、执行禁令等,其核心是保障以获取市舶收入为目的的抽解和博买。抽解是按规定比例对进口品征税,博买即按官定价购买一定比例的进口品。抽解和博买比例多有变动,进口品的粗、细二色也有不同。宋哲宗时“以十分为率,真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抽外官市各有差”。元“延祐市舶则法”规定,“粗货拾伍分中抽贰分,细货拾分中抽贰分”。官府抽买所得进口品远远超过统治者自身消费需要,主要通过市场转化为财政收入。

  二是市舶收入有了一定规模。北宋用复合单位统计市舶收入,每年市舶收入在几十万至一百余万复合单位。南宋以贯(缗)统计市舶收入,常见数据是一百万贯上下,最高达二百万贯。北宋市舶收入难以推估其在全国财政总量中的比重。南宋市舶收入的财政比重有20%、5%等不同看法,郭正忠在分析南宋财政构成的基础上指出市舶收入“在国家财政岁赋中的比率从来不曾达到百分之三,一般只在百分之一、二间摆动”。元代进一步鼓励海外贸易,发展了私营贸易、官营贸易、斡脱贸易、官本船贸易等多种形式,力图最大限度地增加市舶收入。元代市舶收入的财政比重虽难以推估,但较宋代应有所提高。而且宋代建立了系统的商税制度,“诸客人买到抽解下物货,并于市舶司请公凭引目,许往外州货卖”,进口品在国内市场运销的商税也成为国家财政收入。元代对舶货的“双抽”就是甲市舶司已抽解舶货运抵乙市舶司,“兴贩已经抽舶物货,三十取一”,舶货进入内地市场再缴纳商税,王朝也可获得财政收入。

  明代前期实行全面海禁,国家不在意海外贸易的财政意义,将朝贡贸易作为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在厚往薄来的原则下,出多入少,以至于难以为继。隆庆元年(1567)开禁,设置征税机构督饷馆,饷税成为法定税收,“官给批引,上注:船长若干,阔若干,载货若干,税银若干,随遇湾泊,照验批引,有货税货,无货税船”,设置了引税、水饷、陆饷和加增饷,其中最重要的水饷按船舶丈尺抽税,“岁征税饷二万有奇”,“漳南沿海一带守汛兵众数千,年费粮赏五万八千有奇,内二万则取足于商税”,由此有了一定的财政意义。明代还允许外商在广州和澳门贸易,由市舶司按船只大小征税。万历二十六年(1598)澳门饷税为26000两。明代饷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总量的比重还比较有限,但设置了专司贸易的督饷馆,饷税不仅与宋元市舶抽解一样成为国家法定税收,而且既有货物税也有船舶税,税制更加丰富。

  清初期与明前期一样,实行海禁政策,朝贡贸易是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康熙开禁后,设置粤、闽、浙、江四个海关,放开海外贸易。虽然其与近代海关有很大区别,但在中国古代海外贸易管理历史上仍显示出重要变化:一是专司贸易的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宋元市舶司职责主要是管理贸易,同时兼管朝贡,明代市舶司则以管理朝贡为主。如同明后期督饷馆一样,海关专司贸易,其设置更广,职责更全面,管理与贸易相关的商舶、商人、商品、税收、缉私、行商等事务。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海外贸易税制。清代海关征税借鉴明代而设船钞和货税,较明代饷税制更为细化,船舶税对本国海商船和东西洋商船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货物税划分按类别和等级征收。三是设置管理贸易经营事务的洋行,明代曾设官牙三十六行,清代在四个海关设置洋行,实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管理办法,同时对国内商人和外洋商人的税收区别开来。这与宋元时期所有事务由市舶司统管,内外海商皆实行同一“抽解”制度相比,管理上进一步专门化。

  三、如何认识海外贸易政策的性质

  要对中国古代海外贸易政策有更全面的认识,避免限于“闭关”“开放”非此即彼的二元判断和类型分析,需要进行充分的比较研究,做长时段和更为深入的考察。

  (一)进行充分的比较研究

  陈尚胜已指出,认识清前期海外贸易政策应加强比较研究,包括对本国商人出海政策和外商来华政策的比较、清朝与其他王朝的比较、清朝与同一时期其他国家的比较。前引魏明孔文也说到,对明清闭关锁国政策的认识要“放在一个大跨度上看,至少从唐代算起,才能有比较清晰的认识”。笔者深以为是。本文要补充的是不仅清前期,对中国古代海外贸易政策的认识都需重视长时段的纵向比较和同时期的横向比较。如何充分地进行比较研究呢?

  一是横向比较,充分关注同一王朝对外贸易政策的复杂性和多面相。如对唐代对外政策开放性的认识,一方面,有学者强调唐代的开明和开放,“是中国古代对外开放成就最大的一个时期”。唐代是否可称“中国古代对外开放成就最大的一个时期”还需更深入的比较研究,但其他基本判断无疑是成立的。另一方面,如魏明孔所指出的,在充分肯定唐代对外籍工商者实行比较开明开放政策的同时应注意到对本国居民外出的封闭,唐政府严禁本国居民私自外出经商等活动,“唐代所谓比较开明的对外政策,只是在向外籍人开放这一点上徘徊,没有也不可能迈出允许本国居民外出这一关键的一步”。宋代规定本国民众只要申领贸易公凭,即可出海贸易,但海外贸易也仍在华夷观念和天下秩序下运行。陆上贸易则依然严格限制本国人出境,只能在国内互市场或榷场与境外商人贸易。宋代仍然不是全面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看到其开放性的同时也需注意其局限性。

  二是纵向比较,不仅要考察不同王朝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也要重视王朝间的因袭。在海外贸易管理机构设置上,汉唐时期基本由港口所在地的地方官管理,唐后期市舶使参与部分管理,但其身份是临时性使职,未设专门机构,也无专门制度。宋代海外贸易管理经历了地方官兼管到中央派官直接管理的变化,设置了专门管理海外贸易的市舶司和市舶条法,海外贸易被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领域来管理。元代因袭宋代做法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明清在开禁时期设置的督饷馆和海关不仅基本剥离了宋代至明朝的市舶司管理朝贡的职能而专司贸易,且征税制度进一步细化。在本国海商贸易管理上,汉唐时期未见允许本国民众前往海外的法令,即使有中国商人出海贸易,法律上仍属偷渡。宋元在法律上允许本国民众从事海外贸易,这一政策在明清开禁时期得到延续。虽然明清只有开禁有限口通商,中国民间海商也在西方势力强势压力下失去了亚洲海上贸易的主导地位,但从事贸易的人数和民间贸易的规模应更甚于宋元。

  (二)重视影响王朝政策的内外动力

  汉唐时期来自海洋的因素对王朝统治总体上还较为有限,除了应付近海海寇,还没有需要采取明清那样的大规模的海禁政策。自宋代开始,亚洲海洋贸易迅猛发展,国内东南沿海地区的海洋性地域特征日益显现,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形成发展海洋贸易的巨大需求,成为影响王朝海外贸易政策的内外动力。

  就外部动力而言,宋代以后亚洲海洋贸易迅猛发展,海外诸国对中国的贸易需求不断增长。珍妮特·阿布-卢格霍德(Janet Abu-Lughod)认为,13世纪和此前很长时期,阿拉伯海、印度洋和南中国海已形成三个有连锁关系的海上贸易圈:最西边是穆斯林区域,中间是印度化地区,最东边是中国的“天下”,即朝贡贸易区,同时指出中国是亚洲贸易最主要的动力。进入宋朝建国的10世纪末,上述海上贸易圈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宋朝允许并鼓励本国民众经营海外贸易,拥有商品结构优势和技术优势、数量庞大的中国商人成为亚洲海洋贸易的主导力量之一;二是追逐香料、瓷器等东方商品的阿拉伯商人进一步向东发展,在印度、东南亚和中国东南沿海建立若干贸易据点;三是东南亚,特别是东南亚海岛地区快速发展。这些变化推动了具有稳定的商品结构和互补性市场关系、稳定的贸易力量、明确贸易区域的南海市场体系的形成,将上述三个贸易圈紧密地联结在一起。韩森称宋代中国“比起世界上其他民族,中国人的对外贸易联系更为广泛”,是“世界上最全球化的地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15、16世纪以来的亚洲多边贸易网,即以中国、印度为两个轴心,以东南亚为媒介的亚洲经济圈。这也形成了海外诸国对中国巨大而持久的贸易需求,对中国王朝海外贸易政策产生日益强烈的影响。

  就内部动力而言,其主要来自滨海地域经济结构变化和贸易需求的增强。汉唐时期法律上不允许本国民众经营海外贸易,滨海地域人群虽然从事与海洋相关的渔业、盐业和航海等生计,但除盐户和陆居人群被纳入王朝体制外,“入海”和“浮海”人群多游离于王朝体系之外,入海、浮海受到抑制,滨海人群的主要目标是“上岸”。这一政策背景下,海外贸易尚难成为滨海人群重要的谋生方式。

  宋代实行鼓励本国民众出海贸易的政策。向海谋生的巨大利益吸引着滨海民众积极发展与海洋相关的生计,特别是海外贸易。福建和浙东沿海等地区逐步发展出与海洋相关的工商业经济占主导,海洋性生计、习俗和观念日益增强的海洋性地域特征。宋王朝也已探索出将不同生计的滨海人群纳入王朝体制的方式,即以禁榷体制和版籍制度管理盐户和陆居民众,以市舶制度管理入海之民,对浮海人群进行编籍管理。从而,滨海陆居、浮海、入海各类人群都被纳入了王朝管理体系,成为王朝的统治基础,也使王朝政策与贸易需求相互顺应,相得益彰。

  元代海外贸易政策和滨海地域经济沿着宋代的趋势继续发展。明清时期虽曾实行海禁,但东南沿海地区宋元时期业已形成的海洋性地域特征并未消失,且使民众向海谋生的需求随着人口和环境压力更加强烈。杨培娜指出,明清时期闽粤滨海民众的多样生计包括渔盐之利、海上贸易和入海为盗,即使在海禁时期,沿海地区也是“官市不开,私市不止”的状态,窝藏、接济和通番成为沿海民众日常生活状态。沿海民众已经形成“山海之利居田之半”的生计结构,甚至“滨海编氓以海为田,每岁出没于波涛之中”。

  内外动力的增强影响和改变着统治者的海外贸易观念和政策。宋朝统治者已明确指出海外贸易官民两得其利。宋神宗在诏书中说到“东南之利,舶商居其一”。宋高宗则给予更高的肯定,“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其于国计,诚非小补”,乃“富国裕民之本”。元世祖继之也肯定了市舶司“是国家大得济的勾当”。元朝统治者还说,“设立市舶,下番博易,非图利国,本以便民”。宋元两朝统治者以经济眼光和趋利态度肯定海洋贸易于国计民生的作用,与其相对开放的海外贸易政策相呼应,这是汉唐所没有的。

  随着国内外对发展海外贸易需求的增长,海外贸易政策已经关乎能否有效实现滨海社会控制和化解海上威胁。宋元政策与需求的相互顺应,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明朝和清初海禁政策使海洋政策与滨海社会控制及海上威胁的矛盾空前突出。明人指出,在内外压力下海禁并不能真正禁绝贸易,“闽人以海为田,一日不下海即无生。番人日用必中国之产,一日不往即阑入”,事实也是“犀角、象牙、香料非两洋不产,今宇内诸货充斥,而犹曰禁洋不开,是真掩耳而盗铃也”,应该开放贸易,“使朝廷少收养兵之费”,国家“收其税,以资国用”。开放贸易,官为抽税,可使“中外得利”,“华夷两利”。这既是对明代海外贸易政策的思考,也是对历代海外贸易政策发展趋势的总结。

  (三)深入考察政策制定的政治逻辑

  决定中国古代王朝海外贸易政策的基本逻辑是以华夷观念为基本内核的天下秩序。如前所述,天下秩序是王朝合法性解说的重要基础,它既是王朝内部的绝对理念,也是对外努力建构的理想模式。历代中原王朝在与海外诸国的交往中,总体上能够利用自身经济文化的综合优势以及由此形成的诸国对自己的经济文化需求,发展与海外诸国的朝贡秩序。如北宋时可以利用“高丽之臣事中朝也,盖欲慕华风利岁赐”,使高丽保持朝贡关系,南宋也可以与生生之具悉仰于中国的交趾“约五事:一无犯边,二归我侵地,三还卤掠生口,四奉正朔,五通贸易”,将安全、朝贡和贸易作为相互关联的条件。

  宋代以后,随着海上贸易不断发展,各国对中国贸易需求不断增长,因而更深入地、自觉或不自觉地纳入中国朝贡体系。滨下武志指出,西方殖民者东来以前,亚洲历史体系的特征是以中国为中心的地域圈的朝贡贸易关系。诸国维系与中国关系的基本方式是朝贡关系,而朝贡关系又是以商业交易为基础的,后者成为前者的推动力,从而使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亚洲多边贸易网络得以形成。正因为贸易已成为朝贡体系得以成立的基础,滨下武志将其称为朝贡贸易体系。

  对中国中原王朝而言,即便与海外诸国关系是朝贡其表而贸易其实,也需要坚持华夷秩序下的朝贡关系。既然华夷秩序下所有与中国交往的国家都被视为“蛮夷”,双方的关系就必须视为朝贡。这既关乎王朝在国内的合法性解说,也关乎朝贡关系对外的普遍适用性,而不论“朝贡国”是否理解中国规定的朝贡秩序。因而,海外贸易与陆上互市一样,是使“蛮夷”“久享交市之利,俯首帖耳”的羁縻之术。这既是海外贸易政策的政治逻辑,也是整个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逻辑。这一逻辑也决定了中国古代王朝与所有海外诸国都不可能发展出国家间的对等贸易关系。明清与西方势力交往之初也秉持同样的逻辑和做法,与对待亚洲诸国一样,以“蛮夷朝贡”对待荷兰、葡萄牙等西方势力,直到乾嘉时期管理西方商人的政策仍称《防范外夷规条》《民夷交易章程》。

  四、结 论

  明人郑若曾说“东夷有马市,西夷有茶市,江南海夷有市舶,所以通华夷之情,迁有无之货,收征税之利,减戍守之费”,可谓全面概括了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包括海外贸易政策“御夷狄”“通财用”的取向。华夷观念和天下秩序事关古代中原王朝的合法性,被作为处理对外关系和制定海外贸易政策的绝对原则。华夷君臣的等级制秩序、中国经济文化的领先地位和内陆型的经济结构,决定海外贸易政策首先立足于政治目的,作为营造“四夷怀服”的手段,同时也决定了中国古代王朝不可能发展出与海外诸国国家间的对等贸易关系。

  中国古代王朝吸引“四夷”来华贸易的动力是经济上的互补性需求,既有经济类型不同导致的互补性,也有技术水平和地理环境差异导致的互补性。海外诸国对以瓷器、丝绸等手工业产品为代表的中国商品有较为强烈的需求,希望展开“厚往薄来”的朝贡贸易和互惠互利的商业贸易。互补性决定了中国中原王朝也存在着对海外诸国的经济需求,从汉唐以物品的消费需求为主发展到宋代以后以财政需求为主,海外贸易政策“通财用”的取向不断增强。宋代以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逐步显现海洋性地域特征,向海取利在民众生计中日益重要,亚洲海洋贸易迅猛发展,形成了推动中国古代王朝海洋贸易政策的内外动力,使王朝统治者日益认识到,不论是营造“四夷怀服”,还是保障滨海社会控制、海防安全和财政收入,开放的贸易政策是唯一有效的途径,从而推动海外贸易政策总体上不断走向开放、专门化和系统化。

  从汉唐到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始终是兼具华夷理念和朝贡体制下的“御夷狄”和“通财用”两种取向,有量的增长而无质的变革。这一量变的积累也是中国能够实现近代转型的重要基础,其与船坚炮利的西方势力和不同国际关系规则的全球化浪潮交互作用,使清朝逐步改变既有轨道,被动地接纳新的体制和观念。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原文链接

上一条:“汉魏故事”与曹魏政权合法性的构建
下一条:10—14世纪丝绸之路上的佛教思想与汉文化认同——以高昌回鹘佛教文献为中心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