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十分重视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干部培养、政权建设、经济贸易、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项工作。其中,民族贸易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被提到与政治工作同样重要的位置,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和民生为先的发展思想。20世纪50年代召开的4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制定了民族贸易的方针和政策,使民族贸易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民族地区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增加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收入,支持了新中国的国家建设,在消除民族隔阂、促进民族团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少数民族人民对新中国的认同。
关键词:新中国初期;民族贸易;民族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地区的各项建设纳入国家规划之中,医疗卫生和经济贸易等民生工作,被提到与政治工作同样重要的位置。1951年至1956年,先后召开了4次全国性的民族贸易会议。这些会议讨论和分析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制定和确立了民族贸易工作的方针与政策,总结和交流了各地民族贸易工作的经验及教训。在会议精神及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逐步得到开展,短短的几年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对配合民族地区的民主建政、解决新中国初期民族地区的经济困难和民生困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和民生为先的发展思想。
目前,有关新中国民族贸易的研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学科建设角度出发,对于民族贸易的概念定义、研究对象、理论方法等进行讨论和界定;二是从民族政策制定过程出发,对新中国民族贸易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三是从历史和区域的视角出发,对某一地区古代至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贸易进行论述。相关成果可参见王文长《民族贸易概论》,杨清震《民族贸易学》,黄光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伍小涛《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研究》,林蔚然《1946-1965内蒙古民族贸易二十年》,党诚恩、陈宝生主编《甘肃民族贸易史稿》,穆相林等《新疆民族贸易》。相对而言,关于新中国初期民族贸易研究的成果比较薄弱,或是集中在区域性研究,或是就国家领导人的相关论述进行探讨,或是包含在民族地区民生建设的论著中。如伍小涛《建国初期少数民族地区贸易研究——以贵州省为例(1949年—1956年)》、李建宁《浅论建国初期的青海民族贸易事业》、赵妍《山间铃响马帮来——建国初期丽江专区民族贸易回顾》、王蕾《陈云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贸易的贡献》、瞿晓琳《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地区民生建设研究》等。作为新中国初期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贸易既是一项经济任务,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是如何看待民族贸易性质的?民族贸易的方针与政策是如何制定的?新中国初期民族贸易的特点和经验是什么?文章以20世纪50年代召开的4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为中心,围绕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试图通过对新中国初期民族贸易作的方针与政策进行分析,进一步理解和阐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形成过程及其本质特征。在时间概念上,文章所指的新中国初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8年这一阶段。
一、新中国初期民族贸易工作的初步开展及其背景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过程中,就十分关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出了“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的规定。此后,强调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其各项事业成为党和政府一贯的立场。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都明确规定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实现各民族的完全平等,巩固各民族的团结友爱关系”。这些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充分表明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及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根据民族地区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状况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全国经济形势分严峻。1949年同1937年相比,工业产值降低了一半,农业产值降低了两成以上。1937-1949年的通货发行量增长了1400多亿倍。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多处于边疆、高原和山地,自然条件艰苦,社会发展滞后,民生更加凋敝,群众生活普遍困苦。反映在贸易方面,商业萧条,货物短缺,官商操纵市场,不等价交换司空见惯。如西南的大部分地区粮食不够吃,必须靠土特产输出,来换取生活必需品。由于交通特别困难,商业不发达,集中的市场和流动性的贸易都很少,币制又不统一,部分地区物物交换,严重地影响了物资交流。又如中南地区的广西省三江县,“物质稀薄,虽兄弟民族勤劳简朴,终年收获尚差半年粮食,历年多兼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自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和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内战以来,交通受阻,商旅断绝,运输船只失业,官僚资本压价收购的结果,是农民无劲生产,坐吃山空”。在尚未全部解放的西南、华南以及西藏和海南等地,国民党残部及土匪的活动十分猖獗,外国势力也或明或暗地频繁作乱。可以说,边疆民族地区复杂落后的经济社会状况,对全国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但是新中国仍然有一个是不是能站得住脚的问题”。
发展少数民族的各项事业,既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题中之义,也是新中国开展国家建设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关键所在。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少,经济文化发展比较滞后,工人、干部、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极为缺乏,如果没有国家力量和人口多数民族的帮助,很难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对此,党和国家领导人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多次强调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从全国一盘棋的发展思路来看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对于国家建设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东指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辽阔,物产资源丰富,“我们国民经济没有少数民族的经济是不行的”。实践证明,民族地区的物产资源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在1962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上,时任商业部部长姚依林强调说:“我们应当这样看,几年来少数民族地区对国家的建设有很大的支援,我们绝不能低估它。我看少数民族地区拿出来的羊毛、牛皮、棉花、粮食以及其他东西,对国家建设有很大的支援,如羊毛等外贸出口换回来的机器、粮食,这是对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前两年克服困难很重要的力量,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对工作有好处。”
在上述思想认识的指导下,随着全国的解放和新中国的成立,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得到迅速开展。在经济建设方面,新中国成立伊始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给少数民族地区拨发救济粮(款),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救灾渡荒和恢复生产;二是开展贸易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及土特产品的收购。主持中共西南局工作的邓小平认为,“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很重要的一环是贸易,经济工作应当以贸易工作为中心”,“贸易中要免除层层中间剥削,使他们少吃亏。这样经济就活了,他们的生活也就会好起来”。主持中共西北局工作的习仲勋指出,卫生和贸易是当前民族地区最重要的群众工作和政治任务,因此要“集中一切可能使用的力量,发展兄弟民族地区的贸易”。
根据边疆民族地区的复杂形势及经济状况,西南和西北的许多地方都采取了“政权未建,贸易先行”的措施。1950年2月24日云南宣布解放,3月即成立了云南省国营贸易公司,并派工作人员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族工作队进入未解放的边疆民族地区。“解放军初进边疆时,边疆缺少食盐、棉纱、布匹、火柴、煤油等日用必需品,部队在繁重的剿匪任务中,组织军马驮运,把物资源源运入,保障了边疆群众的需要,军队每到一地,贸易队随即在当地摆摊经营”。随着云南各地解放和人民政权建立,各主要城镇也建立起贸易支公司和贸易小组,为广大群众提供购销服务。1949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青海时,即抽调一批干部在西宁组建省贸易公司并很快正式营业。当时,果洛是青海省社会情况最为复杂,也是最后一个没有解放的地区。1952年2月,中共果洛工作委员会和西北军政委员会果洛工作团正式建立,青海省贸易公司即派出队伍配合工作团开展工作,同年8月果洛和平解放。1952年和1953年,果洛工作团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政策,团结上层,调解纠纷,肃清匪特,维持秩序,培养干部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奠定基础。1953年3月,青海省贸易公司果洛分公司成立,并于同年夏天派出贸易组,随果洛工作团5个分团走访了全果洛290个部落中的210个大小部落。在大张旗鼓地宣传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的同时,积极扶持群众恢复、发展生产。先后赈济了大批青稞、白洋茶叶、生产工具、衣物等,使3175户、1145名贫苦牧民得到了扶助,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了更好地指导民族贸易工作的开展,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和地方就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和措施。1950年1月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成立后,立即召开了青海省各族人民联谊会,会议重点对发展牧区的民族贸易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发展牧区贸易的决议》。同年11月1日,西康省召开首届贸易会议,讨论确定地方贸易工作和开展少数民族地区贸易的方针。12月2日,政务院发布通令:为照顾民族习惯,伊斯兰教群众在三大节日期间自食的牛羊,应予免征屠宰税。12月10日,中央贸易部召开各大区贸易部部长及各专业公司经理联席会议,确定在边远地区酌设一揽子性质的贸易公司。12月16日,广西省贸易部门出台对兄弟民族购货的优待办法:(1)接近各少数民族的地区,贸易机构应向政府机关推荐当地兄弟民族中的优秀分子为业务员,以便沟通兄弟民族间贸易之关系,使其能与我们直接地交易,以减少中间的剥削。(2)在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组织推销处,以不赔不赚的适当价格推销主要的日用必需品,收购土产。如不可能的,应帮助他们组织合作社,给予价格的优待。(3)在接近兄弟民族的贸易机构,应联系兄弟民族中的小贩,给予适当优待,在兄弟民族购买东西时,若有该村的一般证明,即可给适当优待。(4)所指兄弟民族,是指较为集中及偏僻地区之苗、瑶、壮、伶、倮等族,其已和汉族相同者,则照般人民待遇1951年7月29日,中央贸易部在国内司地方贸易处内设立民族贸易科。8月5日—9日,西北贸易部举行西北5省少数民族贸易会议。习仲勋就如何进一步开展少数民族贸易工作作了指示。
截止到1951年8月,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特别是国营贸易工作有了初步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国营贸易机关已先后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国营贸易公司、门市部、采购站、代销店、加工厂等七百五十个企业机构和大批流动贸易小组,其中吸收了少数民族的贸易工作干部约一千七百多人。在国营贸易的公平合理价格政策的指导下,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的交换比价,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土产特产的价格提高了,外来的日用必需品的价格降低了”。少数民族群众通过商品交换,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购买力,对于恢复生产和改善生活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积极拥护党和政府。例如,1951年,广西省梧州区贸易公司密切配合剿匪,普遍设立购销处和随军工作队,调运花生油6万余斤,布3042尺,纱42件和大批食盐及牛活必需品等,运送到瑶族地区进行供应。那里的瑶族群众因为缺少食盐,普遍患上了黄肿病,看见盐后特别高兴,都从深山里走了出来。同时,贸易公司组织了两个随军购销组,廉价出售油盐布等,供应瑶胞的需要,并以适当价格收购价值4500多万元的生猪和价值900多万元的香信、冬菇,解决瑶族群众因土产的滞销与贱价所受到的损失和困难,并派人深入瑶山区去直接向农民收购,使土产保持合理价格,农民都反映说:“以前土产贱,现在土产这样值钱,使我们生活改善,这都是共产党的恩惠,以后我们更要努力生产。”
总之,新中国刚刚成立的一年多时间里,在广大的边疆民族地区,贸易工作与其他民族工作结合在一起,在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沟通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争取少数民族拥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及其方针政策
民族贸易是新中国民族工作和经济工作的一项崭新内容,在初步实践的过程中也碰到了较大的困难和问题。西南地区把民族贸易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归纳为三点:(1)工作一般化不具体,和当地具体情况相结合不够;(2)对如何通过民族贸易发展经济的认识不明确;(3)民族贸易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全面配合不够。中南地区认为民族贸易工作应注意:(一)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需要从该区全盘经济发展出发……(二)为少数民族地区贸易事业拟定适当的资金,依具体需要采取“专业经营”办法……(三)纠正排斥汉商的偏向,同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严格制止欺骗与超额剥削……(四)恢复与建立场、集、会等初级市场,加强其与附近市镇的结合……(五)为了加强联系,沟通文化,减低运输成本,少数民族地区交通应予发展。西北地区提出了皮毛、土产的价格及销路问题与公私关系,市场管理与度量衡,调剂供求,交通运输,国营公司经营方式的改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银元流通,积极组织倡导各族人民自己的合作社经营等9个方面的问题和解决意见。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既有关于民族贸易的方针政策等指导性和原则性的问题,也有涉及交通、价格、品种、供求、人员和管理等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中国共产党非常注重从实际出发,举凡建政、民生等,均强调根据各地区、各民族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随着民族地区政治和其他各项事业的逐步开展,特别是在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开展对少数民族访问、慰问和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对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逐渐加深了认识,对少数民族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根据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李维汉主任委员关于各民族代表参加国庆节的报告、中央民族访问团沈钓儒团长关于访问西北少数民族的总结报告,并研究了中央民族访问团刘格平团长等关于访问西南各民族的各种报告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其中包括于下半年适当时间同时召开有关少数民族的卫生、教育及贸易三个专业会议。
1951年8月17日至31日,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率先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149人,分别来自各大行政区、内蒙古自治区、中央直辖华北各省市及中央有关部门。其中少数民族代表42人,包括蒙、回、藏、维吾尔、苗、瑶、壮、黎、侗等民族。中央贸易部沙千里副部长在开幕词中指出,会议的目的主要有三个,第一是讨论民族贸易的方针政策,第二是互相交流经验和教训,第三是讨论干部和业务等方面的问题。大会请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刘格平副主任作关于民族政策的报告,时任中央贸易部姚依林副部长作1951年全国国营贸易情况的报告,继由各地区代表汇报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情况和要求,有关各部门(如林垦、农业、交通、邮电、银行、税务等)对这些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并作出书面答复。大会展出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特产品,并举行座谈会介绍各种产品的产销情况及其规格、质量。陈云副总理代表政务院出席会议,他在讲话中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是有成绩的,兄弟民族对贸易工作的反映很好。”同时,他也指出,对于民族贸易存在的问题,要根据条件有步骤有重点地处理。经过十几天的交流、学习和讨论,大会明确了少数民族地区国营贸易的方针与政策,在几个重要问题上形成了共识,最后由姚依林作了总结报告并上报政务院。
首先,明确了民族贸易的指导方针,提高了对民族贸易的思想认识。沙千里指出,由于中国的地区辽阔,民族地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而对于民族贸易的政策方针,认识还不一致。而民族贸易工作又是一个新的工作,经验不够,各地区在执行政策贯彻政策上不免还有偏差,因而影响工作的开展。代表们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统一了思想,认识到民族贸易工作不仅是经济任务,而且“是民族政策的具体表现,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者,同时应该是很好的政治工作者,是一个艰苦奋斗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勤务员。他们的任务是通过经济和贸易活动,把全国少数民族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以巩固国防,保卫我们伟大的祖国不受侵犯”。会议经过讨论后,确立了民族贸易的总方针为:“依据各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通过物资交流,以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生产发展和生活改善”。
其次,讨论了民族贸易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一是提出根据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建立包括一揽子公司、专业公司、流动小组、代销店等形式的国营商业网,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合作社,以促进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的发展与生活的改善。二是提出团结正当私商、恢复与建立定期集市的政策,实行市场管理制度,以保证各类商业机构和个人能够在市场上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换。三是提出贯彻公私兼顾、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坚决反对对任何少数民族人民的欺骗和掠夺,并从照顾产、运、销合理利润的角度出发,在日用必需品供应和土特产品收购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办法。四是提出积极训练与培养少数民族贸易干部,包括采取举办专门训练班、在工作中边做边教边学的培养方法。五是提出在贸易上对生活在特殊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给以特别照顾,必要的时候国营贸易可在经营上发生一些赔累。六是提出开展少数民族贸易工作,必须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与有关各项工作相结合,并依靠群众更好贯彻政策。各大行政区贸易部、省商业厅应根据需要建立少数民族贸易的专管机构,或设专管干部以便具体研究指导工作的进行。
1951年10月5日,周恩来总理发出关于批准中央贸易部民族贸易会议报告并通知执行的指示,要求各大行政区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华北五省二市督促所属财经委员会及有关省人民政府认真办理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并依当地具体情况,制定适当计划。
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在新中国民族工作历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参加会议的藏族代表采盖说:“这次召开的全国民族贸易会议,能使全国各地的兄弟民族会聚一堂,讨论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贸易,这样的民族政策,真是开天辟地以来未有过的事情。”会议明确的方针与政策为进一步开展民族贸易工作指明了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地区生产的提高和少数民族人民生活的改善,对民族地区的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52年、1955年、1956年,又相继召开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并于1956年、1957年,分别召开了民族特需商品座谈会和民族贸易处(科)长工作会议,这些会议根据1951年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以来的情况,对民族贸易工作的发展及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总结,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第一,关于民族贸易机构的建立问题。再次强调,必须根据各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设置贸易机构;民族政策和民族贸易政策,在一切商业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不能理解为仅仅是为民贸局(处、科)或民贸公司制定的政策。第四次民贸会议根据全国国营商业机构下伸分细的精神,结合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对民族地区的机构设置划分了三种类型,即一般地区、牧区和偏远山区,一般地区按县以上由国营负责,县以下由供销社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牧区设立固定与活动相结合的一揽子民贸机构,专业公司不下伸;偏远山区除组织一部分流动贸易小组(货郎担)外,增设一些固定的小型商店以解决山区农民买卖东西的困难。
第二,关于生活特殊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贸易上实行特殊照顾的问题。为了帮助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生活改善,国家在资金利润上采取了特惠的措施,即确定民族贸易公司的资金80%由国家投资,20%由银行贷款解决,并规定民贸公司的利润暂不上缴,其目的是为了使民族贸易得以积累资金,日益发展和壮大。同时规定“赔钱补贴”“不赔不赚”的做法,只能作为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和特殊情况下的一种暂时措施。
第三,关于价格问题。强调进一步贯彻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规定民族地区的价格政策,第一类型地区基本上应根据全国第五次物价会议规定的原则执行,第二、三类型地区应根据全国第五次物价会议精神,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由省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商业部批准执行。强调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收购价格,贯彻优级优价政策,坚决反对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违反政策的做法。
第四,关于收购与供应问题。进一步强调民族贸易的指导方针是积极组织与指导土特产品的推销与生产,大量组织生产与生活资料的供应,以促进少数民族的生产发展和生活改善。第三次和第四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进一步提出了解决少数民族特殊需要商品的问题,1956年3月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特殊需要商品座谈会,拟定了少数民族特殊需要商品目录和供应办法。
第五,关于民族贸易干部问题。要求把培养训练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任务,确定以边做边教边学、商业干校培养和举办短期训练班为主要的培养训练方法,强调使民族干部有职有权、加强各民族干部团结、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思想。1957年2月召开的全国民族贸易处(科)长工作会议制定了民族干部培养训练规划,要求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较多、条件较好的地区,在第二个五年计划内,民族干部的比例就全国范围一般达到干部总数的70~80%,人口较少、条件较差的地区,达到占40~50%。同时要求在5年内,基本上做到各自治区、州、县公司至少要配备经理、科长,股长、组长、门市部主任等有副职或正职一人。
1951年至1956年间,国家相继4次召开全国性的民族贸易会议,各个民族地区也多次召开不同层级的关于民族贸易的会议,充分表明新中国初期民族贸易在民族工作和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第二次至第四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主要是根据几年来民族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所制定的方针和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1957年之后,由于国家形势的变化,民族贸易工作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也陷入停顿,直至1962年10月20日才重新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工作会议。
三、新中国初期民族贸易工作的成就与经验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历史条件的影响,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社会形势十分复杂,民族之间的隔阂仍未消除,少数民族群众对于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还不了解。民族贸易工作开拓者在艰险困苦的条件下,跟随中国人民解放军深入边疆民族地区,通过民族贸易活动,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为开展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在促进民族团结、稳定社会秩序、支持国家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广大民族地区普遍建立起国营商业网,并逐步完成了对私营商业的改造。据不完全统计,1955年民族地区的国营商业机构已由1951年的841个发展到3609个,增加了3.3倍;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了供销合作社。如1953年桂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后,把南宁、百色、柳州(宜山)三个专区和桂林专区的龙胜县共43个县市划为民贸地区,建立桂西壮族自治区贸易公司系统,县设贸易公司,县以下设立民贸所或购销组,民族地区商业机构和业务经营逐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到1956年底,全区民贸机构发展到2800多个。民族地区的经济中心逐步形成,广大牧区和山区不仅有国营贸易组织的大量流动贸易小组和货郎担进入,还建立和发展了许多初级市场和经济中心,极大地方便了少数民族群众的购销活动。如新疆牧区的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6年来先后组织了1300多个流动贸易小组,湘西苗族自治州1955年第四季度组织了840副货郎担,深入民族地区收购和供应;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贝子庙、阿坝藏族自治州的刷金寺都变为拥有六七千人口的草原经济中心,其他如新修公路沿线地区,每年都有些新的城市和集镇出现,日益改变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面貌。国营贸易发展的同时,还注意充分发挥私营商业的积极作用,1956年开始对私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958年基本完成(西藏于1962年完成)。例如,广西全省44个民族县份私营商业1956年3月末改造前总数12006户,从业人员16704人,资金1842116元(包括固定和流动),通过直接过渡,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组)、代销经销集中形式,1956年3月末已组织起来的为982户,占总户数约82%,从业人员13820人,占总人数的82%,资金1772334元,占总资金额的9621%;尚未改造的2124户,从业人员2884人,资金69782元。
其次,随着国营贸易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民族贸易干部队伍不断壮大,由1951年的1万人左右增加到1955年的60563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由1700人增加到12098人,占干部总数的20%。例如,根据1956年底的统计,广西省31个民族聚居县市的民族贸易干部共有8500多人,占民贸干部总数的505%左右,领导干部也占有相当比重,如百色专区1956年统计,股长以上干部共750人,占同级干部总数41%即。少数民族干部不仅在数量上有很大增加,而且在政治、业务和文化水平方面有很大的提高,特别是培养了许多民族领导干部,担任厅局长、经理、科长、股长等重要职务;不少人光荣地参加了中国共产党和青年团。由于民族干部的不断成长,在开展民族地区的商业工作,更好地满足各族人民的需要,密切与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加强民族团结,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汉族干部通过学习和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人民广泛接触和交流,在思想上和工作中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当地民族建立了友好的联系,促进了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
再次,根据少数民族人民的需要,扩大了商品收购和供应,开辟并活跃了市场。由于民族地区农业生产的商品较少,而土特产量较丰富,完全依靠在市场上销售。如果土特产没有销路,就影响到对少数民族人民的物资供应,影响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然而,民族地区大多交通不便,运输困难,以往土特产品的收购或是价格太低,或是数量品种太少,没有给少数民族人民带来相应的收益。新中国成立后,把收购土特产品作为民族贸易的重要任务,除扩大了主要土特产品的收购外,也为很多历年滞销的土特产品找到了销路,并注意发掘新商品,扩大了收购量,对供应内销、保证出口、支援工业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发展与人民生活的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在供应上,商品品种、花色、数量有很大增加,第三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后又加强了对民族特殊需要商品的供应。据不完全统计,1955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收购总值113071万元,供应总值160439万元,比1951年各增加了7倍多。如青海1954年收购的羊毛比1950年增加了5.5倍,桂西壮族自治州1955年上半年收购的土特产总值比1954年同期增加了一倍,贵州省罗甸布依族自治县经营的土特产由1951年的3种增加到1955年的115种。贵州省凯里地区民族贸易商店1952年5月至1954年8月收购各种土特产投放的资金达31亿多元,全区群众平均每户能收入35.6万多元。青海省1955年经营的少数民族特殊需要商品为1952年的4倍;云南省经营的品种1953年为1000种,1955年达到5001种;有些供应不足的商品,如茶叶,丝绸等在货源分配上,也照顾了民族地区的需要。云南、青海、四川等省于1956年初创办了少数民族特殊需要商品门市部广西省对少数民族生活必需品及特需商品,采取了很多照顾措施。例如,棉布是少数民族普遍迫切需要的商品,在1958年以前,对民族山区实行凭证不定量,满足供应:对自织自用需要的棉纱,实行“以纱代布”的办法,给予照顾。其他对于食盐、食糖、烟、酒、海带、咸鱼都实行优先照顾的办法。至于民族特需的花边、丝线、银首饰、乐器、串珠、粉枪、猎具等,不论价值大小,产地远近,一律派专人组织采购,设立专柜供应。这些做法,大大推动了兄弟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生产不断增长,生活不断改善,同时民贸的购销业务也随之逐年扩大。据1956年底全省31个民族聚居的县市统计,全年的收购总值比1952年增长5.5倍,供应总值增长3.2倍。此外,云南、新疆、西藏等边疆民族地区,长期由外国商品主导的状况逐渐改变,国产商品越来越丰富,以物美价廉的优势受到各族人民的欢迎,增强了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思想认识。
最后,执行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民族地区物价的合理和稳定。历史上,边疆民族地区存在严重的不等价交换,极大地降低了少数民族人民的购买力,影响到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改善。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年里,通过不断调整土特产品收购价格和对边远山区实行运费补贴,工农业产品的比价逐渐缩小,提高了少数民族群众的购买力。如1946年西宁市场100斤羊毛只换4块茯茶,1955年可换25块;贵州台江苗族自治县以前要50斤大米换1斤盐或100斤桐油换1匹土布,1953年用同样数量的大米或桐油就可换到10斤盐或5匹土布。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七百弄、三只羊、板升等山区乡镇,距县城150华里以上,过去当地没有市场,老百姓需要到离家数里以上的圩镇进行交易。或者受汉商小贩的苛重剥削,经常是1斤香菇换1斤盐,1个鸡蛋换1根针,1头肥猪加1条狗才能换到1床半旧的棉被。1952年以后,这些山区,已陆续建立了商店和购销组,大大方便了当地瑶族群众的交易,而且提高了收入,1斤香菇可以换到20-30斤盐,1个鸡蛋可以换到1包针,经济面貌有了很大的改变。第二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还规定民族贸易公司的自有资金80%由国家投资,20%由银行贷款,并且不上缴利润,不仅使民族贸易资金有所积累,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价格政策的执行,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发展。少数民族人民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日益增长,如凉山地区彝族人民反映说:“人民政府来了连山上的草根、水底的石头(指筑路用的)也值钱了。”“有了共产党,我们就有了布、有了盐……帕子也是一丈多长了。”这都是彝族人民亲切地感受到国营商业价格对他们切身利益的提升。
总之,在党的民族政策和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精神指导下,通过采取建立、巩固和发展国营贸易机构和积极扶助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团结正当私商以及恢复和建立初级市场,执行公私兼顾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采取经济领导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积极训练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措施,新中国初期的民族贸易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积累了一些基本经验。
第一,坚持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制定的方针与政策,把民族贸易工作提高到与政治工作一样重要的地位,充分认识到民族贸易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经济工作、政治工作和民族工作,提出民族贸易干部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官僚资本作风等基本原则和要求。正如陈云副总理在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所说:“贸易工作在现阶段是民族工作重要的一环,兄弟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者,同时也是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干部,是经济工作干部,也是政治工作干部。你们必须在经济工作上负担着团结兄弟民族、巩固国防的政治任务。”为此,在干部工作上,一方面要求有计划地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以便更容易了解少数民族需要,使民族贸易为少数民族服务;另一方面要求民族贸易机构的汉族干部努力学习民族贸易政策,熟悉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经常研究少数民族生产上和生活上的需要,使商业工作能够密切与少数民族人民相联系。
第二,注重从实际出发,坚持调查研究,根据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做好民族贸易工作。例如,土特产品的收购,从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的确定到商品的储存和运输等,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进行,不能盲目开发,更不能保守对待。再如商品的供应,要根据各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和生产生活的不同特点,以及各民族特殊需要商品的发展变化,来组织供应各族人民所需要的商品。针对某些地区出现的一般化做法,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及时地纠正和改进。这些积极经验体现了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
第三,大力培养少数民族贸易干部,将之作为民族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因素,同时这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核心内涵之一。民族贸易工作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人民的生产与生活,培养民族贸易干部,在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密切与少数民族人民的关系、增进民族团结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形成的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灵活多种的民族干部培养方式,在很长的时期里都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鼓励和要求汉族干部在民族贸易工作中学习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密切与少数民族人民的关系,推动了民族团结和中华民族意识的形成。
以上是新中国初期民族贸易工作所取得的几点基本经验。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在制定政策、供应商品、规定制度等方面,一些地区未能充分照顾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严重存在着一般化的缺点。国营商业在业务经营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为人民服务的认识不足,对土特产收购重视不够,在某些商品的价格掌握上不够合理等现象。例如,广西少数民族山区的贸易工作在收购供应、统购统销、私商政策、国合分工、专业机构设置等问题上,还没有完全根据少数民族山区经济的特点和少数民族人民的需要来考虑,以致民族贸易工作有一般化的趋势,民族贸易政策还未得到很好的贯彻。1958年,随着大跃进运动的兴起,许多地区撤销了各级民族贸易专管机构,放松了对民族地区必要的帮助和照顾措施,削弱了对民族特需商品的经营,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由此受到很大的影响,经济建设受到严重破坏。一直到1962年10月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召开,民族贸易工作才有所恢复。
四、结语
新中国初期开展的各项民族工作中,民族贸易和医疗卫生工作在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民族贸易与供销合作社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物资的交流和民族地区生产的发展,对繁荣民族地区经济,改善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支持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等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民族贸易工作同时帮助打开了民族工作的局面,在推动少数民族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密切中央与少数民族地方的联系,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方面,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和缺点,新中国初期民族贸易工作的成效和意义是不容置疑的。
新中国初期民族贸易工作的实践,既体现了对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思想的贯彻,也展示了党和政府在建设现代统一多民族国家方面的巨大努力。从民族贸易工作的意义中,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与国家实现现代化的辩证关系,认识到各民族之间“三个离不开”的客观事实和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认识到党和政府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和民生为先的发展思想。可以说,新中国初期的民族贸易工作,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伟大实践,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形成提供了积极有益的经验。